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08-8-14 15:04:48

08年10月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时应该注意的几点

民诉的复习要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2.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6.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有哪些?
7.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区别?
8.诉权的概念和内容?
9.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1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11.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2.试论辩论原则。
13.处分原则。
14.试述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的原则。
1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内容是什么?
16.试论公开审判制度?
17.什么是共同管辖?
18.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9.简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的区别?
20.如何确定共同管辖案件的管辖的法院?
2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22.管辖是如何分类的?
23.试述不同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的不同形式。
24.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5.什么是民事诉讼权利的承担?
26.共同诉讼的意义?
27.共同诉讼人的特点是什么?
28.共同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29.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30.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31.试述代表人诉讼地位及意义。
32.代表人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3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是怎样的?
34.怎样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
35.比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异同。
36.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37.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38.法定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39.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40.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4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43.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44.诉讼期间的概念、种类及计算方法?
45.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特征是什么?
46.试述各种送达方式的不同程序。
47.什么是“调解书的效力”?
48.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范围、措施有哪些?
49.先予执行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50.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何不同?
51.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内容有哪些?
5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53.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及其种类是什么?
54.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有哪些?
55.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56.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有何异同?
57.撤诉的概念及条件?
58.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59.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60.提起上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61.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或者问:二审程序的特点?)※
62.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63.特别程序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64.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65.提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66.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二审诉讼诉讼程序的区别。
67.如何理解督促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68.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须具备哪些条件?
69.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及其特点?
70.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71.如何体现我国破产法的效力?
72.我国破产法的原则是什么?
73.申请宣告破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74.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75.执行的特点和原则是什么?
76.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77.在民事诉讼中,哪些不能做为执行客体?
78.什么是执行机构?
79.什么是执行阻却?
80.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81.执行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82.如何理解执行回转的概念、原因及条件?
83.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8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规定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85.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86.涉外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87.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88.涉外财产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有何不同?
89.怎样掌握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原则、内容和条件?
90.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9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92.仲裁协议的概念及条件?
民诉的期间和期日:
民诉的期间:
1.申请回避: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
3.诉前财产保全:
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
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
4.拘留:15日以下
5.立案: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
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
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审限:
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上诉的期间:
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上诉案件的审限:
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18.选民资格: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19.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为3个月。
20.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1.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
22.督促程序:
①发出支付令应在15日内;
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3.公示催告:
①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③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4.破产还债程序:
(1)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2)向法院申报债权:
①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
②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③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25.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收到委托函件15日内执行。
26.申请执行的期限:
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1年;
②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6个月。
27.涉外的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
28.涉外的公告送达:6个月。
其它相关法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得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 裁定终结执行;
(3) 裁定不予执行;
(4) 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掌握了上述这些知识点,及格应该是问题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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