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08-9-3 13:34:21

0232《国际投资法》自学考试大纲

I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国际投资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的必修课。

国际投资法是研究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科学,是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我国是个新兴的法学领域。本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关于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和国际法制度,研究国际投资发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研究关于国际投资法的学说、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国际投资法在我国改革开放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

1、了解和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了解和熟悉我国外资法和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3、训练和提高运用国际投资法学知识解决和处理涉外投资法律纠纷的实际工作能力;

4、通过国际投资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书。

       II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分章编写)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历史发展与作用、投资环境及其评价;理解和掌握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把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认识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第一 节   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国际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间接投资则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为了占据国外市场,取得海外资源,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开始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直接经营企业。但在二战前,国际投资以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战后国际直接投资迅猛增长,并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的最大资本输入国。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投资环境可分为物质环境与社会环境(或称硬环境与软环境)。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和因素,社会环境则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制、社会及意识等条件和因素。

    投资环境是包括物质和社会诸因素有机结合的综合体。对投资环境的评估不可片面化、绝对化。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要注意综合治理,加强法制。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这两重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惟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又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利用外资,可能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经济发展。因此,资本输入国既要对外资给予鼓励和保护,又要对外资进行管理和引导,以抑制或克服其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她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其他渊源,包括联大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等。

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调整这一统一的国际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具有内在联系,二者相互为用、相互补充。并据以实现其效力。

          第三节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这一原则是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

    依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管理其辖内的外国投资,有权监督和管理其辖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体现,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中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互利是指在相互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平等和互利不可分割,平等必然要求互利,只有互利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上既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外国投资者间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由于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都有必要借助于法律手段,保护国际投资,以维护有利的投资环境,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措施通常有:(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等。

二、鼓励外国投资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国家给投资提供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重心。

三、管理外国投资

    由于国际投资具有消极性,因而有必要对外资进行管理和引导,以避免其对国家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外资的法律管理措施主要表现在: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限制外资比例、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优先雇用当地人员及采购当地物资、限制外资原本及利润的汇出、对外资企业的活动予以监督等。

    考核要求

(一)国际投资概述

    识记:1.国际投资的概念与分类;2.直接投资的概念;3.投资环境的概念

    领会:1.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2.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3.投资环境及其评估;4.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投资环境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博与体系

   识记: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2.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领会: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3.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及其根据

(三)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领会:1.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基本内容及其地位;

   2.平等互利原则的涵义、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

   (四)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领会:1..保护国际投资的必要性及主要的法律措施;2.鼓励国际投资的主要法律措施

   3.管理外国投资的必要性及主要的法律措施。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资格、身份与地位;理解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时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一节      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自然人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体,除应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外,还应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能力。例如,作为投资者,他们应拥有一定的资本和技术,能以自己拥有的资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各国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至于外国自然人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则应依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条约决定。

三、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各国有权决定谁具有其国籍,一国赋予国籍的方式原则上是国内法事项。

   解决国籍冲突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平等原则,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      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

    法人能否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有关法律及法人的章程决定的。有的国家法律对从事对外经济合作的法人资格予以限制。

    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依法人的属人法确定。但是法人在他国活动时,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受其所在国法律支配。

二、法人国籍的确定

    确定公司国籍在投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1)确定该公司可否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待遇和保护;(2)确定由何国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3)凡属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问题,应依公司的属人法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有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控制标准等。我国是依成立地标准确定公司国籍的。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

    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活动。承认外国法人,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

    各国对外国法人承认的方式采取一般认可制或特别许可制。我国是采取特别许可制的。

    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还须受内国法支配。

                     第三节   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二、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既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国公司和分公司具有总公司的国籍,虽不受东道国的属人管辖,但须服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在子公司中持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

三、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如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等。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母子公司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虽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通过股权、合同或别的手段又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也会发生各种关系,在法律上,这些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和侵权行为产生。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类:一是合同关系,一是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此外,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四、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是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因而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这种管辖就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第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具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能力,不是国际法主体。

    跨国公司虽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它们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积极参加者,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国家

    国际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而国家是这两种关系的重要参加者。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能力,是由主权派生的。

    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有管理领域内外国投资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主要包括:决定投资的优先顺序、投资审查权、管理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权利、国有化或征用权、外汇管理权、征税权等。

    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根据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目前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存在着绝对主义和限制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绝对主义是指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限制主义则仅对外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

    许多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利的管辖,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也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在国际投资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有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考核要求

(一)自然人

    领会:1.自然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2.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3.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二)法人

   领会:1.法人作为国际投资主体的资格和能力;2.确定法人国籍的意义与标准;

3.承认外国法人的意义与方式

(三)跨国公司

    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2.跨国公司的特征;3.子公司、分公司的概念

    领会:1.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3.跨国公司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特别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4.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识记:1.国家豁免的概念;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概念;3.国家行为原则

    领会:1.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特殊性;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的分歧3.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关系;4.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

    应用:分析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的区别

                      第三章   各类国家外资立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外国投资的概念、意义及体系;弄清发达国家外资立法的三种类型及几个典型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明确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及总的发展趋势;了解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的主要特点;掌握中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外资法的概念及意义

    外国投资法,简称外资法,指资本输入国制订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其中不仅包含有关于外国投资关系的实体法规范,还包含有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等程序法的规定。

    外国投资法是反映一国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调整及管理外国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外国投资法是外资政策的具体表现;2、外国投资法是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手段,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3、外国投资法是管理外国投资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4、外资法是调整及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

二、外资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采取鼓励与保护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同时,为了消除外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与利益,对外资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引导。上述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外资法因此应运而生。从国际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外国投资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外资法的体系

世界各国外资法的体系,大致有三种类型:

1.国家制订有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用以专门调整外资关系,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的法律。

2.没有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定若干关于外资的专门法律,构成有关外国投资的基本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

3.既没有专门的基本法或单行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以一般的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资关系,内外国投资者均适用相同的法律。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从总体上而言,发达国家对外资倾向于采取开放的政策。但由于国情、传统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发达国家之间对外资的政策与立法也不相同,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始终自由开放

    以美国为例,其外资法具有几个特点:1.对外资的进入没有实行一般的投资审查制。2.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受国民待遇。3.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不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一)加拿大1985年《外国投资法》的特点:1.对外国投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申报与审查两种程序。2. 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关键行业。

   (二)澳大利亚外资法的特点:1.外国投资许可的取得。2.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3.对外国投资的优惠待遇。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以日本为例,其外资法的主要特点是:1.外资政策从“原则禁止,例外自由”到“原则自由,例外禁止”的根本转变。2.审批制度的防宽。3.对外资有一定的限制。4.采取一些投资鼓励措施。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共同特点: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有审批的规定。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一、非洲国家                                                                   比较宽松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二、亚洲中东与北非国家

    相对而言,对外资的限制较多,80年代以后有所放宽。

三、东盟国家

(一)东盟国家外资立法总的特点:1.优厚的鼓励与适当的限制相结合。2.积极利用合营企业形式和发展出口加工区。

(二)新加坡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1.对外国投资实行统一归口的高效管理体制,简化手续,节约时间、费用2.对内外资一视同仁。3.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外资流向,使其与国内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4.对某些外国投资采取特别的优惠措施。5.法制健全、执法严明,投资者能获的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马来西亚外资的政策与立法:1.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外资的法律与法规。2.引进外资的重点是引导外资纳入较“冷”的行业,又鼓励一些优先发展项目及新的企业。3.外国投资的申请与批准4.对外国投资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的奖励政策及优惠措施

四、拉丁美洲国家

    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需要,其对外资政策与立法有一定的反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拉美国家特别是南美国家,对外资限制较多。安第斯条约国的共同外资法即表现了这一特色。不过,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安第斯条约国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甚至基本放弃了共同外资法规则。

五、关于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纵观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的发展,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这反映了旨在推动和加速外国投资流动的更加务实而灵活的态度。这种变化的内外因素:首先,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管理外资的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其次,在限制外资的真册影响下,发展中国家难以吸引到外资发展本国的经济,必须采取多鼓励、少限制的方法。

第四节   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巨变,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纷纷制订了新的外资立法。其主要特点是:

1.放宽了外资进入的限制

    2.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3.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的鼓励

第五节      中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

一 、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中国外资法不是采用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项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综合而成的一个外国投资法体系,即包括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的各项专门法律和相关法规、规章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的和系统的外资法体系。其层次结构包括:宪法性规范、国家专项单行立法及地方性法规。

二、中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中国的外资政策和立法兼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特点,并具有中国的特色。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考核要求

(一 )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及体系

识记:1.外国投资法的概念;2.外国投资法的作用

领会:1.外国投资法的产生与发展;2.外国投资法的三种立法体系

(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识记:发达国家外资立法的三种类型

领会:1.美国关于外资法律与政策的特点;2.加拿大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3.澳大利亚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4.日本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识记:1.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的共同特点;2.东盟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3.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领会:1.非洲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2.新加坡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3.马来西亚的外资政策与立法;4.拉美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四)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领会: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新外资立法的主要特点。

(五)中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

   识记:中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领会: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学习目的与要求

    理解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认识他们的作用,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成方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由内外合盈者共同举办;合盈双方共同投资;合盈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合盈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份式合营和契约式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分公司和大伙两大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为股份式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东有限公司。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作用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作经营与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作经营的种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与作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作用。

            第三节    外 资 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征: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为独立实体。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批准的其他责任形式。

(三)外资企业的历史发展与作用

   外资企业的作用。

               第四节   企业形式的方式

(一)设立新企业

投资合同的概: 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投资合同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基本内容。

    投资合同的效力。

    章程的概念: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规章。

    合营企业章程、合作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章程的基本内容。

    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

(二)收购现存企业

    新设合并的概念和特点。

    吸收合并的概念和特点。   收购的概念和分类。    收购现存企业的作用。

考核要求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识记:(1)合营企业的概念;(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领会:(1)合营企业的特征;(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4)合营企业的作用

应用:结合我国实践,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识记:(1)合作企业的种类;(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领会:(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2)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作用

    应用:比较说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三)外资企业

   识记:外资企业的概念

   领会:(1)外资企业的特点;(2)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4)外资企业的作用

(四)企业形成的方式

   识记:(1)投资合同的概念;(2)章程的概念;(3)投资合同的种类;(4)中外合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基本内容;(5)合营企业章程、合作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章程的基本内容

    领会:(1)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2)新设合并的概念与特点;(3)吸收合并的概念与特点(4)收购的概念与种类;(5)收购的法律及其程序;(6)收购现存企业的作用

    应用:根据我国外资立法及有关实践,论述投资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合作开发的概念、特征及基本模式,理解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掌握我国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外商成片土地、BOT合作方式等基本法律制度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节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及基本模式

一、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国际合作开发的国家利用外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 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国际合作开发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2。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3。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二、国际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是外国公司剥削和掠夺资源的有力工具。目前特许协议仍然存在,但其形式和内容已经现代化。

(二)合营制

    合营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合营企业的股权式合营;二是契约式合营或合伙。前者为独立的法人,后者一般仅仅达成一个联营协议,而没有组成新的独立法人,合作各方在财务上、法律上均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各自分别计算开支与收入,分别纳税,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三)产品分成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的基本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2。资源国国家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营管理;3。外国合同者负责实施石油作业并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费用和技术;4。全部石油产品在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这种合同形式把管理责任授予国家公司,东道国对资源和产品的控制权大,财务程序也较简单。

(四)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是:1。东道国或其他国家公司具有石油勘探与开采权,独立投资和经营;2。通过与外国公司签定服务合同,把勘探开发的某些工作交由外国合同者,由其完成任务;3。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产品。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性服务合同和无风险合同

             第二节   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一、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特许协议不应被看作是国际协议。1。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2。有些特许协议虽选择适用国际法,但这种选择只是对国内法的补充,并不能说明协议已国际化了,而且现代特许协议中已愈来愈少选择适用国际法及一般法律原则了。

二。特许协议的效力

    西方某些学者认为,国家不履行或违反特许协议,应负国际责任,其根据主要有:1。约定必须信守原则;2。一般法律原则。

    反对意见认为,国家固应受其与外国投资者所订特许协议的拘束,但只依国内法负责,不付国际责任,其主要理由有:1。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不是国家间协定,因而不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2。西方学者所主张的理论根据站不住脚;3。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三.稳定条款及其效力

    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对于稳定条款是否比特许协议或协议中其他条款更有拘束力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尚有争议。

四.重新协商或调整条款的效力

    调整条款是指当规定的事件发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以重新确立合同的经济平衡时,允许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调整。

    重新协商谈判条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同意在通常订立合同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作重大变更。

    重新谈判条约有助于妥善解决因情势变迁而使双方经济利益失蘅所产生的争议,减少政府单方行动的风险,公平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五.特许协议适用的法律

   特许协议应受何种法律支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存在不少争议,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

(一)非国内法的适用

   非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和主张:1.契约条款法;2.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则;3.国际法;4.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几种选择,实质是用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来支配特许协议。

(二)国内法的适用

    适用国内法的主要理由:1。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而且与东道国具有最密切联系;2。依据主权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法律关系,适用本国法进行管辖。这一观点是发展中国家所主张和支持的。

            第三节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一、基本原则

    中国对其境内的海洋石油资源,具有所有权,对开采的设施、装置及作业船舶等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合作开采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合作开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国法律。   

二、合作开采方式

    中国负责对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业务的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该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合作开采的方式是:由合同中外国企业一方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按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收回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可见,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的方式兼具风险合同、产品分成合同和合作经营的特点。

三、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

    我国的石油合同不是特许协议,而国内法契约。因为:1。石油合同中方当事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2.石油合同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签订,并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生效的;

3.石油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合同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1)独自承担勘探的费用和风险;(2)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3)应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4)技术转让、人员培训;(5)及时、准确地向中方提供资料;(6)应优先使用中国的设备、材料、服务;(7)其他义务,包括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接受中国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等;(8)外国合同者的主要权利,是从生产的石油中收回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中国合同者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1)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2)有权派人参加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3)依法纳税及缴纳矿区使用费等。

                   第四节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一、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设立开发企业;2.取得土地使用权;3.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4.在特地的地区进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它是以政府为一方,他方为私人的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出让地块;2。出让金及其支付;3。出让年限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或称使用条件;5。定金及违约责任。

                      第五节   BOT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协议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界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    在BOT项目中,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项目公司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限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3。其他参与人,通常包括建设公司、营运商、贷款人、供应商、用户等。

三、BOT的合作安排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合同安排。BOT特许协议则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BOT特许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1)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2)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项目的财务事宜;(4)其他必备条款。除特许协议外,BOT项目还会涉及其他合同,包括建设合同、回购合同、经营管理合同、贷款合同等

四、BOT的融资问题

    在BOT模式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投资;二是项目贷款或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公司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贷款的融资方式。

    在BOT项目筹资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是项目的预期收益问题。预期收益涉及到项目经营者能否依市场需求确定价格,以及政府能否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问题。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政府对BOT项目不提供固定投资汇报率的保证。

五、BOT的风险及风险分担

   (一)商业风险。通常包括:1。完工风险;2。经营风险;3。外汇风险;4。市场与收益风险

(二)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

    政府行为也可能对BOT项目构成风险。若政府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风险一般由政府承担。

对于政治风险,可通过政府保证或政治风险保险解决。

考核要求

(一)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及基本模式

   识记:1.合作开发的概念;2.特许协议;3.产品分成合同;4.服务合同;5.联合作业协议。

   领会:1.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2.特许协议及其变化;3.股权式合营与契约式合营的区别4.产品分成合同的特征;5.服务合同的特征及类型

应用:分析各种合同形式的异同点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识记:1。稳定条款;2。重新协商条款;3。契约条款法

   领会:1.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2.特许协议的法律效力;3.稳定条款及其效力4.重新协商条款及其效力;5.特许协议适用的法律

   应用:1.分析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效力;2.分析稳定条款的效力;3.分析特许协议应适用的法律

(三)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领会: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基本原则;2.中外合作开采的方式3.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分析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性质及其具体条款。

(四)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识记:1.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概念;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领会:1。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概念与特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应用: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五)BOT的法律问题

识记:1。BOT的概念   2。项目公司3。项目融资

领会:1。BOT的概念与特征;2。BOT项目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3。BOT的合同安排及其相互间关系4。BOT的融资方式及预期收益问题;5。BOT的风险及风险分担

    应用:1。分析BOT的融资方式;2。分析BOT的合同安排及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3。分析和处理BOT项目的风险及风险分担

          第六章   中国关于外资管理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主题资格、投资领域及审批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弄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掌握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避税的有关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及清算制度。

          第一节      外资进入的管理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法、合作经营法均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里应注意的是,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6条至第4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应作为中方合营者对外洽谈、签定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的领域是指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部门。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想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于1996年6月20日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制度

(一)审批的目的和作用

    对外资的审批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对外资实行审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保证外国投资适合国民经济以展的需要,与本国计划、优先发展目标相一致;2避免由外资控制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3使外国投资有利于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4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

(二)审批机构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采取逐项审查的办法。不论投资额大小, 不论抽向哪个行业,均须经过审批。根据投资总额的多少,限额以上的由对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或其他授权机构审批。

(三)根据〈中外全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全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1立项;2申请;3审本与批准(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与实质上的审查)。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业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一)出资方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等作为出资。

(二)出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三)出资额的缴付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按期缴付出资可以是一次缴清所有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如果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清出资,则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此外,在合营合同中还应明确出资到位的具体标准。

(四)注册资本的变更

1、注册资本的减少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

2、注册资本的增加

外资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须由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等。

(五)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各方转让股权或有关权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这些规定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入资金

在企业的经营中,除注册资本外,往往还需要借入一部分资金。使用借入资金,对投资者有很在好处,但从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来考虑,借款与股本的比例不能相差过大。中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为企业的执行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包括:1、董事会的地位;2、董事会的组成;3、董事长的法定地位、职责及人选;4、董事会会议召集制度;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原则。

(二)经营管理机构

包括:1、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2、总经理负责制;3、总经理的职权及义务;4、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选。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中外合作企业在性质上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其组织管理形式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有几个原则:1、合作企业应当设置最高权力机构;2、合作企业可以设立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3、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3、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负责。

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

在实践中,可以对中外全资、中外合企业采取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承包经营和接受委托在中国从事经营的境外企业应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输登记手续。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则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四、外商独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中国法律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未作具体的规定,只有两条原则性的要求:第一,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章程中订明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外资企业必须确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    计划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一方面需要独立自主的进行,另一方面又需要与中国的经济发展规划或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这里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与经营计划管理。

二、    企业购销业务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的实现,其购销业务管理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管理。

(一)物资采购

包括国内市场采购和国际市场采购。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质采购,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采购物资,享受国民待遇。

(二)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包括产品外销和产品内销两个渠道。中国外资法的一般原则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以内销为主。

1.产品外销    包括外销鼓励、外销渠道、外销价格、外销手续的管理等。

2.产品内销    包括内销条件、内销渠道、内销价格、内外销比例的管理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引进管理

   (一)技术引进的方式及对象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有两种方式:外国合营者以技术入股或通过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引进的对象主要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二)技术转让协议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转让方不得附加条件防碍企业的自主权。中国一方面鼓励合营企业积极引进技术,同时又对技术转让协议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技术转让协议的内容上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三)商标引进管理

合营、合作企业引进外国商标时,中方合营者要特别注意避免单独使用外国商标,以保证在合同期满不能使用对方商标后,仍有中方商标,以保持产品的信誉。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使用中方商标、使用联合商标、使用并联商标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与财务会计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

在合资企业中,投资各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1、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与利润分配

(1)投资回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但只能回收投资原本,而不包括资本的利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仍应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收益分配

中外合作者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由选择分配收益或者产品的方式例如采取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营业收入分配等方式。

(二)财会管理

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经营的盈亏状况,而且也便于国家和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效果,并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准则》,这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专门法规。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及管理

中国外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赋予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职工的招聘、使用和辞退方面享有自主权,二是要求采用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

(一)            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1、职工的招聘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招聘职工的自主权,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还可以跨地区招聘,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2、职工的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员工可以辞退:(1)经过试用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2)企业因技术条件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3)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辞退的人员。

3、职工的辞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职。

(二)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签定:一是由企业与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二是由企业直接与员工本人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            劳动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企业应执行中国国有企业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管理

(一)场地使用权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有企业向当地政府申报取得场地使用权,一是由中方合营者或合作者将已有的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股本或合作条件转让给合营或合作企业。

(二)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使用费的构成、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场地使用费的优惠及调整等。

七、外商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管理

(一)外汇管理

中国以前是严格执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已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外汇管理条约》放松了对贸易收支、劳务收支等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对资本项目采取严格管制措施。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取消了对其经常项目用汇的限制。

(二)外商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

1、投资利润的汇出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 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2、投资原本的汇出外国投资者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3、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港澳地区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均在可依法纳税后汇出。

(三)企业外汇的自行平衡

1、实行外汇平衡的途径出口创汇是企业实行外汇自行平衡的根本途径,尽可能减少外汇支出也有助于实现外汇平衡。

2、外汇不能自行平衡时的补救措施《外汇管理条理》规定,中国对经济性的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这就是实现了人民币有条件地可兑换,有效地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税收

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的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关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适用199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来颁布的《实施细则》。

1、税收管辖权原则。《所得税法》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公司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划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凡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论其类型如何,均为中国的居民公司。

2、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争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率。《所得税法》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的33%。

4、税收优惠。主要措施有:(1)对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2)对生产性及低利润的行业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3)对外商再投资给予优惠;(4)对企业亏损的处理。

5、税收征管。

(二)流转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原征收收工商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人与内资企业与个人一样,统一征收新的增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的涉外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营业税。

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某些法定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销售和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本国的税法同时课征所得税。

(一)通过国内法方法避免双重征税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抵免制方法来避免双重征税。抵免制,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

(二)通过国际法法方法避免双重征税

这是目前更为通行和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国际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除了抵免制以外,还有税收饶让制。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由于收入来源国实行税收优惠措施而减免的税额,也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免征。

三、外资投资企业的避税及预防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含义及方式

避税,是指跨国收入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转移定价。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预防

中国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视为独立进行的交易。对纳税人之间不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交易,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

    (一) 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不同的约定。有些行业的合营企业,如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的行业等,应当约定合营企业则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一般是根据外国合作者能回收原有资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标准来确定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机关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一)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企业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二)企业解散的效力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是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的,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破产程序处理。

考核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领会: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2。对外资进行审批的目的与作用3、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4。中国对外资的审批程序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如何确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有必要的履约能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识记: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3.出资额的转让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额的缴付;2。外商投资企业的借入资金

应用: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识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领会: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2。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应用:联合实际,分析中外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划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与财务会计制度;4。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与原本汇出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引进管理;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及管理;7。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管理;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

应用:分析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问题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识记:1.税收管辖权;2.税收优惠;3.双重征税的概念;4.抵免制的概念5、税收饶让的含义;6。国际避税的含义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征收;2。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预防

应用:1。根据抵免制计算应纳税额;2。根据税收饶让计算应纳税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及清算

识记: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2。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领会:1。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2。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3。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合作企业清算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制度,理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掌握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一 、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资本输出国对于海外投资所实行的鼓励措施主要有:

1、税收鼓励和保护措施

2、投资情报及投资促进活动

3、资金与技术援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3、其他法律措施,包括反托斯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刑法等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担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4)其任务不单在于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二、保险人

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有下列几种:

1、政府公司。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兼有公、私两重性质,采用此种体制是意图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

2、政府机构。日本等国采取此种做法。

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联邦德国等国家采取此种体制。

三、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具体包括:

1、征收险,指由于东道国实施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

2、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前者指作为被批准项目的利润或其他利益,或因投资回收或处分投资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其他货币,在东道国禁止兑换成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后者则指投资及其收益不能自由转移至东道国境外。

3、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

四、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为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投资的东道国以及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1、合格投资的标准。(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只限于新的投资。

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3、投资形式的合格。

五、投保人

合格的投保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本国国民,即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3、受本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控制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六、投保程序

合同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契约的生效以缴纳保险金为前提。

七、赔偿与救济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一、我国境外投资的概况

二、调整我国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1、国内法规范。

2、国际法规范。

三、我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境外投资的主体。

2、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撤消。

3、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4、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2)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3)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4)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

5、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1)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2)其他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海外投资的配合管理;(3)明确投资单位的职责;(4)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

四、我国境外投资立法的完善与思考

1、进一步完善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可采取如下措施:(1)提供投资情报服务;(2)技术援助;(3)建立税收饶让制度。

2、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加强对国有资产海外投资的管理。

考核要求

一、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领会:1。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2。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识记:1。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2。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的概念;3、代位求偿权。

领会:1。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3、保险范围;4、代位求偿权。

应用:结合实际分析政治风险保险及索赔程序。

三、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领会:1。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与撤消的条件;2。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3。海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应用:分析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条件与程序。

破书一堆 发表于 2008-9-3 13:36:15

第九章            双边投资条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特征与作用;明确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掌握中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和特征。

第一节      概       述

双边投资协定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之总称。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在国际实践中,广义上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它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

2、投资保证协定,它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1)承包范围;(2)代位求偿权;(3)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有:(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3)国有化与征收;(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5)代位求偿权;(6)争议的解决。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在国际投资法中,双边投资协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已成为国际投资法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构成对国际投资法中国内法制的重要补充与保证。

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为私人海外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法上的保护。

3、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4、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

5、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第二节            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

一、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1、投资者

双边投资协定一般均规定为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

2、受保护的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既保护投资者投资的各种资产,也保护投资者的与投资相关的活动。通常,受保护的投资必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者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

二、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

在双方投资协定中,为外国投资者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活动提供了三种待遇标准,1。公平、公正待遇。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内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4。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是传统上处理外国人的两种不同待遇制度,他们共同构成不歧视待遇的主要内容。资本输出国往往要求签订包括这两个待遇制度的条款,以便两种待遇中无论哪种待遇更优惠,本国投资者均可享有较优惠的待遇,使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政治风险是商业风险性质不同的一种投资风险,它是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相关联的、由东道国政府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安全与利益的风险。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政治风险主要是规定征用与国有化、外汇转移的保证问题。

(一)征用与国有化

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征用与国有化的条款在结构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化的条件:(1)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2)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3)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补偿;(4)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2.征用与国有文化的方式。

3. 征用和国有化的补偿:(1)补偿的原则:(2)补偿的价值。

(二)汇兑与移转

   汇兑与转移,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自由兑换为自由兑换的货币并可自由的转移出东道国境外。

四、代位权

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代位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2.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3.代位人所取得款项的待遇。

五.争端的解决

双边投资协定中设计两类争端的解决:一是缔约国之间关于协定的解释、履行而产生的争端的解决;一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            我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

我国签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为;

1.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包括:(1)投资的类型;(2)投资应符合条件;(3)受保护的投资着。

2.外国投资的待遇,协定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享有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关于国民待遇,我国已在少数几个协定中规定相互给予外国投资以国民待遇。

3.利润汇出,协定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及其合法收益可自由汇出和转移,转移按转移之日利率兑换,但需要依照缔约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予以限制。

4. 国有化与征收,协定规定只有在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为了公共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以及非歧视的前提下,才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有文化或征收。补偿的数额一般为相当与投资被征收时的价值以及至支付日的利息;补偿的货币是可有效兑换的货币,并且可自由转移;补偿在时间上不得不适当的延长。但迄今为止,中国没有接受传统的有关补偿的“充分、及时、有效”的“赫尔规则”。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协定规定了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即缔约国间有关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以及缔约国与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间关于投资的争议。

考核要求

(一)双边投资协定概述

识记:双边投资协定

领会:1.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2.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二)双边投资协定内容

识记:1.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3.政治风险。

领会:1.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2.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作用;3.受保护的投资者;4.政治风险的保证。

应用:1.如何认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内在联系;2.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原本和合法收益的汇兑与转移通常采取什么原则。

(三)中国签定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

领会:1.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2.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议解决的规定。

应用:1.评述双边投资协定在完善我国投资环境中的作用;2.评述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外国投资待遇的规定。

第十章            多边投资条约

学习目的的要求

   了解指定国际投资法典的早期努力、《MIGA公约》、《TRIMs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出台的背景,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以及投资业务、《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作用及意义。

第一节概述

(一)指定国际投资法典的早期努力

(二) 联合国《跨过工司行为守则(草案0)

(三)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外资准入;(3)外国投资的待遇;(4)征收和补偿原则;(5)争端解决途径。

(四)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定(草案)》

第二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产生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宗旨和法律地位

机构的宗旨:鼓励生产性投资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流动,以下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机构的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会员国资格和资本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

机构的承保险别:(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汇兑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行政上作为或不作为,实际剥夺了投保人对起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是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起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繁荣忽然里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4)战争与内乱险:东道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发生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至投保人损失的风险。

合格投资:(1)投资类型包括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直接投资;(2)投资资产是公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有形和无形资产;(3)投资时间:限于新的投资,即在投保人向机构提出的投保申请被登记之后才开始实施的投资。(4)合格投资的标准:投资的经济合理性;投资的发展性;投资的合法性;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5)合格东道国:同意机构担保特定投资风险的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机构的代位权:投保人向机构索赔。机构的代位。

投资促进业务:研究;传播信息;技术咨询和援助;政策磋商;谈判。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之不足;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和第11条第1款(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相违背的TRIMs。

通知与过度安排。

《TRIMs协议》的意义: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体制,并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将关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对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的定义: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场所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市场准入:在市场准入方面,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在对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里,一成员方除了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中已作其他规定外,不应以某一地区分部门为基础或以整个国境为基础来维持或采用六种限制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国民待遇:每一成员方在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须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考核要求

(一)概述

领会:(1)《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主要内容;(2)《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识记:(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3)战争与内乱险;(4)违约险。

领会:(1)MIGA的宗旨和法律地位;(2)MIGA的投资担保业务;(3)关于合格投资的条件;(4)MIGA的代位权;(5)MIGA的投资促进业务;(6)MIGA的作用。

应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协议

识记:(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含义;(2)服务贸易的定义。

领会:(1)《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2)《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应用:试述《TRIMs协议》的意义及其对我国外资立法未来影响。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类型;弄清协商、调解、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各种方法;理解《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有关问题,掌握中国关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一.             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及类型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在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从主体上看,投资争议可分内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从争议原因上看,投资争议可分为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与非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

投资争议中较为复杂并难以处理的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其特殊性表现在:争议的主体特殊、争议所涉及的问题特殊以及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

二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主要有:1.协商或调解;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交保护;5.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来,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在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ADR是指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的程序群,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微型审理等一系列在诉讼之外谋求争端解决的程序。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一、协商

协商也称为谈判,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采用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应贯彻几个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协商除了可以由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举行专门会谈进行磋商外,还可以利用当事人共同组成的现有机构进行。

二、 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分清是非,消除误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特点在于:(1)调解自始至终基于争议当事人的同意;(2)调节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当事人的主张;(3)调节人可以凭确信的公平合理原则提出解决方案(4)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调解人的建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有:(1)自愿自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

三、 中国有关调解的实践

在实践中,中国处理涉外投资争议的调解主要有:(1)涉外调解机构调解;(2)涉外仲裁机构调解;(3)法院调解;(4)民间机构调解;(5)行政机构调解;(6)律师调解。

第二节东道国当地救济

   一、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法依据

    东道国在对本国发生的投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主要有四个原则为依据:1、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2、用尽当地救济规则;3、卡尔沃主义;4、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二、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一)“用尽”规则的含义:

(1)      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

(2)      必须充分正确地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手段。

(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例外

(1)当地救济被视为已经用尽;

(2)用尽规则被东道国所放弃。

(三)近年来有关“用尽”规则的发展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仲裁被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即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除具有仲裁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和具体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仲裁协议有两种:一是在争议发生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是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书。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形式及仲裁结构;2.仲裁规则;3.仲裁事项;4.仲裁员的任命;5.仲裁准据法;6.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有关仲裁庭适用法律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在缺少当事人的约定时,由仲裁庭根据某种规则确定仲裁的准据法;3、仲裁庭应考虑到契约条款和商业惯例;4、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可以进行友谊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本国仲裁裁决在本国内的承认与执行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本国法院应同执行本国法院的判决一样,承认并执行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这方面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纽约公约》,其主要内容有:1、各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对方国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2、详细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3、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三)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包括:1、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3、中国于198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但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第五节   外国法院诉讼

一、外国法院诉讼的含义

外国法院诉讼是指在东道国以外的国家(包括投资者的母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法院提起诉讼。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这种诉讼,而不需要双方的同意。

二、外国法院诉讼的种类

(一)追索诉讼

追索诉讼又称为“使所有权无效诉讼”,是指投资者以东道国的国有化违反国际法或违反法院所在国的公共秩序因而无效为由,对被东道国进行国有化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进行一种诉讼。追索诉讼依据的理由:第一,不符合国际法标准的国有化是无效的;第二,国内法院应当受理对所有权的请求,从而维护国际法标准。

(二)反托拉斯诉讼

反托拉斯诉讼是指原告指控与其有竞争性的公司为摧毁其经营,与东道国共谋并唆使东道国对其财产进行国有化或对其采取其他不利的措施,从而构成违反本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并在基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三)对外国法院诉讼的抗辩

对外国法院诉讼的抗辩是利用某些法律原则,对外国法院有权受理某个案件或审判某项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方面的抗辩主要有三种:即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学说和外国主权强制。

第六节《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该公约于1965年缔结,1966年生效,同时依照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订立公约和创设中心的目的,是要为解决一缔约国与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尤其是排除投资者本国的介入要为解决一缔约国与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尤其是排除投资者本国的介入,从而是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一、中心管辖权

投资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条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提交中心管辖。

(一)主体要件---- 当事人资格

1、关于缔约国一方的资格

国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缔约国,并且该缔约国在其与投资者约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时,或在程序被提起时已正式加入公约。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缔约国,包括该国政府和该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

2、关于投资者的资格

有资格接受中心管辖的投资者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判断自然人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惟一标准是国籍,公约要求须连续具有另一缔约国国籍。公约对法人资格的认定,分两种情况:对具有争议另一方缔约国以外国籍的法人,依其具有的国籍;对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国籍,但由外国人控制的法人,依双方的特别约定。

(二)客体条件------争议的性质

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和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但公约并未对“投资”和“法律争议”作具体的定义,而是需要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ICSID示范条款》对此作了一些列举。

(三)主观要件------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各方的同意是中心管辖的基石,在中心管辖的三个要件中决定作用。

1、同意的的形式。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中心条款有三种形式,即投资协议中的中心条款、国内法中的中心条款和双边条约的中心条款。

2、同意的范围。当事人同意的争议范围或只限于某一特定事项的争议,或限于某一特定范围内或某几类特定的争议,或包括所有有关投资的法律争议。

3、同意的拘束力。同意对双方有拘束力,不论以何种形式,只要双方作出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

(四)中心管辖的排他性

中心管辖的排他性主要是指中心仲裁条款的排他性。中心仲裁独立于其他任何程序之外,对其他任何程序之外,对其他任何程序均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表现为东道国的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或其他仲裁以及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的排斥。这种排他性对确保投资争议解决的非政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适用当事人同意的法律

公约明确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这涉及到几个问题:1、关于“法律规则”的含义及范围;2、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思表示方式的问题;3、关于国内法的时际冲突问题;4、关于准据法是否包括冲突规则的问题。

(二)关于适用补充规则所确定的法律

在争议当事人未约定仲裁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可自动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和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东道国法与适用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应当以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为主,以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为辅;而这种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应限于为东道国所接受的与该项争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三)关于适用禁止拒绝裁判规则所确立的法律

根据禁止拒绝裁判规则,仲裁庭对提交给它的争议,即使在可适用的法律欠缺下对本案可适用的规范时,或有关规定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也必须作出裁决。

(四)关于适用当事人特别同意的公允善良原则

仲裁庭经当事人的授权,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而根据其他公平合理的标准对案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三、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当事人对裁决的遵守与履行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这体现了饿习惯国际法中的“约定必须遵守”和“定案”的原则。

(二)各缔约国对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每一缔约国都负有承认与执行的义务;每一缔约国都应将裁决视为本国法院

最终判决一样加以承认与执行,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和拒绝承认与执行;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范围限于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各缔约国对裁决的执行受该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

(三)执行与主权豁免

在公约范围内,缔约国由于同意接受中心管辖,因而就放弃了管辖豁免,但公约并不要求各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如果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允许执行豁免,则可免除其执行的义务。

(四)不遵守和不执行裁决的法律后果

这种后果包括:1、争议一方缔约国不遵守或不履行裁决的后果;2、争议一方投资者不遵守或不履行裁决的后果;3、其他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后果。

第七节    中国关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争议的解决

(一)投资者本人使用的解决方法

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使用的解决方法主要有:1、协商;2、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3、国际商事仲裁。

(二)通过投资者本国解决的方法

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代位求偿解决,一是通过两国政府间的协商或仲裁解决。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者之间争议的解决

(一)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这类争议的方法有:1、协商;2、仲裁;3、司法起诉。

(二)关于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以及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中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是适用国际惯例;

3、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名=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考核要求

(一)概述

识记:1、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2、ADR的含义。

领会:1、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2、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议的特殊性。

(二)协商与调解

识记:1、协商的概念;2、调解的特点;3、协商与调解的相同与区别。

领会:1、协商的原则;2、调解的原则;3、中国有关投资争议调解的实践。

(三)东道国的当地救济

识记:1、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依据;2、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含义‘3、卡尔沃主义与卡尔沃条款的含义;4、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例外。

领会:近年来有关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发展。

(四)国际商事仲裁

识记:1、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2、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3、仲裁的法律适用规则。

领会:1、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2、仲裁准据法;3、中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4、1958年《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应用:结合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拟定一份有关投资争议的仲裁协议或投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五)外国法院诉讼

识记:外国法院诉讼的含义。

领会:1、追索诉讼的含义及依据的理由;2、反托拉斯诉讼的含义及主要根据;3、对外国法院诉讼的几种抗辩理由。

(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识记:中心管辖权的三个条件。

领会:1、订立公约及创设中心的目的;2、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3、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4、不遵守与不履行中心裁决的法律后果。

(七)中国关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

领会:1、关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争议,投资者本人使用的解决方法;2、关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者之间投资争议的方法;3、关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之间投资争议的法律适用‘4、中国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现行立法所体现的宗旨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III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为了使本大纲的内容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命题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考核目标

本大纲在列出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又提出了考核目标,目的在于是自学应考者明确考试的内容与要求,使社会助学者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使考试命题的范围更加明确,准确安排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度。在考核目标中,一般按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提出要求,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学习要联系起来综合地理解。

二、参考书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国际投资法》,姚梅镇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修订版。

三、关于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社会助学者应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掌握全部考核内容。根据本大纲列出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将识记、领会、应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猜题押题。

四、关于对考试命题的要求

1、根据本大纲所列考核内容、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进行考试命题。考试命题的内容覆盖面要大,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内容重点。

2、本课程在试题中,应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有一定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3、试题应合理安排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可分为易、交易、较难,难四个等级。每一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20%,较易占30%,较难占30%,难占20%。应予注意的是,试题的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应在各能力层次中提出不同难度的试题。

4、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一般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各种题形形式可参见本大纲附录题型示例。

附录   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

A、国际法

B、外国法

C、中国法

D、一般法律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根据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有关规定,承保机构所承保的范围有(   )

A、商业风险

B、征收险

C、汇兑险

D、战争内乱险

E、违约险

三、名词解释题

1、BOT

2、外国投资法

四、简答题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和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五、论述题

论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

某中国企业与某境外企业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中方出资300万美元,以现金支付;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以机器设备折价支付。合同批准后,中方按期缴付了出资额,并汇付了200万美元给外方以为企业购买设备,外方所购买设备到货后,中方发现这些设备都是二手陈旧设备,所购400万美元设备的真实价值约80万美元,使用这些设备,企业也无法经营下去。中方指控外方违约,合营双方发生争议。

问:中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合营合同是否因外方的欺诈而无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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