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分别属于( C )
A.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 B.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C.形成权、形成权、形成权 D.请求权、请求权、抗辩权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如果自然人在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则以( B )
A.人民法院的认定为准 B.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C.利害关系人的选择为准 D.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为准
3.甲失踪6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3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 )
A.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门面房折价20万元;乙出资金10万元;丙出技术,为厨师。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负担。经营1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对此债务( C )
A.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2万元 B.甲为店主,应由甲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6万元
5.甲、乙两人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如果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丙在6个月内不调回北京工作,甲则把自己在北京的一栋房屋出租给乙。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 B )
A.附肯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6.甲的儿子乙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为进一步提高乙的学习成绩以便乙在即将举行的全国统一高考中考上重点大学,甲特意为乙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乙迷恋上网,学习成绩下降,只考上了一般本科院校。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属于( D )
A.无效行为,因为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的效力不受甲的行为动机落空的影响
7.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证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则甲的诉讼请求( A )
A.不可以得到支持,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得到支持,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得到支持,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得到支持,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8.甲委托乙购买旧手机一部,丙委托乙出卖旧手机一部,于是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则乙的行为属于( A )
A.滥用代理权 B.居间行为C.行纪行为 D.超越代理权
9.某精神病院的住院精神病人甲从精神病院出走后,在超市闹事,造成超市经济损失1500元。对此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D )
A.甲 B.超市C.甲的家属 D.精神病医院
10.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B )
A.6个月 B.1年C.2年 D.20年
11.2001年10月2日,甲因过失致乙人身伤害,造成乙损失5000元。甲无力赔偿,乙也没有主动请求甲赔偿。2003年4月1日,甲出外打工,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乙支付了2000元作为赔偿金。后来,甲在接受普法教育时才明白乙的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则( C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的赔偿金 B.乙接受2000元属于不当得利
C.乙有权接受2000元,甲无权请求返还 D.乙无权接受,该2000元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2.下列民事主体中,全部享有名称权的是( D )
A.自然人B.自然人、法人C.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D.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名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关系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13.下列权利中属于我国特有的物权类型的是( B )
A.永佃权 B.典权C.地上权 D.地役权
14.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手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甲,后来乙将该表从甲处盗走,并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恶意的丙。丙不慎又将该表丢失,被人捡到送给招领处。经查,该表原为自然人丁所有。现在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人是( A )
A.甲 B.乙C.丙 D.丁
15.下列财产中,不属于以继受取得方式获得所有权的是( A )
A.存款的利息 B.继承的房屋C.购买的电脑 D.受赠的吉他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16.甲以其价值24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2003年7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年7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银行于2003年7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房屋依法拍卖,只获得价款150万元。则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应当是( C )
A.乙银行获得75万、丙银行获得75万 B.乙银行获得100万、丙银行获得50万
C.乙银行获得50万、丙银行获得100万 D.乙银行获得78万、丙银行获得72万
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17.2003年1月1日,王明向李萍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王阳作为还款的保证人,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既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此时王阳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当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B )
A.4个月 B.6个月C.8个月 D.10个月
18.下列属于自然人的身份权的是( C )
A.名誉权 B.姓名权C.荣誉权 D.肖像权
19.甲建筑安装公司从乙家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1000只电源开关,价值1万元,但回来经检测发现其中300只电源开关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乙工厂同意全部退货。但甲公司退货后几经催讨都未取得退货款。后来乙工厂被丙电力设备公司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对于这1万元债务,应由( B )
A.乙承担 B.丙承担C.乙与丙共同承担 D.乙与丙分担
20.甲收藏一套清代红木家具,价值约5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欠乙50万元。后来,甲将红木家具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从国外回来的表弟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若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21.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C )
A.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B.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可以在转让债权时抵押权随之转让D.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22.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而将货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该批货物灭失,则此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 B )
A.甲承担 B.乙承担C.提存部门承担D.甲、乙分担
23.某甲妻子早亡,家中有某甲的父亲某乙、某甲的儿子某丙和某丙的媳妇某丁。一日某甲与某丙一道飞往广州,不幸飞机失事。某甲与某丙各有遗产1万元。则某乙和某丁应继承的遗产数额分别是( D )
A.10000元;10000元 B.15000元;5000元C.7500元;12500元 D.5000元;15000元
24.甲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执行完毕后,甲父悲痛欲绝加上旧病复发而亡。甲有妻乙、子丙、兄丁、弟戊。甲父的遗产应由( C )
A.甲、乙、丙、丁、戊继承 B.乙、丙、丁、戊继承C.丙、丁、戊继承 D.丁、戊继承
25.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C )
A.可以采取明示B.可以采取默示C.必须采取明示 D.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
26.某日,公交司机李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赵某驾驶一辆汽车违章迎面驶来,为避免车祸发生,李某将车向右一拐,驶入人行道,却将人行道上的王某撞伤。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 C )
A.李某承担 B.公交公司承担C.赵某承担 D.李某与赵某共同承担
27.旅客甲在某旅馆住宿期间,被天花板上突然脱落的吊灯砸伤。甲要求某旅馆赔偿,但某旅馆称吊灯是由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没有过错。对于旅客甲的损失应当( A )
A.某旅馆承担赔偿责任 B.某装修队承担赔偿责任
C.某旅馆与某装修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某旅馆与某装修队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8.甲替乙看管小狗,丙逗小狗玩耍,在丙的挑逗中,小狗突然咬伤了过路的行人丁,则丁所受到的损害应由( C )
A.甲负责赔偿 B.乙负责赔偿C.丙负责赔偿 D.甲、乙、丙三人负责赔偿
29.小明和小王是8岁的小学生,一日在校内的打闹中,小明用铅笔将小王的眼睛戳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小王的损失应( B )
A.由小明承担 B.由小明的父母承担C.由小明的父母和小王的父母共同承担 D.全部由学校承担
30.甲、乙是邻居,一天二人发生争吵,甲对儿女们说:“替我出口气,帮我打他。”在打斗中,甲的长子、次女将乙的耳朵打伤,花去医药费6000元。事后甲的长子、次女与乙达成协议,甲的长子、次女各自向乙支付2000元。在此情况下乙( A )
A.仍有权就其余2000元损失向甲及其长子、次女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只能就其余的2000元损失向甲的次女请求赔偿
C.只能向甲请求赔偿其应付的2000元 D.只能就其余的2000元损失向甲的长子请求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民事权利,依其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ACDE )
A.支配权B.人身权C.请求权D.形成权E.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相对权。
(4)根据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分为:专属权、非专属权
32.电脑商明知电脑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还刻意的渲染其电脑绝无任何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甲购买了该质量有瑕疵的电脑。该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 BC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欺诈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E.胁迫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33.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内容只对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债的效力也可及于第三人,这些情形包括(ABE)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C.合伙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
D.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人E.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4.黄某开一小吃店,因经营不善,亏欠贷款和税款共计1万元,后黄某病死,留有遗产实际价值为5000元。黄某有一子,则其子(BDE)
A.有权继承其父遗产5000元,不承担清偿税款、贷款的义务
B.可以放弃继承权利,不承担清偿税款、贷款的义务
C.应当继承其父遗产5000元,并清偿税款和贷款1万元
D.可以继承其父遗产5000元,并以5000元为限偿还税款和贷款
E.可以继承其父遗产5000元并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35.甲、乙为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一日甲见乙正在偷学校图书馆电脑中的硬盘,便上前制止。乙说道:“多管闲事。”接着又给了甲一拳,将甲的眼睛打伤。对于甲的损害应由( AE )
A.乙承担赔偿责任B.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乙与某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E.如果乙无力承担,由某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合伙的法律特征。
答:合伙指的是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37.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例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38.简述名称权的内容。
答: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名称权的内容是:(1)命名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
39.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构成要件为:(1)损害事实; (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3)行为的违法性;(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40.什么是遗赠?遗赠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的有效条件为: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1.试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为: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2.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1)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答:商店与甲之间买卖手机的行为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商店诉请法院要求甲退货的主张能获得支持。
商店要求甲补足差价,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而不得撤销。
(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答:商店不能要求乙退回手机。商店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乙已经合法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
43.1998年6月1日,大华橡胶厂向黄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8年6月1日起至1999年6月1日止,大华橡胶厂以其4台YLL型轮胎硫化机作为抵押,价值87600元。1998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金诚工贸公司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村信用社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大华橡胶厂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问:(1)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答:两者之间的抵押合同在1998年6月5日开始生效。因为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金诚工贸公司不用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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