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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汇总(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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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5: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

1、行政: 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 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 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 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 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 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为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赋予行政主体及其他工作人员某些职务上或物质上的优惠条件。其中,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惠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13、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在国外的含义主要包括两项内容:(1)指法律、法规对权力的最初设定;(2)已获得权力的主体把自己的权力转移给其他主体,使后者亦拥有这种权力。在我国,受《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关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的影响,目前流行的关于行政授权的定义是,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把行政权授给非行政机关组织体。

14、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

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行政人: 行政人是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特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16、公务员: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公务员特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这一定义表明:非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属于公务员;行政机关中只有具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没有行政职务、不具备行使行政权的资格,所以不是公务员。

17、国家公职关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 (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18、行政相对人: 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也是一个法学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19、行政对象人与行政相关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把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一方,如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行政相关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除对象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20、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把相对人分为授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通过行政行为赋予其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反之,通过行政行为使其失去某种权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两者的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1)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2、行政处理: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行政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23、羁束行政处理: 是指行政主体在严格受法律拘束、没有自由选择可能的情形下所作的行政处理。

24、裁量行政处理: 是指行政机关经由法律的授权,在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可以决定是否作出该行政处理,或者选择作出何种行政处理。

25、行政处理的公定力: 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

26、行政处理的确定力: 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或吊销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

27、行政处理的拘束力: 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28、行政处理的执行力: 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

29、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这是根据某程序要素是否与外部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所作的分类。内部程序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采取或依照的与外部相对人无直接关系的程序。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与外部相对人发生直接关系的程序。

3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现代行政价值目标,对整个行政程序有指导意义,在行政程序立法和运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种基本准则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和高效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31、信息公开制度: 所谓信息公开是指相对人有获得行政主体的纪录和资料的权利。除法定保密外,行政主体有义务依相对人申请或主动公开纪录和资料。

32、表明身份制度: 是指所有的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在正式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之始应向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出示必要的证件、展示必要的公务标志佩戴或口头说明,以证明其享有某种职权并正在或即将开始行使该权力的程序规则。

33、听证制度(听取意见): “听证”一词由英文hearing翻译而来,意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34、回避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35、行政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其包括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6、行政规定: 行政规定指代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37、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38、行政确认: 从行政法学学理上,将行政确认定义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活动。

39、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无偿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

40、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权利收归国有,进行限制或利用的行为。

41、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利,以资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2、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行为。

44、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对法定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45、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46、行政强制措施: 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47、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48、行政计划: 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为履行行政职能就所面临的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对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做的设计与规划。

49、行政指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的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50、行政合同: 在我国,行政合同还是一个学理用语。行政合同是指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51、行政超越职权: 通常被简称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行政行为。

52、行政滥用职权: 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53、行政不作为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下同)的状态。

54、事实问题瑕疵: 此处所指事实,是指法律上的事实,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靠证据和推理认定的事实。所以事实问题瑕疵是指由于证据和推理的运用可能会产生(故意的、过失的,甚至意外的)的各种误差,甚至是虚假的事实认定。

55、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56、行政责任的转继: 是指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并为后一主体所继受。

57、行政复议: 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58、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

59、行政复议参加人: 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60、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

6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被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力,即行政主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可以照旧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62、行政诉讼的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63、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64、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最初程序,它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包括起诉、审查、受理、审理、判决等内容。

65、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故而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法律程序。

66、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67、行政赔偿请求人: 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以自己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相对人,即受害人。

68、行政赔偿程序: 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既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又包括行政赔偿的司法诉讼程序。

69、行政赔偿中的求偿: 简称行政求偿或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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