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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灌水] 《新公司法》法条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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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4: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析:与旧法相比更加简练,但可考性不强。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析:与原法相比未有改动。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析: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区别于旧公司只限定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析:抛弃了旧公司法中的国有资产说,且公司股东并不需要按其出资额参与进行公司的决策,更大限度的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益需求。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基本原则是必依法行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且要接受监督。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A、资产收益权
B、参与重大决策权
C、选择管理者权
D、股东代表诉讼权
ABCD
填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析: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三款公众查阅公司登记的规定。依照本款,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析:新增条文,可考性较强,注意公司成立日期依旧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另外要注意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析:明确了有限制公司的名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制的公司名称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意思自治更加自由。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股份公司向有限公司的转化,符合市场规律。注意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与民法学理相通。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析:与旧法同,注意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题3:理论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遵循的原则是:
A、准则主义
B、自由设立主义
C、核准主义
D、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
D
依据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体现的就是准则主义。
再看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的情况,即核准主义原则。
因此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析:注意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此点考过。与旧法相比删除经理而换成了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了原有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析:一般情况下,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但须经过登记,属应当登记的范畴。同理,变更经营范围时也一样需要登记方能让第三人知晓。特别注意某些特种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析:新增条文,与旧法相比法定代表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也同样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原法中只有董事长可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析:本条新增一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分公司登记地)。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一个是具有法人资格,一个没有法人资格。另外,应当与担保法中相关条文联系记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析:本条取消了关于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只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注意但书和转投资限制对象: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事责任的出资人。
题4:
选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担任:
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会主席
《新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故选:ABC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析:新增条文,理论性较强,司考中应为热门考点。注意转投资或提供担保是由哪三方决议(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且公司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该限制。如果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做出该决议。注意第二款的表决回避原则以及表决通过人数限制(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本条体现了更为严格的担保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析:注意本条第一款新增内容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对职工权益更大限度的保护原则。第二款注意加强的是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析:本条明确肯定了工会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注意工会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是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一款),另一个职能是参与公司改制、经营、制定规章制度(第三款)。第二款说明了公司实行民主管理,注意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职代会或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析:本条明确公司应当为党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我也不太明白为什么非要在公司里设个党组织,难不成微软公司要在中国设个分公司也得要有个党支部?呵呵,开个玩笑。)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析:禁止股东权力滥用原则,注意第三款中只有在滥用权力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题5: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哪些机构决议通过:
A、股东会或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
A
题6: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下列哪些机关决议:
A、董事会B、监事会C、经理D、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AD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新增条文,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法217条)注意上述主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析:注意第一款中违反的只是法律与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其无效是从做出之日起无效。注意第二款中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60日。为了防止股东滥诉,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四款,当公司已依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变更登记。这样使得公司登记回复到决议作出之前的状态,使股东诉讼的结果得到实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析:与旧法相比重新说明公司设立应当“有公司住所”,而不再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析:旧法最低为二人,新法无此限制。既所谓的一人公司的法理依据便在此条中。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析:新增出股东的出资时间,并删除旧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充分体现出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题7: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无效。
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可以撤消。

C、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消。
ACD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与旧法第23条相比,本次修改将原公司法注册资本一次性缴纳修改为分期缴纳,将最低注册资本修改为三万元。本条可考性极强,需要强化记忆的有:首次出资额必须高于或等于注册资本总数的20%,并同时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例外情况是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三万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析:与原旧法第24条相比,本次修改对出资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性,将“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析:注意与旧法的区别在于,当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时,应当负两个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二是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析:与旧法26条同,未做实质改动,只在用词上略做变改。(“法定的”变更为“依法设立的”)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析:删除旧法27条二、三款,只要股东首次出资并经验资合格者均应依本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
题8: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只要出资6000元即可设立公司
B、只要出资3万元即可设立公司
C、股权、债权均可作为出资的对象
D、一公司注册资本为6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为2万元
CD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析:本条为常考法条,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为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析:记忆性法条,注意第二款与旧法第30条之不同,旧法条为公司登记日期,新法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析:新增二、三款,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着重记忆第三款,没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依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该权利因未能公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析:与旧法相比,第一款扩大了股东的查阅权限,增加内容是考点,注意识记。第二款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体现在程序上的严格性上,只有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析:股东分取红利时以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析:注意是在公司成立后。而旧法是在公司登记后。
题9: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所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析:与旧法同,记住公司权力机构的名字: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析:股东会的职权,注意第十一款新增内容。只有在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时才可不必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析:与旧法42条同。首次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主体为出资最多的股东。此为资合公司的最大特点,以财力说话。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析:注意临时会议召开的程序。三类主体依各自的程序均可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一款中的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执行董事主持。第三款注意前后顺序。只有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其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以在公司中地位由高到低而排列的。
题10:关于股东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前必须先召开股东会会议
B、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C、股东会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D、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ABCD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会议召开前15日。对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主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析:股东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有规定外,依然是以财力说话。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第二款中的几项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宜(无论是否出席会议):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与合并、解散与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析:较小公司依然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51条)。注意只有国字号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里是应当有职代表的,其它公司只是可以有。注意职工代表的遴选办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析:本条废除了原公司法第47条中“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规定。注意董事的任期最高为三年,连选无界数限制。
题11:股东会做出的下列哪些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D、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ABD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注意本条董事会职权应当与股东会职权比较性记忆,考试时容易混淆的地方是最有可能出题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析:与旧法48条相比,删除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的条文,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其接替程序为: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析: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依然以公司章程为主。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析:注意同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记忆。该条只针对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析:从本条可知董事会为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而非必设机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与旧法51条相比,本条删除其可以成为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款。
题12: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该营业期限需延长时应由哪一机构做出决定?
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会或股东大会D、经理
C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析: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但股东人数较少可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只需有一到二名监事既可。注意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体现民主性原则。注意监事会的召集程序。第二款,新法中明确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范围比旧法有所扩大。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析:注意监事的任期为法定的三年,与董事相区别,第二款为新增条款,为了弥补监事改选时的空白,原监事应当在改选前继续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与旧法相比,监事的权限有所扩大,特别是提起罢免、提起诉讼、召开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案的权利。前六项为法定的职权,第七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条文,注意监事有对于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在发现经营异动时还可以进行调查,监事的权利被进一步扩大,从而有利于公司的民主建设。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注意第三款中监事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题13: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为6人,那么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少应有几人?
A、0B、1C、2D、3
C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新增法条,为了能让监事更加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其必要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析: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析: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析:注意在两个地方明确,一是公司登记中二是营业执照中。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析:注意其内容与前述有限公司章程一样,只不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出资设立,当然其章程只能是由股东一人制定。
题14:
关于1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设立1人有限责任公司。
B、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只能1次缴足
C、 1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1人有限责任公司
D、1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ABD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析:因人数所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但当其有所决定时应以书面形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析: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制度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控制,注意其时间性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析:新增法条,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财产混为己有,特别明确一项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析:注意识记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析: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机构分为两分情况,一种是直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另一种是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题15:填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 国家单独  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  公司。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析:可考性较强。应当识记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一般情况下由国资委行使。且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特别注意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求达到对国有资产的严格保护。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析: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注意董事第届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除职工代表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且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析:注意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前提是经国资委同意。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析:竟业禁止条款,注意其主体。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则完全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题16: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B、董事会成员中除职工代表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且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BCD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本条修改较大,可考性极强。首先要注意公司章程有这方面规定的应以章程为准。其次,注意第二款是本条的主要内容,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形式要件为书面通知,注意识记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不答复的就默示为同意转让。注意同等条件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及两个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协商购买和按出资比例购买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析:注意本条与上一条在默示放弃的时间上之不同,本条为二十日。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析:转让股权后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章程与出资记载,此项活动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析:可考性较性,注意识记各项规定。注意第二款中的时间规定,在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要是没能和公司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析:注意只有合法继承人才有继承资格,当然,如果章程有规定的还是要公司章程为准。
题17: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下面几种说法,请选择你认为正确的选项:
A、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股东转让股权时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C、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D、当两个都具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并协商不成的,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
ACD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注意第四项,一般情况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是不必经创立大会通过,只有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才要经创立大会通过。注意第六项与旧公司法之不同,新法中排除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样的硬性规定,使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更加自由。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析:认真识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哪两种,注意募集设立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析:数字条款只能牢记,与旧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旧法为五人以上且无上限,而新法则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注意发起人的资格本条并未做更加充分说明,只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便可以做为发起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未做出明确限制,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意思自由。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析:新增条款,注意公司筹办事务是同发起人承担,且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此条的创设为以后发起人之间引起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本条可考性极强,要认真牢记当中的相关数据。分为两种情况,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且首次出资额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但是,对于投资公司却又做进一步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其余部分。无论是投资公司还是其它性质的公司,在缴足之前都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便降低社会风险。注意第二款,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一次性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新法比旧法降低了标准,旧法为1000万,新法为500万,其目的是为了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鼓励和推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题18: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私募股份形式设立
B、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C、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可分期缴足,募集设立的须一次缴足。
ACD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出资时间与方式,删除旧法条中“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析:新增条文,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公司相同。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析:改动较大,可考性很强。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可以一次缴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足的,首付则应缴纳。但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若未按该规定缴纳出资的,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中,应当注意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时间是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章程。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注意与旧法相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数额比例与旧法相同,但新法删除了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法,且百分之三十五也并非一成不变,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则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析:注意识记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的是招股说明书,以便让公众行使知情权。制作认股书,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认购公司的股份。
题19:
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欲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己,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若采用发起方式组建己,问五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A
(2)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问注册资本至少为多少?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B
(3)若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五人的货币出资可以为多少?
A、100万元B、150万元C、500万元D、3万元
BC
(4)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股一元,那么请问除法律、行政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五人须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己?
A、100万股B、175万股C、500万股D、3万股
B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析:与旧法相比注意增加的第四项内容。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析:与旧法89条相同,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只能采取证券公司承销方式,发起人不能自己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析:与旧法90条相同,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所得的股款,不能直接收取,而应当通过银行代收。注意第二款银行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析:与旧法91条相同,可考性较强。注意识记召开创立大会的前后顺序及时间和组成人员。当发行的股份到期未募足时,或发起人未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时,认股人可依法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析:与旧法相比,本条将举行创立大会的条件变更为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旧法为二分之一以上,注意内容的变化。注意创立大会行使的几项职权,以及最后一款对表决权的限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题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析:注意与旧法101条比较,新法在对于应当置备于公司以便股东查阅的项目新增加的有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析: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因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做做为投资者,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其它管理情况。其次,本条还明确了股东的另一个重要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以便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析:注意本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为全体股东。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与有限公司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注意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以及内容。董事会与监事会均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特别注意第二项中,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同样能提起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注意其它所列项中的数字,这些全是司考中的出题点。
题21: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ABCD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第二款为新增条款。第一款与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同,均明确了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程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意第二款中,当董事会也无法召集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也不能行使该项权力时,则由有一定资格的股东来行使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
,注意识记其资格为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析:可考性较强,注意第一款中召开股东大会、监时股东大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提前公告时间分别为:20日、15日、30日。第二款为新增条款,注意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分召开10日前。注意第四款中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将自己的股票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大会闭会时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析:与旧法106条相比,新法明确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没有表决权的。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享有表决权,将会导致董事会利用该权力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新法做出了必要限制。注意第二款为常考条款,与旧法106条相同。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析:新增条文,对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状况或经营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系列决策,必须经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析:新增条文,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注意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且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前提是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第二款理论性较强,但可考性稍差。
题22: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A、每一股份都有1个表决权
B、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应有表决权
C、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D、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AB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析:与旧法108条相同,注意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析:注意同有限公司进行比较: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只需主持人和董事签名,而无需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析:识记董事会成员人数限制为五到十九人,第二款为新增条款,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以便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注意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则与有限公司的规定相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析:与旧法相比,对于副董事长的人数未做限制。注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方式为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注意第二款中董事长行使的两方面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识记当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时的接替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应强化记忆。注意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次数与通知时间分别为两次和十日前。为强化公司管理,处理特定紧急事项,董可会也可召集临时会议。注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主体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单独的某一位临事是没有此项权利的。只要上述主体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就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而不按本条第一款进行召集与主持。
题2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下列哪些人签名:
A、出席会议的股东B、出席会议的董事C、出席会议的监事D、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BD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析:记住两个过半数。与旧法117条相比,本条修改了举行董事会会议时出席的董事人数,由原来的二分之一以上修改为过半数,且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此处千万注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析:注意第一款,董事会通常情况下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授权的方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且书面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第三款中相对于旧法118条增加了董事会决议违反股东大会决议时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因为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意思表现,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决议也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决议。注意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参与决议的董事,同时,有证据表明在表决时明确提出异议且记裁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析: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在此处的区别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而有限公司是可以设经理一职。董事会具有聘任或解聘经理的决定权。修改后的本法将经理的法定权力变为公司自主决定的章定权力,授权公司以章程排除法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则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析:注意决定的主体依然是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析:新增条文,可考性极强,虽然字数不多,但背后法理深厚。公司借款给个人是一个存有高风险的非商业性投资行为,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不仅存在风险,而且并不一定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就此事项进行严格限制。注意公司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以上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题24:
大世纪股份公司董事会有张王李赵孙五名董事,张是大世纪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10日王和李向张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李向大世纪有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小世纪有限公司借款的有关议案,关于董事会的召集以及会议内容、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有:
A、 张于2006年1月21日通知王李赵孙于1月25日参加会议,
B、 张王李赵如期参会,孙有事不能参加,并电话委托张代为出席,
C、 会议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以张王李3票通过,并书面作出由小世纪有限公司借款给李的决议,
D、赵不同意该项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上写明不同意并签名,赵可以免除此决议失误的责任。
ABC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析:新增条文,股东的知情权包括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的报酬。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析:本条可考性较强。首先识记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注意职工代表做为监事的产生方式。第二款中监事会可以设副主席,注意监事会主席的职权范围与不履行职务时的接替程序。尤其注意第三款与旧法124第第三款的变化之处,新法将禁止兼任监事的范围扩大到董事以及公司所有的高管人员,而非旧法所提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权与有限公司监事相同。注意第二款,为保证监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强化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其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但不包括必需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析:可考性较强。注意监事会的召开时间为每六个月一次,以及每一名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注意第三款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且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析:上市公司的概念。注意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为:1、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3、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题25: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B、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C、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BC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析:可考性较强,应重点识记。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本条规定了两项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二是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注意对此两项决议通过的程序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析:新增法条,有较强理论性。依据本条,上市公司必须设有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在西方国家是这样定义的,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它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一般了解既可。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析:新增条文,注意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析: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属新增条文,理论性强。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流转行为。而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因控制、从属、投资而形成的具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体。注意最后一句:当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此时应将该决议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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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法条精读(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6  更新时间:2006-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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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析:与旧法129条相同,未做变化。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的性质。
题26:上市公司在 一年内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析:注意第一款股票发行的两个原则:公平、公正。新法将旧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注意第二款中,只针对于同次发行和同种类的股票其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对于非同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股人来说,其认购条件和价格是会有所差别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析: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为平份发行与溢价发行两种方式,注意禁止折价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析:注意股票形式要件的规定:纸面(既实物券式股票)或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应当记载的事项共四项,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为明确和强调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股票若为发起人的股票,则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因为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也与一般公开发行的股份权利不同,流通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必须特别注明。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也可为不记名股,但发起人股、法人股必须记名。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注意第二款,发起人股、法人股上所记载的名称,应当是该发起人或法人的名称,而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析:为保证记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也为了公司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记名股票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记名股票的转让须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名册中记载的事项。而发行无记名股票所记载的事项则相对简单,只需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以便在总量上了解和掌握股票发行情况。
题27:股份公司向下列哪些主体发行股票须为记名形式?
A、         公司发起人B、法人股股东
C、自然人股股东D、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股东
ABD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析:本法主要规定了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问题。但股票种类又不限于此两种。其它如普通股和优先股、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此类股票在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条特将此问题做出补充规定,将此问题授权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析:因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或公司登记前尚无法人资格,无权发行股票,所以本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析:注意新股的发行,应当由股东大会对其进行审议,重点识记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析:发行新股的程序:注意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完成几个事项: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二款为准用性条款,新股发行适用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析:本条作为与新《证券法》第13条的配套条文,授权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作价方案。
题28: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前,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作出决议:
  A、新股种类及数额   B、新股发行价格
  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ABCD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析:与旧法142条相同。注意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应当尽如下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将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析:与旧法143条同。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析:与旧法相比,新法放宽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除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便进一步促进证券交易的场外交易的发展。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析:注意第一款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注意第二款对于变更登记的时间限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析:为了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新法删除了旧法中对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场所限制。既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题29:
关于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B、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C、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AB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析:可考性极强,应重点识记。与旧法相比,新法将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一年,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且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限制,此处起算点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第二款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旧法相比,新法适当允许上述主体进行相应的股份转让,但出于安全价值的考虑,对上述行为做了必要的限制:一、股份申报制度的完善,增加了上述人员需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变动情况的规定。二、转让比例的限制,即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三、转让时间的限制。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最后,新法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主体转让股份进行限制性规定,从而降低对其股份转让行为的解禁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析:可考性较强,应重点识记。第一款明确了禁止公司股份回购的一般原则,但对特殊情况下的股份回购作出了规定,识记上述几种情形。注意第二款特殊情况下的回购。公司为了减少公司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必须首先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应办理如下手续:一、减资回购的股份应在10日内注销,公司合并和异议股东引起的股份回购应在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公告。注意第三款规定,以股权激励机制为目的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此外,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以促进股权激励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注意最后一款之规定,虽然公司股票是可以流通并也可以质押,但公司本身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以防止变相的股票回购。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析: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补救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析:准用性条款。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析: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注意识记披露的内容,新法将重大诉讼列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之一。注意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为每会计年度内半年一次。
题30: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C.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题31: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A.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
题30:bd.a是1年内。c是可以转让,但有比例限制
题31:bcd.见143条。
题30,31均为历年真题,新法对这个点作修改,答案也因此变化,提起大家注意。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析:重点条文,考试中经常涉及到本条中的考点,应当强化记忆。注意第一款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主要包括: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犯罪前科的人(注意罪名与时间限制)、破产者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该类职务的人。本款为强制性规范,所以第二款规定当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时所为的行为无效,且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本条修改后扩大了第一款消极资格的适用主体,将旧法中的“董可、监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此,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属该范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析: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忠实、勤勉、不得受贿和侵占),一般了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析:常考条文,重点记忆。本条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识记八项规定,注意第二款,当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入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为更好地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公司法特别明确当上述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析:新增条文。为更好地发挥股东会的职能,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服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随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负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且不得有妨碍行为。
下列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A.某甲,35岁,大学文化,市文化局副科长,精力充沛,愿意在公司兼职
  B.某乙,46岁,为人忠诚,人生坎坷,顽强刚毅,不惜贷款10万元为其身在农村、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
  C.某丙,50岁,高小文化,灵活但不善与人合作,1985年曾因倒卖粮票被判刑3年
  D.某丁,55岁,原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个月被法院经审理判决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某丁不服,申诉称其所受钱财是其劳动所得
ABC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析:本条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属新增条文,重点记忆。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的利益也间接受到损害,但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操纵,从而可能会怠于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此时,由股东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均可提出第一款的请求。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必须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才能提出请求。注意第二款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注意识记在哪些情况下股东才能行使上述权利。注意第三款,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为充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影响,第一款的股东也可按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析:新增条文。当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了股东自己的利益时,股东享有直接诉讼的权利。与代表诉讼不同,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该股东。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析:公司债券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析:本条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也采用核准制,并且应当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注意第二款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析:公司债券票面记载内容。债券作为一种公司向公众发行的借债凭证,其应当注明本条所列各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题3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说法正确的有:
A、 由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立即起诉将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提起
B、 由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决策失误,将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持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提起
C、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不立即起诉将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提起
D、由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书面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起诉的

ACD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析:公司债券分为两种,其划分标准是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债券持有人)的姓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析:与旧法169条同。因考虑到公司债券的可转让性,并且公司债券可转化为股票,因此公司发行债券时有必要留有存根,以便日后查对。了解公司发行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时存根簿上记载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析:新增法条,记名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债券登记抽制度、托管制度、付息制度、兑付制度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析: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债权的凭证,代表持券人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可转让性。注意第一款中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仅指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而非债券的发行价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析:债券的转让方式。记名债券的转让应将其所持有的记名债券交付受让人,并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转让人向受让人的转让意思,也可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注意转让后应当将受让人的相关信息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第二款相对于旧法拓宽了无记名债券转让的场所,依新法条规定,其转让方式只需完成交付义务既可,对于场所不再进行限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析:注意发行可转换债券必经的途径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转换办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且还要履行如下义务: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析:注意债券持有人对转换或不转换股票有自主选择权。[完]
发表于 2009-6-4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好资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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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错,应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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