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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09年4月自考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笔记(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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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5: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章重点:宪法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法的原则;民法的概念及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财产所有权;合同订立的程序及主要条款;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刑法的原则;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本章难点: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向大学生传授我国行政法、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

实践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积极的建议。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政治结构形式问题,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5、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1)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民: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

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

(2)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还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以强制手段帮助他实现或恢复其权利。

人权: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者关系:

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公民的国家属性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剥夺,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其次,区分层次不同,人权有机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也有国内性的一面,公民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

再次,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人权与公民权又是一致的。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养权

(8)特定主体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权利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区,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7、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的基本理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行为

(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分类: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4、行政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5、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主体: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具有与其民事权力能力的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一致。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决议,各级政府机关发布的决定,条例等民事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规定不足的补充,以期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全面保护。

(2)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4)民事行为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

(5)民事行为: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委托代理可用口头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应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等。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

4、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类型。

(1)物权

物权: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其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

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2)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债产生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合同,相互间就确立了债的关系。合同是产生债的最主要的根据。可以说债的制度是合同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件,受益人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如拾到遗失物不归还失主,甲养的鱼跳入乙的渔塘等,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无因而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因实施了管理或服务而付出一定的劳动或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侵权行为: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3)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遗产的一种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按照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4)人身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

5、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承担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对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或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作、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骗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得迫切需要。

(3)知识产权的类型:

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内容。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是知识商品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12月31日。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形新颖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前所未有,铅笔与橡皮的合二为一;

创造性:有所进步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全和标记权。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继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

效率公平原则: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权利;

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争议的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和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肥配合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时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

商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3)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出何种处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相当原则: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根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8条: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比如警察在抓捕小偷时,小偷的反抗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制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对行为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在小区抓住小偷并且对其进行了控制,却因愤恨而拳打脚踢。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有危险发生;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犯罪集团中参与某方面的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所谓胁迫指在他人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针对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之罪,彼此间成立了共同犯罪;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刑罚制度

(1)刑罚及其体系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一个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可以适用一种或多种附加刑。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此外,我国《刑法》还对减刑、假释和时效作出了规定。

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将原判处刑罚按法定程序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制度。

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加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4、犯罪的种类

我国刑法已犯罪客体为标准把犯罪分为10类: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贪污贿赂罪;

第九,渎职罪;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对公民来说,是一种救助,通过审判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责任,给老百姓一个信服的说法。作为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讼则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的一种司法活动。

(2)受案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对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

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冻结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如某公民遭到抢劫,被执行巡逻的便衣看到,便衣没有上前制止,反而离去。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非法摊派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不予受理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战争、军事演习造成财产损失等)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文件)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奖励)

终局行政行为;(最终裁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侦察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调研中提出的指导性建议)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行政诉讼参加人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2、行政诉讼程序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主要有三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他的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制度

1、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三种,在所在地。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

被告

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一普通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审判程序第二普通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

特别审判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采取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为了解决诉讼成本,将民事附带一并诉讼。

2、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其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是国家赋予公检法机关的重要职务。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2)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1、仲裁概述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3、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

(2)行政调解

(3)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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