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考网( zikao5.com )

 找回密码
 注册

我自考论坛新人签到! 到各省圈子新人签到送奖励~ 进入自考圈子自考资料专题

历年自考试题和答案 集合2008年以来的自考试题及答案! 考必过一考通自考小抄 - 自考密卷

自考资料【注册网站】|论文指导QQ905363546 自考英语学习英语俚语学习自考公共课 自考专业课网站地图关于我自考网_zikao5.com

特别提醒:想登录了解网站可用临时帐号【加微信zikao99索取】
搜索
查看: 5163|回复: 1

[历年真题] 09年4月自考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笔记(第六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16 15: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习要求: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同时,使大学生了解爱情婚姻家庭的本质和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复习重点难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第一节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建立和扩大社会关系、发挥其在所受教育中取得的专业技能、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专门工作活动。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因此,职业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的职责规定。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1)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2)职业活动中的法律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定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3)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联系,互为补充。

其一,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的职责或价值。

其二,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特别是职业道德,往往采取诸如制度、章程、守则、公约、誓词、条例等简洁实用生动明快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与行政纪律结合起来,使之具有准强制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又相互区别。除了内涵、调控手段不同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一定职业活动的体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

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虽然存在职业分工,但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从业者和服务对象不存在根本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不同,无高低贵贱的差别,只有分工的差别。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1、爱岗敬业——职业态度

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2、诚实守信——职业准则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条件下,骗子的缺失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败坏企业的名声,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强职业领域的道德建设,十分必要和及时。

3、办事公道——职业操守

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4、服务群众——职业目标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的形式,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每个公民不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和应该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和和谐状态。

5、奉献社会——本质特征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

奉献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目标指向,所有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等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1、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

(1)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2)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3)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2、我们主要讲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1)劳动法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B、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 分体现。
C、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D、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①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②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③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④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1、经济高增长为何没带来人们预期中的高就业?

(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2)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部门。近几年来,我国进入了以重工业化为特征的工业化加速发展期,第二产业的比重还会上升,而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

(3)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的释放,加剧了就业难的局面

(4)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过去,一条半自动洗衣机生产线需要70个劳动力,现在只要7个人。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一100万个岗位。

(5)劳动力供求关系错位,也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内在原因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看,虽然总量供过于求,但在局部行业却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边是有人无事干,一边是有事无人干;一边是有事不愿做,一边是有事不会做。一些地区、行业和工种招不进人,留不住人。在城市,有30%的岗位找不到人,有20% 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6)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2、当前失业的类型

(1)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由于涉及体制转轨、产业结构甚至教育模式等问题,解决起来费时费力。

(2)发展性失业

发展性失业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程中,常有一部分处于失业状态。

(3)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中发展不景气而对劳动力的需求萎缩。它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力图降低的指标。

(4)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指劳动者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大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一个常态,通过就业观念引导和信息披露,比较容易化解。

大学生就业问题,还与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有密切关系。许多高校毕业生非大城市、高收入部门不去。他们宁可在大河里做一条小鱼,也不到小河里做大鱼;宁可待在大城市里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到小城市、收入低的单位就业。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1、解决就业问题的步骤与方法

(1)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就业已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

从政府来说,促进就业的办法主要是:制定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全国共组织53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共有721万人先后获得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上海实施的“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三年来让数万名青年赢得岗位、企业赢得人才。近几年,各级党和政府以及高等学校共同努力,通过改革制度、建立机制、完善政策、改革人才培育模式、疏通就业渠道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稳定在70%左右。

(2)通过加快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改革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均以9%以上的速度增长,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均在700万人以上。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是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

从所有制结构看,2004年劳动力市场中,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60%左右。我国的非公经济发展很快,将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从产业结构看,国家已明确提出要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将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从企业结构看,“小企业,大就业”已成为共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正在进一步改善,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创办中小企业或在中小企业找到岗位。而且,现在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者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3)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再就业机制,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根本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的新格局。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个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强法制建设,明确责任,规范企业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4)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当前,一些人找不到工作,一些技术性岗位又找不到人,是因为劳动力素质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要想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要具备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职业要求的能力。俗话说得好:艺多不压身。无论在职职工还是失业者,都要有危机感、有进取心,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趋势。

2、树立正确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职业对人来讲,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蕴含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从客观现实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要考虑个人的兴趣与意愿,也要考虑社会需求对择业的制约性,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的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即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现实和理想的统一

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顺利实现就业,就要充分利用大学的皓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劳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3、树立正确创业观

(1)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创业意识

(2)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眼光

(3)是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创业能力

总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

(2)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

(3)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这众多的考验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1)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2)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在实践中成才,最为现实和最为迫切的,莫过于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1、爱情的本质

(1)爱情与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的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精神。

(2)爱情的基本要素

①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②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理想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体现深刻的社会内涵。作为爱情的要素的理想,置根现实生活,人格相互映衬,志趣相互认同,体现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追求,是恋爱双方获得共同幸福的基础。

③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责任既合乎道德规范,也符合法律规范。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是对爱情的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是爱情高尚性的重要基础。责任的担当使爱情不是自此占有了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的为所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爱情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2、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恋爱的基础问题

恋爱中要彼此尊重人格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双方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

(2)自觉承担责任——恋爱的境界问题

爱情要求为对方付出的要比从对方那儿得到的多,主动自觉地对爱情承担责任体现了爱情的高尚性。爱情的高尚性首先表现为以责任和奉献为最重要的基础,责任是起码的要求,奉献是最高的爱情体现,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

(3)文明相亲相爱——恋爱的方式问题

恋爱中要举止得体、相互尊重,在公共场所出入和恋人独处都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恋爱道德。

3、大学生的恋爱

爱情是强烈的感情体验,是强大的心理愉悦,可能成为学习生活的有力动力,处理不当也有可能成为影响学习生活的因素。爱情可能成为双刃剑,爱情之火也会烧毁人生。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青年人渴望友谊,总是把友谊作为自己的一种追求。同性之间的友谊是需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不能把男女同学之间的友情当作爱情,

友谊和爱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感情和概念。友谊是朋友之间一种平等的、诚挚的、亲密的,相互信赖的关系,爱情则是一对男女相互之爱。友谊是“开放”的,而爱情却是“封闭”的,不容许任何第三者涉足。友谊与爱情的感情深度不同。男女之间的友谊不是都能发展为爱情的。在现有爱情关系存在期间,友谊不能超出同志和朋友关系的范围,在异性交往中一定不能失去理性的驾驭。友谊关系主要承担道德义务。而爱情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就不仅要承担道德义务,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要错把友谊当成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爱情错位有爱情至上的倾向,主要表现一是“急”,一进校门就忙着找对象,过早地陷入情网;二是“过分”,一旦谈到朋友,就过分狂热,失去节制,在爱情和事业的关系处理得好,二者就能统一,并能相互促进;处理不好,二者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并互相牵制。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这种爱情观是对真正爱情的片面化或者功利化,往往从个人的主观想象或者片面追求出发来对待爱情,或者主观构想恋爱偶像,或者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追求经济条件,或者把爱情看成是摆脱孤独的方式。其实这样的想法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情,只会有损爱情的本质。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这种观点和行为把爱情看成人生游戏而不考虑对个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行为中往往超出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既影响了学业又伤害了感情,甚至伤害了身体,现象上来讲例如爱情上的杯水主义和婚前性行为。

恋爱中要注意处理好的关系

①恋爱和学习的关系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要正确地理解和处理恋爱和学业孰轻孰重的关系,同时应该把爱情作为推动学习的一个动力,应该把是否能推动学习作为衡量爱情价值的重要和特殊的标准,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不能本末倒置。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恋爱过于投入,必然影响学习。

②恋爱和关心集体的关系

恋爱中的男女,往往过于注重二人世界,而相对忽视了和集体的关系,甚至会脱离集体,疏远同学。这种状态既对集体不利也对恋爱者不利,恋爱中的男女应该注意调整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加强和集体与其他同学的联系,这样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③恋爱和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爱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亲情之爱、同志之爱、社会之爱、国家之爱,虽然恋人之爱是最强烈地,但是只专注于对恋人的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种爱情就显得自私和狭隘。实际上,对他人和社会的爱会使爱情变得更加高尚。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1、婚姻与家庭的内涵

(1)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夫妻关系。

(2)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他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基本条件,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体现出来。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关系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又有极大的影响。

(4)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调适。把握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关系到家庭和与家庭相关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甚至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因素。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体现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受到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制约的影响,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

1、家庭美德的含义

家庭美德是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以调整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起到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

2、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要大力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纵向的亲情关系

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尊老是因为老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为抚育教育子女付出了心血,应该得到社会、子女和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爱幼是因为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需要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照顾和培育。

(2)男女平等——平等的性别关系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中男女双方平等关系的法律要求,也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和生活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男女平等是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夫妻关系和子女问题上都要体现,在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中也要体现。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要体现为夫妻双方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要体现为对子女性别不同态度上的平等。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传统宗法社会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

(3)夫妻和睦——对等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是否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家庭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在夫妻关系上,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都会损坏家庭的和睦,进而会对子女和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4)勤俭持家——持家的原则关系

努力工作、勤劳制富、量入而出、节约用费,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辛苦操劳,减轻家庭生活负担。

勤俭持家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成由勤俭败由奢”应该成为大学生的思想导引。在大学生中,应该养成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养德的良好道德风尚。

(5)邻里团结——横向的人际关系

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谅互让,增进邻里感情。

邻里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缘关系,邻里关系是否相处和谐,也是家庭安定的必要条件,“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相处和谐可互相帮助,解危渡难,邻里关系相处不好,“以邻为壑”,则会矛盾丛生,纠纷不断,互相伤害,最终对家庭产生不利影响。邻里关系处理的原则是以礼待人,礼让为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法》第二章以结婚为名,第四章以离婚为名,第三章以家庭关系为名,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有关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兼顾婚姻和家庭。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两性之间。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并由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各亲属间的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婚姻法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包二奶”现象及其制裁手段被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这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包二奶”被界定为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这是因为: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计划生育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2、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①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结婚的程序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2)离婚

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②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方式

①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②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同学们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GMT+8, 2024-4-24 01:33 , Processed in 0.069206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