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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中国法制史”讲义要点(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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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5: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 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为格

  6.大统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 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 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 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 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 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 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

  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

  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

  罚金、徒、 流、遣、死);

  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发表于 2014-8-24 20: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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