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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北大燕园版2008自考国际经济法主观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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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经济法预测卷主观题(北大燕园版)

简答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地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3)广义地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从广义上说是技术知识和经验,从狭义上说主要是特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
一些非专利且已公开的普通技术作为系统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也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1)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2) 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成员资格。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4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1)  “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它的原有意义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对于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必须遵守”这两重含义。
(2) 其基本内容为: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赋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5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6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
(1) 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2) 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受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 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二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7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
(1)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
(2)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3)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4)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8简述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1)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2)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
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9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贸易总额和跨国投资总额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导致世界经济整体持续地稳定增长;
(2) 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巨大效益和巨额财富,绝大部分均源源注入少数发达国家囊中,而综合经济实力处于绝对劣势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只能分享微小份额,以致造成南北两大类国家贫富差距和发展悬殊继续拉大,南北矛盾日益突出。
(3) 有的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势头,或者以促进经济全球化为名,凭借经济实力强行设定和推行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游戏规则”,力图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从中攫取更多暴利,
(4) 经济全球化的负面作用集中表现为它在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中显失公平,扩大了南北两大类国家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障碍,出现新问题。
10简述信用证的含义、业务流程。
(1)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信用证的业务流程有:①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②申请开立信用证;③开立信用证;④通知受益人;⑤交单议付;⑥索偿;⑦偿付;⑧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1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①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③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除了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以外,还可以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
12简述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跨国银行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国金融当局以国为界对跨国银行活动实行监管,已日显力不从心。至少暴露了以下方面的问题:(1)监管权力的冲突。在许多情况下,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都有实施法律管制的权力。这样,一方面,可能会形成母国与东道国法律管制之间的积极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管辖界限不明,在一些领域,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没有施以必要的法律管制,从而形成双方管制的空白区域,即消极冲突。(2)监管标准的不一致。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宽严不一,对于那些管制松懈的国家,跨国银行可能会利用当地的分支机构逃避监管,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成为制造国际金融危机的隐患之一。(3)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不同国家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必须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
13为什么说南北矛盾是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1) 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是全球性的,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
(2) 南北矛盾的形成和发展由来已久,要化解这种全球性矛盾,并且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长期的共同努力。
(3) 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利害冲突是极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补益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相应地,无论是矛盾冲突还是协调合作,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也是最为深刻,最为巨大的。
(4) 简言之,南北矛盾的广度,深度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难度,使得它上升为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14简述GATS对透明度义务的规定?
(1) 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在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2) 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4)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延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15简述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的要求。
(1) 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 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3)  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也就是说各成员要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以保证服务质量所需为限。
(4) 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6简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3) 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1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条件?
(1)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构成发价。
(2)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所谓“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3) 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18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发价的撤回和撤销的规定。
(1)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经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2)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19简述浮动质押的优点
(1) 对贷款人的益处:
浮动质押的资产范围比一般固定物权担保的担保范围广,从而对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
浮动质押中贷款人还可以派员接管借款人的全部资产,继续进行经营。如经营成功,贷款人则可从中获利,贷款风险也将因此而缩小;
在浮动质押中,如借款人违约,将可能导致债权人全面接管其企业、公司,这可促使借款人努力经营,尽量避免违约行为,以致最终有利于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
(2)对借款人的益处:无须向贷款人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日常经营中的处分权,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自己对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
20简述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前提条件
(1)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2) 建立本身的机构;
(3) 具有特定的任务;(4)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
2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的区别?
(1) 国际组织不拥有主权,其成立的依据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限于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而国家则拥有主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家本身所具有的;
(2)  国际组织不需拥有领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领土最高权。而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领土和居民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22、简述我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
(1)所谓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承诺开放的9个大类的服务部门,其他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均可在中国境内以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
(2) 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既可以采用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设立企业,合资企业中的外交比例不得少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除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部门外。
(3) 以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仅承诺与如下各类自然人的入境为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
对于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某一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对于受雇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全同条款规定给予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某一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活动的服务销售人员,其入境期限为90天。
23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征。
(1) 大多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采取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3)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收外资。现今总的趋向则是在确保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日益开放、宽松。
24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与仲裁地的选择的相关要求。
(1)当仲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一起规定于国际经济合同时,选择的法律制度将适用于争端的实质问题,在争端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端的实体法的情况下,将由仲裁庭选择实体法。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选择实体法。
(2) 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的是仲裁地的选择问题。依国际惯例,在仲裁协议未作法律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适用仲裁地法。仲裁地的选择一般直接涉及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等问题,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结果。在中国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一般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25、简述见索即付保证的内涵和特点。
(1)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债权人(货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借款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2)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独立性上,即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享的法律特性,这也反映了对债权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持续的保证,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无条件的保证。
26、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1)国际技术许可,也被称为“许可证贸易”。(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3)国际技术投资;

(4)国际合作生产;(5)国际工程承包;(6)国际补偿贸易;(7) 国际BOT。BOT意即“建设-经营-移交”。
27、简述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28、简述贸发会议的宗旨和职能。
(1) 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
(2) 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付诸实施的计划;
(3)审议、推动和开展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协作活动;
(4) 商定多边贸易协定;
(5)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
(6)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
(7) 40年来,贸发会议在推动南北对话和促进南南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9、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2) 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3)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0、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3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或非主权实体在有关组织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3)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
(4)各国际经济组织的存在和运作的基本问题由其本身的法律制度调整。然而,一些有关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规则由国际组织的共同实践而逐渐产生;
(5)从功能上看,各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则虽有不同,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表明,将国际经济组织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是适当的。
32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33、简述GATS在市场准入问题上规定的成员国不得采取的措施?
根据GATS第16条规定,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该条明确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这些措施是:
(1) 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
(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
(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
(5) 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
(6)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34、简述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条款。
(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①WTO协定生效时,一成员的义务的豁免申请已获准的可继续执行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此外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获准的5年以上的所有豁免进行首次审查。获准豁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任何成员为了方便与邻国在双毗邻的边境地区交换仅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而向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该项例外不受时间限制,成员方也不必申请义务豁免即自动有效。
(3) 经济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①涉及多个重要的服务部门;②不影响国民待遇安排;③有利于取消或限制新的歧视性措施;④不增加服务贸易壁垒;⑤有关法人享有充分的权利;⑥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4) 政府采购例外。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规定的影响。
35、简述MIGA机制的特点。
(1) 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2) 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3)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4)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发展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主权;
(5)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予“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36、什么是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
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有时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这种现象称为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
论述题:
1、试述信用证当事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
(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有:①承认在付款赎单时,进口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开证银行;②承诺到期一定付款赎单。开证银行的义务主要有:①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②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依据就是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他就将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
(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知银行是根据其与开证行订立的往来协议或称代理协议履行义务的。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其责任仅限于通知信用证和证明它的真实性。
(5)受益人与保兑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后,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都对受益人负有独立的保证偿付责任。受益人在使用经过保兑的信用证时,既可向开证银行也可向保兑银行提示单据要求付款。
(6)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的公开议付信用的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本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议付银行自行承担风险议购受益人签发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2、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的先决条件和约定事项的内容。
(1)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可分为两类:
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这类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
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国际融资协议往往规定贷款人分期提供贷款。在第一次放款之后,借款人有关状况可能会朝着不利于贷款人的方向变化,有鉴于此,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诸如“符合永久保证的要求”等各项先决条件。
(2)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消极担保条款。消极担保条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受偿顺位上不得不排在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之后。
平等位次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债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彼。同样,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作的优先清偿。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稳健经营是任何一个借款人都必须的基本原则,也是贷款人的利益所在。
财务约定事项。这一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根据财务约定条款,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贷款用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经营失败,以致丧失清偿能力。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往往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3、试述国际重复征税的涵义和危害。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3)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相同的。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4、试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仲裁审理环节涉及的主要问题。
(1)审理方式。主要方式有;①一是口头审理,即由仲裁机构通知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按规定的日期出庭,以口头方式陈述案由,相互辩论,并接受仲裁员的调查询问。②书面审理,即由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以及双方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提供的书面证据等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2)证据的取得和鉴定。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进行审核或聘请专家鉴定;如确有必要,仲裁庭也可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传唤证人。
(3)临时保全措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直至作出裁决前期间,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请求仲裁庭或法院对争端标的物或当事人另一方的有关财产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另一方隐匿、转移或变卖这些财产。
(4)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主持 下,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访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程序,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此外,调解也不是仲裁审理中的必经程序,更不是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仲裁庭即应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5、试述《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
(1充分尊重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水平或标准为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最低总体保护标准。
(2)赋予参与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具体体现于:降低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更为完整和广泛;尽可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延长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限;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
(3)引入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4重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6、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化对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
(1)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由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所进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直接挂钩。在当今的国际发展中,科学技术、国际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着有史以来更为密切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但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而且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间正常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
(2)《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不仅产生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成为各国制定外贸易法律及政策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出现,将使各国不同程度地面临利益得失的抉择和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主外贸易制度的调整。但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各国间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
7、试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组成及职能。
(1)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订及修改有关规章等。
(2)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执行机构的职权带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
(3)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联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组织,登记条约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它是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
8、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
为了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规定了种种对外资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待遇。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持遇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为“最惠国待遇”,有的规定为“国民待遇”。除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地位外,发展中国家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优惠。
(2)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尽管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它们仍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资原本和利润。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在其外资法典中作出了有关保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税收优惠②关税减免③其他优惠。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财税优惠,名目繁多,但往往附有一定条件。一般是将优惠待遇与特定产业、特定地区挂钩,即只有向这些产业或地区投资的外商才能享有优惠待遇,借以贯彻本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向
(5) 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以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9、试述仲裁的含义及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主要优点。
(1)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它是非诉讼解决争端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制度化的方式。
(2)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的主要优点:
从程序性层面看,是效率较高,费用较省,较少繁文缛节和更为谨慎;
从实质性层面看,由于仲裁员的技术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
从心理学观点看,仲裁员更为当事人所欢迎,因为仲裁员更了解在特定行业的商人的传统和心理。
此外,还包括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审理具有保密性等。
10、简述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主要特点。
(1)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地解决争端。
(2)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而且仲裁解决方式,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11、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和区别。
(1)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两者在部分内容上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但毕竟不能相互取代。简言之,它们是二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二者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领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是经济性的国际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12、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但毕竟不能相互取代。简言之,它们是二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二者的区别在于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的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实体法。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并辅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突出了国际私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13、试述四个《洛美协定》及《科托努协定》的积极意义和不足。
综观四个《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它表现在:
(1)实施《洛美协定》以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二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至《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后,成员国又进一步扩大为93个;
(2) 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新的《洛美协定》中,欧共体及其后的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有所改善;
(3)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历经艰难,但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4) 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但是,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在南北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各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相对这些积贫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4)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政策。
由此可见,《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纠正世界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现象方面,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实现彻底公平互利的南北合作从而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
14、试述免税法的优缺点。
(1)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2) 免税法的优点:
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②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
(3) 免税法的缺陷是:
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
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
15、试述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1)处于资本输入国地地位的来源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由于在税收饶让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2)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是
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争取资本输出国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从消除南北贫富差距,发展国际合作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要求来看,实行饶让抵免是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16、试述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1) 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
(2)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 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4)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源远流长,并且有过相当发达的时期。
17、试述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一旦出现协议约定的预期违约事件,贷款人便可提前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无须等到借款人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连锁违约,是指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违约。(2)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3)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4)抵押品毁损或贬值;(5)借款人资产补征用或国有化;
(6) 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18、试述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取得的进展及各方的分歧。
(1) 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均认为谈判应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阻碍服务贸易发展的各种限制性壁垒,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多边规则并促进其更加有效的实施。
(2) 世贸组织成员基本同意服务部门的范围应是广泛和全面的,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服务提供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水平均应在新一轮谈判中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对任何服务部门和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均不应作任何预先的排除。
(3) 关于协议规则,世贸组织成员均同意不就GATS本身重开谈判,而应继续协议既定的有关补贴、保障措施和政府采购规则的谈判。
(4) 发展中成员特别强调尽快制定有关保障措施和补贴的规则的重要性。
(5)关于新一轮谈判,各利益方还存在一些分歧:首先是谈判的方式;其次是新谈判的出发点,发展中成员认为应以成员现有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为基础,但美国等少数发达成员则提出应以成员现行的服务贸易体制为起点。
19、根据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试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 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或所控制领土上,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2) 外资准入及待遇。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要求取消外资准入的业绩要求,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在外资待遇方面,美式协定的特点是:除了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对方投资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
(3)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4)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而美式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并无代位条款
(5)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中法协定仅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对补偿数额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附件说明补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而根据美式协定,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补偿的支付方面,中法协定的规定是“给付不应无故迟延”,因此,合理的迟延是可以允许的。而美式协定则要求“补偿金应当毫不迟延地支付”。
(6)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有关此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规定争端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按中法协定,投资争端应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以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美式协定也规定投资争端应先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按照争议双方事先商定的适当程序解决。在争议发生六个月以后,作为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可用书面表示愿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
(7)其他条款。通常还包含对因战乱而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
20、试述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
(1)各国对其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管制主要有以下目的:
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②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④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2)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21、试述南南合作的历史意义。
(1)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也要依靠实力。
(2)加强南南合作,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
(3)实行南南合作,把各个分散的、在经济上相对弱小的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从而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
(4)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的基础之上的。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只要能够排除超级大国的干扰,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消除矛盾和分歧,就能把南南之间的互济互利合作,推进到新的、更高的阶段。
(5)南南合作,并不是为了取代南北经济合作。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
22、试述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美国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是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WTO体制即将在全球范围内开始运作之际发生的。在这种国际宏观背景下,发生于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国内的,以“301条款”之存废为首要主题的这场大辩论,其原因当然远非限于国内,其后续影响也当然远远走出一国范围。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有: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23、试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及其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局限性。
(1)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因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2)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因此,国际法院无法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


补充主观题
1
简述“情势变迁”原则适用于国际条约应具备的条件?
(1)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
(3)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 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势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条款。
2简述《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义务的规定?
(1)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买方所承担的义务:
买方打算退货,即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根据规定把货物退回,这时他有义务保全货物;
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即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但这有两个例外:
①  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那么他就可以不收取货物;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那么买方也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如果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买方便有义务保全货物。
3、简述《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措施的规定?
(1)寄存。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2) 出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依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
(我国《合同法》对保全货物未作规定。)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3)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4)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简述GATS有关国民待遇规定的特点。
(1) GA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持宽容态度,但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
(2)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不会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均被视为符合国民待遇要求;
(3) GATS的国民待遇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待遇。
6、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货物;
(2)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买方和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时间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
7、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特点?
(1)补偿贸易是技术的供方与技术的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产生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
(2) 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8、简述国家禁止进口的技术。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3)破坏生态环境的;
(4)根据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9、与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相比较,国家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局限性?
(1)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既受本国政府的控制,又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还要受当局现实政治需要的消极影响;
(2)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或投保公司股东的国籍往往设有限制性规定;
(3)各国官办投资保险机构的承保额一般都有上限。
10、试述各国证券法对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
(1)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公布收购要约之前,收购人应将该要约送达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2)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为了避免董事会利用其职权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各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对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行为加以规制,董事应尽到公司法上的“信义”、“勤勉”和”忠诚“的义务;
(3)披露收购信息。收购要约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布,收购人不得私下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达成收购协议。同时,收购人还必须披露其本身和收购条件等方面的信息。
(4)实行同等待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提出的收购条件必须相同,不得厚此薄彼;
(5)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收购要约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使被收购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在有效期内,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可进行被收购股票的交易,但必须公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6)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遇有特定情形,收购人可以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
(7)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被收购人有权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使其能够接收价格更高的要约;若仅有少数被收购人预受要约,收购即告失败,所有已预受的股份须退回在原持有人。
1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1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1)GATS的正文;(2)GATS的附件;(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1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发达国家一般不作直接限制,但有时加以引导;发展中国家多实行不同程度的限制;
(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限定。
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对申请银行的审慎性条件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⑤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
(3)对跨国银行进入实行对等原则,是指本国准许外国银行进入,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即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14、简述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1) 对跨国银行经营的待遇标准;①保护主义原则;②国民待遇原则;③对等原则;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①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②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
(3)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①事先预防性监管制度;②事后救助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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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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