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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2008年4月“国际法”名词汇总(内含历年考题、北大燕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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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5: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4月“国际法”名词汇总(内含历年考题、北大燕园版)  

第一章 导论
点并书考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并书考04.4 2.国际法的编纂: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北3.国际习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惯例经接受而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
可书考4.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是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戒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大串北5。国际法上的二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互相隶属的。英国法学家奥本海即持这种观点,被称为国际法上的“二元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点书串考北6.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串北7.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意及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串考8.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考9.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已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点练并书考10.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北11.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帮成员组成的国家联合,也称联邦国家。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北12.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组成的的国家联合。
串13.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大点并北 1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练15.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串考06.4 16.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可串17.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并18.司法豁免权:是指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可豁免所在地国的司法管辖。
大19.绝对豁免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就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大20.和相对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大练21.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22.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可并书考北23。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串考24.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大25.艾斯特拉达主义:1903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发表声明:鉴干给予承认是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墨西哥今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这说是是艾斯特拉达主义。
并书考02.7 26.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大串考27.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大并01.4 06.7 28.恶债:是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29.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30.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与该地区的债务。
考31.国家档案: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
考32.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变,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大点练书考3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考34。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35.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或公民的资格。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练考36.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无国籍的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的范畴。
考03.737.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可练考北38.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可大考39.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可考40.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大并串考05.4  41.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外交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点考北42。卡尔沃条款: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主张的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受比本地人更多的权利。这一理论发展成南美国家涉外契约中的一个条款,外国当事人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此即卡尔沃条款。
点并书北05.7 4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大考44。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点45.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大并书考北 01.4 06.4 46.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可并考北 47.域外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或商船内予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现代国际法上并不承认这种庇护。
大练并考北 48。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大点并49。不推回原则: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第五章 国家的领土
大点并北50.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这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限制。
可大51.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可大02.7 52.时效:时效是一国在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可53.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可5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练并01.4 5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第六章 海洋法
书考56.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考57.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在实践中,基线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
并考58.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在沿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岛屿密布的情况下,直线基线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我国使用直线基线)
考59。正常基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还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在正常情况下,这时最容易确定的对海岸绝对平行的一条线。
考60。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成为港口。
串61.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即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作海湾。
大并北62.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港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
练书考63.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大考北 64.无害通过: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这是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北 65等距离中间线:指《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临海界限,如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是一条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临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即“等距离中间线”。
可点书考66.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书考北05.4 67.专属经济区:指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的一个海域,范围是不超过从临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这是《海洋公约法》新创设的一种制度,其性质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
可练书考6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03.7 69.方便旗:有些船舶为了逃避其本国的税务或其他原因而购买某国的船旗,这种气被称为“方便旗”。

70.航行权: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有权在公海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这称为"航行权"。
可书考71.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可大并书考北72.群岛水域:指按照《海洋公约法》的规定,群岛国可以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大北73.紧追权:沿海国对外国船舶在其管辖海域违反其法律德时,可从其管辖海域内对犯罪船的紧追。直追到公海而加以拿捕或击毁,称之为紧追权。
可并考74.国际海底区域(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点考75。单一开发制:发展中国家主张“区域”的一切勘探和开发活动全部由管理局控制。
大点考北76.平行开发制: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申请者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其中一块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进行开发。

第七章 航空法
书考77。航空法:就是调整各国航空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到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大并北04.4 78.过境通行制: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称为过境通行权。
03.4 79. 国家航空器:指不用于民航的飞行器。例如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考80.航空器:是指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空器。
练81。非航班飞机: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既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业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大点并考82。空中劫持:东京条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支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考83。国内运载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书考84.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的概念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概念是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
书考06.7 85.外层空间法: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书考86.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各国在保护环境领域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就是国际环境法。
87.倾倒: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更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
考88.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

第十章 条约
大书串考04.7 89.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90.议定书:它可分为补充性文书和独立文书两种。补充议定书主要是一些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这种性质的议定书无需批准。而独立性议定书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它需要单独批准。
练北 91.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换文程序简易,一般不需批准,是近代以来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练92.宣言: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的声明,若声明不包括具体和权力和义务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了国家行为规则。
93.联合声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
串考94.缔约权(缔约能力):指缔结条约的能力,这是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能力之一。国家是独立的主权者,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除了国家之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为独立而斗争由的民族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回家缔约权的行使是由该国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权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国家的地方或行政单位是没有缔约权的,除非有特别授权。
95.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认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更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串北 96.草签:在正式签字前,由全权代表签下姓名或姓的第一个字母,表明条约约文已经认证的行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须待本国政府核准。
可并考北97.条约的加入: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主要是对开放性的条约,尤其是造法性条约,加入可以将条约扩大到那些不曾参加谈判的国家,使其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练并串考05.4 9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并04.4 99.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结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与其先后所订条约产生矛盾,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
考100.条约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更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可考北 101.条约登记:是联合国建立的一种条约制度,即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将跳跃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为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致使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
可并书考102.条约的无效:条约以国际法为准,一切违背国际法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可考103.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
大并104。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是存在一个假设,即经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的有效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可书考105。条约的修改:若干当事国对条约的更正。
并书考02.4 03.4 05.7 106.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并02.4 03.4 03.7 107.国书:是派遣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可考108.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而形成的关系。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也属外交关系范畴。
考04.7 109.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大点并考北 04.4 06.4 110.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住体,经另一国或另一格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另一格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考111.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12.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在对外关系上,凡以元首的名义所作的行为和决定,就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和决定。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
113.外交部:是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考北114.领事: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并115.不受欢迎的人: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碍接受国同意。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其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116.国书再递:使馆馆长在接受国期间,因等级升格,如公使升大使,或者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国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如君主国变成共和国,或者发生国家合并或分立时,通常须重新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这叫做国书再递。
并考北 05.7 117.外交团: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其作用是参加外交上礼仪性活动。
大点118.领事裁判权:外国商人为了解决他们之间的商务纠纷,常从商人中间推选出一人或数人,充当仲裁人,充当仲裁人,他们有权对本国国籍的商人行使专属的民事和刑管辖权。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书考119.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06.7 120.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促进人权的有关规定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的联合国机构。
可北12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82条的规定设立的,由18名人权问题专家以个人身份选出和组成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缔约国的报告,处理有关国家会个人的来文而保障条约的事实和执行。
考122.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
考北123.民族自决权(自决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是一项集体大权,是指在外国女一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决定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点考04.7 05.7 124.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大点125.“1503程序”: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即第1503号决议,规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不用依据条约,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将具有一贯侵犯人权特点的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人特设委员会去进行调查。这一程序被称为"1503程序"。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点书考126.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大点并串考127.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大128.国际法“不加禁止”:所谓国际法"不加禁止"包含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任何限制,即不加禁止的。另一种是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
可129.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律责任。
06.7 130.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并考大点北02.7 04.7 131。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国际责任。
可132.危难:是指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
北 133.国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
点练书考04.7 134.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了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或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而建立的常设国际组织。
串135.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
串北 136.观察员:国际组织通常邀请非成员国或非国家实体如民族解放运动出席其有关的会议,其身份称为观察员。观察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并137.加权表决制: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了事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认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
并05.4 138.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由15 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 国为非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并考北03.4 05.7 139.大国一致原则:《宪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
考北 140.双重否决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非程序性问题拥有否决权。对于一个问题是程序性问题还是非程序性问题,常任理事国也有否决权,这被称为"双重否决权"。
可141.经社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联合国组织内负责协调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事务的机关。由54名理事国组成,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每年改选其中三分之一。
可142.秘书处:是处理联合国日常事务并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的机关。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以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
考143.集体安全制度::第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肋。第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点并02.4 14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指为了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的区派出观察团、监督组汉字、紧急部队等行动。
并串北01.4 04.4 145.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
大北 146.区域性国际组织: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组成的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和平解放国际争端
大考147.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大并串北 01.4 03.7 100.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
大02.7 148.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大149。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期用海军力量封锁他国的港口和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
大并02.4 06.4 150.斡旋与可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调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可并03.4 151.调查与和解:调查与和解(调解)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一种方法。这个方法通常是由争议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和解委员会进行。
考152.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它们选定的仲裁人或仲裁法庭裁断的解决方法。
大练考153.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双方在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由该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裁断该项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并154.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在海牙成立。有法官15名,任期9年,受理争端当事国提出的案件,并就联合国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其他专门机构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北 155.临时保全措施:指在国际法院诉讼中,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的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该当事国得请求国际法院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156.参加:诉讼当事国以外的第三国当认为该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其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可向法院请求参加诉讼,但能否参加由法院裁定。

第十六章 战争法
考157.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
并书考158.战争法:是国际发中有关交战国之间或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之间的作战行为的规则总体。
大159。诉诸战争权(战争权):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认为战争权是从国际权引申出来的一种固有权利,战争权被称为“诉诸战争权”。
大160."马顿斯条款":是战争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马顿斯是俄国参加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的代表,他提出: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争员仍受来源于习惯、人道和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支配。故被称为"马顿斯条款"。
06.4 161.战俘:是指在战斗或武装冲突中落在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人员。
大练并考162.战时中立:是战争时期的一种法律地位。指战争中不参加战争的国家所持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立场和状态。
163。战争犯罪:是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策划、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主义准则的各种犯罪行为。
可164.破坏和平罪:就是计划、准备、发动侵略战争或从事违反条约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这些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可考165.战争罪:就是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占领地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以及毁灭城镇或乡村的罪行
串考06.7 166.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在战进行中,对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在现代战争法。
并05.4 167. 纽伦堡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组织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犯称纽伦堡审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于1945 年8 月成立,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并由四国各派一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自1945 年11 月10 日至1946 年10 月1 日,判决戈林等12 人绞刑、赫斯等7 人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
北 168。纽伦堡原则:196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欧洲过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表述的国家原则,并要求联合过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编纂。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上表述的原则编纂为7个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并02.4 169.战时禁制品: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凡是属于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制品"?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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