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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通关宝典] 涉外警务过关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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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7: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自考 本科 公安管理专业 过关宝典 小抄 小册子

第一章    绪论
1、概念:所谓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涉外警务的性质:
(1)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2)从国际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4)从管辖对象分析
涉外警务应当主要说是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着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
3、涉外警务的处置特征:
(1)构成因素的涉外性
(2)违法主体的复杂性
(3)法律依据的多元性
(4)管辖原则的国际性
(5)执法程序的特殊性
(6)刑罚适用的灵活性
(7)国家管辖的双重性
(8)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4、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互惠原则,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和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5、涉外警务的形式和职责也是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两种类型。
涉外行政警务的职责:(1)国籍事务管理,(2)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3)外国人出境拘留、履行事务管理(4)出入境边防检查,(5)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立案侦察权,(2)案件前期的调查权,(3)实施强制措施权,(4)实施出入境控制权,(5)国际侦察权。
6、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1)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2)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3)维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4)尊重并保障人权

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拘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8、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第一章    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1、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一中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
双方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技术合作。

3、联合国曾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了《刑事事件互助师范条约》。
4、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主要有:
(一)刑事司法协助范围
(二)多边警务合作条约
5、中外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合作范围;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



第三章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另一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
出入境在我国有着三层含义:一、它包括公民前往外国和从外国返回;二、是包括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三、是包括外国人进入中国或通过中国。
二、在我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包括:
1、出境探亲;2、出境定居;3、自费出国留学;4、出境继承财产;5、涉外婚姻与收养;6、出境就业;7、出境旅游;8、国籍选择;9、华侨享有回国定居的权利。
公民出入境的义务:第一,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护照;第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出入境管理改革的举措:1、放宽出入境管理政策;2、改革护照申请制度;3、改革劳务人员出国管理办法。

三、公民出国审查的内容:1、进一步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齐备;
2、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准出境的几种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国际社会通常将在外国永久居留的公民称为侨民,或是国外公民。华侨则是中国侨民的简称。
华侨如果是短期回国,只要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境。
愿意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遵循两种途径提出申请。一是由本人在国外提出申请,二是由本人或亲属在国内提出申请。

五、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两种。
国内的公安机关、外事机关和国外的外交、领事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应遵循一下原则:1、国籍原则(我国的国籍法实行单一国籍原则);2、年龄原则;3、一人一照原则;4、不普遍发照原则;5、区别对象原则;
护照的有效期限是5年。
护照的替代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六、国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是个人同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的主体可分为四类:自然人、法人(公司)、船舶、航空器(飞行器)。
一个人因国籍而一个国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籍管辖权;二是外交保护权;三是自由回国权。
国籍是指个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民族是指个人与某一群体的关系。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出生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因人籍而取得国籍。
上述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国籍,其入籍事实是不需要通过任何正式程序,而是随着客观情况当然成立的,因此可称为广义的入籍。通过个人自愿申请而取得的国籍是狭义的入籍。
被动丧失国籍的三种情况:一是因婚姻而丧失原国籍;二是因加入外国籍而丧失原国籍;三是因法律剥夺而丧失原国籍。

国籍冲突: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或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法律状态叫做国籍冲突。
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同一国籍原则;2、单一国籍原则;3、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5、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经审请批准加入中国籍的三种条件: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丧失中国国籍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二是自愿申请并经过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审批程序:1、申请;2、受理和审批。

香港拘留权包括:在香港入境的权利,无条件在香港逗留,不被递解出境,不被遣送离境等四项权利。
确定香港居民的国籍采取一下原则:1、以香港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不以所持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不承认香港中国居民根据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
4、实行国籍变更申报制度。
确定澳门居民国籍采取一下原则:1、以澳门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2、不依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实行选籍制度。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外国人入境申请条件: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人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如接待单位的证明书、授权单位发出的函电等。

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外国人出境的条件:1、外国人出境须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挖气锅人应当在当地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或者在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再入境签证;
4、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当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5、在出境前7日内依法纳税;
6、不涉及民事和刑事纠纷。
外国人离开中国的方式可分为自由出境,限制出境,强制出境。
个别局申请人的身份划分,主要有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和礼遇签证。
签证的作用:1、体现了行使国家主权;
2、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3、签证是进入国境的许可证明;
4、签证是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
签证的特点:1、签证颁发与国家主权行使的一致性;2、签证与国家关系的相适应;
3、签证效力的域内性;
4、签证制度的规范性;
5、签证类别的多样性。
签证制度的原则:1、国别原则;2、分别原则;3、互惠原则;4、交往原则。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见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惊醒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章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特点:1、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驱逐出境、限制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2、处罚权限的多样性。
3、寻求救济方式的自由性。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类型:1、警告。警告,又称为审诫罚,是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的惩罚措施。
2、罚款。
3、拘留。出入境管理处罚的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两者的不同:(1)适用法律不同;(2)裁决权限不同;(3)处罚幅度不同;(4)申诉和裁决的期限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行政复议裁决的效力不同。
4、资格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措施的形式:1、单科罚。处以单科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2、并科罚。
3、选科罚。
4、复合罚。复合罚可分为三种类型,(1)行为罚和财产罚并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2)审诫罚和财产罚、人身罚选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3)财产罚和人身罚选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
5、双科罚。
6、易科罚。我国法律规定的易科罚是仅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罚。

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暂时强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强制措施的种类:1、人身性强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拘留出入境证件。
2、财产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交纳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
3、资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拘留资格,遣送出境。
4、行为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不准入境,不准出境,限制再次申请期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五种措施: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章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治安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状态:一是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案件。二是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案件。三是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案件。
涉外治安案件的类别:1、专署管辖案件;
2、共同管辖案件;
3、协助管辖案件。主要有违反艾滋病检测管理的案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案件;违反军事设施管理的案件。
中国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1、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倒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2、持有伪造涂改的或者冒用他人护照等无效出入境证件;3、申请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4、偷越国(边)境及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违法的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具体适用的制裁措施主要有五种:警告、罚款、拘留、限期离境、遣送出境等。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有关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港口、指挥机关、低民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第七章        国境安全防范

国家的边界通常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国境制度,又称为边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以及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陆地边界制度:1、国界;2、边境通行管理;3、沿海港口管理;4、边防会晤制度。
我国的领海主权主要有:1、内水海域管辖权;2、毗连区的管辖权;3、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边境居民出入境制度一般具备以下五要素:1、限定适用对象;2、限定活动范围;3、限定通行口岸;4、限定居留眼时间;5、限定活动内容。
一般性走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重大走私行为则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毒品的含义:毒品犯罪是一种国际性的严重威胁整个人类安全和国际社会安宁的犯罪。
边境贩毒具有下述特点:1、边境贩毒突出;边境贩毒问题是中国反毒斗争的主要问题。
2、毒品贩运大宗化;3、内外勾结;4、武装贩毒突出,抗拒缉捕。
边境缉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查堵工作;2、加强出入境管理;3、充分发挥情报网络作用;4、控制重点区域,加强基础工作;5、依法严惩贩毒分子。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在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起两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其检查的范围具体地说,就是护照证件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
口岸通常包括对外开放口岸、地方口岸和特许口岸。
按照口岸的作用和地理位置划分,口岸可分为航空口岸、港口口岸、铁路口岸、陆路口岸。
处罚的对象主要有4种人员,即非法持用出境、入境证件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未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的;有非法情形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对外籍船舶呼吁有下述规定:1、入港检查;2、进出口的船舶在港湾或江河内行驶的时候,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3、武器和通讯工具管制;4、禁止危害港口秩序行为;5、防止海域污染;6、事故纠纷处理。
公海上的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对行驶在公海上的外国籍船舶及其上的人和货物的刑事管辖权。
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包括:1、登临权;2、紧迫权。

第八章        涉外刑事管辖

从狭义上讲,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从广义上讲,管辖是指公安、检查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从最广义上来说,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利。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的权利。
涉外刑事管辖权的作用:1、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有利于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
3、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
4、有利于推进国际合作。

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权: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各国立法机关授予本国司法机关刑事管辖的域外效力也日益明显并逐步扩展:首先,从国籍管辖原则发展为被告人国籍原则和受害人国籍原则;
其次,从领域管辖原则发展为主管领土管辖和客观领土管辖;
再次,沿海国又将本国的刑事管辖权扩展到毗连区;
最后,各国对刑事管辖的拓展达到了更加广泛的空间。


第九章        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具有涉外因素案件。
涉外因素在这里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涉及外国,二是中国域外,三是设计国际法,四是涉及国际合作。
狭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广义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或外国人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
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涉外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违法主体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2、侵害对象为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3、发展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境内的案件;
4、外国人在本国犯罪后潜逃到我国的案件;
5、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后逃回到我国的案件。
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刑事案件,其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外国人犯罪案件;
2、中国公民触及我国法律的案件;
3、中国公民触及刑律后逃往国外的案件;
4、中国公民在外国触犯所在国法律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的类别:1、域外犯罪型;2、域内犯罪型;3、跨国犯罪型;4、国际犯罪型;5、有组织犯罪型;6、特殊犯罪型。

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置程序:一、一般处置程序
1、案件受理;2、现场勘验;3、强制措施。
二、特殊处置程序
首先外国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人身权的确定和法律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司法实践问题之一;
其次,特殊处置程序的内容,不仅涉及外国人的人身权和诉讼权,而且还涉及外国国家的外交保护权;
再次,特殊程序设定的实质在于尊重有关国家的外交领事人员对其本国公民提供外交保护的原则,并且为他们能够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提高必要的便利。
特殊处置程序的特征:1、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双重性;2、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同一性;3、司法程序和外交程序的交叉性。
特殊处置程序适用的原则:一是以条约规定为准;二是以国际公约为准;三是以国际惯例为准。
所谓探视权,是指一国政府的领事官员为了维护处于羁押状态中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而行使的探望问候的权利。

暂缓出境,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涉外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为实施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同志为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联合出入境检查的形式,查缉、堵截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从执法实践来看,口岸控制的程序主要有两个:一是发出通知,即交控程序;二是实施通知,即查控程序。


第十章        外交与领事特权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包括不可侵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其内容是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与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政府给予驻在本国的外国领事机关和领馆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领事特权与外交特权的异同:
1、领事工作是外交工作的组成部分;
2、领事工作与外交工作又是密切相关的
从总体上说,领事特权同外交特权十分相似,但领事特权比外交特权的限制要多一些,其优遇要低于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限制
1、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
2、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
3、行政管辖豁免的限制;
4、外交特权权限制。旅行自由限制;外交代表身份的限制;豁免范围的限制;使馆馆舍用途的限制。

滥用特权与豁免从事损害我国安全和利益的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二是从事走私活动,破坏我国经济管理秩序;三是从事流氓或盗窃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处置方法:1、发出警告;2、本国自行召回;3、驱逐出境;4、放弃豁免。


第十一章  国际性犯罪控制对策

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特点:1、内外勾结偷渡活动集团化;
2、主犯盘踞国外偷渡活动智能化;
3、外籍“蛇头”入境组织偷渡活动国际化;
4、偷渡方式多样化。
偷渡犯罪的国内控制对策:
1、提高法定刑,增强刑罚力度;
2、实施主附刑绝对并罚制;
3、规定了法人犯罪,扩大了刑罚的适用范围;
4、严惩境外黑社会犯罪,严加防范境外黑社会的渗透活动。
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的形态:
(一)传统型洗钱犯罪
1、利用货币兑换走私处境;
2、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所得;
3、携带毒资入境洗钱;
4、利用出口贸易转换赃款;
5、内外勾结转移赃款;
6、利用服务型行业掩护洗钱活动。
(二)现代型洗钱犯罪
1、境内洗钱;
2、境外洗钱。
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
1、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
2、赋予司法机关惩处洗钱犯罪的专项权力;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4、建立专门执法机构;
5、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跨国有组织犯罪教育以下特征:
1、组织形式稳定;
2、经济领域垄断性;
3、犯罪活动智能化;
4、犯罪空间国际性。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境内渗透型;
2、境内发展型;
3、内外勾结型;
4、境外延伸型。


第十二章   跨国追捕与遣返


跨国追捕,是指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合作的渠道,对潜逃到另一国的本国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发布国际通缉文件要求羁押的执法行为。
跨国遣返,是指一国执法机关,将潜逃到另一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拘留、驱逐引渡等常年工序押解回国的执法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
引渡的形态:1、向内引渡与向外引渡;
2、诉讼引渡与执行引渡;
3、暂缓印度与临时引渡;
4、补充引渡与附带引渡;
5、正式引渡与非正式引渡;
6、过境引渡与再次引渡。
遗毒的条件:实质条件1、双重犯罪原则;
2、特定罪行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不引渡即起诉原则。

驱逐出境,又称放逐、逐出国境,是指把违法犯罪的外国人逐出国境,事实上亦是把外国人强制遣返出境。


第十三章   国际警务合作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适用原则相同;
2、协助行为的性质相同;
3、协作的目的相同。
(二)不同点
1、实施合作的主体不同;
2、开展合作的机制不同;
3、提供协助的范围不同;
4、开展协助的方式不同。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指各国警察之间开展跨国合作所必须具备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动作系统。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四个系统来实现的,主导系统,协调系统,协作系统,辅助系统。

国际侦察协作,是指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察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
国际侦查协作的特征:1、以惩治国际性罪犯为宗旨;
2、以所在国侦查机关为主;
3、以侦查破案为宗旨制;
4、国际侦查协作是最直接的警务合作;
5、依靠协议保障实施;
是刑事管辖权在双方之间的相互转移。



第十四章  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是由众多国家的警机构组成的一种经警察联盟。
国际刑警组织的特征:1、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
2、具有国家间的合作职能;
3、是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成立的;
4、设有一个具备一系列执法职能的常设机构;
5、该组织的执法范围仅限于惩治国际性犯罪。

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惩治刑事犯罪为主原则。

国际行军能够组织合作的方式:1、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2、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3、专案合作和战役合作;4、联络员制和定期会谈制。
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手段:1、交换犯罪信息;2、国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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