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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自考票据法模拟试卷和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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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0月自考票据法模拟试卷和答案(四)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对于票据金额文字记载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我国《票据法》规定应以何为准?A.以文字为准,但文字含义不明时以数字为准B.以数字为准C.以文字与数字中的较低金额为准D.票据无效【D】
2.重大过失取得不合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该人A.仍享有票据权利B.不享有票据权利c.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D.享有票据抗辩权【B】
3.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包括A.保证B.参加承兑C.出票D.背书【B】
4.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这体现了票据行为的A.文义性B.无因性C.要式性D.独立性【A】
5.我国的票据代理人A.必须由法人担任B.必须由自然人担任C.可由自然人担任,也可由法人担任D.必须由银行担任【C】
6.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授权补记。A.背书人B.被背书人C.出票人D.持票人【C】
7.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A.票据的伪造B.票据的变造C.票据的涂销D.票据的更改【B】
8.票据的更改权人可以更改A.票据金额B.票据出票日C.付款地D.票据收款人【C】
9.下列票据中,不得办理挂失止付的是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B.未填写金额的支票C.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汇票D.已填写“现金”字样的本票【C】
10.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转让背书的A.票据权利人B.票据占有人C.最后持有人D.被背书人【C】
1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不行使而票据权利消失。A.1年B.半年C.2年D.3个月【C】
12.持票人在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时A.无需提示票据B.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C.若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应在出票人的营业地进行D.若向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应在承兑人的住所地进行【A】
13.见票即付的汇票为A.即期汇票B.定期汇票C.分期付款汇票D.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A】
14.以下不属于远期汇票的是A.板期汇票B.注期汇票C.计期汇票D.票面无到期日汇票【D】
15.属于出票行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付款人名称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日期【C】
16.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A.汇票无效B.为见票即付C.于承兑时确定付款日期D.持票人可随时要求承兑【B】
17.票据背书的不正确位置是A.票据背面B.票据粘单的反面C.票据正面D.票据粘单的正面【C】
18.设定质权的背书属于A.形式背书B.实质背书C.一般背书D.特别背书【A】
19.票据承兑关系发生于A.汇票B.本票C.支票D.汇票和本票【A】
20.汇票特有的制度是A.背书B.承兑C.保证D.出票【B】
21.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A.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B.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C】
22.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对汇票的保证责任。A.视为拒绝承担B.不影响c.解除承兑人D.解除保证人【B】
23.票据的被保证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那么A.保证仍然有效B.被保证的票据无效C.保证亦无效D.不影响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责任【D】
2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的追索权。A.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B.被保证人对前手C.持票人对前手D.持票人的前手【A】
25.出票人因接受追索而成为被背书人时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B.不再享有票据权利C.对其后手无追索权D.票据债务绝对消灭【A】
26.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A.出票人、收款人B.付款人、收款人C.出票人、付款人D.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A】
27.支票必须有A.出票关系和保证关系B.背书关系和付款关系C.出票关系和付款关系D.背书关系【C】
28.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A.可以无记名发行B.可以定日付款c.可以为不完全票据D.不可以为空白票据【A】
29.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的关系是A.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B.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账D.转账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账【B】
30.票据法规定不得签发的支票有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B.收款人地址不详的支票C.空头支票D.与出票人预留签名式样或印签相符的支票【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耒选均无分。
3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E.参加【BCDE】
32.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行向乙支付支票金额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二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支票,付款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E.以上说法都错误【BCD】
33.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规定的是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B.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E.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ACDE】
3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A.确定的金额B.付款人的名称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D.利息及利率E.“汇票”字样【ABCE】
35.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主要表现在A.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B.对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c.对票据自身形式无审查义务D.对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无审查义务E.对全部背书是否连续无审查义务【AB】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共60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票据返还关系的种类。
37.票据权利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38.简述参加承兑的要件。
39.简述保付支票的效力。
36.简述票据返还关系的种类。答:(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的付款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37.票据权利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答:(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的,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②时效期间的届满。③票据别除权。④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⑤涂销。
38.简述参加承兑的要件。答:(1)持票人能享有期前追索权是参加承兑的前提条件。(2)持票人有不获承兑或无法承兑的原因是参加承兑的必要条件。(3)持票人同意接受是参加承兑的执行要件。(4)依法定方式进行记载是参加承兑的形式要件。
39.简述保付支票的效力。答:(1)支票经保付后,支票付款人即从非票据债务人变为债务人,其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2)付款人为支票保付行为时,应从出票人存款中将票栽金额转出,另立户头,把该户头款项作为保竹支票的专门款项,以便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使用。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述票据的性质与主要功能。
40.试述票据的性质与主要功能。答:(1)票据的性质。中外票据的发展史表明,票据最初为银钱输送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交换日趋繁杂,票据交易的频繁使票据成为一种信用工具。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那么,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的工具。票据的这一性质在流通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2)票据的功能。①汇兑功能。在异地交易中,票据具有汇兑作用。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最初的功能,或者说是票据最原始的功能。由于它能安全输送金钱和兑换货币,操作简便、快捷,因而该功能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的银行汇票充分体现了该项功能。②支付功能。商事活动存在着大量的支付情形。然而,商事活动中不能都用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存在着关于现金保管、清点、运输、交接等麻烦和不可克服的困难。通过票据的运作,就避免了现金携带、保管、清点、交接的麻烦,并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支付。③信用功能。票据的信用功能的形成虽然迟于汇兑功能的形成,但在商品经济中成为票据的主要功能,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④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其信用功能的必然演绎。票据持有人可通过有偿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也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现金。⑤抵销功能。票据具有抵销功能。异地交易给金钱的支付带来诸多不便,票据的运作将克服这一弊端。抵销还避免了两国不同货币的兑换之繁。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1.甲某因从乙某处进货而拖欠6万余元货款,乙某又因借贷而拖欠丙某6万元,现离债权到期日还有3个月,丙某在得到甲某、乙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了结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丙某做出票人兼收款人,甲某做付款人,票据金额为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丙某出票后为便于流通找甲某进行了承兑。此后,丙某在从丁公司进货时,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2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药材,采购员戊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印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戊某立即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丁公司,丁公司马上向甲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后该汇票被己某捡到,己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被背书人,便在被背书人一栏中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庚汽车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6万元的汽车,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庚汽车公司。后汇票到期,庚汽车公司持汇票到甲处请求付款,甲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丁公司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庚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题:(1)庚汽车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2)庚汽车公司能否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为什么?(3)甲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4)丁公司能否要求庚公司返还票据?
42.1998年4月3日,百花商店与兴达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其中约定:兴达公司在通化设立分公司,与百花商店联营家用电器,兴达公司给百花商店的商品按进价供应,贷款结算办法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期为6个月,按实销售额结算贷款。合同有效期从签发汇票之日起2000年7月10日止。1998年9月18日,百花商店经理持“联营合同书”至其开户银行通化信用社,请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化信用社遂与百花商店签订了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兴达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通化信用社,汇票申请人百花商店。嗣后,百花商店签发了X11623567号汇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资格,该社主任李某持Xll623567号汇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该行会计科长陈某,要求代盖通化建行章。陈某就在该汇票签发栏内盖上通化建行公章,未在承兑银行栏内盖章,该栏空白。后交给李某,李某转给百花商店经理。同年9月28日,百花商店经理将汇票送交兴达公司。请问:该汇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41.答:(1)庚汽车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虽然该票据具有缺陷,但庚汽车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其以连续的背书取得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3)不能够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丁公司在丢失了票据后,只是告知了甲某,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甲某只能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停止付款,票据本身仍是有效的,一旦期间经过,甲某仍应付款。因此甲某不得拒绝付款。(4)不能,因为庚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票据,丁公司只能向己某请求赔偿票据金额。
42.答:该汇票为无效汇票。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其中之一的,汇票无效。本案中的银行汇票承兑栏内无承兑人签名或盖章,无承兑人即无付款人,欠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从申请承兑时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通化建行经办人并没有承兑的意思表示,也未在承兑栏内盖章。从票据实质要件而言,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其与百花商店所订银行承兑协议是无效的。由此可见,该汇票是欠缺付款人、出票人不合格的无效银行汇票,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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