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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法律串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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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5: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串讲资料

1、厂商名称权或商号权定义
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商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2、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点:
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反》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点: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违反诚信、公正的原则。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3、《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国民待遇、优先权定义)
(1)国民待遇: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4)适用于商标的规则。 (5)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
3、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简答,次重点)
1、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在某一成员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成员国获得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版权独立原则(独立保护):即成员国按照其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
4、知识产权协定(73条)的内容:共有七个部分:
(1)总则和基本原则: (2)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
(3)知识产权的实施。(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6)过渡安排。(7)机构安培和最后条款。
5、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7、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8、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著》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9、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区别点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0、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12、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3、职务作品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
14、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本资料转自“华夏大地自考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7-15 15: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5、计算机软件概念和保护条件
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1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期限
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17、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18、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9、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1)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2)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20、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2)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3)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1、著作权的转让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特征
(1)转让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连,因此不能分割或转让,可以被转让的仅仅是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作品载体实际上同时处在两个法律领域的调整之中,既是所有权领域的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然后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无关,所涉及的是作品,换言之,其对象是作品的著作权。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项,如翻译权、出版权、改编权、汇编权等,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主体,也可以将不同表现形式的改编权让渡给多个不同的人。著作权转让的标的在著作权人手中可以形成许多个不同的排列组合,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不会与著作权法相抵触。
22、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1、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
2、法定许可(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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