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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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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国之间商品 (货物)和服务:)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商品(货物)和劳务:)的活动。
    3.总贸易体系(General Trade System):也称一般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人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
    4.专门贸易体系(Special Trade):也称特殊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关境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5.对外贸易额又称对外贸易值:  (Value of Foreign Trade)。它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或一地区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总额等于一国一地区一定时期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6.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剔除价格变动后的对外贸易额。以此来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计·算时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计算的进口或出口价格指数去除当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得到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对外贸易额已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对外贸易的数量规模。这一指针便于不同时期对外贸易额的比较。
    7.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贸易差额用以表示一国的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当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顺差,或贸易出超;当出口额小于进口额时,称为贸易逆差,或贸易入超。通常贸易顺差用正数表示,贸易逆差用负数表示。当出口额等于进口额时,称为贸易平衡。
    8.直接贸易(Direct Trade):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直接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直接进口。
    9.转口贸易(Entreport Trade):也称中转贸易。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而言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的货物可以从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
    10.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指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一种称之为直接过境贸易,即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在海关直接监管下,通过国内运输线从其它口岸离境,有时直接过境甚至不需卸货和转换运输工具,承办过境的国家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另一种称为间接过境贸易,即指外国货物到达本国口岸后先存人海关保税仓库,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11.国际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参加方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服务贸易多为无形的和不可储存的;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同时进行;其贸易额不反映在各国的海关统计中,部分体现在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
    12.对外贸易依存度:又称对外贸易系数。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的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一般通过进口系数和出口系数来反映,也可以用一国对外贸易总额与该国GNP或GDP的比率直接反映。
    13.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Foreign Trade):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构成。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额或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去向和进口货物和服务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和程度。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也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e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即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14.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广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对外贸易货物结构(Composition of Polelp Trade):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货物结构(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各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的贸易额与整个世界进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五、名词解释
  1.国际生产价格:就是生产同一种商品各国的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
    2.国际市场价格:是指通过世界范围的竞争而形成的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
    3.商品的国际价值: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所衡量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值量。
    4.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就是在世界的平均技术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耗费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5.世界“自由市场”价格:是指在不受垄断及国家力量干预的情况下,由独立经营的买卖双方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基本客观地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状况的价格。
    6.世界“封闭市场”价格:它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价格,商品在国际间的供求关系,一般对它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封闭市场”价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①调拨价格 (又称转移价格);②垄断价格;③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④国际商品协议下的协议价格。
    7.垄断价格:即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与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有卖方垄断价格和买方垄断价格两种形式。在两垄断价格下,均可取得垄断超额利润。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世界市场对于国际垄断组织所销售的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国际垄断组织所在国的平均利润。由于垄断并不排除竞争,故垄断价格也有一个客观规定的界限。
    8.调拨价格:也称转移价格。即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跨国公司系统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购销商品和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9.贸易条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比。在现实中的贸易条件的计算通常采用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直接进行比较的做法。
    10.提供曲线又称相互需求曲线。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四、名词解释
    1.对外贸易政策: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
    2.  自由贸易政策: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服务贸易自由经营,也就是说国家对贸易活动不加或少加干预,任凭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在国内外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
    3.保护贸易政策: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限制,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与补贴。国家对于贸易活动进行干预,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
    4.重商主义:重商主义产生于15—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
    重商主义分为早期和晚期。早期重商主义被称为重金主义,即绝对禁止贵重金属外流。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斯塔福。晚期重商主义也称贸易差额论,即认识到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增加国家财富,但强调必须保持贸易顺差。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他的代表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圣经”。
    5.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策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工:的竞争能力,夺取它国的市场份额,,
    6.进口替代贸易政策:指为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
    7.出口导向贸易政策:指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五、名词解释
    1.关税(Custom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2.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区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3.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国家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出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势必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4.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再征收此税。
    5.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抵制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也称特别关税。
    6.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市场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称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iding Duty)。
    欧盟为实现共同农业政策,对进口的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
    7.指针价格(Target Price):是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以欧盟市场内部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制订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
    8.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即从“指针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支付一切开支的余额。这种价格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
    9.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如英联邦特惠税。二战以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的洛美协议也实行特惠税。
    10.普遍优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m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种关税称为普惠税。
    11.预定限额(Priori Limitation):是普惠制中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12.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a):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13.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又称例外条款。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14.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普惠制中给受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
    15.反倾销税(Anti—dumpl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价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与市场。从本质上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措施。
    16.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17.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把补贴税的重要条件。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18.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称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Duty)。
    19.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性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0.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额二商品重量x每单位从量税
    21.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率=商品总值x从价税率
     22.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23.选择税(Altemative Duties):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征收。
    24.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25.《协调制度》(Harmonizes System,缩写为HS):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资料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我国海关税则目录就是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
    26.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议约束的一种税率。
    27.协议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协议税则是指——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28.关税水平:是指一国的平均进口税率。
    29.名义关税(Nominal Tariff):也称名义保护率。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30.有效关税保护率:也称有效关税。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它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有效关税保护率    E=T/V
    式中  T——进口商品的名义关税;
    V——进口商品在进口国该行业中的增值比率。
    如果进口国原料不足,需进口原料生产该进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原料的名义关税水平和进口原料在最终成品中所占有的比率就直接影响着有效关税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E=(T-Pt)/(1-P)
    式中  E——有效关税保护率;
    T——进口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税率;
    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
    P——原材料价格在最终成品中所占的比重。
    31.进口配额制(1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国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32.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33.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又可分为优惠关税配额和非优惠关税配额两种类型。
    34.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35.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
    36.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37.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由双方政府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38.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 ‘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就对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  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不得不被迫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形式,即非协议“自动”出口配额和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前者为不受国际协议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后者为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协议”来规定出口商品的配额。
    39.配额水平(Quota Level):是指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40.限额的融通:是指协议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
    41.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替换率,即某组或某项的配额拨给另一组或另一项的使用率。协议所规定的替换率一般较低,而且各类不同,一般在1%-15%之间,有的品种甚至禁止调用,以达到严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42.垂直融通:是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Cally—over)和顶用额(Carty—in)。前者又称留用权,即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后者又称预用权,即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4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往往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往往能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的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区别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44.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的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带出入国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从形式上分为数量性外汇管制和成本性外汇管制。
    45.数量性外汇管制:所谓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46.成本性外汇管制:所谓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47.复汇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所谓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商品进口或出口。各国的复汇率制不尽相同,但主要原则大致相似。
    (1)在进口方面:①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适用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国内可以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适用一般的汇率。③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适用最不利的汇率。
    (2)在出口方面:①对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又要扩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其它一般商品出口适用一般汇率。
    48.混合性外汇管制:所谓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取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49.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发达国家进出口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农产品、和武器。
    50.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m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51.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
    52.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方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启动价格制。在70年代,美国为了抵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等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进口,对这些产品进口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 (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这也是一种进口最低限价制。这种价格以当时世界上效率最高的钢材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最低限价,如进口该种产品价格低于启动价格,进口商必须对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将征收倾销税。
    53.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54.专断的海关估价制: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度。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55.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卫生检疫规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有些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56.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个国家为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它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57.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间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机械设备、船舶等出口。
    58.买方信贷(Buyer' Credit):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公共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约束性贷款。
    59.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60.福费廷(Foffaiting):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生产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61.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直接补贴(Diiect Subsidies)。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ies)。是指政府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政府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直接税,超额退还间接税、提供比在国内销售货物更优惠的运费等。
    62.商品倾销(Dumping):是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
    63.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它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当然会造成不利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家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64.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这种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来说,有的是为了打垮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销路;有的是为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在当地市场维持其垄断地位;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和垄断新产品和销售市场等等。这种倾销严重损害了进口国家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65.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其出口价格至少应高于边际成本,否则货物出口增长将长期亏损。因此,倾销者往往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以降低成本。有的出口厂商还可通过获取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这种倾销。
    历.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
    67.外汇分红:外汇分红是指政府允许出口厂商从其所得的出口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用于进口,鼓励其出口积极性。
    68.出口奖励证制:政府对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后发给一种奖励证,持有该证可以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商品,或将该证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或出售,从中获利。
    69.进出口连锁制:政府规定进出口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方可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通过进出口联系的办法,达到有进有出,以进带出,或以出许进的方式,扩大出口。
    70.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建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71.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自由港(Free Port)也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也有的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72.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等业务。因此许多国家对保税区的规定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基本相同,起到了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73.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的类型主要有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即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只准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
    74.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过去也称自由贸易区,这种设置仅见于拉丁美洲少数国家。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它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从事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境地区的经济。
    75.过境区(Transit Zone):是沿海国家为了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四、名词解释
    1.贸易条约与协议(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这些条约和协议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缔约国实现其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
    2.双边贸易条约:两个主权国家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3.多边贸易条约: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4.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5.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称“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五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6.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称“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7.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出版权及发明专利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农村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范围内。
    8.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通商航海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条约的有效期较长。
    9.贸易协议(Trade Agreement):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约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10.支付协议(Payment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议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低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要通过缔结支付协议的办法来解决两国的债权债务。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所签订的的支付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支付清算协议。
    11.国际商品协议(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议。
    国际商品协议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二战后共签订了糖、锡、咖啡、橄榄油、小麦、可可、天然橡胶等七种国际商品协议。
    12.缓冲存货(Buffer Stock):就是由该商品协议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
    13.信用“摆动额”(Swinging Limit):是双方国家根据协议规定而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一般为年度出口额的5%~10%。在信用“摆动额”内,虽然清算账户上没有存款,中央银行仍然办理付款,实际上是给对方国家以信用。对超过信用“摆动额”的部分,中央银行可停止付款,并可要求负债方用现汇、黄金或货物偿还。
    14.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议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是协议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一般贸易协议更为简单,一般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名词解释
    1.经济一体化(Economic Integration):一般是指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议,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2.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这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组织最松散的一种一体化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议或其它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1932年建立的英帝国特惠制、二战后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就属于此种类型的经济一体化。
    3.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等。
    4.关税同盟(Custolns Un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它壁垒,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结盟的目的在于使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的保护下,在内部市场上排除非成员国商品的竞争,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例如东非共同市场和70年代初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
    5.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共同市场是指共同市场成员国间除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6.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经济同盟指成员国间除实现商品与生产要素完全自由移动,对非成员国建立共同关税壁垒外,而且要求成员国制订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7.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各成员国间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和国内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就是在朝着这一目标前进。
    8.部门一体化(Sectoml Integration):它指区域内各成员国就一种或几种产业(或商品),形成内部市场,如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9.全盘一体化(Overall Integration):这就是将区域内各成员国在所有经济部门加以一体化的形态,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已经解体的经互会属于此类。
    10.水平一体化(Horizontal integration):又称横向一体化。它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接近的国家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一体化组织,大多属于此种形式的一体化。
    11.垂直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又称纵向一体化,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形成的一体化组织。
    12.贸易创造效应(Trade Creating Effect):它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关税同盟成立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关税同盟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便被其它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的进口所代替。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果提高,扩大了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使本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而把资本用于其它产品的消费,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使贸易量增加。贸易创造的结果是关税同盟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13.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ting Effect):贸易转移效应是指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同盟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产品;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国该项产品转为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但如果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并不一定是世界上该产品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则进口成本较前增加,消费开支扩大,使同盟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14.贸易扩大效应(Trade Expansion Effect):关税同盟成立后,无论是贸易创造效应还是贸易转移效应,都使得同盟内部总需求和彼此间的贸易量增加,从而产生贸易扩大效应。
    四、名词解释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货物买卖同时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在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出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这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4.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5,交易磋商: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6.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如发盘没有规定时限,未在合理时限内接受。按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而只能视做一个新的发盘。   
    五、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
    2.INCOTERMS:是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Ohamber of Commerce)制定的“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的缩写形式。中文称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最早的“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为统一世界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后来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通则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的通则是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通则》。
     3‘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4.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2000通则》的13个术语之一,是一个常用术语。它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5.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包括质量与档次、运输距离、交货地点和条件、季节性需求、成交数量、支付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6.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根据在合同中佣金的不同规定方法,佣金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
    7.折扣(Discount、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根据在合同中折扣的不同规定方法,折扣分为“明扣”和“暗扣”两种。
  五、名词解释
  1.标的物: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
  2.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3.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4.FAQ:(Fair Average Quality)是指“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中等货。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5.公量:在国际商品贸易中,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采取除去所含的实际水份,加上标准水份以求得重量的做法,所得重量即为公量。
    6.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7.条形码: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文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人资料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8.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9.唛头:又称运输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10.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拟予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
    11.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12.以毛作净:是指按毛重计算重量以作为计价的基础,而包装重量与价值不再另计。这种计算重量的方式一般用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五、名词解释
    1.班轮运输: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它是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2.国际铁路联运: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3.滞期费: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4.速遣费: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能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5.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6.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7.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  (To  O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8.舱面提单:是指将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甲板提单。
    9.联运提单:是在由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0.转船提单:当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口转船后再驶往目的港,由第一程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单,被称为转船提单。
    11.装运期: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装船的期限,它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
    12.装卸时间:是指装货和卸货的期限。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使用最普遍的是按连续的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
  五、名词解释
  1.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它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这种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
    3.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4.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5.仓至仓条款:是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的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 (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6.保险单:又称为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了载明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7.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8.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9.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
    10.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四、名词解释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出票: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3.提示: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4.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具体行为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签字,并交还持票人。
    5.背书:是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被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6.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7.拒付:在汇票的使用中,当持票人要求承兑汇票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
    8.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9.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空头支票:一般来说,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应低于其在银行的存款额。如果其开出的支票超过存款金额,银行就会拒付,这种支票被称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汇付:又称汇款。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买方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12.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13.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14.D/A:即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人才履行付款义务。
    15.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P)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或出口人允许进口人先凭信托收据借走单据提货,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16.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买方有时可以从代收行提前取得单据。取得单据的前提是进口人必须在借单时向银行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这个担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据。
    17.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即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8.跟单信用证: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19.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该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0.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21.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给另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
    22.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回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23.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它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24.对背信用证: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担保,另开一张内容以原证为基础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此种以原证为基础的新证,被称为对背信用证。
    25.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26.保函(LG):又称为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四、名词解释
    1.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2.索赔:是制造受损害的——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3.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4.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也可理解为违约金。
    5.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6.协商:又称友好协商,它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7.调解: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8.诉讼: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
    9.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四、名词解释
    1.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的协商过程。
    2.施受原则:是在交易谈判的妥协阶段应该使用的原则,是指一方在某些方面作出了妥协让步,相应地在另一方面就应为此获得补偿的原则。    ,
    3.谈判策略:根据谈判战略目标的要求和谈判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贯彻实施谈判战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
    4.横向谈判:指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先为协议勾画出大体框架,达成原则协议后,再逐项确定谈判各方面的具体内容。
    5.纵向谈判:指在商务谈判中,谈判双方对共同提出的条款逐项磋商,条条讨论,最后达成一个完整的谈判协议。
    四、名词解释
    1.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人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外贸公司。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它的基本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
    3.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4.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吗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四、名词解释
    1.包销:又叫独家经销,它是指进口商(经销商)根据他与国外的出口商(供货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指定商品的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例如,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商的代理人可根据其授权在当地招揽生意或者代表出口商与客户签订合同。
    3.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4.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投标的行为。
    5.投标: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买方)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投标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6.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7.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国内外企业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它属于竞卖的方式。
    8.谈判招标: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9.荷兰式拍卖:它是指由主持人先开出最高价,无人接受,再逐渐降低开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
    10.招标式拍卖:它是由拍卖人先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再由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核比较,最后选定买主成交。
    11.寄售: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12.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13.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1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15.工缴费:指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加工方收入的成品价款扣除料件价款后,所余部分就是工缴费。
    [国际分工]  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要素禀赋说]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要素禀赋说是指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它通过对相互依存的价格体系的分析,用不同国家的生产诸要素的丰缺解释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一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所谓广义的要素禀赋说,除了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之外,还包括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该学说研究国际贸易对要素价格的反作用,说明国际贸易不仅使国际间商品价格趋于均等化,还会使各国生产要素的价格趋限均等化。
     [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时所需要的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相互需求曲线]  又称提供曲线,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管理贸易]  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
属于有组织的自由贸易。它是以协调国家经济利益为中心,以政府干预贸易环境为主导,以磋商谈判为轴心,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全面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贸易制度。
    [财政关税]  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  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普惠税]  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最高限额]  是指给惠国对某项受惠产品的进口,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关税优惠的进口最高金额或数量,超过这个限额就恢复最惠国税。最高限额又分为全球最高限额和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
    [分配配额]  是指在给惠国内部或经济集团如欧洲联盟内的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也分为全球性限额和单一受惠国限额。
    [国家最大额度]  是指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每个受惠国享受关税优惠进口的限额,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来表示,一般为50%,也有40%或30%等等。
    [离岸价格]  又称FOB价,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到岸价格]  又称CIF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非关税措施]  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
    [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
    [鼓励出口的措施]  是指出口国家的政府通过经济、行政和组织等方面的措施,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
    [直接补贴]  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  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商品倾销]  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由 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  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邀请发盘]  是指交易的—‘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发盘l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FOB]  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desfination)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CFR]  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f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FCA]  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CPT]  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IP]  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EXW]是Ex Work(……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FAS]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力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火头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AF]  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叨风险和费用。
  [DES]  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船—亡交货(……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DEQ]  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DU]  是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捐。买主则须承担此项税捐和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  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
    [差价]  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
    [佣金]  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折扣]  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
     [数量条款]  是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数量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条款,它主要涉及成交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规定,以及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等内容。
    [包装]  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料包裹或捆扎货物。
    [到岸品质与重量]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班轮]  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班轮运费] 是指班轮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
    [班机]  是指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和目的站运输的飞机,通常班机是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
    [包机]  是指定包租整架飞机或由几个发货人 (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来运送货物。
    [集中托运]  是指航空货运公司把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每一货主货物要出具一份航空运单)组成一整批货物,用一份总运单(附分运单)整批发运到预定目的地,由航空货运公司在那里的代理人收货、报送、分拨后交给实际收货人。
    [急件传递]  是目前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方式,它由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部门和航空公司合作,以最迅速的方式传送急件。
    [装运港]  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  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分批装运]  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转船]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
    [装卸率]  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装运通知]  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OCP]  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意为“内陆地IX"。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
    [航空运单]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邮包收据]  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灭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保障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
    [保障的费用]  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
    [救助费用]  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保障的损失]  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
    [承保责任范围]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和损失承保的险别。它既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的依据,也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基础。
    [战争险]  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其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罢工险]  是保险,人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
    [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索赔期限]  也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保险单证]  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汇付]  又称汇款。指付款入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收妥结汇]  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定期结汇]  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代理协议]  是明确协议双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寄售协议]  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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