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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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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4: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际分工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
    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垂直型国际分工(即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的纵向分工,主要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水平型国际分工(即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的国家之间的横向分工,主要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分工)和混合型国际分工 (即一国即参与和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国家间的横向国际分工,也参与和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的国家间的纵向国际分工)。
2.国际分工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哪几个主要阶段。
(1)国际分工的荫芽阶段(16-18世纪中叶)
(2)国际分工的形成阶段(18世纪60年代—19世纪60年代)
(3)国际分工的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
(4)国际分工的深化阶段(第二世界大战以后)
3.大机器工业对国际分工的发展有何重要影响?
    大机器工业的建立为国际分工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1)大机器生产使生产能力和规模迅速扩大,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的大批商品使市场饱和,需要寻求新的销售市场;生产的急骤扩大引起对原料需求的急骤增加。所以,大工业的快速发展无论从开辟丰裕而廉价的原料供应地角度,还是为不断增加的产品寻找销售市场角度,都更加依赖国际市场。
     (2)大机器工业使英国成为了国际分工的中心,使其他国家成为英国的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
    (3)大机器工业改革了传统的运输方式,提供了电报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使国际分工成为可能。
    (4)大机器工业打破了以往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封闭的市场,把各种类型的国家卷入到世界经济中。
    4.影响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
    国际分工的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自然条件则是产生国际分工与其发展的基础;人口、生产规模和市场制约着国际分工的发展;资本的国际化是国际分工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生产关系决定着国际分工的性质;上层建筑可以推动或延缓国际分工的发展进程。
    5.简述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学说”的主要内容。
    斯密在提出他的“绝对成本学说”(Theory of Absolute Cost)也称“地域分工说”(Theory of Territorial Division of Labor)的国际分工理论之前,首先分析了分工的利益。他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原因是:①分工能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②分工使每个人专门从事某项作业,节省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时间;③分工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改进生产工具。接着斯密将运用于一国内部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工种之间的分工原则推演到各国之间的分工,从而形成其国际分工理论。斯密认为:自由贸易会引起国际分工。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有利的生产条件。它们都可以使一国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处于比其他国家有利的地位。如果各国都按照各自有利的生产条件进行分工和,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6.简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的主要内容。
    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Cost)是在亚当·斯密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斯密的观点,国际分工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的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进行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由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均有利。
    李嘉图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按照比较成本理论的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可使劳动配置更加合理,可增加产品总量,对贸易各国均有利。但其前提必须是完全的自由贸易。
    7.赫克歇尔一俄林的要素禀赋说的三个主要结论是什么?
    要素禀赋说(FactorEndowmentTheory)的三个主要结论是:
    (1)每个区域或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体系中应该生产和输出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输入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
    (2)区域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是价格差别,即各个地区间或国家间商品价格不同。
    (3)商品贸易趋向于(即使是部分地)消除工资、地租、利润等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8.西方国家关于国际分工的理论有哪些?它们的代表人物与代表著作有哪些?
    古典学派的国际分工理论,代表人物之一是亚当·斯密,其理论是“绝对成本学说”,代表著作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代表人物之二是大卫·李嘉图,其理论是“比较成本学说”,其代表著作是《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新古典学派的国际分工理论,代表人物是赫克歇尔和俄林,理论是“要素比例说”,代表著作是《域际和国际贸易》。
    到了现代,还有里昂惕夫和基辛的“劳动熟练说”,凯南的“人力资本说”,波斯纳的“技术差距说”,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说”,林德的“需求偏好相似说”和格鲁贝尔的“产业内贸易说”等国际分工与贸易的新理论。
    9.试比较“绝对成本学说”与“比较成本学说”。
    亚当·斯密在其“绝对成本学说”中认为:国际分工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提出“比较成本学说”,认为一个不具有绝对生产优势的国家也可以参与国际分工和进行国际贸易。只要这个国家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商品,然后进行贸易,在各国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均有利。两种理论都主张进行国际分工,实现自由贸易。
    10.什么是里昂惕夫之谜(或里昂惕夫反论)?
    战后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巨大变化,使传统的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在解释分工与贸易的现实时遇到困难。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为了验证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即证明各个国家都应生产并输出在生产中较多使用本国充裕资源的商品,而输入本国生产中需要较多使用国内比较稀缺资源的商品。他用投入一产出分析方法对美国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了具体的计算,结果出乎预料,即美国出口商品的资本密集程度低于进口替代商品,正好与俄林的理论相反。里昂惕夫指出:“美国参加国际分工是建立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资本密集型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该验证结果使西方经济学界大为震惊,因而将这不解之谜称为里昂惕夫之谜(The Leontief Paradox)(或里昂惕夫反论)。
    11.简述需求偏好相似理论。
    需求偏好相似理论(Theory of Demand Preference Similarity)又称收入贸易说(Income Trade Theory),是由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他用国家之间需求结构的相似性来解释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发展。
    林德认为,工业品生产的初期是满足国内的需求,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才会想到扩大销售范围,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由于该产品是为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偏好和收入水平而生产的,故该产品较多的是出口到那些偏好相似的国家。这些国家间的需求结构和偏好越相似,其贸易量就愈大。如果这些国家的需求结构和偏好完全一样,一国可能进出口的商品,也就是另一国可能进出口的商品。
    而国与国之间需求偏好的相似与否,则主要是由各国人均收入水平决定的。人均收入水平越相似的国家,其消费结构与需求偏好就越是接近。产品的相互适应性就越强,贸易机会也就越多,而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则是贸易的潜在障碍。
    林德进一步认为,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品、资本品的需求类型有着紧密的联系。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家,其选择的消费品质量也较低,因为他要让有限的收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发展生产,也只能选择通用的、技术简单的资本设备,这又进一步导致了这些国家消费品的低级化。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其选择的消费品质量与档次较高,而资本设备也更先进、更高级。因此林德认为,即使一个国家拥有比较优势产品,但由于其他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它不同,而对其产品没有需求,这种比较优势的产品也就不能成为贸易产品。
    12.什么是产业内贸易说?
    产业内贸易说(Intra—industry Trade Theory)是美国经济学家格鲁贝尔等人在研究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贸易量增长时,发现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并不是按照赫—俄原理进行,即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是产业内同类产品的相互。因而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产业内同类产品贸易增长特点和原因的理论。
    他们认为,当代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大致可分为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两大类。一般来说,产业内贸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它与产业间贸易内容上有所不同。它是产业内同类产品的相互,而不是产业间非同类产品的。②产业内贸易的产品流向具有双向性。即同一产业内的产品,可以在两国之间相互进出口。③产业内贸易的产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这些产品中既有资本密集型产品,也有劳动密集型产品,既有高技术产品,也有标准技术产品。④产业内贸易商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消费上能够相互替代;二是在生产中需要相近或相似的生产要素投入。
    产业内贸易形成的原因和主要制约因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同类产品的异质性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基础;②规模经济收益递增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原因;③经济发展水平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制约因素。
    13.什么是劳动熟练说?
    劳动熟练说(Skilled Labor Theory)又称人类技能说(Human Skill Theory),最先是由里昂惕夫自己提出的,后来又经美国经济学家基辛加以发展。这一理论利用劳动效率和劳动熟练或技能的差异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里昂惕夫认为,“谜”的产生可能是由于美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其他国家工人高造成的。他认为,美国的工人劳动生产率大约是其他国家的3倍。因此,如果劳动以效率单位衡量,美国就成为劳动要素相对丰富、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因而出口产品的资本密集程度低于进口产品就容易理解了。但该解释并不为大多数人所信服。后来,美国经济学家基辛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将美国企业职工区分为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两大类,并根据此项划分对美国及其他14个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结构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资本较丰富的国家倾向于出口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较缺乏的国家倾向于出口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结论。并认为熟练劳动程度不同是国际贸易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14.什么是人力资本说?
    人力资本说(Human Capital Theory)是美国经济学家凯南等人提出的,他们运用人力投资这一概念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他们认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是不同质的,这种不同质表现在劳动效率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劳动熟练程度决定的,而劳动熟练程度的高低,又取决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教育和其他有关的开支水平,即对智力开发的投资。所以,高劳动效率归根结底是对人力投资的结果。由此可以认为,国际贸易商品生产所需的资本投入应包括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即用于教育、技术培训等方面投入的人力资本)两部分。照此说来,美国由于投入了较多的人力资本,故其出口商品中含有较多的熟练劳动,如果把熟练劳动收入高出非熟练劳动的部分资本化,并同有形资本相加,经过这样的处理之后,美国出口产品的资本密集程度就会高于进口产品的资本密集程度。人力资本说对熟练劳动说起到了一定的补充解释的作用。
    15.什么是技术差距说?
    技术差距说(Theory of Technological Gap)也称技术间隔说,是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的。后经格鲁伯和弗农等人的进一步论证,关于技术领先的国家(技术之所以领先,则是过去对技术投资开发的结果,它可以作为一种资本或独立的生产要素),具有较强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形成或扩大了国际间的技术差距,而有可能暂时享有生产和出口某类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
    由于各国技术投资和技术革新的进展不一致,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始终保持着技术差距。这样就使得技术资源相对丰富的或者在技术发展中处于领先的国家,有可能享有生产和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
    技术差距理论补充了要素禀赋理论,并根据创新活动的连续性使要素禀赋理论动态化。
    16.什么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Theory of Product Life Cycle),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提出的,并由威尔士等人加以发展。它是用来解释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贸易流向变化的理论。弗农将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
    (1)产品创新时期。此时期创新国家的创新企业利用其开发出和新产品垄断国内外市场。
    (2)产品成熟时期。此时期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生产企业数量增加,仿制品增多,创新国家的创新企业面临着原料紧张与国外市场进入的难度增大的压力。为了绕开进口国的种种限制,并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市场,创新国家的创新企业纷纷到国外建立自己的子公司。
    (3)产品标准化时期。此时期技术和产品都已实现标准化,生产者日益增多,竞争更加激烈。产品成本和价格在竞争中的主导作用日益明显。此时生产地点的选择,则主要趋向于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产品生产从发达国家或地区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创新国家的优势不复存在。国内对一些产品的需求开始转向由国外进口。如若创新企业还想保持优势,只能继续进行新产品的发明与创新。
    上述三个不同时期产品的要素密集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产品创新时期,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所以要素的密集性表现为技术密集型;在产品的成熟时期,知识技术的投入减少,管理与资本要素投入增加,要素的密集性表现为资本密集型;在产品标准化时期,产品技术趋于稳定,技术投入更加微乎其微,资本要素投入虽然仍很重要,但非熟练劳动投入大幅增加,产品要素密集性转变为劳动密集型。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时期,使得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在产品处于不同时期具有的比较利益不同,即比较利益从一个拥有大量熟练劳动力的国家转移到一个拥有大量非熟练劳动力的国家。
九论述题
1.试述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分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1)国际分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从国际贸易发展来看,国际分工发展快的时期,国际贸易发展也较快。相反在国际分工发展缓慢的时期,国际贸易也发展较慢或处于停滞的状态。
    (2)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地区分布。国际分工发展过程表明,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据主要地位。
    (3)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国际商品结构与各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变化。二次大战以后的这种变化表现在:正业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超过初级产品所占的比重;发展中国家出口中的工业制成品比重增加,中间产品贸易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
    (4)国际分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利益分配。在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享有国际贸易的大部分利益。
    (5)国际分工发展使世界经济生活不断国际化,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国际分工已成为各国国民经济运转的一个必需条件。在此情况下,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出口依存度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6)国际分工的发展也使贸易方式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2.为什么说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国际分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增长是社会分工形成与发展的前提。一切分工,包括国际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突出表现在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上。迄今为止出现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使生产发展日益超越国界,形成了生产的国际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通过不断地改善工艺技术、劳动过程和生产过程,以及通讯与运输成本的大大降低,使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分工的范围不断扩大,从产业间的国际分工逐渐扩展到产业内部(即同类产品在零部件、和工艺流程上的内部分工)的国际分工。
    (2)各国生产力水平决定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历史是,英国最先完成产业革命,生产力得到巨大的发展,使英国成为了“世界工厂”,在国际分工中居于主导地位。继英国之后,欧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相继完成,生产迅速发展,与英国一道成为国际分工的中心与支配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来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政治上取得独立,努力发展民族经济,生产得到较快的发展。一些新兴的工业化的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它们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正在逐步改善。
    {3)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国际分工的形式、广度和深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国家都加入到国际分工的行列,国际分工已把各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世界性的分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国分工的形式从“垂直型”向“水平型”和“混合型”过渡,出现了多类型、多层次的分工形式。
    (4)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国际分工产品内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工业制成品、高精尖产品不断增多;中间产品、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也出现在国际分工之中。
    3.试述赫—俄要素禀赋说的主要内容。
    要素禀赋说(Factor Endowment Theory)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之为要素比例说,另一部分被称为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
    (1)要素比例说。俄林的要素比例说从分析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开始逐层展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格的绝对差。俄林认为,各国所生产的同样产品的价格绝对差是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当两国间的价格差别大于商品的各项运输费用时,则从价格较低的国家输出商品到价格较高的国家是有利的。
    ②成本的绝对差。俄林认为,价格的国际绝对差来自于商品生产成本的国际绝对差。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的国家之间的差别,主要是生产成本的差别所致。所以,成本的国际绝对差是国际贸易发生的第一个原因。
    ③不同的成本比例。俄林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在两国国内各种商品的成本比例不同。如果两国各种商品的成本比例相同,如一国的两种商品成本都按同一比例低于另一国,则两国间只能发生暂时的贸易关系,直到两国的汇率变化使两国商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完全相同。
    ④生产要素不同的价格比例。俄林认为,之所以各国国内各种商品存在不同的成本比例关系,主要是由于各国国内的生产诸要素的价格比例不同。不同的商品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组合生产出来的。在每一国,商品的成本比例反映了它的生产诸要素的价格比例关系,也就是工资、地租、利息、利润之间的比例关系。由于各国的生产要素价格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成本比例。
    ⑤生产诸要素的供求比例。各国在生产要素的供给方面是不相同的,即各国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种类和质量是不同的。国际贸易就是建立在各个国家各种生产要素的多寡不同和价格的高低不同的基础上的。另外,即使生产诸要素的供给比例是相同的,对这些要素不同的需求也会产生生产诸要素不同的价格比例,从而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基础。
    ⑥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利益。俄林从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出发,分析了成本的国际绝对差,又探讨了不同国家内不同的成本比例,进而探讨了生产诸要素的不同的价格比例,最后分析了生产诸要素的不同的供给和需求比例。
    他认为,在这个链条中,供给比例是最重要的环节,但没有一个单一的环节是国际贸易的最终的基础。各个环节之间的互相依赖的关系决定了每一个国家的价格结构。而各个国家的价格结构决定了它们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比较利益,同时这也就构成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基础。
    (2)要素价格均等化学说
    要素价格均等化学说(Factor—Price Equalization Theory)。俄林在论述了不同国家的不同要素禀赋是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之后,又进一步论述了国际贸易将会导致各国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趋于均等化。即所谓要素价格均等化学说。后来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发展了这个理论。他认为国际要素均等化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是一种必然。鉴于他对赫—俄理论的发展,因此这一理论又称为赫—俄—萨原理(H—O—S原理)。
    按照该理论,虽然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商品的自由流动将会导致这两个国家的工人取得同等的实际工资、资本取得同样的利息、土地取得同等的地租。这是因为两国在实行分工和发生贸易后,各自大量使用本国丰裕要素进行商品生产,从而使这类要素价格日趋上涨;同时,由于各自不断进口本国稀缺要素密集的外国产品,将使本国这类要素价格不断下跌。这样,通过国际贸易导致了两国间的生产要素价格差异的缩小,并使要素价格趋向于均等化。
    俄林认为,要素价格的均等化只是一种趋势,由于众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要素价格最终不可能完全相等。但萨缪尔逊则认为,要素的均等化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是一种必然。他认为,国际贸易会导致各种要素相对价格的完全均等化。因为只要国家间存在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别,国际贸易就会继续下去,直至两国国内各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完全均等化为止,此时意味着两国国内的生产要素相对价格也完全均等化了。他试图通过这一理论说明,国际贸易不仅可以合理配置资源,调整贸易的经济结构,而且还可以“改善”各国收入分配不均,缩小彼此间的经济差距。因此这一理论又称为要素报酬均等化理论。
    4.赫一俄的要素禀赋学说与古典的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有哪些不同?
    古典学派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以俄林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运用在互相依赖的生产结构中的多种生产要素的理论代替了古典学派的单一生产要素的理论。古典学派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是各个国家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且各国劳动生产率都是固定不变的。俄林却在他的要素禀赋中,假定各个国家在生产商品时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一样的,即生产函数相同,因而排除了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是把各国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以及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强度的差异作为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基础。所以,俄林的要素禀赋学说,比起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在分析各国参与分工与贸易的原因方面考虑得更加全面,分析更加深入。
    5.战后国际分工不断深化有哪些主要表现?(也可称战后国际分工发展变化有哪些主要特点?)
    (1)国际分工格局中,工、业国与工业国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二战前,工业制成品生产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才是工业国与工业国间的分工。战后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速进步与发展改变了战前的国际分工格局,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分工逐步发展为以现代化工艺技术为基础的分工。
    (2)各国间工业部门内部分工有逐步增强的趋势。二战前,在工业国家间的分工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各国不同工业部门的分工。二战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原来的生产部门逐步划分为更多更细的部门;在越来越多的生产领域中,以国内市场为界限的生产,已经不能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因此,在一国国内部门之间的分工向部门内部分工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次部门跨越国界,形成国际间的部门内分工。
    (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工业分工在发展,而工业国与农业国、矿业国间的分工在削弱。从国际分工产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殖民主义宗主国主要从事工业制成品的生产,而殖民地、附属国和落后国家则主要从事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农业或矿业的生产。战后由于科技革命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某些工业产品的生产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出现了高精尖工业与一般』:业的分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分工。
    (4)参加国际分工国家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二战前,参加国际分工的国家主要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二战后,随着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统国际分工的时代结束了。为了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现代化,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广泛深入地参加到国际分工中来。
    (5)国际分工的机制发生了显著变化。从国际分工产生到二战以前,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过程的机制,一是殖民统治。二是垄断与资本输出。三是价值规律下的市场自发力量。二战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及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加强,出现了有组织的“协议式”的国际分工,如跨国公司所组织的跨越国界的分工,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国民经济的规划与发展,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参与国际分工。
    (6)国际分工从有形商品生产和贸易的领域向服务部门发展,而且互相结合、渗透的分工在发展。
    (7)国际分工从垂直型向水平型过渡。这是战后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果。
    六、简答题
    1.简述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的关系。
    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其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别价值是国际价值的基础,而国际价值是国别价值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更高级阶段上的转变形式。两者所包含的内容实质都是一样的,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无论是国内价值还是国际价值,都取决于商品本身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多少。但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的不一致,商品的国际价值一般不是国别价值在世界市场上等量的代名词,其在量上与国别价值通常都是有所差别的。国别价值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国际价值则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
    另外,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在表现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商品的国别价值是以该国的货币表示的。而在世界市场上,商品普遍地展开它们的价值。因此商品的国际价格形态是以世界货币表示的。
    2.简述影响国际价值量的一些因素。
    国际价值量首先受国际分工和一国与世界市场联系的广度与深度的影响。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随着地区性对外贸易的发展,已经出现了统一的国际价值。随着广阔的资本世界市场的形成,国际贸易的巨大发展,形成了世界性的国际价值。随着资本的国际化、生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国际价值的形成直接在生产中取得愈来愈重要的地位。随着战后国际分工广度与深度的发展,世界市场日益扩大,使各国的国民价值更多地体现出来。
    其次,国际价值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决定,而这个平均单位又取决于两个因素:  (1)世界上某种商品生产的平均的技术水平; (2)世界上生产该商品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的熟练程度。因此,凡能改变这两者的因素,  (如各国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强度)都会影响国际价值量。此外,由于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在要素流动性上存在着差异,换言之,由于各国国民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一个新的因素——贸易参加国的贸易量也影响着国际价值量。
    3.为什么在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贸易双方均能够获得“比较利益”?
    从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可知同一种商品具有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两种根本不同的价值尺度。商品在国内时,以国别价值作为衡量的尺度;而在国际时,则是以国际价值作为衡量的尺度。这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存在着比较差异,它既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结果,也是国际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商品的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存在“比较差异,在国际贸易中就出现了“比较利益”,因此,在正常的、平等的贸易条件下,国际的双方都能获取贸易利益。
    4.在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贸易双方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比较利益”?
    在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贸易双方可以通过下述方式获取“比较利益”。
    (1)的各国各有一种商品或一类商品的国别价值低于国际价值,即各有一种商品或一类商品占优势,那么,各国生产本国占优势的商品,就可以以较少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换取较多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节约更多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取得互利。
    (2)双方,有一国的两种商品的国别价值都低于国际价值,但程度不同;而另一国的两种商品的国别价值都高于国际价值,但程度也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生产优势最大的产品,另一国生产劣势商品中劣势较小的产品,通过按国际价值进行,双方都可以节约本国的社会必要劳动,从而获利。
     5.为什么在具体的商品时,国际市场价格和国际牛产价格并不总是一致的?
    商品的国际生产价格是商品价格变动的中心。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商品的价值来进行,但这不是说,在每——次商品时,国际市场价格都是和国际生产价格相一致的。这是因为:
    (1)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在起作用,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经常是不平衡的,因而使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国际生产价格。当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国际市场价格会低于国际生产价格,当商品的需求超过供给时,国际市场的价格又会高于国际生产价格。
    (2)价格本身的变动,又会反过来影响供给与需求的变化。使它们逐渐地趋向平衡,从而使国际市场价格接近国际生产价格。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将上涨,许多国家的商品生产者为较高的利润所吸引,就会增加这一商品的生产,这一商品的供给趋于增加,从而阻止国际市场价格的进一步上涨而转为回落。相反,’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引起国际市场价格下落,许多国家的商品生产者因无利可图或利润较少,就会减少这一商品的生产,这一商品的供给于是逐渐减少,从而阻止国际市场价格的进一步下降并转为回升。
    6.简述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相互需求原理,并以此解释国家间商品比价的确定。
    穆勒首先假定:两国所投入的生产成本相同,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有差异。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国家间商品的比价是由两国间的相互需求决定的。按照大卫·李嘉图的 “比较成本学说”进行推论,两国间进行商品的比价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即应介于两国国内比价之间。而在此比价界限范围内应如何来确定具体在哪一个价位点上双方进行,李嘉图并未予以说明。穆勒经研究认为,在由比较成本所决定的国际比价界限内,两国间具体的比率是由两国对彼此商品的需求强度决定的。如果英国对德国生产的B产品的需求强度大于德国对英国生产的A产品的需求强度,则在双方相互需求达到均衡时(即一国输出的产品数量,恰好等于另——国输入产品的数量) 所形成的比价,就更接近于英国国内的比价。相反,如果德国对英国生产的产品A的需求强度超过英国对德国生产的产品B的需求强度,则在双方相互需求达到平衡时所形成的比价,就更接近于德国国内的比价。
    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还说明,由于两国对彼此商品相互需求的强度不一样,由此确定的均衡比价或贸易条件对这两个国家的有利程度也不一样。如果一个国家以它的产品和另一个国家进行,它对另一个国家产品的需求和另一个国家对它的产品需求的数量及需求增加的程度比较,外国对其商品的需求越是超过它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贸易条件就越是对它有利,贸易条件也就越接近外国国内的两种商品的比价,也就是说它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就可以换回更多的外国商品。
    七、论述题
    1.试述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国际商品出现“比较利益”,有利于世界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从商品国际价值的形成可知:同一种商品具有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两种根本不同的价值尺度。商品在国内时,是以国别价值作为衡量尺度的。而在国际时,则是以国际价值作为衡量尺度。这两种不同尺度之间存在着比较差异,它既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也是国际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由于商品的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存在着比较差异,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比较利益”。因此,在正常的、平等的贸易条件下,国际的双方均有可能获利。   
    国际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市场的贸易国家调整本国的产业结构,合理地使用资金,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进行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国际分工重要的调节器。
    价值规律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分工形成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历史上,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廉价的工业晶摧毁了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民族工业,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分工;二战后,随着生产和销售的国际化过程的加强,价值规律又刺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新型分工的形成。同时,价值规律也调节着发达国家间的分工。如发达国家利用各自的长处,相互分工和协作,从事项目巨大的研究与开发,使产业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向各部门内部的分工发展,取得规模经济、节约时间的经济效果。
    此外,价值规律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国家在参与国际分工时,既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虑其利益,也要从微观经济的角度重视其利益,充分考虑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
    (3)价值规律是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
    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除去政治因素,都要考虑其出口商品价格的竞争,经济发达、生产力水平高、商品竞争力强的国家都主张或执行自由贸易政策。一旦其商品竞争力减弱时,它们便转而拥护保护贸易政策。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不发达、商品竞争力弱的国家基本上都拥护执行保护贸易政策。
    (4)价值规律刺激贸易各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成本,改进出口和销售技术。
    2.试述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而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这种竞争包括三个方面,即卖主之间的竞销;买主之间的竞购;买主与卖主之间的竞争。三方面竞争的结果,使一切已知的同一品种和品质相同的商品逐步取得同一的国际市场价格,使得实际市场价格接近国际生产成本。
    而影响供求关系的主要因素有:
    (1)垄断。垄断组织为了争取最大限度利润,采取各种方法控制世界市场价格。①直接的方法:瓜分销售市场、规定国内市场的商品销售额、规定出口份额、减产;降低商品价格,使竞争者破产,然后夺取这些市场并规定这些市场商品的垄断价格;用夺取原料产地的方法垄断原料市场,开采原料并按垄断价格出售原料,获取国家订货,并按垄断价格出售这些订货,以及跨国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②间接的方法:限制商品生产额和出口额,限制开采矿产和妨碍新工厂的建立;在市场上收买“过多”商品并出口“剩余”产品。
    (2)经济周期。商品的价格和市场利润率都随着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
    (3)各国政府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战后,各国采取许多政策措施,如支持价格政策、出口补贴政策、进出口管制政策、外汇政策、税收政策、战略物资收购及抛售政策等,对世界市场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4)商品的质量与包装。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是按质量和包装装潢来论价。
    (5)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付款条件的难易;运输条件的适时;销售季节的赶前和错后;是否名牌;使用的货币;成交数量的多少;客户的爱好;地理位置的远近;广告宣传的效果;服务质量等。
    (6)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战争及投机等。
    五、简答题
    I.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①保护本国市场;②扩大本国产品的国外市场;③优化产业结构;④积累发展资金;⑤维护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⑥其他。
    2.对外贸易政策由哪几部分内容构成?
    各国对外贸易政策一般由下述内容构成。
    (1)总贸易政策。其中包括货物进口与服务获取总政策和货物出口与服务提供总政策。它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的贸易政策。   
    (2)商品和服务贸易政策。根据贸易政策、国内经济结构与市场供求状况针对不同的商品与眼务项目分别制定的政策。
    (3)国别、地区贸易政策。它是根据总政策,同别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别具体制定的政策。
    3.试述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过程。
    (1)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15-17世纪),主要实行的是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2)资本主义竞争时期(18—19世纪)。在此期间英国主要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而美国、德国等相对落后于英国的国家在 19世纪则相继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
    (3)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
    (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70年代中期以前,是贸易自由化时期,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都有贸易自由化的倾向。
    (5)70年代中期-80年代中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盛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6)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园家开始实施管理贸易制度,有些国家也同时实行了战略贸易政策。
    此外,二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多数实行的是保护贸易政策,无论是进口替代还是出口导向贸易政策。
    4.简述李斯特的保护幼稚工业学说的主要内容。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进行批评:①指出“比较成本学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②李斯特还批评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③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认为要想发展生产力必须借助国家力量。通过政府对国家一部分经济活动的扶持或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
    (2)保护的对象和时间:①保护的对象。李斯特认为,并非因为落后就需对所有的行业都加以保护。农业不需要保护;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时,也不需要保护;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遭到国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才需要保护。李斯特还强调,受保护的产业要有发展前途,即受保护的产业应具有潜在的发展优势,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和发展之后,能够成长起来,并能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②保护的时间:最长期限为30年。
    (3)保护的手段: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设备的进口。
    5.保护幼稚工业学说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1)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作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政策。
    (2)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认为国家生产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于国内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力竞争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
    (3)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强调贸易保护是达到发展工业、发展生产力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认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将逐步降低保护,最终走向自由贸易。
    6.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理论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1)自由贸易可以形成相互有利的国际分工。并通过分工与专业化提高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节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扩大国民真实收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条件发展最擅长的生产部门,生产要素会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再通过贸易以较少的花费换回较多的物品,实质上提高了国民的真实收入。
    (3)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自由贸易使得独占或垄断无法实现,企业必须通过开发、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的办法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扩大经济利益。
    (4)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李嘉图认为,社会的发展势必导致工人的名义工资上涨,从而降低利润率,削弱产品的竞争。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维持高水平的资本积累和工业扩张,只有通过国际贸易从外部输入廉价的生活必需品,降低工人名义和实际工资水平。
    7.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特点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在新贸易保护条件下的贸易政策有以下特点:①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即从传统产品、农产品扩展到高精尖的产品。②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战后,发达国家的关税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这并没有缓解发达国家争夺市场的矛盾。特别是在7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发达国家竞相采取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抵消由于关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③贸易保护的重心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战后,随着贸易自由化国际分工的发展,各国经济发展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不断增强,各国为争夺市场而进行的斗争日益激烈,各国政府在加强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的同时,还设法从经济上、组织上和精神奖励上鼓励本国产品的出口。在经济方面,采取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出口补贴、外汇倾销等措施,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在组织方面,发达国家广泛设立各种促进出口的机构,协助本国厂商扩大出口。在精神方面,发达国家制定了各种奖励制度,对扩大出口成绩卓著的厂商给予奖励,以刺激本国商品出口。④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制化。
    (2)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商品流向,降低了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②严重损伤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③发达国家没有获得预期的政策效果,经济增长没能走出低谷。
    8.试述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对外贸易乘数理论是凯恩斯的投资乘数理论在贸易领域的应用。为证明增加新投资对就业和国民收人的好处,凯恩斯提出了投资乘数理论。该理论反映了投资增长和国民收入扩大之间的依赖关系。根据这一理论,对一个部门的追加投资,不仅会引起该部门收入的增加,而且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使其他有关部门获得新的收人,结果,由此增加的国民收入总量会等于原投资增量的若干倍。这个增加的倍数即为投资乘数,它的大小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用公式表示即:   
    国民收入的增量(△Y)=乘数(K)╳投资增量(△I)
    (乘数)K=1/(1-边际消费倾向)
    在投资乘数的基础上,凯恩斯的追随者马克卢普和哈罗德等人引申出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他们认为,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有增加国民收入的作用;一国的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的作用。当商品劳务出口时,从国外得到的货币收入,会使出口产业部门收入增加,消费也增加。它必然引起其他产业部门生产增加,就业增加,收入增加……。如此反复下去,收入的增量将为出口增量的若干倍。当商品和劳务进口时,必然要向国外支付货币,于是收入减少消费随之下降,与储蓄一样,成为国民收入的漏洞。他们得出结论,只有当贸易为出超或国际收支为顺差时,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就业,提高国民收入。此时,国民收入的增量将为贸易顺差增量的若干倍。这就是对外贸易乘数理论。用公式表示即:
    (△Y)=[ △I+(△X一△M)] ╳K
    式中  △Y——国民收入的增量;
    △I——投资增量;
    △X——出口增加额;
    △M——进口增加额;
    K———乘数。
    当△I与K一定时,如果贸易顺差(△X—△M)越大,则国民收入的增量△Y就越大;如果贸易逆差(△X—△M是负数)越大,则△Y就要缩小。因此,一国越是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贸易顺差越大,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大。由此凯恩斯的追随者们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为超保护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9.简述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
    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理论依据。其理论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中心—外围论”和“贸易条件恶化论”。
    中心—外围论。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技术结构体系,但同处一个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经济结构单一,在参与全球的分工与贸易的利益分配中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
    贸易条件恶化论。普雷维什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外围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因而在与中心国家的贸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基于上述分析,普雷维什认为,传统的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只适合用于中心国家之间,而不适应于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之间,外围国家只有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才能摆脱在国际分工与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10.简述战略贸易理论的基本论点。
    战略贸易理论的基本论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布朗德—斯潘塞的“以补贴促进出口”的论点。布朗德—斯潘塞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的,因而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但现实中,不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普遍存在,市场结构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的。在此情况下,厂商产品初始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政府通过对本国厂商生产和出口该产品进行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减税,可以使本国厂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使产品在国内外竞争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未来规模经济的实现,也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利益。
    布朗德—斯潘塞的“以补贴促进出口”的论点,建立了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框架。
    (2)克鲁格曼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论点。克鲁格曼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促进本国的出口。因为保护措施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超过其竞争对手的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其结果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
    也就是说,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一个受到保护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本国国内封闭的市场扩大生产,获取静态规模效益,不断降低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使销售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从而降低产品的总成本。同时,通过差异价格的采用,在国外市场借助于倾销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
    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这里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着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而趋于下降,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生产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便可以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
    (3)“战略支持产业的外部经济效应”论点。所谓外部经济效应在这里是指某一产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产业产生的有利影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往往具有这种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
    “战略支持产业的外部经济效应”论点认为,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由于知识的无偿占有而导致的潜在市场失灵。也就是说一些产业的企业所生产的知识被其他企业无偿占用,但实际上这种知识生产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益并不对该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偏离。在此情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补贴与财政扶持,
  才能保证这些有外部经济效应的企业不丧失投资高技术产业的原动
  力,这对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这一论点还认为,对合适产业提供的战略支持不仅能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在国内外市场的扩张成功,而且该国还能获取该行业作为战略支持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
    总之,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核心是干预对外贸易,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是一国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次优配置的最佳选择。
    11.简述管理贸易并比较其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不同。
    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属于有组织的自由贸易。它是以协调国家经济利益为中心,以政府干预贸易环境为主 ?,以磋商谈判为轴心,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全面于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贸易制度。
    管理贸易不同于自由贸易,管理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夹杂了许多人为干预因素。
    管理贸易也不同于保护贸易,保护贸易只关心本国的经济利益,而管理贸易则是在寻求整体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兼顾贸易伙伴经济利益的同时,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
    12.管理贸易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体制将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管理贸易是战后贸易自由化大趋势下,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而出现的贸易体制。其目的是在自由贸易的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均分贸易利益,促进各方发展。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体制,它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纯粹的自由竞争让位于有组织的自由竞争或不完全的自由竞争。
    (2)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将让位于管理贸易政策。
    (3)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连带性和包容性增强。
    (4)国家的经济实力成为参与国际竞争.参与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主要筹码.
     13.超保护贸易政策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特点。
    超保护贸易政策盛行于第——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这一时期,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国家实现了资本的高度聚集和集中,由此国内市场变得相对狭小,资本对市场的争夺日益激烈,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又使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化,从而使保护贸易获得空前的发展,出现了超保护贸易政策。
    与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相比,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1)保护的范围扩大了。不仅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发达或出现衰落的工业。
    (2)保护的目的改变了。保护的目的不再是培养竞争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3)保护的性质从防御转向进攻。即不再仅仅通过限制进口进行国内市场的保护,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进行进攻性扩张。
    (4)保护的阶级利益从一般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转变为大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
    (5)保护的措施趋向多元化。即不仅通过关税和贸易条约保护国内市场,而且增加了各种各样的奖出限入的关税及非关税措施。
    (6)组成货币集团,瓜分世界市场。1931年,英国放弃了金本位,引起了统一的世界货币体系的瓦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各自组成了排他性的相互独立的货币集团,将国际市场划分为英镑区、美元区等。
    14.战略贸易政策的理论核心是什么?
    战略贸易政策的理论核心是政府通过干预对外贸易,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使一国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次优配置的最佳选择。
    15.简要对战略贸易理论与政策作一评价。
    战略性贸易理论建立在肋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是它们在国际贸易政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背离了自由贸易传统,通过论证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存在的条件下,政府的直接干预可以转移它国利润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干预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依据。
    战略贸易政策在实践中确实可以起到扶持相应产业发展的作用。但战略贸易政策实施是以它国利益的牺牲为代价,因而势必会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而引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抵消战略产业扶持发展的效果。
    六、论述题
    1.试述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是: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而充分条件是:政府必须拥有充分的信息以选定战略产业,确定补贴程度;获得战略支持产业的垄断地位和外部经济的存在;国内相应市场的潜力;战略保护可以设置行业进入壁垒,维护战略产业的垄断地位;贸易对手国不采取报复措施等。
    倘若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出现偏差,都会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带来负面效果。例如,如果信息不完全将会引起政策失误。因为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就会导致政府产业扶持选择不当,有限的资源没有被用于具有潜在优势但未被充分认识的产业,造成资源错置,效率下降。此外,如果贸易对手采取报复措施将会导致两败俱伤。一国采取战略性产业保护贸易政策必然会引起贸易对手国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因为该政策是以牺牲别国利益来提高本国福利的。如果报复被付诸实施,不仅将抵消战略性产业贸易保护政策的功效,转移利润和规模经济无法获得,而且将使两国正常的经贸关系受到损伤,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最终造成两败俱伤。
    总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许多限制条件的,有些条件是客观存在的,而有些条件不一定能够满足。因而战略性贸易政策运用的现实性和有效性就要被大打折扣。
    2.试述管理贸易体制实现的机制和相应的途径。
    (1)通过国际会议对贸易进行意向性的管理。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亚太地区首脑会议等。通过这些国际会议来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贸关系。但国际会议对贸易的管理主要起导向作用,不带有强制性。
    (2)地区贸易集团通过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对地区贸易进行管理。地区经贸集团通过签订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协商、管理和统一成员国贸易行为、促进经贸集团内部货物和服务流动的自由化;对外提高集团谈判能力,争取更好的经贸环境。
    (3)通过多边政府协定的组织对参加方的贸易关系进行管理。二战以后,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各缔约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为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确立了共同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之对缔约方之间的关系的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4)通过具体的商品协定和生产国组织对具体商品产、销、价格进行管理。
    (5)通过标准化对国际贸易行为、商品规格、质量进行管理。
    (6)通过双边政府贸易协定和协议协调和管理双边贸易关系。
    (7)各国政府加强对贸易的宏观干预。①各国通过经贸法规与国际接轨,协调贸易方式与做法;②通过贸易立法约束它国的贸易行为,如美国贸易立法中的超级301条款以公平贸易的名义约束与协调同其他国家的经贸关系。
    六、简答题
    1.简述关税的主要特点。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口商品,其税负是由进出口商先行垫付,而后将其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商品的价格,转嫁给最终用户或消费者承担,因而关税属于间接税。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即纳税人是进出口商,课税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
    (3)关税可以起到调节进出口的作用。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可以采用低税、免税和退税的方式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进口。对于国内不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商品,可制定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非必需品的进口,则制定较高税率,以限制进口或达到禁止进口的目的等。
    (4)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体现着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进出口贸易,影响一国同其他国家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从而影响着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2.海关的职能(任务)是什么?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执行本国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国家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施行不放行、罚款、直至没收和销毁。
    3.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一般商品均不征收出口税。但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保证本国的生产或市场供应,继续对全部或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例如瑞典、挪威对于木材出口征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
    4.征收财政性关税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性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5.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
    6.关贸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有哪些规定?
    (1)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2)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3)“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时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4)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5)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7.反倾销中的“正常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可比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8.洛美协定特惠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西欧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那些没有享有免税待遇的农产品,是西欧共同市场农业政策所包括的农畜产品以及一些西欧共同市场能够生产的温带园艺品。
    (2)西欧共同市场对于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作了特殊安排。对这些产品进口每年给予一定量的免税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要征收关税。
    (3)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积累”制度,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西欧共同市场国家的产品,如这项产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看作为原产国的产品。这项规定使这些国家以这种方式制作与加工的产品,仍享有特惠税的待遇。
    9.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对受惠国或地区的规定。
    (2)对受惠商品范围的规定。
    (3)对受惠商品关税减税幅度的规定。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给惠国规定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三种:免责条款、预定限额和竞争需要标准。
    (5)对原产地的规定。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产自于受惠国或地区,或者规定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后,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0.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惠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秩序。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11.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税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12.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是什么?
    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重要条件。
    1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于补贴与反补贴有哪些规定?
    (1)反补贴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2)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3)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4)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5)在某些例外情况,正如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以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予以立即撤销。
    (6)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口国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
    (7)对初级产品给予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14.名义关税保护率与有效关税保护率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名义关税保护率与有效关税保护率的主要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价格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由于对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而对成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所提供的保护程度。有效保护率不但注意到征收进口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而且也考虑了对成品生产投入物由于征收进口关税而提供的保护和由此能增加的价格部分。
    15.乌拉圭回合中所形成的《反倾销协议》中在确定有关倾销的问题上有何新规定?
    在有关倾销的确定上,新协议进一步限制了使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场合,必要时可更多的使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格。在新协议中正式将低于成本的销售视为倾销。如果进口国主管当局为被指控倾销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有一个持续的期间内虽有大量销售,但是其价格却不能弥补合理期间内的所有成本,则这种低于单位生产成本的价格可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情况下的销售,该价格也不能作为正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用该相似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的第三国的、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或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推算出正常价格。
    在工业损害问题上,新协议采取了累积进口的规定。累积进口是指进口国在确定工业损害时可以同时考虑来自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工业所造成的损害的综合损害影响。这对于那些初始进入市场的出口商的产品和产品出口量不大的出口国或地区来说具有严重的潜在影响,增加了他们的产品被裁定损害的可能性。
    在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程序上,新协议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如在倾销申诉中必须有实质性的证据,否则申诉不能成立;对于损害或损害的威胁,要求有实际的证据表明损害和威胁事实存在。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方面,重申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照顾,在反倾销措施将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时,可考虑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建设性的补救措施。
    同时还明确了某些具体规定。例如,在倾销调查中,若倾销幅度为2%以下,以及来自一国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但若数个这种不足 3%的单个国家的产品,共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16.关税对价格的影响与进出口国国内商品供求的变化存在怎样的关系?
    关税对进出口国商品价格涨落的影响,还由于进出口国的对该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情况的差别有所不同。
    (1)如果进口国的国内供应量较大且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以后,进口的国内价格稍有上升,国内供应就会有较大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程度会较小,而出口国的价格下跌的程度会较大。对于本国不生产的商品征收进口税要比对国内容易增加产量的货物征收进口税,所引起的价格上涨程度更大。
    (2)如出口国的国内供应量较大且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进口国国内价格上涨的程度较大,而出口国的价格下跌的程度较小。
    (3)如果进口国需求量较大且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升的程度较小,而出口国的价格下降程度将较大。
    (4)如果出口国的需求量较大,且弹性较强时,在征收关税后,则出口国的价格下跌程度较小,而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程度较大。
    17.简述关税的保护效应。
    关税的保护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进口竞争品国内生产的影响。一般地,征收进口税将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一部分国内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国内相应商品,使得国内一些在征收进口关税以前无法生存的该产品的生产厂商得以恢复生产,并占有一部分国内市场份额。因而进口关税的征收对进口竞争品的国内生产具有保护、促进、扩大的作用。仅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由于征收进口关税将使一部分资源从有竞争力产业转向低效无竞争力产业,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来扶持国内新兴产业或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妨是一种选择。
    18.简述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特点。
    相对关税壁垒而言,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这些程序和手续通常较为繁琐,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往往难以适应。同时,关税还往往受到协定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较难在税率上作灵活性的调整。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程序比较简单,其实施的手续也比较简便,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之目的。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预先直接地规定进口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达到了关税未能达到的目的。
    (3)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般说来,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公布于众,依法执行。进出口商通常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进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结果,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
    19.简述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
    (1)贷款必须联系出口项目,即贷款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的出口商品。
    (2)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其利差由出口国政府给予补 g乩
    (3)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通常约占买卖合同金额的85%左右,其余10%—15%由进口厂商作为订金,先支付现金。
    (4)出口信贷的发放与信贷担保相结合,以避免或减少信贷风险。
    20.出口信贷有哪些主要种类?
    出口信贷按时间的长短可分为:短期信贷、  (通常指180天以内的信贷,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中期信贷(通常是1—5年信贷)和长期信贷(通常为5-10年甚至更长时期的信贷)。大型成套设备与船舶等出口需长期信贷。
    出口信贷按借贷关系可分为:①卖方信贷,即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即卖方)与银行之间签订。卖方信贷常用于机器设备、船舶等的出口。②买方信贷,即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公共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达到促进商品出口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约束性贷款。
    21.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中,规定了怎样的海关估价方法?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的正式名称为《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中规定了6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根据协议的第一条规定,成交价格 (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即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
    (2)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ldentical Goods)。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又称为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相同商品,根据协议第15条和2款,其定义为“它们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相同的性质、质量和信誉。如表面上具有微小的差别的其他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当发现两个以上的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4)倒扣法。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其倒扣的项目包括代销佣金、销售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倒扣法主要适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商品。
    (5)计算价格法。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又称估算价格,是指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这种方法必须以进口商能否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为条件,否则海关就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估价方法一般适用于买卖双方有业务联系关系的进口商品。
    22.外汇倾销的条件是什么?
    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国内物价上涨的趋势。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差距也随之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是,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上涨总要有一个过程,并不是本国货币一贬值,国内物价立即相应上涨。在一定时期内它总是落后于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因此垄断组织就可以获得外汇倾销的利益。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货币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在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措施,也会起到抵消作用。
    23.简述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种类。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所担保的项目主要可分为两类。
    (1)政治风险项目。例如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使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债权人如已投保,可以给予补偿。这种风险项目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0%。
    (2)经济风险项目。例如进口商或进口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还货款,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如债权人已投保,可给予补偿。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为了扩大出口,有时对某些出口项目的承保金额达到100%。
    24.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对外商品倾销造成的亏损,采取什么补偿办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对外商品倾销有时会使企业利润暂时减少甚至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取以下补偿办法。
    门)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工资等办法榨取高额利润,以补偿出口损失。
    (2)国家提供出口补贴以补偿垄断组织倾销商品时的亏损。
    门)垄断组织在国外市场上进行倾销,打垮国外竞争者,占领国际市场后,再抬高价格,攫取高额利润,弥补过去倾销商品时的损失。
    25.自由贸易区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关税方面的规定:对于允许自由进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免征关税。
    (2)业务活动范围的规定:对于允许进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展览、拆散、分类、分级、修理;改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清洗、整理、加工和制造、销毁、与外国的原材料或所在国的原材料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国国内市场出售。
    (3)禁止和特别限制的规定:许多国家通常对武器、弹药、爆炸晶、毒品和其他危险品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输入或凭特种许可证才能输入;有些国家对少数消费晶的进口要征收高额关税;有些国家对某些生产资料在港内或区内使用规定也应缴纳关税。
    26.出口加工区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出口加工区脱胎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采用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做法,但它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而出口加工区,则以发展出口加32212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
    27.出口加工区有哪些优惠的规定?
    (1)对外资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优惠规定。包括关税的优惠规定;国内税的优惠规定;放宽外资企业投资比率的优惠规定;放宽外汇管制的规定和投资保证的规定等。
    (2)对外国投资者在区内投资设厂的限制规定:包括对项目的规定;对投资的审批的规定;对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规定和对招工及工资的规定等。
    (3)对出口加工区的领导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8.日本保税区可分为哪些主要类型?
    (1)指定保税区(Designated Bonded Area)。指定保税区是为了在港口或国际机场简便、迅速地办理报送手续,为外国货物提供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的场所。指定保税区是经大藏大臣的指定而设置的。在这个区内的土地、仓库与其他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所设立的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指定保税区是公营的。指定保税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外国货物简便和迅速地办理报关手续。因此在该区内储存的商品的期限较短、限制较严,运入的货物不得超过 1个月。
    (2)保税货棚(Bonded shed)。保税货棚是指经海关批准,由私营企业没置的用于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进口货物的场所。在功能上与上述指定保税区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指定保税区是公营的,而保税货棚是私营的。
    (3)保税仓库(Bonded Werehouse)。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是外国货物可以不办理进口手续和连续长时期储存的场所。在保税仓库内储存货物的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还可以延长。
    (4)保税工厂(Bonded Factory)。保税工厂是经海关批准,可以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制造、分类以及检修等保税业务活动的场所。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都可储存货物,但储存在保税工厂中的货物可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外国货物储存在保税工厂的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长。如有一部分外国货物需要在保税工厂以外进行加工制造,事先取得海关的批准和在不妨碍海关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在保税工厂以外进行加工和制造的货物,由保税工厂负责。
    (5)保税陈列场(BondedExhibition)。保税陈列场是经海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用于陈列外国货物进行展览的保税场所。这种保税场所通常设在本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本国企业组织或外国企业组织等直接举办或资助举办的博览会、展览会和样品陈列所中。
    七、论述题
    1.对关税产生的各种效应进行分析。
    (1)关税的价格效应。关税的价格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一般说来,表现为促使价格上涨。价格上涨的程度取决于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该征税商品的供求弹性。
    一般情况下,征收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影响有三种情况:
    ①征收进口关税后,进口商品的价格不变。如果征税国是该种商品国际市场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对该种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势必迫使国外的出口商为保住市场降低商品的出口价格,从而使进口国消费者为该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因进口关税的征收而发生改变。但这是以该商品的出口供应完全无弹性为前提条件的。
    ②征税后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但上涨的幅度取决于该商品需求与供应弹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进口供应与需求皆有弹性,且进口国为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该种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由于征税而上涨将会减少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从而使该商品的出口价格降低,但我们知道该种商品的供应也存在一定的弹性,出口价格的下降也会导致供应的减少,从而致使该商品出口价格的上扬,最终进口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取决于下降与上扬作用的净效果。
    ③征税后进口价格上涨,且幅度等于关税税额。如果征税国不是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且进口需求无弹性,也就是说进口量不受该商品在征税国国内价格水平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进口价格的上涨恰好等于该国对该商品征收关税税额。
    进口国征收关税对该商品国际价格的影响,可以从下列情况分析:
    第一,进口国为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将导致该商品在征税国价格的上涨,进口需求将会减少,从而会极大地影响国际市场对该种商品的需求,即使供应完全弹性,可以通过减少供应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为保住这一重要市场,供应商也会选择适当降低该商品的供应价格的做法,从而使该商品的国际价格水平有所降低。
    第二,进口国不为该商品的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将导致该商品在征税国价格的上涨,进口需求会减少,但它并不能对国际市场的需求量产生多大的影响,如果其他条件不变,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就不会发生变化。
    (2)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贸易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征收进口税在征税国为大国的条件下可以改善征税国的贸易条件。对于关税的贸易效应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①征税国不为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的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在进口需求不为刚性的条件下可能会减少,但它不足以影响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因而征收进口关税不产生贸易条件效应。
    ②征税国为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的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在国内需求不为刚性的条件下,将导致进口需求减少,与此同时国内该产品受到关税的保护,生产也开始扩张,其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征税国进口需求量的减少将极大地影响国际上对该种商品的需求量,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国的贸易条件将向着不利的方向发展,而征税国的贸易条件却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贸易条件改善的程度取决于征税国和出口国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力,以及出口国是否对进口国征收进口税进行报复。征税国的影响力越大,出口国的影响力越小,则征税国征收进口关税对改善贸易条件的作用就越大。反之则相反。但如果出口国对征税国的行为进行报复,那么征税国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改善贸易条件的作用就要具体分析了。
    (3)关税的税收效应。关税的税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税收收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进口征税对一国税收的影响决定于征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增加与由于征税而减少进口,从而减少的税收的净值。
    在征税国的进口需求对该商品总需求构成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如果出口国供应刚性或供应弹性较小,征税国对该种商品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会对该商品的最终含税价格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征税国不会因为征税而减少该种商品的进口,征税最终只会增加该国的税收收入。如果进口需求弹性和出口供应弹性都比较大,对进口征收关税的做法能否增加征税国税收收入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子。在征税国的进口需求对该商品总需求不构成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对进口商品征税只会减少该商品的进口,在增加关税收入的同时,减少了其他相关的税收收入,如一些国内税。
    (4)关税的保护效应。关税的保护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进口竞争品国内生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征收进口税将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一部分国内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国内相应商品,使得国内一些在征收进口关税前无法生存的一些该产品的生产厂商得以恢复生产,并占有一部分国内市场份额。因而进口关税的征收对进口竞争品的国内生产具有保护、促进、扩大的作用。但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由于征收进口税将使一部分资源从有竞争力产业转向低效无竞争力产业,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来扶持国内新兴产业或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妨是一种选择。
    2.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招致众多国家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招致众多国家反倾销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在某些产品的出口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对一些进口中国产品的国家的同行业构成压力。
    (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
    (3)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工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故相同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差很大,易被别国怀疑有倾销行为。
    (4)出口秩序混乱,各出口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国外市场竞相压价,从而构成倾销。
    (5)出口企业面对国外反倾销应诉不力。
    (6)一些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7)少数国家对我国实行不公正的待遇,在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正常价格”时,不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待,而是采用所谓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公平价格的标准。
简答,论述(二)
    五、简答题
    1.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相比贸易条约有何不同?
    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关税措施、非关税等对外贸易的措施相比较,有其不同之处。许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由主权国家和政府以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因而属于国内法范畴。而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贸易条约的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的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的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解决。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和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2.贸易条约与政治条约有什么不同?
    贸易条约和协定是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一种。它主要是用于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它既可以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也可以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既可以在不同国家的政府间签订,也可以在不同国家的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或双方的民间团体之间签订。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条款有哪些?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税收、费用和待遇。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范围。
    4.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有哪些?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条款只适用于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种:①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等加以限制。②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
    5.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有哪些?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一些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1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惠待遇不适用于与之缔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
    (2)关税同盟。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免税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即一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健康、防止动植物病害、衰退、死亡等而制定的法律与规章。在执行的过程中缔约国双方有权对这类商品的输入或输出加以限制或禁止,这种行为不应作为对最惠国待遇的违背。
    (4)沿海贸易和航行。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河内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
    (5)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
    (6)区域性特惠条款。即若干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7)其他例外。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输入和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为例外。
    6.商品综合方案制定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商品综合方案(Integrate Programme for Commodities)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于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这项方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这是为了稳定商品价格和保证正常的生产和供应。国际储存的商品选择标准有以下两条:①这项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的利害关系;②这项商品便于储存。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是综合商品方案的一种国际基金,用来资助这些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为了稳定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进口限制。
    7.贸易协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在协定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在这方面,有的协定的规定比较原则,只对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的增长,表示一种愿望;有的协定具体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货单和贸易额。
    (3)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作价原则是指确定双方交易的货物价格的原则。使用货币是指进出口双方在业务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所使用的货币,有的作具体规定,有的未作具体规定,由双方贸易公司在合同中自行规定。
    (4)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支付和清算办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贸易协定规定采用记账结汇和双边清算办法进行结算;有的规定部分贷款采用记账,部分采用现汇支付的办法;有的规定贷款都用现汇支付。
    在贸易协定中,把支付协定中各种条款都包括在内,这种协定就成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5)优惠关税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订明具体商品的进口优惠关税税率,即两国间通过协商确定一部分具体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其中包括商品税目、商品名称和优惠的税率;另一种是间接地确定适用某种关税税率,即在协定中只规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待遇,这些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具体内容,在协定中并无规定。
    (6)其他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根据需要而定,如商品检验、仲裁、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
    五、简答题
    1.战后经济一体化出现与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1)战后经济重建、恢复和发展是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原因。二战后,除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的国家经济均遭不同的破坏,对于如何重建各国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普遍认为通过经济合作,成立区域经济组织是重振和发展各国经济的重要渠道。1957年西欧六国签署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1960年5月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
    (2)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及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战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生产的社会化。发达国家之间的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劳动力、资本、科技信息进入国际交流,各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社会的依赖性加强。这都从客观上要求各国经济活动趋向于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经济一体化。
    (3)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与发展的需要。二战以后,殖民体系瓦解,原殖民地附属国在政治上纷纷独立,并尽快致力于民族经济的发展。但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物质、技术能力薄弱,资金短缺,狭小的国内市场和较单一的经济结构等问题,缺乏单独建设大型工业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能力。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保持和发展与宗主国关系的同时,努力加强彼此间的经济合作,走一体化的道路。部分发达国家也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便于与自己的竞争对手竞争走上了一体化的道路。
    (4)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等特殊问题。战后,由于美国商品竞争力很强,使欧洲国家出现了美元荒和国际收支困难,通过关税同盟,以共同关税把竞争力极强的美国商品排斥在区域内部市场之外,是促成欧洲经济共同体形成的原因之一。发展中国家由于面对发达国家工业品的强大竞争力和初级产品出口困难等问题,经常陷入国际收支困难。发展中国家一体化运动也与这种压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5)维护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利益的需要。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特征,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体化的经济联合,可以成为政治联合的基础。因此,一些在国际经济、政治斗争中有着共同利益的国家,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一体化集团,来维护他们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
    2.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采取什么方式推进内部自由化进程?
    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采取既有利于区域合作,自己又可以承受的自愿单边行动来推行内部的自由化进程。  
    3.经济一体化有哪几种理论?
    各国经济学家对经济一体化提出了很多理论和学说。主要理论学派有以下几种。
    (1)关税同盟理论。范纳和李普西认为关税同盟形成后可以产生以下静态效应。
    ①贸易创造效应。即在关税同盟形成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关税同盟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便被其他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进口所替代,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扩大了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使本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使贸易量增加。因而贸易创造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使同盟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②贸易转移效应。关税同盟成立后,同盟成员国某产品转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而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并不一定是全球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这样使同盟成员国内部消费支出扩大,使同盟国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③关税同盟成立后需求的增加使各贸易国的贸易量增长,产生贸易扩大效果。   
    ④可以减少行政支出。
    ⑤可以减少走私。
    ⑥可以加强集体谈判的力量。
    在产生静态效应的同时关税同盟还产生一系列动态效果,表现在:一是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二是随着市场的扩大,关税同盟可以获取专业与规模经济效益。三是随着市场扩大与竞争加剧,会吸引成员国厂商增加投资,提高竞争力。四是促进成员国技术进步。五是生产要素在同盟内部的自由移动提高了要素流动性。六是加速各国经济成长。
    (2)大市场理论。西托夫斯基和德纽认为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
    ①通过扩大市场才能获得规模经济、实现技术利益。
    ②依靠因市场的扩大而竞争激烈化的经济条件,达到上述目的。纽德认为,由于市场扩大,机器充分利用、大量生产、专业化、最新的应用、竞争的恢复等使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下降;关税的取消也使价格下降。这一切将导致购买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提高。购买某种商品的人数增加以后又使消费增加和投资增加,如此下去,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才能促进和刺激经济扩张。西托夫斯基认为,市场的产生一向大量生产规模转换一生产成本降低一大众消费增加(市场扩大)一竞争进一步激化。
    (3)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认为成本递减的情况下,如果两国都能生产某两种商品,则双方应当分别将自己生产无优势的商品的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即必须达成互相提供市场的协议,亦即实行协议性国际分工,达成协议的条件是:
    ①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率无多大差别,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等,协议分工商品在哪个国家都能生产。
    ②协议分工商品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产品。
    ③无论哪个国家生产某商品的利益无多大差异。
    (4)综合发展战略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不限于市场的统一,主张经济的相互依存发展必须以生产领域为基础,强调有效的政府干预。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以集体自力更生的手段和按照新秩序逐渐变革世界经济的要素。发展中国家在制订一体化政策时要进行综合考虑,既要考虑政治因素,又要考虑经济因素。
  4.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什么?
  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①扩大市场是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②市场扩大带来的竞争加剧将促成规模经济的实现。
  5.综合发展战略理论的原则是什么?
  综合发展战略理论的原则是:①经济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它不限于市场的统一,也不必在一切情况下都追求尽可能高级的其他的一体化。②两极分化是伴随着一体化的一种特征,只能通过强有力的共同机构和政治意志制定系统的政策来规避它。③鉴于私营部门在发展中国家——体化进程中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有效的政府干预对于经济一体化的成功是重要的。④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是集体自力更生的手段和按照新秩序逐渐变革世界经济的要素。
  6.APEC在一体化的进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一体化进程中严格遵循开放、灵活、渐进的原则。开放原则是坚持非歧视原则,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成果原则上适用于外部非成员国。灵活性原则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具体部门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作出灵活、有序的安排。渐进的原则意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与投资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成员国应有时间和机会逐步调整自己的政策以适应不断开放的需要。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大阪议程》要求和成员同时启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进程,并可自行对进程的速度予以控制。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采取既有利于区域合作,自己又可以承受的自愿单边行动来推进内部的自由化进程。
  7.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采取何种运作方式?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方式不同于其他的封闭性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它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推进内部的自由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举措的出台,都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各国最高领导人协商一致采取承诺的方式完成的,而无需签署任何协议,并且速度及成效都极为显著。
    六、论述题
    1.试述关税同盟理论。
    对关税同盟理论研究较多的西方学者有范纳、李普西,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1)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关税同盟形成后具有以下静态效应。
    ①贸易创造效应。它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关税同盟成立以后,在比较优势基础上使生产更加专业化。这样,关税同盟某个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将被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的进口所取代。其结果,使资源使用效率提高,扩大了生产利益;同时,使本国该项产品消费开支减少,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会使贸易量增加,贸易创造效果使关税同盟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②贸易转移效应。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同盟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产品;关税同盟成立以后,关税同盟国该项产品转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但如果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不是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则进口成本较前增加。消费开支扩大,使同盟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就是所谓的贸易转移效果。
    ③贸易扩大效应。贸易扩大效应是从需求方面形成的概念,而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则是从生产方面形成的概念。关税同盟无论是在贸易创造效应还是在贸易转移效应下,都能产生贸易扩大的效应。在这个意义上,关税同盟经常可以促进贸易扩大,增加经济福利。
    ④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行政支出。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彼此之间废除关税,故可以减少用于征收关税的行政支出。
    ⑤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走私。关税同盟建立后,商品可以在关税同盟的内部各国自由流动,清除了产品走私的根源。它不仅可以减少查禁走私的费用支出,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
    ⑥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加强集体谈判的力量。关税同盟建立后,经济力量增强,统一对外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这有利于关税同盟贸易地位的提高和贸易条件改善。
    (2)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关税同盟动态效应主要是分析、考虑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就业、产出、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的影响,又称为次级效果。
    ①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西托夫斯基认为,关税同盟建立后,促进商品流通,可以加强竞争,打破孤立,经济福利因此可以提高。但是,有人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消除贸易壁垒,市场扩大,容易获取生产的规模经济,反而容易产生独占,而使经济福利下降。
    ②获取规模经济。关税同盟成立后,成员国成为一体,自由市场可以扩大,因而可以获取专业化与规模经济和利益。巴拉萨认为形成关税同盟可以使生产厂商获得重大的内部与外部规模经济和利益。但金德伯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原成员国厂商的原有的生产规模已经很大,关税同盟建立后生产规模再扩大不一定更为有利,因为生产规模太大,效率反而会下降。
    ③刺激投资。关税同盟建立后,随着市场的扩大,风险与不稳定性降低,会吸引成员国厂商增加投资,以改进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关税同盟成立后,成员国之间关税完全免除,对外统一关税。其结果,会吸引关税同盟外的国家到同盟内设立避免关税工厂,以求获得豁免关税的利益。
    ④促进技术进步。关税同盟建立后,市场扩大,竞争加强,投资增加,生产规模扩大等因素,均使得生产厂商愈愿意投资于研究和开发,导致技术不断革新。
    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关税同盟建立后,市场趋于统一,生产要素可以在各成员国间自由移动,因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促进要素的合理配置,降低要素闲置的可能性。
    ⑥加速经济成长。如果以上各有利之点均能成立,则关税建立后,成员国的经济必然会加速成长。
    2.试述大市场理论。
    共同市场与关税同盟有所不同,它比同盟又进了一步。共同市场的目的就是消除贸易保护主义,把被保护主义分割的每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统一成为一个大市场,通过大市场内的激烈竞争,实现专业化、大批量生产等方面的利益。提出大市场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西托夫斯基(T.Scitovsky)和德纽 (J.P.Dniau)。
    大市场理论的核心是:①扩大市场是获得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②市场扩大带来的竞争加剧将促成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
    德纽认为,由于大市场化,机器的充分利用、大量生产、专业化、最新技术的应用、竞争的恢复,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使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下降,再加上取消关税也可能使价格下降一部分。这一切都将导致购买力的增加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某种商品的人数增加之后,又可能使这种消费增加和投资进一步增加。这样一来,经济就会开始其滚雪球式的扩张。消费的扩大引起投资的增加,增加的投资又导致价格下降、工资提高、购买力的全面提高……。因而,只有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才能促进和刺激经济扩张。
    西托夫斯基则以另一种方式论述欧洲共同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即西欧有一个“小市场与保守的企业家态度的恶性循环”。就是说,西欧(与美国相比)陷入了高利润率、低资本周转率、高价格的矛盾。由于人们交往于狭窄的市场,竞争不激烈、市场停滞和阻止新企业的建立等等原因,使高利润长期处于平稳停滞状态。因为价格高昂,耐用消费品普及率很低,不能进行大量生产。因此,西欧陷入高利润率、高价格、市场狭窄、低资本周转率这种恶性循环之中。能够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途径就是共同市场或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激烈竞争。竞争激化,价格下降,就会迫使企业家把过去旧式小规模生产停止下来,转向大规模生产。同时,随着消费者实际收入的增加,过去只供高收入阶层消费的高档商品将被多数人消费。其结果是市场扩大一向大规模生产转换(以及其他的合理化)一生产成本下降一大众消费的增加(市场的扩大)一竞争进一步激化。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积极扩张的良性循环。
    许多人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的动力即是来自于这种内部市场的扩大。事实上,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是唯一的途径。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所言,共同市场内部协议分工也是实现规模经济的一个途径。
    3.试述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日本学者小岛清在考察经济共同体内部分工的理论基础以后,提出了国际分工的新的理论依据,即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他认为,以前的国际经济学所讲的只是在成本递增下通过比较优势形成国际分工,而对成本递减或成本不变的情况没有论及。但事实证明成本递减是一种普遍的情况,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市场化来实现规模经济,这实际上也就是成本长期递减问题。
    协议分工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两个(或多数)国家的资本劳动禀赋比率差别不大、工业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同,协议性分工的对象商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竞争的各国之间分工和贸易,既是关税同盟理论的贸易创造效果的目标,也是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的目标。而在要素禀赋比例和发展阶段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由于某个国家可能由于比较成本差距很大而陷入单方面的完全专业化,比较优势理论仍起主导作用,因而无建立协议性的国际分工的必要。
    (2)作为协议性分工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3)不论在哪个国家生产协议性分工的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
上述条件表明,经济一体化更容易在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而不是在工业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即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同时也表明,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可以进行协议性分工的商品范畴的范围较广,因而利益也较大。另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相互类似、相互接近的地区,容易达成协议,并且容易保证相互需求的均衡增长。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2.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什么?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所标明的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3.简述关贸总协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总协定的主持下,经过了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某些协议。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
    (2)总协定及其达成的协议形成了一整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总协定的成员国制订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依据。
    (3)总协定及其达成的协议,是成员国特别是发达资本国家之间暂时妥协的产物。这些协议对于暂时缓和或推迟它们之间在贸易上的某些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长期以来,总协定主要是维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壮大和纷纷加入总协定之后,总协定的成员国的成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通过谈判,总协定增加了某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对于维护发展中成员国的自身利益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4.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的原文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个条款,另附若干附件和一份暂时适用议定书。其体现着如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原则是总协定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主要是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国内税和有关事项。
    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多边互惠的,但这项条款对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特惠关税等不适用。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措施。
    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原则是各缔约国在双边基础上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表协议,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多边基础上实施。关税减让表达成的“固定”(Consolidated)的税率,任何缔约国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改变。
    但是总协定对此又有一些灵活规定。如果有关产品进口剧增,使缔约国的同类产品遭到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进口国可与有关的缔约国重新谈判,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即可修改或撤销其原来的关税减让。同时总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果上述“固定”税率不利于它们的国际收支平衡时,可在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原则适用。但是这是暂时的,如有滥用,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总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和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的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是考虑到这些禁令一时难以奏效,因此又规定了一些例外,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①为了稳定农产晶市场;②为了改善国际收支;③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为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总协定对出口贴补作了某些限制。例如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各缔约国不应再直接或间接给予使这种产品的输出售价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市场出卖时的可比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贴补”。同时还规定:“缔约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行贴补”。如出口贴补对另一个缔约国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该国可以征收反贴补税。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总协定规定,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缔约国一方经全体缔约方的批准,可免除总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同时还规定,当某一产品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该进口国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采用临时性的紧急行动,实行数量限制或中断关税减让,这就是总协定的保障条款。但采取这项保障措施行动,必须遵守三个条件:①实施保障行动之前,应与有关缔约国磋商;②如磋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允许进口国单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也允许出口国(即供应国)采取对等的报复措施;③采取保障措施要在无歧视基础上适用于所有从缔约国进口的同类产品。
    (6)磋商调解原则。为了维护缔约国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
    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保护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在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下,1965年在原总协定条款中,增加了第四部分,包括第36、37和38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经济发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和特殊优惠待遇,后又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一项授权条款的规定,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税等安排确定了法律基础。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缔约国的所有政策法规原则上都应提前公布,具有透明度,使缔约方有一定时间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有关法规真正符合总协定的规定。但总协定不要求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5.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主要享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
    (1)主要权利:①享受其他缔约国给予本国出口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好处;②享受缔约国取消或减少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好处;③可利用总协定规定,采取豁免与紧急行动的权利;④可利用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缔约国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⑤可以获得其他缔约国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⑥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
    (2)主要义务:①根据总协定规定,给予其他缔约国的最惠国待遇,并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给予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义务;②承担关税减让或承担从缔约国增加进口的义务;③根据总协定的规定,禁止使用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④根据实际情况,谅解其他缔约国采用豁免与紧急行动,实施保障措施;⑤如发生贸易争端,应按总协定的磋商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解决争端;⑥按总协定规定向缔约国提供有关本国的对外贸易统计和对外政策和措施等资料;⑦ 交纳会费。
    6.什么是选择性保障条款?
    选择性保障条款(Selective Safeguards Clause)是指缔约国的某种出口产品数量剧增,对另一缔约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如经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单独对这种产品实行进口数量限制。
    7.简述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1)总协定第十八条关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某一特定工业可以实行关税保护,为了国际收支目的,可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数量限制。
    (2)总协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发展的第36—38条规定。这部分共计三条,作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规定,主要有:
    ①非互惠原则:发达的缔约国对发展中的缔约国在谈判中所承诺的减免关税与撤除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②发达国家应尽量承担降低与撤除贸易壁垒等义务的规定。
    ③授权条款:这是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一项决定,规定缔约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不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也无须得到总协定批准。授权范围有:第一,普遍优惠制;第二,多边贸易谈判制所达成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议;第三,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第四,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8.关贸总协定共经历了哪几轮多边贸易谈判?
    在总协定主持下,从1947年到1979年完成了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正式发起了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第一轮谈判是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二轮谈判是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的。33个国家参加谈判,共达成双边协议147项,使应征关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轮谈判有39个国家参加,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尔基举行。通过谈判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第四轮谈判是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由于美国国会对其政府授权有限,影响了这一轮谈判的规模,只有28·卜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甲f。
    第五轮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1年·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称为“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20%,涉及商品4400多项。
    第六轮谈判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称为“肯尼迪回合”。共有54个国家参加,使工业品进口税率平均下降 35%,涉及商品3万多项,影响400亿美元的进口额。这次谈判还第一次进行了非关税壁垒削减的谈判,通过了第一个《国际反倾销法》。
    第七轮谈判是1973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因此,这次谈判称为“东京回合”,后来谈判改在日内瓦进行,到1979年 11月结束。这次参加谈判的成员有99个,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届参加谈判的国家。其中有29个是非总协定正式成员国或临时加入总协定谈判的国家。这些非正式成员在同其他参加谈判的国家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签署和加入某些协议。谈判取得了有效成果。
    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首都埃斯特角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这次谈判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完成。于1994年4月15 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举行会议,由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草签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由此正式宣布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建立,1996年总协定失效,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附件所替代。
    9.“东京回合”谈判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
  这次谈判的主要成果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税进一步下降。根据协议从1980年1月1日起8年之内,全部商品的关税平均下降约33%。减税的范围从工业品扩大至部分农产品。此外,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以“敏感性”为理由继续排除在减税范围之外。
    (2)这次谈判的重心在于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削减。谈判达成多项协议包括:①《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此协议也称《海关估价准则》;② 《关于解释和应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又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③《实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又称《反倾销守则》;④《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⑤《政府采购协议》;⑥《技术贸易壁垒协议》;⑦《关于民用航空机械贸易协议》;⑧《国际奶制品协议》等。
    10.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有哪些主要特点?
    总的来说,历次多边贸易谈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历次多边贸易谈判都是在美国的策动下进行的。美国策划签订总协定后一再倡议在总协定主持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前五次的谈判是在美国展延了《互惠贸易法》之后倡议举行的。1962年美国通过了《扩大贸易法》,又倡议举行第六次的所谓“肯尼迪回合”谈判。第七次“东京回合”谈判也是在美国尼克松总统的倡议下举行的,因此它也曾称为“尼克松回合”。紧接着美国通过了《1974年贸易法》,并根据这项法案参加谈判。80年代初,美国竭力倡导举行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迫使其他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特别是农产品市场和服务贸易市场。
    (2)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长期以来,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以传统的贸易谈判特别是关税谈判为主。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在“东京回合”的谈判中,谈判之重点已从过去降低关税转向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谈判上来,有关的协议也在总协定的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扩大了协议的内容和范围,在深度上也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在1986年9月正式发起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突破总协定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的格局,首次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进行谈判,并把长期未解决的纺织品贸易、农产品贸易、保障条款和争端解决等问题列入谈判的议事日程。
    (3)发达国家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受益者。虽然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的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优惠待遇,但实际上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谈判的重点总是置于发达国家感兴趣的商品范围,总之,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往往多占便宜,而发展中国家获利较:,?。
    1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 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指出了其宗旨和目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
    1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什么?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为: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6)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1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如下。
    (1)贸易自由化原则。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人。贸易自由化的原则是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所设定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考虑到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里的贸易自由化其含义可以解释为:①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贸易自由化。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③允许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低于发达国家。④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鼓励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⑤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使成员方开放,由此营造一个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环境。
    (2)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条款体现的,它要求缔约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
    (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继续坚持以关税作为货物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外,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具体表现在:①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的使用。如长期背离关税保护的纺织品贸易将通过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的使用,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②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货物贸易之外的领域,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人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采取数量限制的办法限制服务总量。
    (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成员国通过约束关税减让水平为世界货物贸易提供一个稳定的、可以预见的基础;通过承诺义务、开放服务市场、稳定服务贸易的发展;通过约束和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使用,减少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为了使贸易活动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竞争,WTO协议条款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反倾销、反出口补贴,防止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于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则通过一定的过渡期给予最终解决;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所引发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也通过有关协定措施的实施予以纠正。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则在“东京回合”有了解决的方案.但WTO协议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扩展到服务领域,包括地方一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的采购市场。   
    (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曾通过增加条款的第四部分和授权条款确立了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WTO继承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原则,具体表现在:①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在农产品关税削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必须使关税降低36%,发展中国家则是在10年内使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免除降税义务。②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禁止使用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时间可长达10年之久。③规定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实行技术援助,以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义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发达国家要在技术获得、销售渠道、信息提供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并主动向发展中国家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
    (7)区域性贸易安排。WTO继承并发展了总协定对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有关规定,首先确定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经贸集团对成员国间、世界经贸发展的贡献;其次把经贸集团贸易自由化的范围从货物扩展到货物贸易以外的领域;再次重申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
    (8)透明度原则。关贸总协定要求WTO成员国贸易政策措施的充分透明。乌拉圭回合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
    (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WTO继承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考虑到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及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国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或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14.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根据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有关人员具有以下的地位:①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②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③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④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五、论述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哪些积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可以说已经把它的触角延伸到世界经济和每一个角落。从参加成员上看,除原有的关贸总协定成员外,目前一些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正在申请和谈判加入;从管辖内容上看,已从国际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领域;从法律地位上看,它已成为国际法人,从决策和实施上已加强了一致性,这势必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趋势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特别是发达国家有较充分的意愿使之有效实施,将可能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世界经济贸易的增长。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关税进一步下降,非关税壁垒将会有所削减。据估计,在最初的10年内,国际商品贸易每年将增长2000-3700亿美元,全球生产产值将增加6万亿美元。
    (2)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加速发展。随着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自由化的加强,国际投资增长将继续快于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仍继续高于国际商品贸易增长速度。
    (3)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的全球化将进一步发展。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加入该组织,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各种法律的管辖,这势必增加市场准人,促进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和互为市场的发展,提高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的融合度,从而有利于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的全球化的进展。
    (4)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贸易竞争将更趋激烈。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向多层次发展,各国之间,特别是贸易大国之间的竞争将趋于尖锐化。服务贸易和高科技领域将成为竞争的热点。竞争压力将迫使各国加速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加强科研与发展能力。
    (5)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将继续扩大。“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生效和执行,将为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开辟更广阔的空间。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将更为活跃,并进一步渗透到世界各地、各领域,成为推动世界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推进货物、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媒体。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国内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
    从总体上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有利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扩大中国对外开放,有利于中国经济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国际经贸环境改善,促进我国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统一大业,有利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性和世界性,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五、简答题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什么特点?它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区别是什么?衡量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三个特点:①当事人的国际性;②买卖标的物为货物;③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它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区别在于它是否具有国际性。对于国际性,人们通常采取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种:①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②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该方式简单易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③以行为等其他形式表示。行为包括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为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合同的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本条款主要反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交易的对象——一般指货物,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
    (3)数量。数量是对货物的计量,它是确定标的的重要依据。
    (4)质量。质量是表示标的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总和。
    (5)价款或者报酬。它是指合同的买方对合同的卖方履行合同、交付货物所应支付的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价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它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按地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
    (7)违约责任。它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订立合同时,为有可能产生的争议制定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4.交易磋商有哪些环节?
一般地说,交易磋商有邀请发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则是达成交易、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5.什么叫邀请发盘?它是否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过程?
邀请发盘(又称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邀请发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寻交易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邀请发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邀请发盘则是必不可少的。
    6.什么叫发盘?一项有效的发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后者提出的,习惯上称为递盘(Bid)。
    构成一项发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②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人应该表明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③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按照《公约》的解释, “十分确定”是指要在发盘中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明确”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7.从法律上讲,一项发盘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8.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则该发盘失效。②受盘人作出还盘。③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④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⑤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⑥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9.什么叫还盘(Counter offer)?还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还盘又称还价。当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根据还盘所表述的内容,还盘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①如果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则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②如果还盘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则该还盘就构成了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这一新的发盘使还盘人和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
    10.什么叫接受(AccePtance)?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哪些条件?
接受,在法律上又称为承诺,它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根据《公约》的解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的。由其他人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②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或者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③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而且接受应该是五条件的。④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11.简述发盘有效期的意义。
发盘通常都会有明确的有效期。它一方面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在有效期内承担法律义务,即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另一方面,发盘人用有效期来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作出的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
    12.什么叫“迟到的接受”?简述《公约》对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迟到的接受”是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无法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手中。
    “迟到的接受”在原则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只能被视为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有时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迟到的接受仍然有效: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迟到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迟到的接受并非受盘人的过失,而是传递方面造成的失误,那么,这种迟到的接受仍具有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并说明他的接受已经失效。
    以上说明,迟到的接受是否有效,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发盘人手中。
    13.接受能否撤回?
《公约》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书在接受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即撤回的通知只要与接受的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发盘人,就可以将接受撤回。
    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包括约首、本文和约尾三个部分。
    约首部分,是合同的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本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约尾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15.什么是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公约》的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六、论述题
    1.论述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任何强制、威胁、暴力、诈骗手段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法律效力的。
    (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委托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法人要通过所授权的代理人签约。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货物买卖必须是互为有偿的。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的规定),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在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利益和义务,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与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虽然“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其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但各国法律都对“契约自由”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一般是要求其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善良风俗和不违反公共秩序。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世界各国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公约》在原则上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评述各种类型的书面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均无特定的限制。通常使用的书面合同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正式合同。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要求解释清楚、经济责任明确,并对双方制定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合同签订的手续要完备。
    (2)确认书。它比正式合同简单。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其中、—方寄给对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件。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协议。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双方签署了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规定的“协议”或“协议书”,则该协议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有时,协议是主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可以是初步性协议,也可以是原则性协议。
    (4)备忘录。指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把已经达成理解与谅解及一致意见的内容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以后交易与合作的依据。由于备忘录不具有最终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成立的性质,所以,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意向书。是买卖双方把对交易的设想、意愿、初步商定的条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以后谈判的参考与依据。由于它只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意愿表示,而不是最后商定签署的契约,因此,它不属于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案例分析题
  七、案例分析
  1.某年,英国的北方航空公司欲向加拿大丹尼斯仪表公司出售一架水陆两用飞机。6月25日,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以下电报:“确认售与你方一架格拉象德飞机,……如接受我方条件,请汇 50凹英镑。”
    加拿大的买方复电如下:“今确认收到你方电报,我方欲购买格拉象德飞机一架,、条件可以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O英镑……请确认并发货。”
    然而,卖方在收到电报后没有回电,却以较高的价格把飞机卖给了第三者。丹尼斯仪表公司于是起诉。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盘与接受是否构成合同关系。请运用所学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淡谈你的看法。
    1.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个有效的发盘一经有效地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北方航空公司发出的电报可以被视为一个发盘,而丹尼斯公司发出的回电则可以被视为一个接受的通知。
    在以上案例中,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公约》判定,卖方发出的发盘是一个有效的发盘,因为它具备发盘有效的三个条件。
    (1)它是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在该案例中,这个特定的人就是加拿大的丹尼斯公司。
    (2)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地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思。在该案例中,北方航空公司在其发盘中声明,“如接受我方条件,请汇5阗0英镑。”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如果对方汇来5000英镑,发盘人就将接受,并且按照其发盘所承诺的内容采取行为。清楚地表明了其订约的意思。
    (3)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在发盘中,卖方提到了“我方条件”,显然在电报被省略的内容中,发盘人还提到了其他的主要交易条件,可以说内容是十分确定的。所以,总的来说,发盘人所发出的是一封有效的发盘信。
    同样,根据《公约》的解释,丹尼斯公司的作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①接受是由受盘人,即丹尼斯公司作出的。②丹尼斯公司在接受时采取了书面的声明方式。③在回电中,丹尼斯公司接受了发盘中的所有条件,并按发盘的规定采取了行动。④接受的通知迅速地到达了发盘人的手里。而且发盘人并未对到达的时间提出相反的意见。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两家公司相互之间的电报联系已经形成了它们之间的有效的合同关系,电报的内容应对其发出者构成法律约束,要求他们都要执行电报的内容。根据案例,北方航空公司应该按照其在发盘中所承诺的行为,向丹尼斯公司出口飞机。
             2.我国某外贸公司A于6月17日向英国一商务公司B就小麦的出口发出一项发盘,报盘用快信的方式发出。在该发盘中,除了交易的其他条款外,A公司还加了一项“该发盘到本月底复到我方有效,望早日答复。”
    B公司在20日收到了该报盘,经过与市场上的其他供应商价格比较之后,发现该报盘所报价格合理,可以接受。于是在22日采用同样的邮寄方式寄出了一封接受通知,表示完全接受发盘条件。如果按照正常的邮寄速度,这封接受的信函应该在一周内到达我国,但由于邮局在分捡过程中的失误,致使该信在7月3日才到达A 公司。这个接受显然超过了有效期。
    如果你是A公司负责该业务的业务员,根据你所学的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样处理这项迟到的接受?
  2.首先从性质上,我们应该认清,B公司的接受是一项迟到的接受。我们应该援引《公约》中关于迟到的接受的有关规定。
    根据案例,B公司接受迟到的原因不是由于其自身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工作疏忽所造成的。在《公约》中规定:如果载有预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案例中的B公司的迟到的接受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处理这种接受时,其主动权是掌握在发盘人手里的。
    作为处理这件事情的业务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处理措施:①如果该发盘对我方仍然是有利的,继续执行它会给我公司带来收益,那么就应该马上通知对方,它的接受虽然迟到了,但仍然有效,我方将履行发盘内容。②如果在接受迟到的这段时间内国际市场的行情发生了变化,原发盘的条款在某些方面对我公司不利,我公司不能按原发盘执行订单,那么,就应该及时通知对方,由于其接受过期,我方不能接受原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特别提醒的是,拒绝一定要采取声明的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切不可对迟到的接受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盘人的沉默行为是一种默认,即表明发盘人接受了该迟到的接受,将受到发盘条款的约束。
    所以,根据《公约》,即使发盘人掌握了迟到的接受的处置权,但也应及时把处置结果用声明的方式通知受盘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3.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 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①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②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③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3.(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得予撤销。
    (3)如果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具体措施有: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确系报错,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
    六、简答题
    1.    在《2000通则》中所规定的E组有哪些术语?它有什么特点?
在《2000通则》中所规定的术语只有一个,即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采用这种术语时,卖方的基本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最终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出境和入境的手续及有关费用。
    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交货条件。按这一交货条件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同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它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其国内,它不承担任何涉及货物出入境、对外运输、对外保险等事宜。所以,EXW术语是13个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的一个。
    2.    试比较F组的三种术语有哪些异同点。
F组中所包括的三种术语主要有FCA(货交承运人)、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归纳起来,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在于:卖方都要负责按时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买方指派的运输工具;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从交货地点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运输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这三组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FCA即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port of shipnl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即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2)交货地点各不相同:在FCA条件下,卖方的义务是在指定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处置之下;FAS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的船边——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约定的装运港买方指派船只的船边;FOB术语中,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船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
    (3)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点各不相同:在FCA术语中,当卖方把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后,货物的风险也就此转移给买方,而且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当风险转移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FAS条件下,卖方的风险在指定的船边转移给买方,其后,办理清关的手续和费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也都由买方承担。在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卖方在负责办理完出口清关的手续后,后续有关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3.    《2000通则》包含了多少个术语?他们是怎么分类的?
最新的《通则》包含了13个术语。并且根据每个术语的开头字母把它们分为四个组,它们分别是:
    E组   KXW
    F组    FAC    FAS    FOB
    C组  CFR  CIF  CFr  CIP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4.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
    (1)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它解释了13种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中包含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2)1941年由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它包括了6种贸易术语,分别为Ex Point of Origion (产地交货)、FOB(在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上交货)、FAS(在指定地点的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该《通则》主要适用于北美和拉美的一些国家。
    (3)1932年由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买卖合同而制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它共包括21条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5.    C组的四种贸易术语有何共性和区别?
C组的贸易术语包括CFR、CIF、CPT和CIP。它们的共性在于,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按时在出口国的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风险于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卖方承担的责任并未相应转移。风险转移后,卖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 (港)的运输责任和费用,就是说,风险划分的界限和责任费用划分的界限是相分离的,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这四种术语中,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也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责任和费用的划分方面,二者不同。CFR条件下,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并支付运费,但不负责海运保险。CIF条件下,卖方除了承担以上责任和费用外,还要负责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CPT和CIP的交货条件不同于CFR和CIF。它们都是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也就此转移给买方。二者的区别在于,CPT条件下,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将货物自交货地点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运费。而采用CIP术语,卖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和费用外,还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6.    按照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要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在按照FOB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②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包括: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③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7.    按照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要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在CIF术语条件下,卖方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①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⑤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买方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
    8.    CIF和DES术语有哪些区别?
CIF术语是指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DES术语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两种术语在价格构成上有相似之处,然而在以下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1)交货地点:CIF是在装运港交货,而DES的交货地点却在目的港。
    (2)风险划分界限:CIF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却以目
的港船上为界。
    (3)交货方式:CIF是一种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凭单交货,而 DES却是实际交货。
    (4)卖方的义务: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并要负责办理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并要提交合格的运输和保险单据;而如果采用 DES成交,卖方必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至于卖方是否办理保险,则由卖方自由选择,它并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9.    三个常用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个常用术语是指FOB、CIF和CFR。这三个常用术语的相同点主要有:①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②风险转移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舷。③三个术语都只适用于水运。
    这三种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由于卖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各不相同,它们所决定的价格构成不同。其中,CIF术语决定的价格最高,FOB术语决定的价格最低。
    10.    简述FOB术语产生变形的原因以及各种变形的含义。
根据《2000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卖方要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其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经常因为装船费用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为了使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责任明确,于是往往在术语的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这样就产生了该术语的变形。它们主要有如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装船费用按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它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它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它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注意:FOB的变形只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承担问题,它们并不改变FOB的性质。
    11.    简述CFR术语产生变形的原因以及各种变形的含义。
CFR术语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后,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但货物,尤其是大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卖双方往往容易在卸货费的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就产生了CFR术语的几种变形。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泊船费和码头费。
    (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它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值得说明的是,CFR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CFR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等内容。
    12.    影响商品价格差异的因素除了贸易术语以外,还有哪些因素?
影响商品价格差异的最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除此以外,还有以下因素:①商品的质量和档次;②运输距离;③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④季节性需求的变化;⑤成交数量;⑥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消费者的喜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制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都应该把它们考虑在内。
    13.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哪些不同的作价方法?各有什么利弊?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即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地规定具体的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不过,由于国际市场行情的多变性,价格涨落不定。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它还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   
    (2)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它包括暂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具体价格待定等形式。它具有变通性,当行情剧烈变动,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宜采用;但这种价格形式会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也许会因为价格无法统一而使合同无法执行。
    14.    合同中的单价应包括哪几部分?试举例说明。
合同中的单价应包括四个部分,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例如:每公吨CIF伦敦350美元。
    15.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什么?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16.    比较CIF Ex Ship’s Hold与DES术语。
C1F术语的意思为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支付。CIF Ex Ship’s Hold是指在CIF术语条件下,卖方在装运港舱底交货,买方负责在目的港卸货,并承担卸货费;DES术语的意思是卖方在目的港船边交货。
    两个术语相比较,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卖方租船,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
    同时,两个术语也有很大差异:
    (1)风险划分点不同:CIF Ex Ship’s Hold只规定了卸货费问题,并没有改变原术语的风险划分点,CIF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DES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目的港的船上。
    (2)交货方式不同:CIF Ex Ship’s Hold属于象征性交货,不要求实际到货;DES术语要求卖方实际到货。
    (3)术语性质不同:CIF Ex Ship’s Hold属于装运合同;而DES属于到货合同。
    (4)卖方所承担的运费、保险费责任不同:CIF Ex Ship’s Hold术语中,卖方支付的是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对于所产生的意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ES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运费、保险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17.    试比较CIP与CIF术语的异同点。
首先,CIP与CIF这两个术语存在很多相同点,主要表现在:①术语的性质相同:都是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均为象征性交货。②运输途中的风险都是由买方承担。③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基本相同:都是由卖方安排运输、办理保险,并支付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④两者的价格构成相同:都是由成本、运费和保险费这三部分组成。
    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①运输方式不同:根据CIP术语,卖方可以采用包括水上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CIF术语只适合采用水上运输。②运输中所使用的单据不同:CIP术语使用的是多式联运单据;而CIF术语使用的是海洋运输提单。③风险的划分点略有不同:CIF术语的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CIP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在第一承运人,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完成交货任务。④运费构成不同: CIF术语的运费只包括海洋运费,而CIP术语的运费则要取决于卖方所采取的运输方式。⑤运输的效果不同:CIF术语实现的是“港一港”的运输,而CIP 实现的是“站一站”或“门一门”的运输。
    18.    卖方按CFR条件成交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CFR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作为卖方要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这是因为在CFR条件下,办理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不是由卖方、而是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有可能漏保。有些国家在货物买卖法中规定,在CFR条件下,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保险,致使买方未办理保险,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此说,按照CFR条件成交,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具有重要意义。
    19.    非固定价格有哪些种类?
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它大体上包括下列几种。
    (1)暂定价格。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具体的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2)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部分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其余的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进行作价。
    (3)具体价格待定。这种订价方法又可分为两种做法: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
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20.    《2000通则》在对术语的规定上作了哪些实质性的修改?
在《90通则》的基础上,《2000通则》作了以下实质性的修改:①在FAS与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②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21.    简述CPT与FCA贸易术语的相同处。
两者的相同点为:①交货地点均为货交承运人;②风险的划分均为自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③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报关均由卖方负责并支付其费用;④均需提交商业发票。
    22.    就出口商而言,在什么情况下以FOB成交较好?在什么情况下以CFR或C1F成交较好?
对出口商来说,从理论上说,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较好。这是因为出口商租船订舱时可获得运费回扣,而且船货衔接也较为容易。另外,有一些地区有其特殊的贸易习惯,如向南美出口通常按CIF成交。
    通常情况下,对于出口商来说,利用FOB术语是非常危险的。因为FOB术语由买方租船,有时会出现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货的现象。所以,如果出口大宗商品,一般不可采用此术语。但有时,为了扩大出口,满足买方需要,也可在可靠的前提下使用FOB术语。
    23.    按CIF London条件成交,买方是否要在伦敦交货?
虽然我们一般将CIF称为到岸价,但千万不要将此误解为卖方应该在目的港交货,并承担至目的港的所有费用。其理由是:①CIF术语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②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只负担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③CIF条件,卖方虽然负责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但并不负担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费用。
    可见,按照CIF London条件成交,卖方是在双方约定的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伦敦交货。
    七、论述题
1. 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性质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经过国际组织编纂和解释的、受到国际组织或某些地区普遍接受并被普遍采用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规则。这些惯例明确地规定了在每个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2)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所适用的合同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对合同产生了强制性。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对所采用惯例的术语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应用该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促进外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说明,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发生了争议,引用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4: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第二部分)

八、案例分析
  1.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根据《通则》对CIF术语的解释,把CIF当做“到岸价”是错误的。因为:①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②按 CIF术语成交,卖方只负担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③采用CIF条件,卖方虽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它只承担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并非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费用。④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了全套合理的单据,不论货物是否能实际到达买方手中,卖方都可以有充足的理由获取足额货款。
    根据以上解释,首先,我们应改变CIF就是“到岸价”的思想,并且向对方说明: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至于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应该由买方负责;在CIF术语中,卖方所投的保险是替买方做的,如果出现保险内的损失,买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本案例中,我方公司用CIF术语成交,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在装运港完成了交货任务,并支付了运费及保险费,取得了全套单据,根据《通则》的解释,已经完成了全部任务,我们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并不承担责任。但为了以后业务的继续,在本案例中,卖方可以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做好损失的调查及索赔工作,还可以应买方的要求,替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我们对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及结果不承担责任。
    八、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成交出口货物。我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了全套合理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了风暴,产生了部分货物损失,且风暴延误了到货期。国外买方认为,在CIF术语下,是由卖方投的保险,所以,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而且我方部分业务员也认为,CIF是“到岸价”,我方应该负责。希望你运用所学的《200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的分析。
    2.根据《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FOB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所以在这个术语中,租船订舱是买方的基本责任之一。
    在以上的案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派来装货船,是买方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所以买方应该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负责。在该案例中,卖方采取的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
    但同时,卖方还应该保留索赔的权利,其索赔的内容可以包括再出售所产生的差价和其他的一切额外费用支出。
     2.有一个FOB交货合同,我某公司出售10吨鲜荔枝,总值 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船来接货。后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船,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对方船来。于是卖方不得不于6月8日把这批货卖给另一新买主,报价1万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六、简答题
1.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标的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②必须是合法的。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2.在买卖合同中制定明确的品名的重要意义是什么?规定品名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正式发货之前一般只能凭借商品的名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商品的名称,是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①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②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避免误解。③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④不在品名条款中列入不必要的或做不到的描述性的词句。
    3.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卖方所交的、不符合合同有关品质规定的货物,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根据违约的程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4.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4.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成交。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买卖。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其中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牌号和产地名称等成交。
    5.品质增减价条款的规定方法有哪几种?
    5.根据我国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下列三种规定方法: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以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②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定范围者,即予扣价;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予增价。③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
    6.试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6.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按照《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7.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8.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有哪几种计量单位?
    8.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六种: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
    9.在按重量买卖时,有哪几种计量的方法?
    9.按重量买卖时,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计量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除去包装后的商品本身的重量。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公量是指商品按国际公认的回潮率计算的重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sht)。对于某些有固定规格的商品,只需要每件的规格和重量一致,就可从其件数推算出商品的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包装物料的重量所表示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10.简述溢短装条款中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10.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具体规定增减幅度:这种做法,就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它可以有两种订法:一是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二是在规定上述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
    (2)在合同数量前加上“大约、约、近似、左右”等字眼,来说明合同的数量有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
    11.溢短装的选择权应该由谁掌握?
    11.由谁掌握溢短装的选择权,一般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故一般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也可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12.在出口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可否多装或少装?
    12.在未规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但如果是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而且信用证规定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则根据该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 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如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所以,如欲多装或少装5%的货物,必须符合上述情况,否则不行。
    13.出口商品包装应符合哪些要求?
    13.出口商品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外汇的要求。
    14.简述运输包装的作用。
    14.运输包装,又称为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最大限度地避免运输途中各种外界条件对商品可能产生的影响;方便检验、计数和分拨;符合经济原则,有利于节省舱容、运费和包装费用。
    15.什么叫销售包装?它有什么作用?
    15.销售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主要作用,除具备保护商品外,更强调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及促进销售的功能。
    16.采用中性包装有什么意义?
    16.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用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也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17.什么是定牌生产?定牌生产有哪些做法?
    17.定牌生产是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在我国,如果外商定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接受定牌生产。定牌生产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
    (2)在定牌生产的商标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牌号,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在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同时,在其商标或牌号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18.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哪些内容?
    18.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唛头包括: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③目的地;④件号。
    19.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哪些规定方法?
    19.在国际贸易中,商检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又叫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即以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品质和重量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以货到目的港卸船后所获得的品质和重量为最后依据。
    (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以出口国的检验证明为议付货款的单据;在目的港进行复验,如果货物出现与合同不符而且责任在卖方,买方可以使用复验证明作为索赔依据。
    20.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20.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①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②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③办理对外贸易公正鉴定。
    21.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21.商检证书的作用主要有:①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②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③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④作为海关放行的有效证件。
22.如何确定商品检验的标准?   
22.商品检验的标准很多。商品检验,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对于进口商品的检验,如果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检验标准。对于出口商品的检验,首先也是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但当合同中无约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则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按部标准;无部标准则按企业标准。
23.如何计算商品包装的重量?   
23.商品包装的重量又称皮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有以下几种计算皮重的做法:①实际皮重:是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②平均皮重:是指从整批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称出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其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③习惯皮重:是指一些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即习惯上公认的皮重。④约定皮重:即指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商品的包装重量。
七、论述题分析在进出口合同中,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品质条款。
    1.在进出口合同中,要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来制定不同的品质条款。我们应该在乎等互利的原则下,以便于合同履行为目的,制定出合理的品质条款。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要遵循行业习惯选用表示品质的方法;凡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的品质,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这样,可以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要防止把品质的指标订得过于繁琐,顾此失彼,难以兼顾,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确定品质条款时,既要考虑国外客户的具体要求,又要考虑我国生产的实际情况,恰如其分地确定商品的品质。如果品质定得过高,把不可能达到或者很难达到的指标列为品质条件,则势必会给生产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如果品质的指标定得过低,则会影响成交商品的售价、销路及商品的声誉,甚至降低出口商品的信誉,使对方产生疑虑而不敢成交。
    (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采用笼统含糊的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也不宜把品质条件定得过死,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
  八、案例分析
1.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CIF合同,甲方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方。合同规定“每箱装24罐x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 200克,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1倍,但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买方有这种权利吗?为什么?
  1.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按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交货,买方应该有这种权利。因为: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品质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例中,采用了规格这种方法表示品质,违反规格交货,就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力拒收货物。除非买方宽容,主动放弃其权利。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容忍对方的违约行为,所以可以拒收货物。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对规格的要求,是为了将来进口品能够适销对路,而卖方违反规格交货,使买方的营销计划不能实现,从而破坏了买方的商业目标。从这一点上说,买方也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2.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2.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申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六、简答题
    1.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1.班轮运输的特点包括: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到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2.试说明班轮运费有哪些征收标准?
    2.班轮运费是指班轮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实际重量计收运费,称之为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计收,称之为尺码吨,运价表中用“M”表示。
    (3)按重量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标准,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按商品价格计收,称之为从价运费,运表内用“AV”表示。
    (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一般只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体积也是固定不变的货物,才按每箱、每捆或每件等特定的运费额计收。
    (6)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议定,这种方法通常用在承运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运量大、货价较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运输。
    3.什么是租船运输?它与班轮运输有哪些不同?
    3.租船运输又称为不定船期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又一种船舶营运方式。
    它与班轮运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和停靠港口,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
    4.定程租船运送货物时,船方收取装卸费的办法有哪几种?
    4.在定程租船情况下,租金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由船租双方约定,一般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规定:①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I. O.)或船方不负担装卸、理舱与平舱费(F.I.O.S.T.),采用此法的较为普遍。②船方负担装卸费(Liner Terms)。③船方只负担装货费,不负担卸货费(P.O.)。④船方只负担卸货费,不负担装货费(P.I.)。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哪些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②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③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④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⑤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6.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它的产生和使用有什么意义?
    6.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
    国际多式联运,使货物运输实现了“门到门”的运输,它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并提高了货运质量。
    7.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
    7.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装运时间一般被固定在某一段时间内。使用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普遍采用。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产品被定做,难以被转售;或对方国家外汇管制较严;或用于信用较差的客户。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容易产生贸易纠纷,不宜采用。
    8.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哪些规定方法?
    8.在海运进出口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
    (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并列明具体名称。
    (2)有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
    (3)在磋商交易时,如果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的规定办法。这种规定有两种常用方式:一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列明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二是从某一航区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中国北方主要港口。
    9.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9.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它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1)日或连续日。从装货或卸货开始,到装卸货结束,整个经过的日数。这种规定对租船人很不利。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指在好的天气情况下,以累计24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这种规定对租船人有利,而对船方不利。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如果期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工作,则被扣除在外。我国一般采用此种规定。
    10.什么是OCP条款?在使用该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0.“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  “内陆地区”是指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洛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
    OCP运输条款是针对美国的货物运输的一个特殊条款。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出口上不仅可以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中,采用该运输条款,对买卖双方均为有利。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②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③提单—亡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11.提单具有哪些性质与作用7    .
    11.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者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也就是说,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12.什么叫记名提单?什么叫不记名提单?这两种提单的使用情况如何?
    12.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具体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流通,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在目的港承运人交货时,只凭单,不凭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使用。
    13.过期提单有哪两种形式?各会产生什么后果?
    13.关于过期提单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由于在近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只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卖方就可以交单并取得货款;另一种过期提单是指卖方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的提单,这属于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根据有关规定,银行有权拒收这样的过期单据。
    14.什么叫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有何规定?
    14.凡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叫分批装运。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在不同时间将不同港口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则不能算作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15.什么叫转船?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会出现有关转船的条款?
    15.在国际贸易中,如成交的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船运输的,称为转船运输。货物中途转船,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买方对其进口的货物一般不愿转船;但有时有些零星件杂货如果要被运往没有直达船舶的港口,或虽有直达船而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的港口,卖方为了便利装运,则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允许转船”的条款。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船。为了明确责任,交易双方商定合同时,应就是否同意转船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6.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16.航空运单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但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进行转让和抵押。航空运单也是供海关查验放行的一项基本单据。
    17.什么叫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同联运提单有何区
  别?
    17.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的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同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如下。
    (1)多式联运单据使用的范围较联运提单为广。联运提单限于在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而多式联运单据,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
    (2)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而联运提单,则由承运人、船长、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
    (3)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即不论货物在哪种运输方式下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都要对托运货物的人付赔偿责任;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往往要在提单中申明只对第一程运输所发生货物损害负责。
    七、论述题
    在合同中应如何制定明确、合理的装运期?有什么意义?
    在合同中正确、明确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合同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有密切的关系。
    装运期,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在制定装运期时,适宜采用明确、具体的规定方法,一般是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避免规定在特定日期上,同时也要避免使用不能确定的笼统的规定方法,尽量避免使用“立即装运、尽快装运” 等词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在规定装运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从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装运期,有利于按期装运和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2)注意所规定的装运期限应当适度。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3)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装运期与信用证的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4)规定装运期时,还应考虑装运港条件和特殊情况。
    八、案例分析
    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伦敦。船公司已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1)5箱欠交;
    (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
    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于船方货托运人责任?为什么?
  在以上案例中,承运人应对头两种情况负责,因为:在提单上写明所交货物为100箱,同时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也就是说明,货物的短少和包装破损,都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所以,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但对第三种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货物表面状况未发生变化,只能表明箱内的货物在发货人交货时就已存在短缺。收货人应该追究发货人的责任。
    六、简答题
1.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几类风险?他们之间有何区别?
    1.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有两类,一类是海上风险,其中包括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另一类是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其中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2.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包括哪几种情况?
实际全损包括以下几种: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③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3.什么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获得怎样的赔偿?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五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4.构成共同海损需具备哪些条件?
    4.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②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③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④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哪些险别?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所包含的险别有:①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②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6.海上货物保险实行“仓至仓”条款,试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即使货物还未到达买方仓库,保险公司的责任也告终止。  ·    ,
    6.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该实行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提前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后期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人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2)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物品需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当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前被分配或分派,则从分配行为开始,保险责任终止。
    7.试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说明保险公司具有哪些除外责任?
    7.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8.根据我国海运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什么义务?
    8.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规定如下。①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②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③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④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必要单证。
    9.保险单证有哪些性质和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有哪些类型的保险单证?
    9.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同时,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常用保险单证有:①保险单;②保险凭证。
    10.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保险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10.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
    11.什么是保险加成率?
    11.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保险人所投的保险金额通常是在货物总价值的基础上加10%,所加的百分率被称为保险加成率,它是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在具体的业务中,在买方要求、保险公司同意的条件下,这个比例是可以改变的。
    12.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有什么区别?
     12.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②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13.简述平安险与水渍险的区别。
    1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平安险是承保范围最小的一个险别。水渍险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14.我国进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怎样办理?
    14.如果货物出口是按FOB或CFR条件,则货物的保险要由外商办理,我方无保险责任。
  按CIF条件出口的货物,我方应按约定条件办理保险。由于国际货运保险是按仓至仓条款承保,故我方应在出口货物从装运地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进口货物的投保与出口不同,由于进口有货量大,批次多,品种复杂,运输方式较灵活等特点,为了简化手续,加速货运,我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投保手续按该项合同规定办理。
  七、案例分析题
  1.一货轮在航行中由于偏航而触礁,船身前部一侧被撞坏漏水,个别舱中部分货主的货物遭水浸而受损,为排除危难,使船体上浮而得以修理,船长下令排水,抛弃部分重货并发出呼救。问:所有各项损失和费用开支各属什么性质?
  1.该案例中的损失均属于海损。船据和货损属于单独海损;抛货及呼救费属于共同海损。这两种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致使在船舱中有1000箱货物被烧毁。后大火迅速蔓延到机舱,威胁到船的整体安全。这时,船长当机立断,决定浇水灭火。后来,火虽然被扑灭,但也造成了另有600箱货物被水浇坏。而且由于当时火势太猛,造成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只得决定雇佣拖船将货轮拖到就近的港口修理。问:在这次火灾中共有哪些费用和损失?各属什么性质?
    2.该案例的损失均属于海损。在这个案例中,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000箱货物被烧造成的损失、600箱被水浇坏的货物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雇佣拖船的费用、修理费等。
    在这些损失和费用中,1000箱货损、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属于单独海损;600箱货损、拖船的费用及船只修理费则属于共同海损。
    3.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①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②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③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④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
    3.在本案例中,  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
    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
    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4.有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货物落海,其中5件货物全部损失,而另3件货物由于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试问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几件?为什么?
     4.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件货物。因为,平安险条款对于装船、卸船、转运时由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
五、简答题
1. 根据有关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①应载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一定金额。④付款期限和地点。⑤受票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⑥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⑦出票日期和地点。⑧出票人签字。
2. 什么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2.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③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④指定日期付款。
3.汇票有哪些当事人?
    3.汇票的当事人主要有:
    (1)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银行。
    (2)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此外,当汇票进行转让时,还有背书人、受让人及持票人。
4.汇票的背书行为有什么作用?
    4.汇票在国际市场上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力的一种法定手续。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背书以后,汇票的收款权力才能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5.汇票与本票有什么区别?
    5.汇票与本票的区别主要有:①汇票是支付命令;本票是一种支付承诺。②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③汇票的主债务人是付款人或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④远期汇票要办承兑手续;而远期本票,则无须经过承兑。
    6.将下列外贸术语英文缩写和中文名称用直线连接起来:
    T/T   电汇
    D/D   票汇
    M/T   信汇
    COD    交货付现
    CWO    随订单付现
    O/A   赊销
   L/C  信用证
    7.汇付可以分为哪几种?
    7.汇付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人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人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8.汇付方式的当事人有几个?其相互关系怎样?
    8.汇付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其相互关系是:①进口人与出口人。他们是买卖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关系;②进口人与进口地银行。他们是银行业务关系;③进口地银行与出口地银行。他们是银行之间的往来汇兑关系;④出口地银行与出口人。他们是银行业务关系。
    9.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什么?
    9.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10.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哪些?
    10.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
    (2)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
    (4)付款人:通常是指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另外,在买卖合同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另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指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理,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11.托收的支付方式对于买方和卖方各有哪些利弊?
    11.对于买方来说,托收方式所使用的手续费较低,而且自己掌握了付款的主动权。买方可以经过权衡,然后再决定是否付款,或何时付款:当该货物适合市场需要时(比如对于数量的溢短装),就及时付款;当货物没有盈利的预期时,有些进口商宁可日后缴纳违约金,也拒绝付款。
    对于卖方来说,托收使卖方掌握了交货的主动权,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代收行交单或不交单,并委托代收行为其处理货物;但由于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是否能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所以卖方承担着被买方拒付的风险,尤其是使用承兑交单时风险更大。
    12.凭单据付现金(CAD)与付款交单(D/P)的支付方式有什么不同?
    12.两者的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支付的前提不同。采用凭单据付现金的方式是,卖方交单是付款的前提,也就是说,先交单据,然后才能拿到货款;而采用付款交单,卖方交单是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即买方在获得货款后,才交出单据。
    (2)交单的途径不同。采用凭单据付现金的方式,一般由买卖双方当面交单,大多在装运港凭单付现金;而采用D/P时,则通过银行托收。
    13.D/P at9 0days after sight和D/A at 90days after siSht有何区别?各有何风险?
    13.D/P90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承兑日后90天到付款期时再付清货款,那时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D/A90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
    两种方式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尚在出口人控制之下,出口方掌握着控制货物的主动权;而后者,因为货权单据早巳被进口人取走,如遭拒付,则使出口人钱货两空。由此可见,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14.为什么信用证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会被广泛使用?
    14.第一,信用证付款方式把本由进口人承担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使用了银行信用。其作用是,保证出口人能安全迅速收到货款,进口方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第二,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得到了很快发展及广泛应用。
    15.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各有哪些职责?
    15.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六个。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人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16.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包括哪些最基本环节?
    16.从一般原理来分析,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最基本环节。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缴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7.信用证有哪些主要内容?
    17.信用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5)特殊要求与指示。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批具体业务的需要,作出不同规定。
    (6)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包括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责任的文句,以及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文句等。   
    18.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怎样?
    18.首先,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进口人在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时,往往会向其提及所涉及到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证行所开出的信用证要包括合同的内容,而且信用证内容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其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一旦开立,它就成为一个自足文件,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个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即使是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19.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有哪几种?
    19.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收款,开证行见票先行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远期信用证可分为下列几种。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假远期信用证。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只是表面上的远期,实际上仍为即期付款。
    20.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20.两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关于即期付款的条款,而真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真远期信用证要等到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21.什么样的信用证可以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何责任?
    21.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受益人无权自行转让。通知行也无权加列“转让”字样。因此,只有标有“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才能进行转让。   
    信用证转让后,并不等于原买卖合同也被转让。当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所交货物有问题,或单证不相符时,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原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2.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如何赚取差额?
    22.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23.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对背信用证?
    23.通常是在中间商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赚取价格差额,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的情况下,均可使用对背信用证。
    24.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有何区别?
    24。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两者同时存在;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仍是同一个信用证。
    (2)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证的申请人、开证银行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进行转让,要以原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准许为前提。
    (3)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不同的银行分别保证付款,即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得到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不能得到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是由同一开证行保证付款,即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受让人)与第一受益人属于同等地位,均可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对背信用证如经通知行开立,其地位即改变为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改变了原通知行的地位与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如经通知行办理转让,即成为转让行,但也不因信用证的转让而改变该行的地位或增加其责任。
    25.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何不同?
    25.两者的不同之处如下。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才给予付款。
    26.什么是信用证的交单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有何规定?
    26.信用证的交单期,通常是指规定装运日期或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若干天交银行议付、承兑或付款的期限。如信用证内未载明交单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最迟应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的第21天交单。作出此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出口人延误交单,使提单到达进口地过迟,给进口人造成提货与转销的困难。
    27.如何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
    27.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就是信用证的到期日,它是指银行承担议付、承兑或付款责任的期限。所有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和一个付款交单地点。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某信用证的到期日恰逢议付银行的法定节假日,则该有效期可以J顷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8.什么是银行保函?它有哪些主要的当事人?

    28.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保证书的保证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主要有以下几个当事人。
    (1)委托人。又称申请人,即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在投标保证书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证书下,如果是出口保证书,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果是进口保证书,则是指付款人;在还款保证书下,一般为预付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即收到保证书并凭以索偿的一·方,是委托人的相对方。
    (3)保证人。也称担保人,即保证书的开证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情况下向受益人开具保证书。银行保函的保证人一般为银行。
    29.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有哪些区别?
    29.两者的区别如下。
    (1)所引用的规则和惯例解释不同。备用信用证属于信用证的一种,它的解释要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保函,是一种特殊担保文件,它的解释要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
    (2)两者的性质不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一旦开立出来,就不受合同限制;而银行保函必须以合同的执行为基础,它与合同是不可分的。
    (3)使用的地区不同。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个类型,只要买卖双方认可,它可以在任何交易中使用;而在美国和日本等国,银行保函是不允许使用的。
    30.什么是分期付款?什么是延期付款?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30.分期付款是指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的付款方式。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的方式。
    这两种付款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1)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2)采用分期付款时,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被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除合同另有规定,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采用分期付款,属于即期交货,所签合同性质为即期合同,故进口人没有利用出口人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属于赊销性质,实际上是进口人利用了出口人的资金,所以进口人需支付利息。
    31.在一笔业务中,信用证与汇付、信用证与托收这两种方式如何结合使用?
    31.在一笔业务中,如果采用信者证与汇付相结合,通常是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比如,出口初级产品时经常规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同样,在一笔业务中,如果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表明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支付。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在信用证上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利安全收汇。
    六、论述题
    1.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经常会产生付款期晚于到货期的现象,使买方不能及时提货,从而很有可能错过商机。如果你从事业务的过程中产生了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在解决问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有时货物先于付款期到达目的港,如果买方能马上提货,就会占据市场的主动权;反之,如果买方被动地等待付款期的到来,往往会错过商机,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任何一个贸易伙伴所不愿意看见的。所以,大家会共同商议,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通过长期的贸易实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往往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第—·种方法:买方在付款期到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买方所付的款项一般会少于汇票金额,因为要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即买方可以享受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这种做法提前占压了买方的资金,只适合用于当买方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如果买方能提前付款,这种做法对买卖双方都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种方法:也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是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
    使用这种做法,代收行借出单据以后,如果汇票到期时收不回货款,那么代收行就将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当单据被代收行做主借出以后,代收行就成为第一付款人,出口人可以获得更安全的银行信用;而进口人也可以及时取得单据。
    第三种方法:有时代收行的借单行为是受出口人的授权而采取的,也就是所谓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P)乙买方在承兑了汇票以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凭卖方的授权从代收行提前取单据,提货并出售,等汇票到期时再前来付款。由于借单行为是受卖方授权的,因此,卖方将自己承担买方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而与银行无关。
    采用这种方法,将使卖方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付款交单成了实质上的承兑交单。容易给出口人造成财货两空的损失。所以使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2.试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2.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替买方作出的保证付款的承诺。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它就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据此约定,只要出口人所交付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征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所以,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的“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七、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1.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2.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days付款,并通过它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问,日方为什么提出此项要求?
    2.日方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3.有一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5月31日,装运期为4—5月份。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于5月4日将全部货物装船,并取得了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当受益人于5月30日凭各项单据向银行议付时,议付银行却以单据日期不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吗?为什么?
    3.在本案例中,银行有权拒付。业务员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了发货任务,并取得了全套合理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及时去银行议付,肯定能拿到足额的货款。但是该业务员并没有马上去银行,而是在5月30日(取得单据后的第26天)前去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有权拒收超过提单出单日后21天以后的单据。而在本案中,5月30日提交的提单超过了21天,成了过期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拒收。
    4.假设从欧洲地区开来一张信用证,规定在出口地——中国交单日期为2001年1月17日,而这一天恰逢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按规定,银行有3天的法定节假日。问这张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可以顺延吗?为什么?
    4.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指出口方到议付行交单议付的最后日期。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解释,如果交单日恰逢当地的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以“过期”为借口而拒绝接受单据。
    五、简答题
    1.根据违约的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由哪些?
    1.根据违约的性质,争议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①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故意不履约。②当事人一方的过失、疏忽或业务生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③签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致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2.简述合同中索赔条款的类型及其运用。
    2.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类型:一是异议与索赔条款,二是违约金(即罚金)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多用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而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的商品交易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订违约金条款。
    3.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合同中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基本上有如下几项:①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②索赔期限:即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有效期限。③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4.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
    4.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①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 x天起算。②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 x天起算。③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后或用户所在地后x x天起算。④货物经检验后x x天起算。
    5.简述罚金的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
    5.罚金的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二是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此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6.不可抗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不可抗力应该是:①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②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③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7.不可抗力事故是怎样产生的?其法律后果如何?
    7.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通常有两种,即由自然力量引起的和由社会力量引起的。
    所谓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而言。这种影响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履行,免付赔偿责任;二是适当变更合同义务,如延期或分期履行合同或替代履行等。
    8.不可抗力事故与商业上的风险有何区别?
    8.不可抗力事故一般是由于自然力量、政府行动和社会异常现象所造成的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来说出现的概率较小,不容易被人们预见和控制,在交易活动中是买卖双方洽谈的一项内容。但在交易中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其出现的概率较高,是经营活动中买卖双方必须权衡的要件,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很多经营者利益的来源。因此,商业风险不能被列为一项不可抗力。
    9.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9.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如下内容:①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②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③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10.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10.在进出口业务中,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将引起何种法律后果,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为避免事故发生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当事人任意夸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11.简述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时应注意的事项。
    11.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处理时,应弄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

    12.规定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方法有哪些?
    12.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
    (1)概括式规定。规定较为笼统,对内容和范围未作具体说明。以引起解释上的争议,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可能出现遗漏,也不宜采用。
    (3)综合式规定。在列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再加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这种规定方法周到而灵活,易采用。
    13.简要说明调解方式及其特点。
    13.调解是指由第三者出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采取说服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该方式的运用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一方当事人或调解人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一般是按照一定的调解程序规则进行;如经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须由仲裁机构作出调解书。
    14.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
    14.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含在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同,但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15.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15.仲裁协议的作用有: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③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16.简述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16.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仲裁地点。决定所适用法律不同。②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③仲裁程序。根据所选用机构不同而使用不同程序规则。④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的裁决往往是终局的,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⑤仲裁费用的负担。
六、论述题
1.试分析调解与仲裁有何异同点。
    1.调解是指当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通过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解决。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如下。
    (1)两者均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两者都有第三者出面按照一定的程序代为解决争议。
    (3)解决争议的方式较之诉讼具有程序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省时省力的特点。
    两者又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下。
    (1)当事人行为的任意性不同。在调解方式下,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调解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中途退出或中止调解,调解机构不能强迫其继续接受调解;而仲裁则不同,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要求撤案,即使被诉人不再参加或退出仲裁,仲裁庭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2)调解员与仲裁员所起的作用不同。调解员在调解中主要是推动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书必须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仲裁员在仲裁中是独立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裁决书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3)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不同。前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调解书不是终局的;后者对于败诉方来说,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胜诉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试分析仲裁与诉讼有何异同点。
    2.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诉讼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通常用于所涉及金额较大,双方都不肯让步,或者一方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的情况下。
    这两种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由第三者出面处理纠纷。
    (2)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案件。
    (3)裁决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两者又存在一些不同点:
    (1)审理案件的机构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系民间性机构,受理经济诉讼案件的机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机构。
    (2)审理案件的程序不同。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须先签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作为申请仲裁的前提;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预先签订诉讼协议,作为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法院凭起诉人的起诉书即可受理案件。
    (3)审理人员的产生不同。利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推选仲裁员;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无权推选审判员。
    (4)审理制度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向任何机构上诉;司法机关规定有不同的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再审。
    (5)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同。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以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为据;审理诉讼案件时,法院是以本国的有关诉讼法为据。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的诉讼程序。
    (6)境外执行裁决和判决的条件不同。一国的法院所作判决需要到另一国执行时,须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与申请执行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作公约或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要当事人双方所属国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项裁决便可得到执行。
  七、案例分析
  1.某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一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不能成立。因为产区发生的旱灾是在出口合同签订之前。

    2.我国某外贸公司于6月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扬,外商亏本,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2.外商的撤约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货物的国际市价上扬是商业上的正常风险,构不成不可抗力事故。
    五、简答题
    1.国际商务谈判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区别是什么?
    1.国际商务谈判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有许多共性,但又存在着一些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前者的目的集中而明显地指向经济上的利益;后者既是一笔交易的商洽,也是一项涉外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前者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或直接就是一项经济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讲求经济利益;而后者商讨的是两国或两个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务关系,因此,应按国际惯例办事。
    (3)虽然前者谈论的项目和要素不只是价格,但价格往往都是核心内容,占重要地位;而后者所涉及的面很广,要求谈判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2.谈判前有哪些准备工作?
    2.①要组织强有力的谈判班子。②做好资料的收集与准备工作。③安排与选择合适的谈判环境。④确定正确的谈判目标和方针。
    3.在谈判中,要求谈判人员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3.参加交易磋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方针政策,并了解国家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2)必须掌握洽商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商务知识,如商品知识、金融知识和运输、保险等方面的知识。
    (3)必须熟悉我国颁布的有关涉外法律、法令与规则,并了解有关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惯例以及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和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4)应当熟练地掌握外语,要求能处理外文函电并用外语直接洽谈交易。
    (5)具有较高的政治、心理素质和策略水平,并善于机动灵活地处理洽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组建谈判班子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4.确定适度而合理的谈判班子是谈判成功的重要保障,谈判队伍的组建至关重要。在组建班子时,要注意:①应该吸收多方面的人员,这样才可以满足谈判中对多学科、多专业的知识需求,取得知识结构上互补与综合的整体优势。群策群力,取长补短,形成集体的进取与抵抗力量。②队伍规模不宜过大,否则,会产生调配不灵,增加内耗,从而增大开支,不利于谈判的进行;相反,如果人员过少,则又难以应付谈判中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拖长谈判期限,因而丧失时机,失去市场。
    5.在一项谈判中一般都需要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为此,谈判需要有哪几种人员参加?
    5.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②有关价格、交货、支付条件、风险划分等商务方面的知识。③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等法律方面的知识。④语言翻译方面的知识。
    因此,谈判中应该包括以下几种人员:技术人员、商务人员、法律人员、财务人员、翻译人员和谈判领导人员。
    6.对国外目标市场的调研包括哪些方面?
    6.主要包括三方面调研:①对国外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调研。②对市场供求关系的调研。③对国际商品市场价格的调研。
    7.在谈判前,需要对国外交易客户作哪些方面的了解?
    7.我们通常要掌握客户的以下信息。
    (1)支付能力:主要是了解客户的财务,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大小、营业额的大小、潜在资本、资本负债和借贷能力等。
    (2)客户背景:主要是指客户的政治经济背景及其对我们的态度。
    (3)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的品种、经营的性质,经营业务范围、合作还是独资经营,以及是否同我国作过交易等。
    (4)经营能力:主要指客户的活动能力、购销渠道、联系网络、贸易关系和经营做法等。
    (5)经营作风:指企业经营的作风和客户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服务态度和公共关系水平等。
    8.在技术方面,我们需要掌握哪些国际技术信息资料?
    8.①要全面收集该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在性能、质地、标准、规格等方面的优缺点,以及该产品的生命周期的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资料。②收集同类产品在专利转让或应用方面的资料。③收集该产品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和工作素质及其设备状态等方面的资料。④收集该产品的配套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与供给状况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资料。⑤收集该产品开发前景和开发费用方面的资料。⑥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关对该产品的品质或性能进行鉴定的重要数据或指标及其各种鉴定方法和鉴定机构,同时也要详尽地收集可能导致该产品发生技术问题的各种潜在因素。
    9.在有关的政治法律方面,我们应收集哪些信息和资料?
    9.①要全面收集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济政策及经济合作的相关法令及国家对企业的管制制度。②收集谈判对方有关谈判内容的法律规定以及从事该行业的有关法令。③收集有关国家或地区各种关税的税率与其关税的税则和征收方法方面的资料。④收集和了解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政策,如对于各种外汇票据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的进出口境等方面的规定。⑤收集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的情况等。
    10.影响谈判目标确定的因素有哪些?
    10.在制定具体谈判目标时要考虑下列因素:①谈判的性质及其领域。②谈判的对象及其环境。③谈判项目所涉及的业务指标的要求。④各种条件变化的可能性、方向及其对谈判的影响。⑤与谈判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问题等。
    11.一项商业谈判活动包括哪些过程?
    11.包括:
    导人过程:指谈判双方见面后,在进入具体实质性交易内容讨论之前,相互介绍、寒暄以及就谈判内容以外的话题进行交谈的那段时间和过程。
    摸底阶段:指谈判双方通过旁敲侧击的交谈方式,推测对方的意图。
    报价阶段:报价是在一系列非实质性交谈之后展开的,是整个谈判过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环节。这个报价,不只是指产品在价格方面的要价,而是泛指谈判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
    磋商阶段: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如何通过列举事实、晓以利害、加强劝说,使对方理解且接受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这是谈判最紧张的阶段。
    妥协阶段:妥协就是让步,使谈判成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掌握好妥协让步的范围、方针和时机,坚持“施受原则”。
    成交阶段:即双方下决心按磋商达成的最终交易条件成交的阶段。
    12.在谈判中,对外报价要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12.①掌握行情。②要规定一个最低可接纳的标准。③报价时留有一定的虚头。
    13.在谈判中,我们的妥协让步原则是什么?
    13.妥协让步的原则包括:①不要作无谓的让步,应体现对我方有利的宗旨。②在我方认为重要的问题上要力求对方先让步,而在较为次要的问题上,根据情况的需要,我方可以考虑先做让步。③考虑作出让步时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随随便便,掉以轻心。④一次让步的幅度不要过大,节奏不宜太快,应做到步步为营。
    14,什么是妥协让步的理想方式?
    14.在商务谈判实践中,人们总结出常见的几种理想的让步方式有:
    (1)从高到低的,然后又微高的让步方式;这种让步方式表示卖方愿意妥协,但不会轻易让步,且让步的余地越来越小。它适合于以合作为主的谈判。
    (2)先高后低,然后又拔高的让步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竞争性较强的谈判中,由谈判高手来使用。
    (3)等额地让出可让利益的让步方式。这种方式只要遇到耐心等待的买主,就会鼓励买方期待进一步的让步。等额让步方式目前使用极为普遍。
    (4)小幅度递减的让步方式。即先让出较大的利益,然后再逐期减让,到最后一期让出较小的利益。这种谈判让步方式一般适用于商务谈判的提议方。    ’
    15.在妥协让步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15.让步的注意事项包括:
    要慎重:没有得到对方的条件,永远不要轻易地让步。
    要敏捷:不要轻信对方不让步的表示,试探其真实意图,再作判断。
    有原则:在重大问题上不要先让步。
    要纪录:不要忘记自己让步的次数。这是进一步谈判的力量或筹码。
    16.简述在商务谈判中最常用的谈判战略。
    16.以下是可以综合运用的四项战略:①强制。强制战略往往由力量较强的谈判者使用,但却为较弱的对方所厌恶。在使用该战略时,应该出其不意,猛烈地进行,这样对方就无暇反击。②诱导。诱导战略就是尽量给与对方一些比他们预期还多的东西,或者利用更优厚的利益,去引开他们在交易上的注意力。就是说,将交易的情况改变一下,使对方觉得尽快结束这笔交易对他们是有利的。③教育。教育战略是以说服的方式改变对方的态度、信念,甚至计划。④说服。说服战略就是我方针对对方在谈判中阐述的论据,以事实和可靠资料来说服对方,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17.在商务谈判中,有哪些常见的谈判策略和技巧?
    17.(1)虚虚实实。它是商务谈判中常用的一种技巧,是“兵不厌诈”的具体运用。它以真的面目出现,激发别人的信任。运用这一技巧时,要言之有理,不能滥用。同时,态度要自然诚恳,激发起对手的信任感。
    (2)内紧外松。就是要做到内外有别。不能将内部情况全盘托出,被对方利用。运用这一技巧,要做到急事急在心里,不能露在脸上;对外表现要潇洒随便,能否达成交易无所谓,激发外商来求我们。
    (3)货比三家。在对外贸易中,外商最担心的是有人跟自己竞争,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对几家好的客户全面了解,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同时通过全面的货比货,择优录用。
    (4)利用竞争。制造和创造竞争是谈判中迫使对方让步的最有效的武器和策略。当一方存在竞争对手时,其谈判的实力就大为减弱。因此,在谈判中,应注意制造和保持对方的竞争局面。
    (5)以攻对攻。当对方就某一问题逼我方让步时,我方可以将这个问题与其他问题联系在一起加以考虑,在其他问题上要求对方做出让步。
    (6)软硬兼施。当谈判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利用谈判班子中的“强硬派”和“调和者”的互相配合,迫使对方让步。
    (7)场外交易。当谈判进入成交阶段,双方在绝大多数议题上均已取得一致意见,而仅在少数问题上存在分歧、相持不下而影响成交,这时就可以考虑场外交易,如在宴会上或娱乐场所等。
    18.在商务谈判中,为什么需要场外交易?
    18.在经过了长期的谈判之后,双方就主要问题达成了协议,而仅仅因为个别问题,使双方无法签订协议。如果把问题还放在谈判桌上来商讨,恐难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场外交易。其原因如下。
    (1)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已经令人很烦闷,影响谈判人员的情绪,相应地还影响谈判协商的结果。
    (2)谈判桌上紧张、激烈、对立的气氛及情绪迫使谈判人员自然去争取对方让步,造成双方态度都很强硬。
    (3)即使某一方主谈或领导人头脑很清楚冷静,认为作出适当的让步以求尽快达成协议是符合本方利益的,但因同伴态度坚决而难以当场作出让步的决定。
    19.了解和掌握各国谈判对手的特点有何重要性?
    19.由于世界各国之间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以及价值观念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各国淡判者在商务谈判中都会形成不同的谈判风格。因此,了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的谈判风格,有利于我们取得预期的谈判成效。
    六、论述题
    1.试述美国商人的谈判风格。
    1.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美国人的谈判风格在世界上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1)性格:美国谈判人有着与生俱来的自信和优越感,他们总是不断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权益要求,而不太顾及对手,显得咄咄逼人,而且语言表达直率,喜开玩笑。
  (2)在谈判桌上:他们往往精力充沛,直爽利落,不讲客套,以积极的态度来谋求自己的利益;为追求物质上的实际利益‘,他们善于适用策略,玩弄各种手法;他们十分重视办事效率,总是一个事实接一个事实地讨论,尽量缩短谈判时间,力争每一场谈判都能速战速决;如果谈判一旦超过其最后期限,谈判很可能破裂。
  (3)法律观念:美国人的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律师在谈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防止生意上的不守诺言或欺诈等现象,美国谈判高手往往注重防患于未然,凡是商务谈判,特别是谈判地点在外国的,他们一定要带上自己的律师,并在谈判中会一再要求对方完全信守有关诺言。
  (4)注重商品:美国商人对商品既重视质量,又重视包装。美国人不仅对自己生产的商品不遗余力地追求内在品质和包装水平,而且对于购买的外国商品也有很高的要求。
    2.试述日本商人的谈判风格。
    2.日本人兼有东西方观念,具有鲜明特点。
    (1)性格:日本人讲究礼仪、注重人际关系;等级观念强、性格内向、不轻信人;工作态度认真、慎重、办事有耐心;精明自信、进取心强、勤奋刻苦。这些特征在日本商人身上就表现为事前工作准备充分、计划性强、注重长远利益,善于开拓新的市场。
    (2)以人为本:在日本人的观念中,个人之间的关系占据了统治地位。他们与外商进行初次商务交往时,喜欢先进行个人的直接面谈,而不喜欢通过书信交往。对于找上门的商客,他们则更乐意接触经熟人关系介绍来的,因此在初访日商时,最好事先托朋友等进行介绍。他们精通如何利用不同层次的人出场与谈判对方不同层次的人交际,从而探明情况、研究对策、施加影响、争取支持,并且日本谈判者总是善于创造机会,与谈判对手的关键领导拉关系,以奠定发言的基础。重视发展人际关系,是日本商人在商务谈判中屡获成功的重要保证。
    (3)突出团队精神:日本商人的团队主义精神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与此相适应,日本企业的谈判代表都是由曾经共过事的人员组成,彼此之间互相信赖,有着良好的协作关系,团体倾向性强。谈判团内角色分工明确。
    (4)不失风度:日本商人在谈判时总是彬彬有礼,富有耐性,实际上他们深藏不露,固执坚毅。他们恪守所在国的礼节和习惯,谈判时常在说说笑笑中讨价还价,使谈判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同时使对手逐渐放松警惕,便于他们杀价。另外,日本人善于用小恩小惠或表面的小利去软化对手的谈判立场,从而获得更大利益。
    3.试述阿拉伯商人的谈判风格。
    3.由于受地理、宗教、民族等原因的影响,阿拉伯人形成了自己的谈判特点。
    (1)性格:阿拉伯人家庭观念较强,性情固执而保守、脾气也很倔强;重朋友义气,热情好客,却不轻易相信别人。尽管不同的阿拉伯国家在观念、习惯和经济力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作为整个民族来讲,却有较强的凝聚力。
    (2)信誉至上:阿拉伯人认为,信誉是最重要的,谈生意的人必须首先应获取他们的好感和信任。
    (3)谈判桌上:第一,阿拉伯人等级观念强烈,其工商企业的总经理和政策部长往往自视为战略家和总监;谈判的决策由上层人员负责,但中下级谈判人员向上层提供的意见或建议却得到高度重视,他们在谈判中也起重要作用。第二,阿拉伯人特别重视谈判的早期阶段。他们会下功夫打破沉默局面,制造气氛。在这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对对方的意图作了试探和摸底。第三,阿拉伯人的谈判节奏较缓慢。他们不喜欢通过电话谈生意。与他们谈判要有耐心。一般来说,阿拉伯人看了某项建议后,会证实是否可行,并会在自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由专家主持的会谈。
    (4)代理层的重要性:几乎所有的阿拉伯国家的政府都坚持,无论外商的生产伙伴是个人还是政府部门,其商业活动都必须通过阿拉伯代理商来开展。
    4.试述韩国商人的谈判风格。
    4.韩国商人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善于在不利的贸易谈判中寻找突破口,从而占据有利地位,让对手甘拜下风。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称他们为“谈判的强手”。
    (1)谈判特点:一是韩国人非常注重运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理论。在谈判前,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对对方进行咨询了解。这些了解是他们坐到谈判桌前的前提条件,所以,一旦韩国商人愿坐下来谈判,就可以肯定他们早已对这项谈判进行了周密准备,而且胸有成竹了;二是韩国商人逻辑性强,做事条理清晰,谈判时注重技巧。他们往往先将主要议题提出讨论,他们的主要议题包括五个方面:阐明各自意图、叫价、讨价还价、协商、签订合同。对于大型谈判,他们更乐于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三是韩国商人能灵活地使用谈判的两种手法:横向谈判与纵向谈判。
   (2)注重礼仪:韩国商人很注重谈判礼仪。他们十分在意谈判地点的选择,一般喜欢在有名气的酒店、饭店会晤洽谈。如果由韩国商人选择了会谈地点,他们定会准时到达,以尽宾主之谊;如果由对方选择地点,他们则会推迟一点到达。在进入谈判会场时,一般走在最前面的是主谈人或地位最高的人,多半也是谈判的拍板人。
    5.试述德国商人的谈判风格。
    5.德国商人的谈判风格深受其性格特点的影响。
    (1)性格:德国人自信、保守、刻板、严谨,办事富有计划性,工作注重效率、追求完美。他们的这些性格特征在谈判桌上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2)充分的准备:德国商人严谨、保守的特点使他们在谈判前就往往准备得十分充分周到。他们会想方设法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他们不仅调查研究所谈判的商品,还要仔细研究贸易伙伴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能成为可靠的商业伙伴,因为他们对谈判对手的资信非常重视。只有在充分的准备之后,他们才会坐到谈判桌前。而这些大量的准备工作,使他们处于十分有利的境地。
    (3)谈判中的表现:一是他们在谈判桌上往往表现得果断、不拖泥带水,他们喜欢直接表明所希望达成的交易,准确确定交易方式,详细列出谈判议题,提出内容详尽的报价标,清楚、坚决地陈述问题。二是要求每场谈判要有明确的议题,他们善于明确表达思想,准备的方案清晰易懂。三是德国商人非常自信。由于他们对本国产品极有信心,在谈判中,他们常以本国产品质量作为衡量质量的标准,对所购买或出售的产品要求很高,不会降低标准。只有认准你的产品能满足其高标准,他们才会与你做生意。四是德国商人非常固执。他们的固执表现在不太热衷于在谈判中采取让步方式。他们考虑问题周到系统,缺乏灵活性和妥协性。他们总是强调自己方案的可行性,千方百计迫使对方让步,常常在签订合同之前的最后时刻,还在争取使对方让步。
    五、简答题
    1.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按该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①交付货物;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③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2.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是备货、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投保、报关、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其中以“货、证、船、款”四个方面的工作最为重要。
    3.备货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应注意哪些问题?
    3.备货工作,是指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缴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落实货源,备货时间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货物的数量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3)货物的数量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同时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应急之用。
    (4)对货物包装进行认真核实,使包装材料、重量及包装方式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5)唛头(运输标志)的刷制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6)若合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段时间交货,客户资信不明或欠佳,规格花色不宜它售的,应在收到信用证并经审核后,再行投产,以防对方违约造成货物积压。
    (7)所备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的,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4.我国对货物报验有哪些规定?
    4.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5.为什么我方收到国外来的信用证时要进行认真审核?
    5.信用证虽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只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制约。
    从理论上讲,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一致。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工作的疏忽或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客观情况的变化;进口方有意加列新要求或加列在签订合同时未争取到的不合理要求等,往往会出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如受益人对此未提出修改,银行就按原证的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和出口合同顺利履行,防止因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造成经济和政治上的损失,出口方在收到国外来证时,必须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提请进口方予以修改,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6.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6.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同时参照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
    7.在对信用证的审核中,银行应着重审查哪些事项?
    7.在审查信用证时,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从政策上审核:保证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向有关方交涉。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不接受“可撤销的”及列有附加条件的信用证。
    8.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和开证行付款责任时,应注意什么?
    8.根据信用证上有无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字样,来判明信用证的性质。来证上不应有标明“可撤销”的字样,同时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信用证,虽然明确标注“不可撤销”,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9.在对信用证的审核中,企业应着重审查哪些事项?
    9.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包括: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要求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应与合同一致。比如金额,要求信用证金额与合同一致;有溢短装条款的,要有相应的金额变动幅度与之适应;信用证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凡是涉及货物的,包括运输、包装等条件在内的条款均须审核,且要求来证没有另外的特殊条件。
    (3)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包括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审核。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都应慎重对待。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包括对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到期等方面进行审核。
    10.改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0.应注意下列问题:
    (1)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凡属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不明确,或来证中有关规定与合同不符,一些特殊要求我方无法办到的,必须通知买方修改。对一些条款或要求虽然与合同规定不符,但经努力可以办到的,一般不改,以减少其中周折和改证费用。
    (2)对银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其内容经审核如不能接受,应及时退还通知行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该通知。
    (3)对于须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提出,不应分多次提出,以免增加改证费用,影响交货。
    (4)对修改通知书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5)在收到修改通知书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装船出运,不可。在未接到通知书之前贸然出运,以免使我方陷入被动。
    11.试简述租船订舱的程序。
    11.租船订舱的基本程序如下,
    (1)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和合同有关条款,填写“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2)外运公司收到委托书后,会同外轮代理公司,具体安排船只舱位,由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又称“下货纸”。
    (3)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并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12.什么叫装货单?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12.装货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在接受托运人托运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单证。其主要作用有三个:①是船公司或其代理机构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运船舶接货装运的凭证。②是船公司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装货单一经签发,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货双方都应受其约束。③是海关凭以监管放行货物的单证。
    13.什么叫大副收据?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13.大副收据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又称收货单。其主要作用如下:①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②是换取提单的依据。经大副签字的收货单退还给托运人,托运人凭此并付清预付运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
    14.什么是出口报关?
    14.货物出运前,出口单位须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手续包括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提供有关的出口单据。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这个手续,被称为出口报关。
    15.出口货物投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5.投保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卖方须在货物装船前投保。由于货物保险的基本风险的责任起迄是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以绝大多数货物的投保工作,均应在装船前,尤其是在该货物自发运人仓库运往启运地发运时即应办理。
    (2)严格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投保内容,尤其对投保金额和险别更应注意,防止多保、错保或漏保,以免国外买方借此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16.什么是制单结汇?
    16.制单结汇是指在货物装运后,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的过程。
    1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国出口结汇有哪几种做法?
    17.我国出口结汇有下列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或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人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银行买入单据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以此向国外付款行索取票款。
    18.缮制结汇单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18.为了保证顺利收汇,在缮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下列几点。
    (1)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
    (3)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更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19.作为卖方,在收到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9,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有误。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在弄清事实
  的基础上,要求相应的责任方赔偿,如果确实是我方责任,应实事
  求是地予以赔偿;对国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必须根据可靠的资
  料,以理拒绝。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方法。
    20.在办理议付结汇时,进出口公司通常要提供哪些单据?
    20。通常提交的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其他运输方式则需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或重量单等有关单据。
    21.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21.缮制汇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时,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
    (2)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收款人均应填写托收行或议付行。
    (3)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22.什么叫商业发票?它有何作用?
    22.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是发运货物的总说明。它的基本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其主要作用如下:①是整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反映了装运货物的全貌;②是进出口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③是出口地办理货物发运、商检和报关放行以及进口地办理报关纳税的依据;④是进口方查对货物数量、价格和金额的依据;⑤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代替汇票,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23.缮制商业发票时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23.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收货人的填写,如属于信用证方式,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要一一照办。
    (4)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5)如信用证内规定“x x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24.缮制海运提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4。  (1)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大多数的提单都做成“凭指定”抬头或“凭交货人指定”抬头。
    (3)提单的运费项目。根据所使用术语不同填写运费,采用 CIF或CFR条件,一般写上“运费已付”;采用FOB条件成交,一般写上“运费到付”。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4)提单签发的份数。根据有关规定,发货人可提供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只要其中一份已经使用,其他各份均告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5)提单的签署人。如果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
    25.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5.应注意以下内容。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W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标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的金额加10%。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
    26.什么叫装箱单、重量单?缮制时应注意什么:
    26.装箱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和提单的补充说明,便于收货人凭以识别货物和供海关检查核对之用。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俗称花码单,是每一件包装内所装货物逐项列举的清单。重量单是列明每件货物质量(通常包括毛重、净重)的单据。
    缮制装箱单和重量单时应注意:其所列内容须与发票、提单等内容一致;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单据抬头人应与发票抬头人相符;此外,还要注明发票号码、信用证号码等,以便与发票等单据配套。
    27.什么叫原产地证明书?我国授权出具该证明书的机构有哪几个?
    27.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作为进口国对不同来源地的商品实行差别待遇或实行差别关税的通关证件。
    我国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商品检验局。
    28.普惠制产地证有何作用?我国签发该证的机构是什么?
    28.普惠制产地证是受惠国凭以获得普惠制待遇的证件,也是进口国海关凭以减免关税的依据。
    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口岸的进出口商检局负责办理签证、发证和管理工作。该证须经商检局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9.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FOB进口合同,需要经过哪些主要环节?
    29.主要经过如下几个环节: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
    30.进口公司对外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30.进口公司应注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银行审查外汇有保证后,即可对外开证,开证时间不宜过早或过迟;分批装运合同,原则上应分批开证;合同中如订有卖方须呈验出口许可证或提供履约担保或缴付履约保证金条约的,则应在卖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方可开证。
    对方要求改证时,对其合理要求,应及时到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对于不能接受的要求,要及时拒绝。
    31.按FOB或CFR条件进口时,我方应如何办理保险?
    31.为了简化投保手续,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有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外贸企业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保险手续。
    32.在进口业务中,如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怎样处理?
    32.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或拒付;或对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则拒付;或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或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或在付款的同时向开证行提出保留索赔权。
    33.进口货物到货后,进口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33.(1)货物到货后,由进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
    (2)如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后,才能放行。
    (3)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4)最后,如果货物通过了上述手续,进口公司可自行或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部门,货运代理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口公司代理手续已办理完毕。
    34.进口索赔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34.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件,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
    (2)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以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具体包含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任,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来推卸理赔责任。
    六、论述题  ,
    试分析定期结汇、收妥结汇和押汇三者的利弊。
    1.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三者各有其利弊。
    (1)就进出口公司而言,采用定期结汇和收妥结汇,所负担的只是邮寄单据时间的利息,利息负担较轻,但收回货款较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而采用押汇,则收回货款较快,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不足的公司的困难,但却要负担较重的利息。
    (2)就议付行而言,定期结汇和收妥结汇不必动用自身资金,也不承担任何风险;而押汇则须动用自身资金,并有一定风险,在国外付款行拒付或缓付时,银行虽可行使追索权,索回已拨付的款项,但终究会引起某些不便,也很可能给议付行造成利息上的一定损失。
    七、案例分析题
    1.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运,数量为20M/T,纸箱包装,每箱20公斤,共1000箱货。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多少?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如果货物是按件数或箱数交货,则货物不得多交或少交。所以在本案例中,卖方必须交 1咖箱货,不能多交或少交。
    2.我某公司按FOB青岛/烟台出口玉米3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口各装 15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的要求?为什么?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货物在不同港口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我方的交货方式完全符合来证中关于不许分批装运的要求。
    3.我方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为3/4月份装船,未明确可否分批装运。在我方租船订舱时发现,由于货物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必须分2至3次装运。对此,你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要求国外改证?
    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写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那么可以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只要我公司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货,没有必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我们就可以分批发货。
  4.在采用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交单各支付50%货款的情况下,应如何缮制汇票和处理货运单据?
    4.在这种情况下,应开立两套汇票。对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开立光票;属于付款交单项下的金额,开立跟单汇票,随附货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付,则由银行占有单据,凭卖方指示处理。
  5.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
5.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由“一级”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6.信用证规定某商品600000件,总金额为USD600000.00,允许分批装运。规定其中A级商品为400000件,金额为 USD400000.00,B级200000件,金额为200000.00。在交单议付时,商业发票表示发货人实际交货A级400008件,金额为 USD400008.00,B级品199992件,金额为USDl99992.00。问根据这些所交付单据,银行是否会给交单人议付?
    6。议付行不会给出口人议付。因为出口人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交货人如果是按件数或个数交货,所交数量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付。
    7.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常规定:Full set 3/3original Bills of Lad— ing……或Full set  2/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其中的3/3和2/3是什么意思?
    7.在上面两个分式中,分母都是“3”,表明在一批货物的运输中,正本提单必须签发三份;分子表示根据信用证要求要向银行提交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在题目中,3/3表示银行要求必须签发正本提单三份,一并向银行提交;2/3则表示签发三份正本提单,只要向银行提交其中两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肯定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另一份提单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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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4: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第三部分)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第三部分)
简答,论述(四)
  五、简答题
  1.包销与经销有何区别?
      1.包销又叫独家经销,指进口商根据包销协议,在规定期限和地理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指定商品的权利。
    经销是指进口商通过协议与国外出口商建立一种固定的购销关系,经销商承担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经销·—定数量的指定商品。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经销商不享有专营权,而包销商则享有专营权。
2.包销方式有哪些优缺点?
    2.作为供货商,采取包销方式出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①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的积极性,利用其销售渠道,为扩大出口商品销售服务。②可避免或减少在国外同一市场上因自相竞争而带来的损失。③有利于出口商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组织货源和出运工作。并可根据市场的需要,均衡供货,争取较好的售价。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包销方式对于出口人也有不利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当包销商或包销商品的种类选择不当时,则可能使出口经营活动受到约束,不仅不能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反而会使出口受阻。②有的包销商会利用自己在当地市场的支配地位和供货商对它的依赖性来要挟供货商,如竭力压低进货价,以谋取高额利润,也就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
  3.包销协议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3.包销协议是说明出口人与包销商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件。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②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包销协议双方应为本人与本人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③包销商品的范围。列明所包销产品的具体范围。④包销地区。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⑤包销期限。⑥专营权。⑦包销数量或金额。⑧作价办法。
  4.什么是专买权和专卖权?他们是否要在包销协议中同时规定?
    4.专买权和专卖权统称为专营权。专卖权是指在包销方式下,包销商享有的在包销期限和地域内独家销售指定商品的权利。在规定专卖权的情况下,供货商要承担在包销期限内不再向包销区域内的客户直接供应商品的义务。
    专买权对于包销商来讲,实际上是一种义务,在协议中规定了专买权的情况下,包销商要承担只从供货商那里取得的货源,而不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因此,它对于供货商来讲是一种独占权。
    在包销协议中,并不一定非要把专卖权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也就是说,包销协议中如果只规定了专卖权而没有规定专买权,并不影响该协议的生效。
  5.在采用包销方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1)选择包销商时,既要考虑其政治态度,又要注意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其在该地区的商业地位。
    (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的范围、地区及包销数量或金额。确定商品范围的大小、地区的大小,要同客户的资信能力和我们的经营意图相适应。
    (3)在协议中应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为了防止包销商垄断市场或经营不力等情况的出现,应在包销协议中规定中止条款或索赔条款。
  6.在国际贸易中,按照代理人职权范围的不同,代理可被分为哪几类?
    6.代理可以被分为三类,即:
    总代理——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
    独家代理——在指定地区内,由它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一般代理——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7.什么叫独家代理?它与包销有何区别?
    7.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由它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按照惯例,委托人在代理区域内达成的交易,凡属独家代理人专营的商品,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约定比率的佣金。
    出口业务中的独家代理与包销有相似之处,即代理人和包销商都有专营权,他们又有以下主要区别:
    (1)包销业务中的两个基本当事人,供货商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从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再转卖给当地客户,完全是为自己的利益,要自负盈亏。包销人不能以供货人的名义行事,也不能要求供货人为其行为负责。而在代理方式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是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为委托人在当地推销货物提供服务的。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超过授权范围,当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委托人与当地客户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就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2)在包销方式下,包销商通过以低价从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再以较高的价格转售给当地客户来赚取商业利润。而独家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以其为委托人的出口销售提供服务,从委托人那里获取一定的酬金。
    8.简述代理与包销的区别。
    8.①性质不同: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包销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关系。②包销商和代理商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包销方式下,包销商是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而代理协议下的代理商无须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也不自负盈亏,它只获取佣金。
    9.代理协议主要有哪些内容组成?
    9.代理协议是明确协议双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①协议双方当事人。②指定的代理商品。要具体说明代理商品的品名、规格等。③指定的代理地区。代理地区是指代理人有权开展代理业务的地区。④授予代理的权利。要具体限定代理人所享有的权利。⑤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按照国际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代理协议既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⑥代理人佣金条款。是代理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应该包括:代理人索取佣金的时间、佣金率、计佣的基础及偿付佣金的方法等。
    10.人们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招标投标的贸易方式?
     10.招标投标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它通常用在国际政府机构、国营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采购物资、器材或设备的交易中,而且更多地用于国际承包工程。
   11.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11.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招标方式有以下几种:
    (1)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国内外企业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它属于竞卖的方式。
    (2)谈判招标。它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3)两段招标。它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时,则是先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性招标,分两段进行。
   12.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相比,投标与招标方式有何特点?
    12.招标与投标方式与一般进出口贸易做法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招标与投标是一种不经过磋商,只按照招标人发出的招标通告所规定的招标条件由多家卖主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择对他最有利的条件购买。而一般进出口业务的做法是,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或谈判进行磋商,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2)招标与投标是由招标人邀请递价,投标人应邀递价,中标与否,是否有竞争性,能否被招标人所接受,取决于投标人所报的条件,一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一般进出口贸易的做法是,由卖方主动报价,买卖双方往返讨价还价,最后按双方同意的价格成交。
    (3)招标与投标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的,由于有国内外多家卖主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人竞争激烈,往往都报出最优惠的条件,以争取中标。招标人可以争取到比较有利的条件;而一般进出口贸易的做法,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13.招标投标业务有哪些基本程序?
    13.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包括: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编辑招标文件等。
    (2)投标:投标人参加投标之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投标资格审查表,分析招标文件,寻找投标担保单位等。并要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3)开标、评标与决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投标人寄来的投标书中所列的标价予以公开唱标,使全体投标人了解最高标价以及最低标价。评标后决标,并最终选定中标人。
    (4)中标签约:中标即为得标,中标者必须与招标人签约,否则保证金予以没收。但为了确保中标人签约后履约,招标人仍然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
    14.哪些商品适合采用拍卖方式成交?
    14.通过拍卖成交的商品通常是品质难以标准化、或按传统习惯以拍卖出售的商品,如裘皮、茶叶、烟草、羊毛、木材、水果以及古玩和艺术品。
15.国际货物拍卖方式具有哪些特点?
    15.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拍卖一般是在拍卖中心,在拍卖行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②拍卖业务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规章和惯例,许多国家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也有专门的规定。③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
16.拍卖业务中有哪些不同的出价方法?
    16.拍卖的出价方法大致有三种。
    (1)增价拍卖:这是在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底价后,由买主竞相加价,直到出价最高时,由主持人以击打木槌的方式表示接受并宣告达成交易。
    (2)减价拍卖:又称为荷兰式拍卖,它是指由主持人先开出最高价,无人接受,再逐渐降低开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
    (3)密封式递价拍卖:也称招标式拍卖,它是由拍卖人先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再由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核比较,最后选定买主成交。
17.拍卖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7.拍卖业务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参加拍卖的货主先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存人仓库,然后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分类、分级,并按货物的种类和品级分成若干批次。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允许买主察看货物,抽取样品。
    (2)正式拍卖: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并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拍卖一般采用由低到高的增价拍卖方式。
    (3)成交与交货:成交以后,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即交给买方一份成交确认书,由买方填写并签字。买方付清货款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仓库提货。
18.寄售商品如何作价?
    18.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通常有三种。
    (1)规定最低售价:代销人只能按照限价或按照委托人制订的最低价出售货物。
    (2)随行就市:代销人自由出售货物,在价格上不作限制,但其最低限度应当等于当地市价。
    (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意见。这种做法被普遍使用。
19.简述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19.寄售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协议双方之关系条款:明确双方的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关系、权力及义务。②寄售商品的价格条款:明确规定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③佣金条款。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条款。
    此外,·在寄售协议中,还应规定收售寄售商品的程序等内容。
20.采用寄售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20.①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②慎重选择作价方法。③在签订寄售协议前,调查寄售地的市场动态、供求情况、外贸制度及商业习惯。④为减少风险,最后要求代销人提供银行保函,如代销人不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由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21.在寄售方式中,寄售人和代销人各有哪些义务?
    21.寄售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质、按量、按期提供寄售商品;偿付代销人在寄售过程中所代垫的费用。
    代销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储存寄售商品的仓库,雇佣工作人员,取得进口商品的许可证;努力保证货物在仓库存放期间,品质和数量完好无损;代垫寄售商品在经营、仓储期内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宣传广告,展示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务等。
22.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有哪几类?
    22.补偿贸易大体有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产品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得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由一方垫付货款购进技术和设备,另一方按照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23.补偿贸易有何特征?
    23.构成补偿贸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他们也是补偿贸易不同于其他贸易方式的根本特征。
    (1)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在实际的补偿贸易业务中,信贷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更多体现为商品信贷,即设备的赊销。
    (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24.补偿贸易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24.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②有关信贷的条件;③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
25.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应包括哪些方面?
    25.①回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②回购的额度,也就是设备供应方对设备进口方回购承诺比例的大小。③回购产品的作价。④对回购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
26.进行补偿贸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6.补偿贸易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交易。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①必须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时必须慎重考虑。②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既要考虑利率的高低,又要考虑所使用的货币,还要考虑设备价格的高低。③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原则上应该以不影响我国的正常出口为前提。
27.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是什么?
    27.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它是一种简单的国际间劳务合作的形式,与通常的国际货物买卖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虽然也有原料和成品的入境和出境,但在这一进一出中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方企业只是作为受托人按照外商的要求,将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在加工装配过程中,我方企业付出了劳动,获取的工缴费是劳动的报酬。因此,可以说它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28.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进料加工有何区别?
    28.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的运进和成品的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他们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在同一个合同中加以规定。由于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委托加工,所以,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的接收者。
    (2)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成品.使价值增值,再销往国外,赚取的是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但我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在加工装配业务中,由于成品是交给外商销售,我方无须承担风险,但是我方所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它与进料加工业务中产生的附加价值不能划等号,因此,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29.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什么作用?
    29.(1)对于承接方的作用:①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②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并繁荣地方经济。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2)对于委托方的作用:①降低产品的成本,因而可以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②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30.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在成交方式上有哪些不同做法?
    30.我国各地在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时,采用的成交方式大致有五种。
    (1)由外贸公司和从事加工装配业务的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工厂负责办理原料的进口,安排加工装配,并且办理成品的交货。外贸公司负责结收工缴费。
    (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然后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交给所联系的工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贸公司负责办理交货,并收取工缴费。
    (3)外贸公司代理有关工厂,进行对外洽谈、签订加工合同,再由工厂负责加工装配、收取工缴费。外贸公司向工厂收取服务费 (佣金)。
    (4)有对外经营权的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办理加工装配业务的全过程,自行收取工缴费。
    (5)在南方一些地区专门成立了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作为当地加工企业的代理,负责统一对外签约、办理报关出运、结收工缴费等。
31.简述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31.一般来讲,加工装配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合同的标的;②对来料来件的规定;③对提交成品的规定;④关于耗料和残次品率的规定;⑤关于工缴费的规定;⑥运输问题;⑦付款办法。
六、论述题
1. 寄售与正常出口相比有哪些特点?
    1.寄售业务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除非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他对货物只有控制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在货物卖给真正买主之前,所有权一直属于寄售人。
    (2)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4)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由代销人寻找买方出售。
2. 采用寄售方式有哪些优缺点?
    2.寄售方式对于寄售人、代销人和买方都有其明显的优点,这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寄售人来讲,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操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这有利于寄售人推销新产品和开辟新市场。特别是一些日用轻纺工业品,通过寄售,不仅可以逐步推销产品,而且可以通过代销人听取当地消费者的意见,改进产品以扩大销售。而且对于买主来说,可以就地采购,节省了从订约到收货的时间,以抓住市场机会。
    (3)代销人不担负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特别是要调动那些有推销能力、经营作风好,但资金不足的客户。
    但寄售方式对寄售人来说,又有以下缺点:①不利于资金周转。由于寄售货物一般要等出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而且在出售前所涉及的各种费用通常均由寄售人担负,这就要占压他的一部分流动资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的资金周转。②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要承担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这包括:在运往寄售地途中的风险、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及出售可能性等方面的风险。
3. 进行补偿贸易时应注意的问题。
    3.进行补偿贸易时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①必须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时必须慎重考虑。②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在贷款的成本核算中,必须从利率的高低、所使用的货币、设备价格的高低这三个方面综合核算。③正确处理补偿产品和正常出口的关系。原则上应该以不影响我国的正常出口为前提。
4. 试述补偿贸易的作用。
    4.开展补偿贸易,无论是对设备进口方还是设备出口方,都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对设备进口方而言,补偿贸易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它是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可起到弥补国内资金不足的作用。②通过补偿贸易获得的设备和技术,可以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的升级换代以及多样化。③可以扩大出口产品的品种,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层次和质量,从而增强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④通过回购,还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得到一个比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
    (2)对设备出口方而言,补偿贸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通过给进口方提供信贷,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障碍,从而扩大其资本货物的销售市场。②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诺回购义务是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战胜对手的一种重要手段。③可以从回购中取得比较固定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或从经营产品转售中获得一定利润。
5.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5.根据我国开展这项业务的经验总结,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企业应有全局观念,在选择项目时应注意处理好与正常出口的关系。凡与出口贸易有争客户、争市场的业务,应该少搞或不搞。
    (2)要加强经济核算,注意经济效益。在确定工缴费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本单位是否合算,同时要参照国际市场工缴费水平进行核算,讲求效益,力求使我们的工缴费标准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为国家多创外汇。
    (3)在有条件地区或单位,应力争多用国产原材料或零部件,争取提高这方面的比重,逐步过渡到自营出口。
    (4)努力提高加工企业和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质的方面提高竞争能力。
1.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任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贸易利益及分配问题,以揭示其中的特点与运动规律.
    2.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国际商品和服务的一般规律;国际贸易理论与学说;国家、地区、经济贸易集团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各种类型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特点。
    3.服务贸易的特点
    (1)服务贸易多为无形、不可储存的;
    (2)服务提供与消费同时进行;
    (3)其贸易额在各国海关统计中没有反映,部分体现在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
    4.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的含义
    广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是指货物、服务在一国进出口或世界贸易中听占的比重。狭义的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结构,又称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1)对外贸易货物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额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2)国际贸易货物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贸易额与整个世界进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三、综合应用
    1.试述对外贸易政策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化。
    对外贸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1)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了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贸易政策是西欧封建社会后期中央集权国家增加货币财富,促进资本积累的政策;
    (2)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并存;
    (3)在帝国主义时期,出现了超保护贸易政策;
    (4)二战后,出现了贸易自由化。
    2.试述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在世界贸易中,发达国家是世界贸易的主体,是各国的主要市场,在各种国际贸易机构中占据主要地位。他们的跨国公司垄断着国际贸易的大部分。他们对外贸易的政策影响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二次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以独立国家身份出现在世界贸易舞台上,他们正在通过对外贸易的发展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善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南北对话与南南合作。
     2.二战后国际分工出现的新特点
    (1)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工业国与工业国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
    (2)各国间工业部门内部分工有逐步增强的趋势。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工业分工在发展,而工业国与农业国、矿业国的分工在削弱。
    (4)参加国际分工国家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
    (5)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分工日趋加强。
     9.对里昂惕夫反论的解释的有关学说
    (1)劳动熟练说。劳动熟练说又称人类技能说,最先是里昂惕夫自己提出,后来由美国经济学家基辛(D.B.Keesing)加以发展,这——理论利用劳动效率和劳动熟练或技能的差异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2)人力资本说。人力资本说是美国经济学家凯南(P.B.Kenen)等人提出的,他们运用人力投资这一概念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3)技术差距说。技术差距说又称技术间隔说,由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M.U.Posner)提出,经格鲁伯(W.Gn~er)和弗农 (R.Vernon)等人进一步论证,关于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较强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形成或扩大了国际间的技术差距,而有可能暂时享有生产和出口某类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的理论。
    (4)产品生命周期说。产品生命周期说,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提出,并由威尔士(L.T.Wells)等人加以发展。它是用宋解释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贸易流向变化的理论。弗农把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段。
     (5)需求偏好相似说。需求偏好相似说又称偏好相似说或收入贸易说?是由瑞典经济学家林德(s. B.Linder)提出的,用国家之间需求结构相似性来解释工业制成品贸易发展。他认为赫—俄原理只适用于工业品和初级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无法解释工业品的贸易。
    (6)产业内贸易说。美国经济学家格鲁贝尔 (H.G.Crubel)等人在研究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贸易量的增长时,发现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大量属于产业内同类产品的贸易。因而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解释产业内同类产品贸易增长特点和原因。
     2.试对比较成本论进行评价。
    (1)比较成本理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的作用。它促进了当时英国资本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理论影响下,英国废除了“谷物法”,取得了自由贸易的最伟大的胜利。
    (1)这个理论的出发点是认为这个世界是一个静态均衡的世界,是一个各国间、各经济集团间利益和谐一致的世界。认为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是自然的、永恒的现象。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范畴及规律具有历史相对性。因此,资本主义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等经济范畴和经济现象具有历史暂时性,而不能看做是永恒的规律。
    (3)比较成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属于静态分析,李嘉图提出了九个假定作为其论述的前提条件。
    (4)比较成本理论只提出国际分工的一个依据,未能揭示出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原因。
    (5)比较成本理论未能揭示出国际商品所依据的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国际内容,作出了“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规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互相:)的商品的相对价值”的结论。
    3.试对赫一俄学说进行评价。
    (1)在各国参加国际分工、专业化生产的依据上,赫—俄学说比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沦”从体系上更为完整、全面。
    (2)正确地指出了生产要素拥有状况在各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指出了在各国对外贸易竞争中,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结合所起的重要作用。
    (3)赫一俄学说完全违背了劳动价值论。
    (4)忽视了科学技术的作用。在当代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科学技术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革新、技术进步可以改变要素成本和比例,从而改变比较成本。
    (5)赫一俄理论只能用来解释要素禀赋不同国家间的分工与贸易行为。
    (6)抹煞了国际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国际贸易可以使各国收入均等化,把富国与穷国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性,归结为国际贸易问题,归结为世界市场的机制问题。
     3.国际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国际价值量随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世界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而变动的。而各国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而改变的。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少,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大。因而.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成反比,,
    4.国际价值量与劳动强度的关系
    国际价值量受各国劳动强度的影响。劳动强度是指劳动的紧张程度,也就是指同一时间内劳动力消耗的程度。劳动强度与价值量成正比例变化的,,假若所有国家的劳动强度同时均等地增进了,新的较高的强度,就会成为普通的社会的标准强度,从而也影响国际上的标准强度,影响国际价值量。
     5。国际价值量与贸易参加国的贸易量的关系
    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与参加国际贸易国家的商品量有密切关系。
    (1)如果绝大多数国际贸易商品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的国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生产出来的,则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该商品各个国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此时,商品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基本上是一致的。
    (2)假定投到国际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不变,然而在较差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国际价值就由较差条件下生产而出口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3)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出口量,大大超过在较差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出口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出口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国际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
    6.国际市场价格的种类
    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按其形成原因、变化特征可分为:
    (1)世界“自由市场”价格。
    (2)世界“封闭市场”价格。主要包括:
    ①调拨价格;
    ②垄断价格;
    ③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的价格;
    ④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
    7.贸易条件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净贸易条件。净贸易条件只考虑到进出口价格变化对一国进口能力产生的影响,它是以一国一定时期的出口价格指数与同期进口价格指数的比率来反映。具体计算方法为:
    N=(Px/Pn)·100%
    式中:N  一贸易条件;
    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2)收人贸易条件。收人贸易条件共同考虑出口规模的变化与进出口商品价格相对变化对一国进口能力的影响。计算方法为:    I=(Px/Pm)·Qx
    式中:I--收入贸易条件;
    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Qx--出口商品数量指数。
    (3)单因素贸易条件。单因素贸易条件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该国贸易利益的影响。计算方法为:
    S=(Px/Pm)·Zx
    式中:S——单因素贸易条件;
    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4)双项因素贸易条件。双项因素贸易条件不仅考虑到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且考虑到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其计算公式为:
    D=(Px/Pm)·(Zx/Zm)·100%
    式中:D—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Px——出口商品价格指数;
    Pm——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Zm----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8.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的主要内容
    穆勒认为:在由比较成本所决定的国际:)比
  价界限内,两国间商品的具体:)比价是由两国对彼此商品的相互需求决定的。:)比价或贸易条件是否有利,应是贸易双方彼此对另…国出口商品需求程度的强弱而定。只有在相互需求均衡,一国输出商品数量恰好等于另一国输入商品数量时所形成的:)比价才体现商品的国际价值。若——个国家以它的产品和另一个国家进行:),它对另一个国家产品的需求和另一个国家对它的产品需求的数量及需求增加的程度比较,外国对其商品的需求越是超过它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贸易条件就对它越有利,贸易条件越是接近外国国内两种商品的:)比价,也就是说它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就可以换回更多的外国商品。
    9.提供曲线与国际:)比价的确定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运用相互需求曲线(提供曲线)来确定两国进行贸易的均衡贸易条件。两个提供曲线的相交点便是两国贸易的均衡:)比价或均衡贸易条件。需求变化导致提供曲线位置的移动.从而贸易条件发生变化,同时证明了贸易条件越接近对方国家国内:)比率,本国分享的贸易利益就越大。
     1.试述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
    (1)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国际生产价格出售,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只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国际生产价格的变动,归根到底取决于国际商品价值的变动,而且两者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商品的国际价值降低,商品的国际生产价格也会随着下降;反之,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商品的国际价值增大,商品的国际生产价格也会随着提高。
    (2)商品价值(商品生产价格)是商品价格变动的中心。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商品的价值来进行,但这不是说,在每—次商品:)时,国际市场价格都是与国际价值(国际生产价格)相一致的。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是以价值为基础,但是,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是经常不平衡的,因而使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当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国际市场价格会低于国际价值(国际生产价格);反之,当商品的求过于供时,价格就可能上涨到价值以上。
    (3)价格本身的变动,又会反过来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使它们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国际市场价格接近国际价值(国际生产价格)。    (4)垄断价格的出现没有也不可能使国际市场价格长久地背离国际价值。这是由于垄断没有消灭竞争,竞争反而更激烈。
   2.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重商主义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认为一个国家拥有的黄金和白银越多,其财富的拥有量就越大,因而也就越富有。重商主义认为商业是利润和财富的源泉,而除开掘金银矿藏之外,也只有对外贸易才能不断增加一国货币量,从而增加国家的财富。因此理论强调国内的商品生产应服从于对外贸易的需要,国家应通过鼓励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商品的出口,以增加黄金白银的流入。
    3.自由贸易论的主要观点
    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理论的主要论点是:
    (1)自由贸易可以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提高各国的资源配置效率。
    (2)自由贸易可以扩大国民的实际收入。
    (3)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4)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
    4.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评价
    (1)自由贸易政策促进了英国及其他西欧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英国经济跃居世界首位。
    (2)自由贸易理论为自由贸易政策制造了舆论,成为自由贸易政策论证的有力武器。
    (3)自由贸易理论存在的问题:
    ①没有考虑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对贸易利益分配的影响。
    ②片面强调自由贸易对参与国家的积极效果,却忽视了消极影响。
    ③研究的出发点是一个静态均衡的世界,没有考虑到动态因素对分工与贸易的决定性影响。
    5.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1)大幅度削减关税
    ①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
    ②欧共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导致关税大幅度下降。
    ③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2)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国家程度不同地放宽了进口数量限制,扩大了进口自由化;放宽或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6.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特点
    (1)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
    (2)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
    (3)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
    (4)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5)战后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
    (6)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丁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7.博弈论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博弈论认为博弈关系大体有负和博弈、零和博弈、正和博弈三种类型。所谓负和博弈是指博弈方博弈的结果是各方所得小于所失;零和博弈则是博弈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所得正是另一方所失,双方所得之和恒为零;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通过合作,双方的所得增加,或至少有一方所得增加。
    国际贸易中,多数情况下,国家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典型的正和博弈关系。管理贸易实际上就是正和博弈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8.管理贸易产生的背景
    (”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
    (2)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加强。
    (3)地区经济贸易集团的发展。
    (4)发达国家竞争优势发展不平衡。
    (5)世界环保意识的加强要求对贸易进行协调管理。
    (6)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要求。
     (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实践。
    11.对外贸易乘数原理的内容
    对外贸易乘数原理认为一国的出口和进口波动会对国民收入的变动产生倍数影响,国民收入的变动量将几倍于出口与进口的变动量。对外贸易乘数的计算公式为:
    K=1/(1-边际消费倾向)
    当边际消费倾向为0,乘数为1;边际消费倾向为1,乘数为∞;当边际消费倾向为1/2,乘数为2。
    13.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依据
    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理论,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理论依据。其理论的提出基于以下两个理论依据:
    (1)中心--外围论。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和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是两个社会经济结构、技术结构极其不同的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经济结构呈现单一性结构特征,在技术进步利益的分配中处于被动。
    (2)贸易条件恶化论。普雷维什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具有长期恶化的趋势,外围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因而在与中心国家的贸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局面。
     1.试比较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异同。
    (1)相同点:早、晚期重商主义都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领域,而与生产过程无关。两者都将货币等同于财富,认为一个国家拥有的黄金和白银越多,其财富的拥有量就越大。因此,两者追求的目标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金属留在国内。
    (2)不同点:早期重商主义即重金主义认为金银是惟…的财富,任何商品输入都会使货币流出,减少本国货币拥有量,从而减少本国财富。因而它主张绝对禁LL 贵金属外流,以增加财富积累。而晚期重商主义即贸易差额论认为对外贸易是增加财富的手段,因而反对早期重商主义禁止:金银输出的思想,主张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国家财富,但强调必须保持贸易顺差。
    2.试对重商主义理论与政策进行评价。
    重商主义理论和政策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它们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但它们把货币当作财富象征,把商业,尤其是对外贸易视为财富的源泉。它们只是简单地描述社会的表面现象,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探索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而未深入到生产领域,因而其经济理论是幼稚的,不科学的。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经济的真正科学是在理论考察由流通过程过渡到生产过程时开始的。
    3.试述管理贸易实现的机制和途径o
    (1)通过国际会议对贸易进行意向性的管理。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亚太地区首脑会议等。通过这些国际会议来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贸关系。但国际会议对贸易的管理主要起导向和意向作用,不带有强制性。
    (2)地区贸易集团通过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对地区贸易进行管理。地区经贸集团通过签定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协调、管理和统一成员国贸易行为、做法促进经贸集团内部货物和服务流动的自由化;对集团外提高谈判能力,争取更好的经贸环境。
    (3)通过多边政府协定和组织对参加方的贸易关系进行管理。二战后,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各缔约方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为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确立了共同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之对缔约方之间的关系的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4)通过具体的商品协定和生产国组织对具体商品的产、销、价格进行管理。
    (5)通过标准化对国际贸易行为、商品规格、质量进行管理。
    (6)通过双边政府贸易协定或协议协调和管理双边贸易关系。
    (7)各国政府加强对贸易活动的宏观于预。第一,各国通过经贸法规与国际接轨,协调贸易管理方式与做法;第二,通过贸易立法,约束他国的贸易行为。
    6.试分析幼稚产业保护论的合理性。
    (1)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做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政策。
    (2)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认为国家生产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国内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力竞争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
     (3)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强调贸易保护是达到发展工业、发展生产力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将逐步降低保护,最终走向自由贸易。
    (4)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对美国、德国当时经济政策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使其工业得以生存并迅速发展起来实现了赶超世界先进国家的目标,但是应该注意目标的达成是保护贸易政策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与美、德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及国民素质的提高、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其他落后国家作为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等密切相连。
    7.试对战略贸易理论与政策进行评价。
    (1)战略性贸易理论建立在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理论和规模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是它们在国际贸易政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背离自由贸易传统,通过论证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存在的条件下,政府的直接干预可以转移他国利润以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干预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依据。
    (2)战略贸易政策在实践中确实可以起到扶持相应产业发展的作用。但战略贸易政策实施是以他国利益的牺牲为代价,因而势必会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而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抵消战略产业扶持发展的效果。
    8.试述世界各国贸易政策趋于自由化的趋势。
    自由贸易形成于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始于经济最发达的英国,其后随着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开始接受并实施自由贸易,在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后,自由贸易发展一度受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贸易又重新被推到前台,成为大多数国家一致推举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二战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总的来看是自由化的,虽然中间有些停滞,如为70年代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所打断,但自由贸易的大方向并没有就此改变,而是在环境条件稍有改善后,自由贸易继续得到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的发展。客观地讲,二战后的自由贸易与二战前的自由贸易相比已发生重大的变化,自由贸易的范围已从一国向地区,甚至世界范围演变,政府政策行为也渐渐地从一国政府的行为逐步向超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的行为转变,贸易自由化的范围也从过去的局限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要素贸易领域拓展,进入大贸易范畴。
   2.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或关税领域。它是海关管辖和执行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说来,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候关境小于国境。有些国家之间缔结关税同盟,因而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同意的关境,这时候关境大于国境。
  3.关税的分类
  (1)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照征税的目的,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6.普惠制的主要原则和目的
    (1)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①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②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③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子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2)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7.普惠制方案的主要规定
    (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各个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名单。普惠制在原则上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歧视、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有的给惠国从自身的经济和政策利益出发,把某些受惠国或地区排除在受惠国名单之外。
    (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各给惠国都列有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与排除产品清单。普惠制原应对受惠国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上许多给惠国都不是这样,往往随着给惠国的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而有所增减。
    (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减税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受惠产品的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制税率越低,差幅就越大;反之,差幅就越小。
    (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各给惠国一般都在基本方案中规定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护措施有:
    ①免责条款。又称例外条款,是指受惠国产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护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②预定限额。指预先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某项受惠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恢复征收最惠国税率。预定限额包括:最高限额、分配配额和国家最大额度。
    ③竞争需要标准。又称部分需要排除。美国采用这种标准,、其规定在—‘个日历年内,对来自受惠国的某项进口产品,如超过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美国进口该项产品总额的—半,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或地区这项产品的关税优惠的待遇。如该项产品在以后年进口额降至上述限额内,则下一年度仍可恢复关税优惠待遇。
    ④毕业条款。美国从1981年4月1日起采用这项规定,欧洲联盟从1995年1月1日起也实施这项办法-即当地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町分为 “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
    (5)对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的规定又称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①原产地标准。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②直接运输规则。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受惠产品也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领土运往进口给惠国。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督之下,并向进口给惠国海关提交过境提单、过境海关签发的过境证明书等,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③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A)和符合直驼规则的证明文件,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
    (6)有效期。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现在绝大多数给惠方案都已进入第三个10年实施阶段。为适应需要,有些给惠国在方案有效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方案的修改内容。
    8.欧洲共同体征收差价税的目的和作用
    欧盟征收的差价税有两种:一种是对非成员国征收的;—种是对成员国征收的。对欧盟以外的非成员国的农畜产品进口征收差价税,其目的在于排挤这些国家的农畜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至于成员国之间相互征收某种农畜产品的差价税,其目的在于实现统一价格。欧盟征收差价税对其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农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
    9.征收财政关税应具备的条件
    (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
    (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3)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10.海关税则的内容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税则号列,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税率。
    U.海关税则的种类
    海关税则主要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式税则。
    (1)单式税则。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订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进出口商品充向的不同,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有的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合在同一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栏和出口税率栏。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税则就属于这种税则制。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3)自主税则。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后者为一国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自主复式税则则又可分为最高和最低税则,前者适用于来自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了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4)协定税则。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而且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一协定税则或国定一协定税则。
     13.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1)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制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2)“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 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和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3)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4)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外汇管制的方式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和混合性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6)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7)国内税。国内税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
    (8)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①进口最低限价制。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②禁止进口。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能走出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布禁上进口的货单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
    (9)进口押金制。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10)专断的海关估价制。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进口商品的税额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大小与税率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额大小除取决于海关估价外,还取决于征税产品的归类。海关将进口商品归在哪一税号下征收关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必须在海关现场决定。在税率上一般就高不就低。
    (12)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14.自动限制出口协定的主要规定
    自限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配额水平。配额水平是指协定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通常以协定缔结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或以原协定最后一年的配额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新协定第一年数额,然后再确定其他年的年增率。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进口国往往竭力压低年增率,以减少商品进口。
    “自限协定”所规定的出口配额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总限额。即协定商品“自动”出口的总额数。
    ②组限额。即按不同类别的商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规定不同的额数。
    ③个别限额。即对组内一些所谓敏感性产品作为特别项目另行规定额数,以达到严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④磋商限额。即对个别限额外的某些产品在原则上规定一定的额数,如出口超过该额数,双方按一定程序进行磋商谋求解决,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进口国可单方面实行进口限制。
    (2)自限商品的分类。自限商品是指受协定限制的“自动”出口的商品,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协定所包括的自限商品的品种较少,品种分类也比较笼统。但后来被包括在协定中的自限商品品种日益增加,品种的分类日益繁杂。
    (3)限额的融通。限额的融通是指协定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可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两种。
    (4)保护条款。保护条款是指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进口某些“扰乱市场”或使进口国生产者蒙受损害的商品。这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进口国单方限制商品进口的权限。
    (5)出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自限商品的出口管理,有些出口国除了规定出口厂商必须凭出口许可证输出外,还定期公布“白限”商品的“初步配额”和“最后配额”。为了确保“自限协定”顺利进行,协定还要求双方互相提供有关资料。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6)协定的有效期限。目前自限协定的有效期限为3—5年。缔约国一方如有必要时可终止协定,但该缔约国一般应提前60天通知对方,方可终止。    1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新估价法
    《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下列6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根据协议的第一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商品销售出口运往进口国的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即进口商在正常情况下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价格。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相同商品成交价格又称为同类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相同商品,根据协议第15条第2款,其定义为:“它们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相同的性质、质量和信誉。如表面上具有微小的差别的其他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当发现两个以上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4)倒扣法。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其倒扣的项目包括代销佣金、销售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倒扣法主要适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商品。
    (5)计算价格法。计算价格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这种方法必须以进口商能否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为条件,否则海关就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估价方法一般适用于买卖双方有业务联系关系的进口商品。
    根据协议规定,第4种和第5种办法可能根据进口商品要求进行调换使用。
    (6)合理办法。如果上述各种办法都不能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便使用第6种办法,这种办法未作具体规定。海关在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只要不违背本协议的估价原理和总协定第7条的规定,并根据进口商品的现有资料.任何视为合理的估价办法都可行,因此,这种办法称为合理法。
    16.复汇率制的主要原则
    (1)在进口方面:
    ①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晶,适用较为优惠的汇率。
    ②对于国内可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适用一般的汇率。
    ③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适用最不利的汇率。
    (2)在出口方面:
    ①对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又要扩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
    ②对于其他一般商品出口适用——般汇率。
     20.商品倾销的种类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以下几种:
    (1)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3)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其出口价格至少应高于边际成本,否则货物出口将长期亏损。
    21.外汇倾销的条件
    (1)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上涨的趋势。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差距也随之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是,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上涨总要有一个过程,并不是本国货币一贬值,国内物价立即相应上涨。在一定时期内它总是落后于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因此垄断组织就可以获得外汇倾销的利益。
    (2)其他国家不同量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性措施,也会起到抵消的作用。
    22.促进出口的行政组织措施
    (1)设立专门组织。
    (2)建立商业情报网。
    (3)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
    (4)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
    (5)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
    23.经济特区的类型
    (1)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自由港有的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有的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2)保税区。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人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因此,许多国家对保税区的规定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基本相同,起到了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3)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4)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简称多种经营特区,是指一国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农畜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
    (5)自由边境区。自由边境区过去也称为自由贸易区,这种设置仅见于拉丁美洲少数国家。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从事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境区的经济。
    (6)过境区。沿海国家为了便利内际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24.中国式的经济特区的基本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经济特区,实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
    (2)它是综合性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和运输等行业。
    (3)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资金主要靠利用外资,产品主要供出口。
    (4)对前来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利润汇出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较多外资,促进特区的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5)实行“外引内联”,加强特区与非特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的发展。
    25.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规定
     (1)关税方面的规定。对于允许自由进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免征关税。少数已征收进口税的商品如烟、酒等的再出口,可退还进口税。但是,如果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转运人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上销售,即必须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这些报关的商品,既可以是原来货物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既可以是原样,也可以是改样;既可以是未加工的,也可以是加工品。有些国家对在港内或区内进行加工的外国商品往往有特定的征税规定。
    (2)业务活动的规定。对于允许进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展览、拆散、分类、分级、修理、改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清洗、整理、加工和制造、销毁、与外国的原材料或所在国的原材料混合,再出口或向所在国国内市场出售。
    (3)禁止和特别限制的规定。许多国家通常对武器、弹药、爆炸晶、毒品和其他危险器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输入或凭特种进口许可证才能输入;有些国家对少数消费品的进口要征收高关税;有些国家对某些生产资料在港内或区内使用也应缴纳关税。此外,有些国家如西班牙等,还禁止在区内零售。
    26.出口加工区的主要规定
    (1)对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优惠规定:
    ①关税的优惠规定。对在区内投资设厂的企业,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原料、燃料、零件、元件及半制品一律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一律免征出口税。
    ②国内税的优惠规定。不少出口加:工区为外国投资的企业提供减免所得税、营业税、贷款利息税等优惠待遇。
    ③放宽外国企业投资比率的规定。不少出口加工区放宽了外国企业的投资限制。
    ④放宽外汇管制的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外国企业的资本、利润、股息可以全部汇回本国。
    ⑤投资保证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不仅保证各项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长期稳定不变,而且保证对外国投资不予没收或征用。如因国家利益或国防需要而征用时,政府给子合理的赔偿。此外,对于报关手续、土地仓库和厂房等的租金,、贷款利息、外籍职工的职务及其家属的居留权等都给予优惠待遇。
    (2)对外国投资者在区内设厂的限制规定:
    ①对投资项目的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往往限制投资项目。
     ②对投资的审批规定。为了保证投资与加工出口的收益,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③对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规定区内的产品必须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甚至对次品或废品也禁止或限制在当地国内市场出售。即使准许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其数量一般不超过总产量的10%。为了防止区内产品与区外的同类的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往往采用禁止或限制该产品在区内投资或者对出口市场加以限制的办法。
    ④对招工和工资的规定。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此作了统一规定,以解决就业、工资和劳资纠纷等问题。
    (3)对出口加工区的领导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家或地区专门设立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领导下,各出口加工区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区内的具体事务。
    1.试述名义关税保护率与有效关税保护率的区别。
    名义关税保护率与有效关税保护率的主要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价格的影响,没有考虑到由于对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而对成品生产过程中投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有效保护率不但注意到征收进口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而且也考虑了对成品生产投入物由于征收进口关税而提供的保护和由此能增加的价格部分。
    2.试分析关税的经济效应。
    (1)关税的价格效应。关税的价格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一般说来表现为促使价格上涨。价格上涨程度取决于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该征税商品的供求弹性。一般来说,征收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影响有三种情况:
    ①征收进口关税后,进口商品的价格不变。
    ②征税后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但上涨幅度取决于该商品需求与供应弹性的共同作用。
    ③征税后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且幅度等于关税税额。
    (2)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贸易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征收进口税在征税国为大国的条件下可以改善征税国贸易条件。对于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有下列两种情况:
    ①征税国不为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的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在进口需求不为刚性的条件下可能会减少,但它不足以影响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因而征收进口关税不产生贸易条件效应。
    ②征税国为该商品国际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的条件下,进口关税的征收在国内需求不为刚性的条件下,将导致进口需求的减少,从而导致出口国的贸易条件朝不利方向发展,征收国的贸易条件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3)关税的税收效应。关税的税收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征税国税收收入的影响。一般而言,进口征税对一国税收的影响决定于征税带来的税收收入增加与由于征税而减少进口,从而减少的税收的净值。
    (4)关税的保护效应。关税的保护效应指征收进口税对进口竞争晶国内生产的影响。一般地,征收进口税将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一部分国内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国内相应商品,使得国内一些在征收进口关税前无法生存的一些该产品的生产厂商得以恢复生产,并占有一部分国内市场份额。
    (5)关税的国际收支效应。关税的国际收支效应指征收进口关税对征税国国际收支的影响。一般地,征收进口关税在供需弹性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将减少部分进口,对国际收支顺差有积极作用,但如果贸易对手国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征收进口关税对一国国际收支的净效果就需做具体的分析。
    3.试述进口配额与“自动”出口配额的区别与联系。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制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只不过“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所以可以看出,二者在形式上略有不同,进口配额是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的出口,但二者均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4.试述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出口加工区脱胎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采用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做法,但它又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而出口加工区,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
    5.试述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
    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由边境区的进口商品加工后大多是在区内使用,只有少数是用于再出口。故建立自由边境区的目的是开发边境区的经济,因此有些国家对优惠待遇规定了期限。当这些边境区生产能力发展后,就逐渐取消某些商品的优惠待遇,直至废除自由边境区。
     1.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2)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正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种类贸易条约和协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条款和内容有所不同。
    (3)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结尾包括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和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
    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受到歧视待遇。
  3.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种类
  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五条件、无补偿、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7.国民待遇条款的含义
    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8.通商航海条约正文的主要内容
    (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这是条约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海关附加捐税以及履行海关通关手续等依据的原则,一般为最惠国待遇原则。
    (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在卸货和装货、缴纳港口捐税等方面应依据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原则。
    (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在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双方在运送旅客、货物及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方面应相互给予的待遇。由于铁路运输方面已签订有若干国际多边公约,通常在条约中引用这些多边公约。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条约中往往规定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的条款,通常在这些问题上也引用相应的国际公约。
    (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对于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的征收通常规定应依据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
    (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由于许多国家往往采用各种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因此有些条约对这些问题作具体规定。
    (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如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企业发生争议,经缔约国的一方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定时,缔约国另一方承担在其本国内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
    此外,在有些通商航海条约中,还根据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其他内容,如样品和展览品的免税输入、领事的待遇、国有化问题等。
     10.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
    (1)清算机构的规定。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构,处理双边的清算工作。
    (2)清算账户规定。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有两种:
    ①单边账户:即只在缔约国一方的中央银行开立清算账户。
    ②双边账户:即缔约国双方的中央银行,互为对方国家开立清算账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账户都是双边账户。
    (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应通过清算账户进行结算的项目与范围。该项目与范围,除了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此外,也可包括一些其他项目,如侨汇等。凡未列入清算范围的项目结算,仍用收付现汇的方法办理。
    (4)清算货币的规定。在单边账户下,用开立清算账户国家的货币记账和进行支付;在双边账户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账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账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账由双方谈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则应分别使用本国的货币。
    (5)清算方法的规定。二战后,支付协定中通常规定信用“摆动额”,即双方国家根据协定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一般为年度出口额的5%-10%,在信用“摆动额”的范围内,虽然清算账户上没有存款,中央银行仍然办理付款,实际上是给对方国家以信用。对超过信用“摆动额”的部分,中央银行可停止付款,并可要求负债方用现汇、黄金或货物偿还。
    (6)清算账户差额处理。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到四个月,清算账户的差额才进行总结算。清算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
    ②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支付。
    ③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④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账户内。
    11.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宗旨、经济条约、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1)经济条款。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品不同,有关经济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从现行的国际商品协定来看,经济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缓冲存货的规定。缓冲存货,就是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主要采用缓冲存货规定的有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胶协定。
    ②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一般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国际咖啡协定。
    ③多边合同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后,可在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完成所应出口的数量后,可在市场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国际小麦协定。
    ④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即同时采用这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国际可可协定采用这种办法。
    (2)行政条款。该条款主要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商品协定的权力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机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由于权力机构关系到协定的履行和管理,涉及各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职位的分配往往是各出口国和各进口国所关心的重要问题。各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除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外,一般要通过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采用简单多数、2/3多数、特别表决等。各成员国对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是参加协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各协定对表决票的分配及其使用有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每个成员国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3)最后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12.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国际储存的商品选择标准有以下两条:①这项商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利害关系;②这项商品便于储存。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是综合商品方案的一种国际基金,用来资助建立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初步提出的金额为60亿美元,由成员国认缴。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为了稳定产品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
    1.试述贸易条约和协定同国家贸易壁垒之间的关系。
    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关税措施、非关税等对外贸易的措施相比较,有其不同之处。许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以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因而属于国内法范畴。而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2.试述一般贸易协定与贸易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修改或补充而签订的。有的贸易议定书作为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1.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1)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经济一体化可分成以下几种形式:①优惠贸易安排;②自由贸易区;③关税同盟;④共同市场;⑤经济同盟;⑥完全经济一体化。
    (2)按经济一体化的范围,经济一体化可分为以下形式:①部门一体化;②全盘一体化。
    (3)按参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一体化可分为以下形式:①水平一体化;②垂直一体化。
    (4)按经济体制来分,经济一体化可分为以下形式:①市场型经济一体化;②计划型经济一体化。
    2.欧洲议会享有的权力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它享有三方面的权力:
    (1)立法权。
    (2)对财政预算的审议权。
    (3)管理权。
    3.欧洲委员会的职能
    (1)为立法做提案。
     (2)作为欧盟条约的监护者,监督条约的执行。
    (3)作为欧盟政策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者,使欧盟正常地运转。
    5.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
    关税同盟形成后具有以下静态效应:
    (1)贸易创造效应。它由生产利得和消费利得构成。关税同盟成立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使生产更加专业化。这样,关税同盟某个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将被其他成员国生产成本更低、价格更低的产品所代替。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扩大了生产利益;同时,由于该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
    (2)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效应是指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同盟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产品;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国该项产品转为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但如果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并不一定是世界上该产品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则进口成本较前增加,消费开支扩大,使同盟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3)贸易扩大效应。关税同盟成立后,无论是贸易创造效应还是贸易转移效应,都使得同盟内部总需求和彼此间的贸易量增加,从而产生贸易扩大效应。
    (4)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行政支出。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彼此之间废除关税,因而可以减少征收关税的行政支出。
    (5)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减少走私。关税同盟成立后,商品可以在关税同盟国间自由流动,消除了产品走私的根源。它不仅可以减少查禁走私的费用支出,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
    (6)关税同盟建立后,可以加强集体谈判力量。关税同盟建立以后,经济力量增强,统一对外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将有利于关税同盟贸易地位的提高和贸易条件的改善。
    6.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主要是分析、考虑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就业、产出、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又称为次级效果。
    (1)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西托夫斯基认为,关税同盟建立后,促进商品流通,可以加强竞争,打破孤立,经济福利因素可以提高。但是,有人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消除贸易壁垒,市场扩大,容易获取生产的规模经济,反而容易产生独占,从而使经济福利下降。
    (2)获取规模经济。关税同盟成立后,成员国成为一体,内部市场扩大,因而可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巴拉萨认为形成关税同盟可以使生产厂商获得重大的内部与外部规模经济的利益。但金德伯格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厂商的原有生产规模已经很大,关税同盟建立后生产规模再扩大不一定更为有利。因为生产规模太大,效率反而会下降。
    (3)刺激投资。关税同盟建立后,随着市场的扩大,风险与不稳定性降低,会吸引成员国厂商增加投资;同时,内部竞争的加剧也将导致厂商为提高竞争能力而增加投资。关税同盟成立后,成员国之间关税完全免除,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其结果,会吸引关税同盟外的国家厂商到同盟内设立生产基地,以求获得豁免关税的利益。但是,也有人认为关税同盟成立后,成员国之间彼此侵占对方的市场,一国遭受贸易创造效果打击的产业将会减少投资;关税同盟非成员国到成员国内投资,将会使成员国投资机会、减少。因此,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投资不一定会增加。
    (4)促进技术进步。关税同盟建立后,市场扩大,竞争加强,均使得生产厂商愿意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活动,导致技术不断革新与进步。
    (5)提高要素的流动性。关税同盟建立后,市场趋于统一,生产要素可以在各成员国间自由移动,因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促进要素的合理配置,降低要素闲置的可能性。
    (6)加速经济成长。如果以上各有利之点均能成立,则关税同盟建立后,成员国的经济必然会加速成长.
     2.试比较APEC与欧盟在推进方式上的差异。
    鉴于APEC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化、宗教等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差异性较大,APEC一体化进程中严格遵循开放、灵活、渐进的原则。 APEC《大坂行动议程》要求各成员国同时启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进程,并可自行对进程的速度予以控制。这一点明显区别于欧盟的做法,欧盟往往是通过签署协定对成员国的行为进行约束,并要求成员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和速度推进内部的自由化进程。另外,APEC的运作方式也不同于欧盟。它是通过自上而下方式来推进内部的自由化。APEC重大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举措的出台都是由亚太经济领导入非正式会议通过各国最高领导人协商一致采取承诺的方式完成的,而无需签署任何协议,并且速度和成效都极为显著。
     4.综合发展战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地区一体化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经济因素。包括:①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差异。②各成员国间现存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相互依存状况。③新建经济区的最优利用状况,特别是有关资源与生产要素的互补性及其整体发展的潜力。④同第三国经济关系的性质,外国经济实体(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特定经济集团中的各国经济中的地位。⑤根据特定集团的实际条件,选择的一体化政策模式和类型的适用性。
    (2)政治和机构因素。包括:①各成员国间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②各成员国间有利于实现一体化的“政治意志”状况及其稳定性。③该集团对外政治关系模式。④共同机构的效率及其有利于集团共同利益的创造性活动的可能性。
    5.试对综合发展战略理论进行评价。
    (1)它突破了以往的经济一体化理论的研究方法。认为以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理论来研究国家间经济一体化过于狭窄,它强调应用与发展理论紧密联系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把经济一体化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发展战略,不限于市场的统一,主张经济的相互依存发展必须以生产领域为基础,强调有效的政府干预。
    (2)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困难,诸如民族经济的软弱,跨国公司的作用,两极分化,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存在,故而把一体化看做是集体自力更生的手段和按照新秩序逐渐变革世界经济的要素。
    (3)在制订经济一体化政策时,要进行综合考虑,一方面要考虑经济因素,另一方面要注意政治和机构因素,密切结合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如反对外面强加的一体化)。生产和基础设施是经济一体化的基本领域,进行区域工业化,协调对待外国资本等等。鲍氏的经济一体化比较切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故日益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根据。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
    (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并对其他的非关税措施的使用进行控制,以期营造一个日趋自由化的贸易环境,促进各国世界贸易的增长与发展。
    (2)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同时允许存在例外,如关税同盟例外、边境贸易例外等,以此来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关贸总协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关贸总协定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
    (3)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
    (4)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组织机构
    (1)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缔约方全体的联合行动具有最高权威性,同时,拥有对总协定条款、规定的解释权。
    (2)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于1960年成立,它是缔约方全体休会期间的机构。它负责处理总协定日常的,包括紧急的事务,主要处理缔约方大会休会期间的事宜,监督并指导缔约方大会以及理事会所属各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理事会就关贸总协定的有关事务享有建议权,但提出的建议要由缔约方全体来决定。理事会由有兴趣的缔约方派代表参加,理事会主席由缔约方全体一年选举一次。
    (3)专门委员会。主要是根据东京回合的协议和守则的规定,就具体的问题而建立的委员会,如纺织品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等.
     (4)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于 1964年建立,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各缔约方履行第四部分条款的情况,研究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研究修订总协定的有关条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中分别设有保障措施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委员会。
    (5)常设委员会。由理事会建议设立的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关贸总协定有关的事务。一般地,关贸总协定中的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是在咨询小组内达成一致,而后交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向缔约方大会提交的行动建议。
    (6)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工作组包括工作小组和调查小组。
   8.WTO基本原则中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1)不是绝对意义的贸易自由化。
  (2)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3)允许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低于发达国家。
    (4)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鼓励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5)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使成员方开放,由此营造一个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环境。
    11.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资格有两种:
    (1)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根据协议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即可成为该组织的创始成员:
    ①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
    ②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
    ③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
    (2)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凡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请加人,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该组织,成为一般成员。其加入须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在关贸总协定中,单独关税地区本身无权自行其是,必须经有关主权国家同意和推荐,方可成为成员方。任何成员方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从递交退出通知被总干事接受6个月后生效。
    12.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可归纳为以下几部分:
    (1)部长会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部长组成,取代了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全体大会。部长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有权对该组织管辖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它是在部长会议下设的一个机构,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的职权和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力。负责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总理事会下设若干附属机构分管有关协议或有关事宜。总理事会还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自行拟定议事规则,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责和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职责等。
    (3)分理事会。在总理事会下分设三个分理事会:①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各项货物贸易协议的贯彻执行;②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议的贯彻执行;③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交易)协议的贯彻执行。
    此外,总理事会下还建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委员会,如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等相对独立的机构。
    (4)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在三个分理事会下可按需要设立相应的附属机构,即次一级的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有关方面的专门问题和监督相关协议的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还在日内瓦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它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会议通过规则确定。总干事有权指派其所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均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组织的指示,各成员方应尊重他们职责的国际性。
    D.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和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世贸组织对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如下:
    (1)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2)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y3多数票通过。
    (3)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的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如5年)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1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协商。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只有当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
    (2)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向争端双方推荐三人组成,如双方在20天内对人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同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委员会的领导协商后确定,以免延误。专家小组按有关规定所授予的职权接管案件,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最终报告,即作出裁决。如情况紧急,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最终报告送交争端解决机构后,通常在60天内对该报告作出通过和否决的决定。
    (3)上诉审查。如有一方对最终报告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在争端解决机构内有常设的受理上诉团,由7人组成,通常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代表中选出。该团须在60天(最多不得超过90天)内复审完毕,予以公布并送交争端解决机构审核,该机构在30天作出同意或否决复审结果。
    (4)裁决的执行。复审结果通过后,争端双方应无条件接受。如有一方不愿遵照执行,则可商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如20天后仍未达成补偿办法,则投诉方可申请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另一方中止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如另一方又表示反对,则就交付仲裁,可由原来的专家小绢仲裁,也可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所指定的小组仲裁。仲裁应在60天内完成,仲裁结果是最终的,不得再上诉并必须遵照执行。这些规定不仅提高了仲裁的权威性,而且加强了仲裁决议的履行的有效性。值得指出的是任何一方“中止义务”,通常应在与案件直接有关的领域中实施,但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也可在其他领域实施,这称为交叉报复或称跨部门报复。
    15.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实行定期评审制度的目的
    (1)了解成员国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的法律和承诺的情况。通过定期评审,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监督者,以确保其规则的真正实施。
    (2)更好、更及时地了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以及实施的情况,以把握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调整后变动方向,制定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否相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与协定可分为哪几类?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28个协议与协定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修订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以有效处理长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如反倾销、反补贴、数量限制、保障条款中的问题,将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重新回归关贸总协定规则的问题。
    (2)第二类涉及制定新规则、规范和贸易有关的新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
    (3)第三类属于体制建设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原关贸总协定。
    2.WTO继承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1)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在农产品关税削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必须使关税降低36%,发展中国家则是在10年内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免除降税义务。
    (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禁止使用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时间可长达10年之久。
    (3)规定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义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发达国家要在技术获得、销售渠道、信息提供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并主动向发展中国家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
    5.发盘的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7.发盘撤销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1)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8.发盘失效的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11.迟到的接受仍具有效力的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l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蛆.接受的撤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x条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这就是说,撤回的通知只要与接受的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发盘人,就可以将接受撤回。
    1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任何强制、威胁、暴力、诈骗手段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法律效力的。
    (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委托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法人要通过所授权的代理人签约。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是互为有偿的:)。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的规定),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在合同中,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和义务,如其中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与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虽然“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其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但各国法律都对“契约自由”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一般是要求其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各国法律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4.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1.试述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法律上,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所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为将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依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给履行带来许多不便。所以,在业务中,双方都要求将各自应享受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
    (3)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所:)的信件、电报、电传也常常可构成书面合同。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只有当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否则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不存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2,使用FOB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②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方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③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3.使用CFR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③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②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③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使用CIF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④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⑤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
    5.使用PCA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②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③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6.使用CPT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
    ②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②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③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7.使用CIP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切风险。
    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②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③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8.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9.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各种作价办法。
    (1)固定价格。为了减少价格风险,在采用固定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的研究,并对价格的前景作出判断;其次,对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解和研究,慎重选择订约的对象。
    (2)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它大体可分为下述几种:
    ①暂定价格。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具体的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②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者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进行作价。
    ③具体价格待定。这种订价方法又分为两种做法: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
    10.佣金的计算方法
    关于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其关键是如何确定计算佣金的基数。有的是按总成交额计算,有的按纯收入计算,这需要在佣金合同中加以约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x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上述公式也可写成:
    净价=含佣价x(1-佣金率)
    假如已知净价,则含佣价的计算公式应为: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11.折扣的计算方法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其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x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12.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总值(或者称总价)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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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4: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第四部分)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和论述题汇总(第四部分)
简答,论述(五)     1.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有哪些指导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
    (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2.使用FOB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问题。FOB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确立的习惯做法,负责把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关于船装衔接问题。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但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总之,买卖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3)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 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北美一些国家进行国际贸易,尤其是进口业务采用FOB时,应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因解释的不同而产生争议。
    3.FOB的变形主要有哪几种?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它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它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它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4.使用CFR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商品按 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一些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5.CFR的变形主要有哪几种?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它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6.使用CIF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不宜把CIF称为到岸价。
    (2)关于保险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年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3)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有:运输距离的远近,运价变动的趋势,是否需要转船,以及海洋运输经营的方式等。
    (4)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7.使用FCA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①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②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③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2)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FCA术语所指的承运人,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是指任何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其他人履行运输。
    8.使用CPT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然而卖方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关于CPT和CFR差异的问题。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外,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9.使用CIP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保险的问题。在CIP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
    (2)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10.试比较CIF术语与DES术语原则上的差别o
    CIF术语与DES术语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
    (2)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DES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3)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货,而DES属实际交货。
    (4)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在DES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11.影响商品差价的因素除了贸易术语以外,还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1)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在国际市场上,一般都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品质的优劣,档次的高低,商标、牌号的知名度,式样的新旧,都影响着商品的价格。
    (2)要考虑运输距离。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都要通过长途运输。运输距离的远近,影响运费和保险费的开支,从而影响商品的价格。因此,必须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运输地区的差价。
    (3)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有别,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4)要考虑季节性需求的变化。在国际市场上,某些节令性商品我们应充分利用季节性需求的变化,掌握好季节性差价,争取按对我方有利的价格成交。
    (5)要考虑成交数量。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成交量的大小影响价格。即成交量大时,在价格上应给予适当优惠;反之,如成交量过少,则可以适当提高售价。我们应当掌握好数量方面的差价。
    (6)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例如,同一商品在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采取预付货款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其价格应当有所区别。同时,如采用不利的货币成交时,应当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必须通盘考虑和正确掌握。
    12.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
    (1)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6)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点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3.国际贸易中样品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
    (1)卖方样。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依据进行买卖的,称为凭卖方样买卖。
    (2)买方样。它是指由买方提供样品,卖方同意日后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
    (3)对等样。这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的样品,有时也称“回样”、“确认样”。
    4.良好平均品质FAQ的含义
    这一般是指中等货,它有以下几种含义: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与“精选货”相对而言的;而且除了在合同中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的规格。
    5.公差条款的含义
    公差条款一般应用于制成品的交易。它有两种做法:一是只作出笼统规定,例如,“质地、重量、尺寸、颜色均允许合理差异”。另一种做法是明确规定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 5%的合理公差”。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6.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含义
    对于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则往往在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并辅以价格调整条款,即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可以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符,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这就是业务上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8.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力·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中,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9.说明商品的计量单位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采用下述六种方法来说明商品的计量单位:
    (1)按重量计算,这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
   (2)按数量计算;
  (3)按长度计算;
  (4)按面积计算;
  (5)按体积计算;
  (6)按容积计算。
  为了解决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一带来的弊端,以及为了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
    10.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采用重量计量商品时,有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毛重。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净重是指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公量是指商品按国际公认的回潮率计算的重量。
    (4)理论重量。对于某些有固定规格的商品,只需要每件的规格和重量一致,就可从其件数推算出商品的总量。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包装材料的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n.商品包装的种类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1)运输包装。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为了适应商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不同要求,运输包装又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种。
    ①单件运输包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
    ②集合运输包装(或称成组化运输包装)。是指在单件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将若干件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
    (2)销售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直接和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3)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4)定牌。定牌是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3.运输包装上的标志的种类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町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②收、发货人的代号;③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都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又称安全标志、保护性标志或注意标志。它是针对商品的特性提出的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在包装上面标出。在使用文字时,最好是使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文字,但一般是使用英文。
    (3)警告性标志。按照各国的规定,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所规定的用于各类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有关人员在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14.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的复验等。
    (1)检验时间与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各种不同的规定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②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③目的港卸货后检验。
    ④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2)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类:
    ①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②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③生产制造厂商。
  ④用货单位或买方。
  (3)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书。在交易中,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该项证明也起检验证书的作用。常见的检验证书有:
    ①品质检验证书:即运用各种检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②重量检验书:即根据不同的计重方式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
    ③数量检验证书:即根据不同计量单位,证明商品的数量。
    ④兽医检验证书: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后出具此证书。
    ⑤卫生检验证书:即出口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后使用此种证明书。
    ⑥消毒检验证书:即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使用此种证书。
    ⑦产地检验证书:即证明出口产品的产地时使用此种证书。
    ⑧价值检验证书:即需要证明产品的价值时使用此种证书。
    (4)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商品检验的标准很多,例如,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的标准等。商品检验,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如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准检验。出口商品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按部标准;无部标准按企业标准。
    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订。
    15.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 (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x天内”。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的规定
    在进口业务中,我方处于买方地位。因此,合同条款的订定既应持慎重态度,也要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常见的有如下订法:“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x x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1.在买卖合同中制定明确的品名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正式发货之前一般只能凭借商品的名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意义。
    2.规定品名条款要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并能反映标的物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避免误解。
    (3)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4)在交易中,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试述品质的重要性及约定品质条件的意义。
    品质的优劣,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因此,约定品质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4.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品质条款应贯彻执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防止订进损害我国利益的条款或只对单方面有利的条款,以利于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便于切实履行合同。此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这样做,可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不易引起品质纠纷。另外,还应防止把品质指标订得过于繁琐,以免顾此失彼,难以兼备,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确定品质条款时,既要考虑国外客户的具体要求,又要考虑我国生产的实际情况,恰如其分地确定商品的品质。如果品质订得过高,把不可能达到或者很难达到的指标贸然列为品质条件,则势必会给生产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如果品质指标订得过低,则会影响成交商品的售价、销路及商品的声誉,甚至降低出口商品的信誉,使对方产生疑虑而不敢成交。
    (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死,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
    5.试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中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6.试述商品包装的意义。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通常也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必备条件之一。绝大多数商品,只有加以必要的包装,才算完成商品的生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进行销售。国际贸易的商品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和存储,在此期间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包装,对于保护商品、力便运输、储存和分配、消费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亡说,商品包装也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促使商品增值的一种手段。
    7.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作用是什么?
    (1)科学、合理的运输包装能最有效地保护商品,最大限度地避免运输途中各种外界条件(例如,气候条件、装卸作业等)对商品可能产生的影响,方便检验、计数和分拨,符合经济原则,有利于节省仓容、运费和包装费用。
    (2)销售包装除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并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促进销售的功能。
    8.试述包装条款的内容及订立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汀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商品的特性、形状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必须从商品在储运和销售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
    (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9.试述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对此,有关国家的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这反映出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10.检验证书有哪些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3)作为买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如果检验证书中所列检验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货款。
    (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凡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予以检验出证,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检验申请人据以向海关报关验放的有效法律证件。
     1.海洋运输的特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
    (3)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慢。
     4.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的构成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基本运费是班轮公司为—‘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基本运费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而附加费是指班轮公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燃油、货物及港口等原因收取的附加运费。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常见的包括:超长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亡述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均按班轮运价表计算。    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
  F=Fbx(1十∑s)xQ
  式中:F——班轮运费;
    Fb——基本运费率;
    ∑s附加费率之和;
    Q-——总货运量:,
  5.租船运输的方式
  (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它是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2)定期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町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3)光船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这种租船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6.我国常用的几种运输方式
    (1)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指利用铁路进行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它是仅决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不同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
     ①国际铁路联运。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②国内铁路运输。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2)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目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按不同的需要,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空运方式:①班机运输;②包机运输;③集中托运;④急件传递。
    (3)邮包运输。邮包运输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互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邮包运输包括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
    (4)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5)公路和内河运输
    ①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②内河运输。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7.铁路运输的特点
    铁路运输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大、速度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也比较简单。
    8.公路运输的特点
    公路运输具有机动灵活、速度快和方便等特点,尤其在实现“门到门”运输中,更离不开公路运输。但公路运输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高,容易造成货损事故。
     13.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通常包括下列事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张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等。
    14.海运提单的种类
    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不断发展,提单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①已装船提单。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②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是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在结算中,银行通常不接受这样的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②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台头、空白背书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①直达提单。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②转船提单。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字样。
    ③联运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组成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联运提单虽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5)其他种类提单
    ①集装箱提单。凡用集装箱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称为集装箱提单。
    ②舱面提单、舱面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甲板提单。在这种提单中应注明“在舱面”字样。
    ③过期提单。关于过期提单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提单晚寸:货物到达目的港,叫过期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另一种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但银行有权拒收。
    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有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15.铁路运单的种类
    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按营运方式不同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货协运单;后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
    (1)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协运单是指参加国际货协各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它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和核收运费的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戳汜证明货物的承运和承运日期后交给发货人,它可作为发货人据以结算货款的凭证。
    (2)承运货物收据。我国经铁路运输通过深圳至香港的货物,多委托中国外贸运输公司承办,该公司将各出口公司委托发运的货物装上火车后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供托运人办理结汇。“承运货物收据”既是承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运输契约。
    2.在装运条款中规定装运时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从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装运期,有利于按期装运和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2)装运期限应当适度。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3)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4)规定装运期时,还应考虑装运港条件和特殊情况。
    3.在装运条款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口。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3)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有12个之多。
    (4)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5)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主要是: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水平等。
    4.在使用OCP条款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HI和CW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3)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5.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由于运输契约是在装货前商订的,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签发的,故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2.海损的分类
  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①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
    ②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②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7.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诲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赞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8.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9.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陆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在投保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卜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
    1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2)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此外,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保险人协商后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该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14.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时产生,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起讫责任,是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天午夜起满15天为限。
    15.邮政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邮政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1)邮包险的责任范围。邮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邮运途中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对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采取的为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全部或部分损失。
    16.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17.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
    (1)规定投保人。在买卖合同中,究竟由哪一方投保,一般决定于买卖双方所选用的贸易术语。
    (2)投保险别的选择。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对保险险别的选择,一般应考虑多种因素。至于投保什么险别,则由买卖双方在保险条款中事先约定。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 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18.保险单证的种类
    常用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保险单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1.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货物保险实行“仓至仓条款”,试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即使货物还未到达买方仓库,保险公司的责任也告终止。
    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该实行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提前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后期满60天,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2)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物品需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当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前被分配或分派,则从分配行为开始,保险责任终止。
    3.试述国际货物保险的做法。
    (1)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起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然后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2)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按FOB、FCA、CFR和 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2.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它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它是指出祭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①光票。它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②跟单汇票。它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票商业汇票—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它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本票的分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1)商业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9.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①即期付款交单。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它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10.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试比较票汇与电汇、信汇的差别。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人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3.试述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及其对买卖双方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是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和赊销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汀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其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其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4.即期付款交单的运作程序有哪些?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托收行将汇票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付款提示;
    (5)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转账;
    (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5.远期付款交单的运作程序有哪些?
    (1)进出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支付;
    (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出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
    (5)进口人承兑汇票后,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6)在到期日提示行做出付款提示。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7)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
    (8)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6.承兑交单的运作程序有哪些?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做出承兑提示;
    (5)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保留汇票;
    (6)在到期日代收行再作付款提示,进口人付清货款;
    (7)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
    (8)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8.试述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贷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缴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9.试述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力·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10.试述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②光票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它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3)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②不保兑信用证。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下列几种:
    久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它是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B.延期付款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C.假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7)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匪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
    (10)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4.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1.交易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有哪些?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卖方违约。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2)买方违约。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
    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往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6.试述仲裁协议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仲裁协议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的以上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愿意把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而不愿诉诸法律程序,就应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以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因不能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律。
    7.我国于1986年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提出的两项声明是什么?
我国于1986年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并同时提出两项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墓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4.谈判队伍的人员组成
    根据商务谈判专业知识的需要,一支谈判队伍应包括这样几种人员:
    (1)技术人员。熟悉生产技术、产品性能和技术发展动态的技术员、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在谈判中可负责对有关产品性能、技术质量标准、产品验收、技术服务等问题的谈判,也可与商务人员紧密配合,为价格决策作技术参谋。
    (2)商务人员。由熟悉交易惯例、价格谈判条件,了解交易行情、有经验的业务员或厂长经理担任。
    (3)法律人员。律师或学习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通常由特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或熟悉有关法律规定的人员担任。
    (4)财务人员。由熟悉成本情况、支付方式及金融知识,具有较强的财务核算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担任。
     (5)翻译人员。熟悉外语和有关知识,善于与人紧密配合,工作积极,纪律性强的人员。
    (6)谈判领导人员。企业委派专门人员,或者是从上述人员中选择合适者担任。
    以上人员参加谈判按谈判复杂程度可多可少,少的一人身兼数职,多的达十几至几十人,可分为几个小组,如商务小组、技术小组、法律小组等,各自负责自己的专业领域的谈判。
    5.谈判队伍人员的层次划分
    谈判队伍的人员包括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的主谈人。第一层次是谈判小组的领导人或首席代表,即主谈人,他应当是富有谈判经验,兼备领导才能,能应付变幻莫测的环境的谈判人员。依谈判的内容不同,谈判队伍中的主谈人不同。
    (2)第二层次的人员。第二层次的谈判人员是懂行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他们凭自己的专长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
    (3)第三层次的人员。第三层次是谈判工作的必需的工作人员,如速记员或打字员,虽然不作为谈判的正式代表,但是谈判组织的工作人员,具体职责是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谈判内容。
    6.谈判目标的层次划分
    谈判的具体目标可分为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最低目标。它是谈判必须实现的目标,是谈判的最低要求,若不能实现,宁愿谈判破裂也没有讨价还价、妥协让步的可能。
    (2)第二层次:可以接受的目标。它是指在谈判中可努力争取或做出让步的范围。如果说第一层次的目标可以用一个点来表示的话,第二层次的目标则是一个区间范围。这个层次的目标是要争取实现的。
    (3)第三层次:最高目标,也叫期望目标。它是本方在商务谈判中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往往是对方所能忍受的最高程度,它也是一个点。如果超过这个目标,往往要冒谈判破裂的危险。因此,谈判人员应充分发挥个人的才智,在最低目标和最高目标之间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但在这个目标难以实现时是可以放弃的。
     8.商务谈判的方针
    谈判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三句话:谋求一致;皆大欢喜;以战取胜。谈判双方应尽量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谋求一致,但也不妨为我方谋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给对方以适当的让步;甚至必要的时候采取种种冲突型的方式,以谋求双方的一致为谈判方针。
  9.商务谈判的过程
  商务谈判大体上可以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1)导人阶段:指谈判双方见面后,在进入具体实质性交易内容讨论之前,相互介绍、寒暄以及就谈判内容以外的话题进行交谈的那段时间和经过。
    (2)摸底阶段:指谈判双方通过旁敲侧击的交谈方式,以推测对方的意图。
    (3)报价阶段:报价是在一系列非实质性交谈之后展开的,是整个谈判过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环节。这个报价,不只是指产品在价格方面的要价,而是泛指谈判的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
    (4)磋商阶段:双方都列举事实、晓以利害、加强劝说,使对方理解且接受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这是谈判最紧张的阶段。
    (5)妥协阶段:妥协就是让步,是谈判成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掌握好妥协让步的范围、方针和时机,坚持“施受原则”。
    (6)成交阶段:即双方下决心按磋商达成的最终交易条件成交的阶段。
     12.影响妥协让步方式的因素
    选择、采取哪种让步方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谈判对手的经验;
    (2)准备采取什么样的谈判方针和策略;
    (3)期望让步后对方给予我们何种反应。
    13.常见的理想让步方式
    (1)从高到低的,然后又微高的让步方式。这种让步方式表示卖方愿意妥协,但不会轻易让步,且让步的余地越来越小。它适用于以合作为主的谈判。
    (2)先高后低,然后又拔高的让步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竞争性较强的谈判中,由谈判高手来使用。    (3)等额地让出可让利益的让步方式。这种方式只要遇到耐心等待的买主,就会鼓励买方期待进一步的让步。等额让步方式目前适用极为普遍。
    (4)小幅度递减的让步方式。即先让出较大的利益,然后再逐期减让,到最后一期让出较小的利益。这种谈判让步方式一般适用于商务谈判的提议方。
    14.谈判过程中成交阶段的目标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有三方面:
    (1)力求尽快达成协议。
    (2)尽量保证已取得的利益不丧失。
    (3)争取最后的利益收获。
    15.商务谈判中的谈判战略
    谈判的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买卖双方交易的成败,下面四种谈判战略可供谈判人员综合运用。
    (1)强制。强制战略是力量较强的谈判者使用的。但却为较弱的对方所厌恶。在使用该战略时,应该出其不意,猛烈地进行,这样对方就无暇反击。
    (2)诱导。诱导战略就是尽量给予对方—些比他们期待还多的东西,或者利用更优厚的利益,去引开他们在交易上的注意力。就是说,将交易的情况改变一下,使对方觉得尽快结束这笔交易对他们是有利的。
    (3)教育。教育战略是以说服的方式改变对方的态度、信念,甚至计划。采用教育战略后,能使对方对你产生有利的影响。
    (4)说服。说服战略就是我方针对对方在谈判中阐述的论据,以事实和可靠资料来说服对方,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它通常借助数字的说服力,去影响、改变对方的论据。
    1.试述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
    国际商务谈判既具有一般贸易洽谈的共性,又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特殊性。
    (1)共性体现在:
    ①商务谈判的目的集中而鲜明地指向经济上的利益。
    ②商务谈判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或直接就是一项经济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讲究经济利益。
    ③虽然商务谈判所涉及的项目和要素不只是价格,但价格在几乎所有的商务谈判中都是谈判的核心内容,占据最显赫、最重要的地位。
    (2)特殊性则体现在:
    ①对外经济贸易谈判既是一笔交易的商洽,也是一项涉外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②外贸商务谈判商讨的是两国或两个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务关系,因此,应按国际惯例办事。
    ③由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涉及面很广,因此,对从事外贸商务谈判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前,我们对资料的收集与准备工作主要应侧重于哪些方面?
    (1)国外目标市场信息资料
    ①对国外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调研。
    ②对市场供求关系的调研。
     ③对国际商品市场价格的调研。
    (2)国外交易客户的信息资料
    ①支付能力。主要是了解客户的财务,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大小、营业额的大小、潜在资本、资本负债和借贷能力等。
    ②客户背景。主要指客户的政治经济背景及其对我们的态度。凡愿意在乎等互利原则的前提下同我们进行友好往来、贸易合作的客户,我们都应积极与他们交往。
    ③经营范围。主要指企业经营的品种、经营的性质、经营业务的范围、合作还是独资经营,以及是否同我国做过交易等。
    ④经营能力。主要指客户的活动能力、购销渠道、联系网络、贸易关系和经营做法等。
    ⑤经营作风。主要指企业经营的作风和客户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服务态度和公共关系水平等。
    (3)国际技术信息资料
    ①要全面收集该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在性能、质地、标准、规格等方面的优缺点,以及该产品的生命周期的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②收集同类产品在专利转让或应用方面的资料。
    ③收集该产品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和工作素质及其设备状态等方面的资料。
    ④收集该产品的配套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与供给状况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资料。
    ⑤收集该产品开发前景和开发费用方面的资料。
    ⑥尽可能多地收集有关对该产品的品质或性能进行鉴定的重要数据或指标及其各种鉴定方法和鉴定机构,同时也要详尽地收集可能导致该产品发生技术问题的各种潜在因素。
    (4)谈判对方政治法律信息资料
    ①要全面收集对方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济政策及经济合作的相关法令及国家对企业的管制制度。
    ②收集谈判对方有关谈判内容的法律规定以及从事该行业的有关法令。
    ③收集有关国家或地区各种关税的税率与其关税的税则和征税方法方面的资料。
    ④收集和了解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政策,如对于各种外汇票据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的进出口境等方面的规定。
    ⑤收集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的情况等。
     3.在谈判的磋商阶段,与对方交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应该坚定自己的立场,有勇有谋,不断朝着自己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2)要有资料和心理上的准备,随时回答对方的质询,陈述自己的理由。
    (3)应该沉着冷静,尽量避免对谈判进展毫无帮助的争执,努力使双方分歧缩小,以求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1.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试比较二者审核重点有何不同。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银行审核的重点
    ①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向有关方交涉。
    ②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③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来证不应标明“可撤销”的字样,同时在证内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①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这其中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
    ②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另外,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
    ③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④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4.在制作海运提单时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1)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大多数的提单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
    (3)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庄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4)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匝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5)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
     6.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有误。
    (2)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此,必须会同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对商品品质、包装、储存、备货、运输等方面进行周密调查,然后把单证材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原因,并确定责任属于何方。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
    2.采用包销方式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选择包销商时.既要:考虑其政治态度,又要注意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其在该地区的商业地位。对大众商品采用包销方式时,为丁慎重起见,可以有一个试行阶段。
    (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范围、地区及包销数量或金额。确定商品范围的大小,地区的大小,要同客户的资信能力和我们的经营意图相适应。在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过大,、规定包销数量或金额的大小,应参照我货源的可能和市场的容纳量以及我们的经营意图来决定。
    (3)在协议中应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为了防止包销商垄断市场或经营不力、“包而不销”或“包而少销”的情况出现.应在包销协议中规定中止条款或索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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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14: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简答论述精选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简答论述精选
1、简述二战后国际分工出现的新特点 (2)
①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工业国与工业国之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
②各国间工业部门内部分工有逐步增强的趋势
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工业分工在发展,而工业国与农业国、矿业国的分工在削弱
④参加国际分工国家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
⑤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分工日趋加强
2、简述影响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2)
①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②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③资本流动,特别是战后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成为国际分工向广度、深度、多层次发展的重要力量
④上层建筑可以推进或延缓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
3、为什么说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
①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②各国生产力水平决定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③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国际分工的形式、广义和深度。
④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国际分工产品内容。
4、试述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学说”的主要内容(2)
斯密在提出他的“绝对成本学说”也称“地域分工说”的国际分工理论之前,首先分析了分工的利益。他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原因是:
①分工能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
②分工使每个人专门从事某项作业,节省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时间
③分工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改进生产工具
接着斯密将运用于一国内部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工种之间的分工原则推演到各国之间的分工,从而形成其国际分工理论。斯密认为:自由贸易会引起国际分工。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有利的生产条件。它们都可以使一国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处于比其他国家有利的地位。如果各国都按照各自有利的生产条件进行分工和交换,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5、试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的主要内容(2)
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是在亚当•斯密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斯密的观点,国际分工应按地域、自然条件及绝对的成本差异进行,即一个国家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的商品。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每个国家不一定生产各种商品,而应集中力量生产优势最大或劣势最小的商品,然后进行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由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均有利。
李嘉图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按照比较成本理论的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可使劳动配置更加合理,可增加产品总量,对贸易各国均有利。但其前提必须是完全的自由贸易。
6、试对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作一评价 (2)
①比较成本理论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的作用。它促进了当时英国资本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废除了“谷物法”。
②这个理论的出发点是认为世界是一个静态均衡的世界,是一个各国间、各经济集团间利益和谐一致的世界。认为资本主义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是自然的永恒的现象。
③比较成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属于静态分析,李嘉图提出了九个假定作为其论述的前提条件。
④比较成本理论只提出国际分工的一个依据,未能揭示出国际分工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原因。成本、自然条件等因素对国际分工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唯一的和根本的因素。
⑤比较成本理论未能揭示出国际商品交换所依据的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国际内容,作出了“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规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互相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的结论。
7、简述古典学派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与赫——俄原理的主要区别(2)
①古典学派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以俄林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运用在互相依赖的生产结构中的多种生产要素的理论代替了古典学派的单一生产要素的理论.
②古典学派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是各个国家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且各国劳动生产率及其差异都是固定不变的。俄林则在他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中,假定各个国家在生产商品时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一样的,即生产函数相同,因而排除了各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是把各国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以及在生产各种商品时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强度的差异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
8、简述要素禀赋论的三个主要结论 (2)
①每个区域或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体系中应该生产和输出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输入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
②区域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是价格差别,即各个地区间或国家间商品价格不同
③商品贸易趋向于消除工资、地租、利润等生产要素收入的国际差异,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9、试对赫-俄学说作一评价 (2)
①在各国参加国际分工、专业化生产的依据上,H-O学说比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体系上更为完整、全面。
②正确地指出了生产要素拥有状况在各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指出了在各国对外贸易竞争中,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结合所起的重要作用。
③H-O学说完全违背了劳动价值论。
④忽视了科学技术的作用。
⑤该理论只能用来解释要素禀赋不同国家间的分工与贸易行为。
⑥该理论抹煞了国际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国际贸易可以使各国收入均等化,把富国与穷国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性,归结为国际贸易问题,归结为世界市场的机制问题。
10简述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的相同、不同及联系之处。(3)
①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
②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在量上是不同的。国别价值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劳动力的平均单位决定的,这个平均的劳动单位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时所需要的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外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也是不同的,商品的国别价值是以该国货币表示的。而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国际价值形态是以世界货币表示的。
③二者的联系之处: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
11、简述影响国际价值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3)
①国际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
国际价值量随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世界各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而变动的。而各国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而改变的。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小。反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大。因而,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成反比。
②国际价值量与劳动强度。
劳动强度是指劳动的紧张程度,也就是指同一时间内劳动力消耗的程度。劳动强度与价值量成正比例变化。
③国际价值量与贸易参加国的贸易量。
A、如果绝大多数国际贸易商品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的国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生产出来的,则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该商品各个国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基本上是一致的。
B、假定投到国际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然而在较差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大大多于在最好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国际价值就由较差条件下生产而出口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C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出口量,大大超过在中等条件和较差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出口量,国际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
12、简述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 (3)
穆勒认为:在由比较成本所决定的国际交换比价界限内,两国间具体的商品交换比率是由两国对彼此商品的相互需求决定的,交换比价或贸易条件是否有利应是贸易双方彼此对另一国出口商品需求程度的强弱而定,只有在相互需求均衡,一国输出商品数量恰好等于另一国输入商品数量时所形成的交换比价才体现商品的国际价值。若一个国家以它的产品和另一个国家对它的产品需求数量及需求增加的程度比较,外国对其商品的需求越是超过它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贸易条件就对它越有利,贸易条件越是接近外国、国内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价,也就是说它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就可以换回更多的外国商品。
13、影响对外贸易政策制定的因素 (4)
①政策主体:指政策行为者,即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一般来说是指各国政府。
②政策客体或政策对象:就是贸易政策规范、指导、调整的贸易活动和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③政策目标:贸易政策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贸易政策的内容首先是在一定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确定的,政策目标是政策内容制定的依据。
④政策内容:即贸易政策所涵盖的方面和内容。
⑤政策手段:即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实施政策内容所采用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如关税、非关税等。
14、简述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异同 (4)
共同点:
把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认为一个国家拥有的黄金白银越多,其财富的拥有量就越大,因而也就越富有。贸易可以不断增加一国货币量,从而增加国家财富。
区别点:
早期重商主义认为货币--金银是唯一的财富,任何商品输入都会使货币流出,减少本国货币拥有量,从而减少本国财富。因而一国应尽可能多输出少输入,最好不输入。同时为保留货币,该理论主张禁止货币出口。
晚期重商主义认为增加财富的手段是发展对外贸易,但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总值应大于购买他们的商品总值,把货币与商品联系起来,指出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多货币,主张扩大出口,减少外国制品的进口,主张发展加工业和转口贸易。
15、简述对重商主义理论与政策的客观评价 (4)
①它们在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
②它们把货币当作财富象征,把商业、尤其是对外贸易视为财富的源泉。
③它们只是简单地描述社会的表面现象,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探索只局限于流通领域,而未深入到生产领域,因而其经济理论是幼稚的、不科学的。
16、试对李斯特保护幼稚产业理论学说作一评价(4)
积极意义:①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作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政策。
②认为国家生产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国内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力竞争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
③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强调贸易保护是达到发展工业、发展生产力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将逐步降低保护,最终走向自由贸易。
④对美、德当时经济政策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
缺陷:①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分析也很混乱。
②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
③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
17、简述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自由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4)
①自由贸易可以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
②扩大国民的实际收入。
③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④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
18、简述二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表现形式。(4)
①大幅度削减关税
A、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
B、欧共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导致关税大幅度下降。
C、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②降价或撤销非关税壁垒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国家程度不同地放宽了进口数量限制,扩大了进口自由化;放宽或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19、简述二战后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特点(4)
①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和贸易国家。
②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
③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
④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⑤战后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自由化超过它们对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内部的自由化超过集团对外的贸易自由化。不同商品贸易自由化程度也不同: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机械设备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工业消费品的贸易自由化。
⑥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20、简述贸易自由化作用评价(4)
①战后贸易自由化推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高速发展。
②战后贸易自由化确立了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总趋势。
③战后贸易自由化为国家贸易、经济,为可通过协商、协调获得发展提供了先例。
21、简述管理贸易、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区别 (4)
管理贸易是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属于有组织的自由贸易。它是以协调国家经济利益为中心,以政府干预贸易环境为主导,以磋商谈判为轴心,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全面干预、协调和管理的一种贸易制度。
管理贸易不同于自由贸易,管理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夹杂了许多人为干预因素。
管理贸易不同于保护贸易,保护贸易只关心本国的经济利益,而管
理贸易则是在寻求整体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兼顾贸易伙伴经济利益的同时,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22、简述管理贸易实现的机制和途径(4)
①通过国际会议对贸易进行意向性的管理
②地区贸易集团通过条约、协定和建立超国家机构对地区贸易进行管理③通过多边政府协定和组织对参加方的贸易关系进行管理
④通过具体的商品协定和生产国组织对具体商品的产、销、价格进行管理
⑤通过标准化对国际贸易行为、商品规格、质量进行管理
⑥通过双边政府贸易协定或协议协调和管理双边贸易关系
⑦各国政府加强对贸易活动的宏观干预
23、简述管理贸易政策评价(4)
①管理贸易是在战后贸易自由化大趋势下,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而出现的贸易体制。其目标是在自由贸易的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均分贸易利益,促进各方发展。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体制,它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①纯粹的自由竞争让位于有组织的自由竞争或不完全的自由竞争。
②自由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政策将让位于管理贸易政策。
③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连带性和包容性增强。
④国家的经济实力成为参与国际竞争、参与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主要筹码。
24、简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4)
①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②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
A非关税措施的项目日益繁杂
B非关税措施的利用范围日益扩大
C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增长
③贸易保护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④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25、简述垄断时期的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特点(4)
与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相比,超保护贸易政策有着自己的特点:
①不仅保护幼稚工业而且更多地保护国内发达的或出现衰落的工业。
②不再是培养自由竞争的能力,而是巩固和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的垄断。
③不是防御性地限制进口,而是在垄断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对国外市场进行进攻性扩张。
④不是保护代表先进势力的一般工业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
⑤保护政策的措施不仅有关税和贸易条约,还有其他各种奖出限入措施。
26、试述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的理论依据 (4)
凯恩斯在批判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有效需求不足为基础,以边际消费倾向、边际资本效率、灵活偏好三个基本规律为核心,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为政策基点,把对外贸易和国内就业结合起来,创立了保护就业理论,其追随者又充实和发展了凯恩斯的观点,从宏观角度论证了对外贸易差额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主张国家干预,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最终形成了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
①投资乘数原理:认为一国投资量的变动与国民收入的变动之间客观存在一种依存关系,由投资而引发的国民收入变动往往几倍于投资量的变动,其倍数的大小则取决于该国的边际消费倾向。
②对外贸易乘数原理:一国出口和进口的波动会对国民收入的变动产生倍数影响,国民收入的变动量将几倍于出口与进口的变动量。
27、试对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进行评价 (4)
①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理论是用以说明发达国家如何通过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实现国内充分就业,提高国民收入水平,以保持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领先地位。
②对外贸易乘数揭示了贸易量与一国宏观经济以及各主要变量,如投资、储蓄等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某些内在的规律性。
③从理论上,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理论没有多少新意,与其他理论相比更侧重于政策方面,即理论的实用性,因而成为发达国家推行超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
④该理论没有考虑到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一国的奖出限入势必会招致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报复,从长期看,会对一国经济与贸易产生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
⑤对外贸易差额对一国经济发展积极作用的发挥只有在世界总进口值增加的条件下才能成行。否则依靠降低出口价格来维护出口扩张的做法无法长期对国民经济增长奏效。
28、简述发展中国家保护贸易政策特点(4)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方式总体上看,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外向型发展战略,二是内向型发展战略。由此围绕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可以分为两大类:进口替代政策和出口导向政策。进口替代贸易政策指为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出口导向贸易政策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29、简述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4)
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理论依据。其理论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中心 - 外围论”和“贸易条件恶化论”。
中心 -外围论:普雷维什将世界分为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即由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技术结构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外围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经济结构单一,在技术进步利益的分配中处于被动。
贸易条件恶化论:普雷维什认为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外围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作为国民经济支柱,因而在与中心国家的贸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局面。
基于上述分析,普雷维什认为传统的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只适合用于中心国家之间,而不适用于中心国家与外围国家之间,外围国家只有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才能摆脱在国际分工与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30、简述战略贸易理论的基本论点及其最终结论(4)
①布朗德——斯潘塞的“以补贴促进出口”论点
②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点
③“战略支持产业的外部经济效应”论点
综合上述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论点,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核心是政府通过干预对外贸易,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是一国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次优配置的最佳选择。
31、简述关税的主要特点 (5)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口商征收的税收。
①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口商品,其税负是由进出口商先行垫付,而后将其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商品的价格,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承担,因而关税属于间接税。
②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即纳税人是进出口商,课税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
③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可以采用低税、免税和退税的方式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进口。
④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体现着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进出口贸易,影响一国同其他国家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从而影响着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32、简述征收财政关税的条件 (5)
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33、简述普惠制的主要原则和目的 (5)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34、简述绝对配额与关税配额的异同 (5)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手段。但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35、简述进口配额制与“自动”出口配额制的区别与联系 (5)
区别:二者在形式上略有不同。
①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制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以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②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制是由出口国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的出口,且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联系:二者都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二者都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6、简述复汇率制的目的及其主要原则 (5)
所谓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或出口。
在进口方面:①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适用较为优惠的汇率。
②对于国内可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适用一般的汇率。
③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适用最不利的汇率。
在出口方面:
①对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又要扩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
②对于其他一般商品出口适用一般汇率。
37、简述最低限价达到限制进口的方式 (5)
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38、简述进口押金制对进口限制的作用 (5)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9、简述商品倾销的种类 (5)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分为:
①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②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③长期性倾销。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
40、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弥补商品倾销造成的亏损所采用的办法(5)
①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用维护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的工资等办法,榨取高额利润,以补偿出口亏损。
② 国家提供出口补贴以补偿该企业倾销时的亏损。
③大企业在国外市场进行倾销,打垮了国外竞争者,占领了国外市场后,再抬高价格,攫取高额利润,弥补过去的损失。
41、简述外汇倾销的条件 (5)
外汇倾销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①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上涨的趋势。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差距也随之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是,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上涨总要有一个过程,并不是本国货币一贬值,国内物价立即相应上涨。在一定时期内它总是落后于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因此垄断组织就可以获得外汇倾销的利益。
②其他国家不同量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货币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在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对外贬值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措施,也会起到抵消的作用。
42、简述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与联系 (5)
出口加工区脱胎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采用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做法,但它又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有所不同:
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商业的;
出口加工区: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
43、简述中国式经济特区的基本特点 (5)
①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经济特区,实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
②它是综合性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和运输等行业。
③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资金主要靠利用外资,产品主要供出口。
④对前来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利润汇出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较多外资,促进特区的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⑤实行“外引内联”,加强特区与非特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的发展。
44、简述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5)
自由边境区与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区别在于:自由边境区的进口商品加工后大多是在区内使用,只有少数是用于再出口。故建立自由边境区的目的是开发边境区的经济,因此有些国家对优惠待遇规定了期限。当这些边境区生产能力发展后,就逐渐取消某些商品的优惠待遇,直至废除自由边境区。
45、简述缓冲存货与出口限额的异同 (6)
相同点:两者均是国际商品协定中经济条款的一种。
不同点:①缓冲存货,就是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依照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由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主要采用缓冲存货的有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胶协定。
②出口限额,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一般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总库存比例进行分配。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国际咖啡协定。
46、论述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6)
①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该商品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利害关系,并且便于储存。
②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用来资助建立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③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为了稳定产品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④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⑤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要求发达国家降低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
商品综合方案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旧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由于触动了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将方案的内容全部变成现实,还须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
47、什么是经济一体化,其形式有哪些(按照贸易壁垒的取消程度)(7)
经济一体化一般是指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定,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经济一体化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可以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①优惠贸易安排: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级、组织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 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②自由贸易区: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③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
④共同市场:成员国间除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流动。
⑤经济同盟: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要求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资源配置。
⑥完全经济一体化:各成员间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各国的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
48、简述地区经济一体化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 (7)
①历史的原因。 ②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③维护民族经济权益与发展的需要。 ④解决国际收支困难。
⑤维护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利益的需要。
49、简述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 (7)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果主要是分析、考虑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就业、产出、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又称之为次级效果。
①关税同盟使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加强,专业化程度加深,资源使用效率提高。 ②获取规模经济 ③刺激投资 ④促进技术进步 ⑤提高要素的流动性 ⑥加速经济成长
50、简述大市场理论的核心 (7)
①扩大市场是获得规模经济的前提条件。
②市场扩大带来的竞争加剧将促成规模经济利益的实现。
51、简述协议性分工的适用条件 (7)
①两个(或多数)国家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产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
②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
③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X商品或生产Y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
52、简述WTO的法律地位 (8)
①WTO具有法人资格。 ②WTO每个成员方向WTO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③WTO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WTO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④每个成员方给予WTO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53、简述要成为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8)
①WTO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
②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
③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
54、简述WTO的决策机制的内容 (8)
WTO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如下:
①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②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通过。
③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经3/4以上多数通过。但对有义务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履行,在过渡期后如要继续豁免,就须“一致同意”才行。
④接收新成员。成为一般成员,其加入须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5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点(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其特点是: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56、什么是邀请发盘?其目的是什么(应注意什么)?(9)
所谓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在实际业务中,一方邀请发盘的目的是:
①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
②探询一下市场价格。
③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同样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价格也仅供参考。
57、简述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9)
①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②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
58、简述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 (9)
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59、接受的含义及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9)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②受盘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③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④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60、简述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 (9)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61、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9)
①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②卖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③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④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⑤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62、简述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与作用 (9)
①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②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③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63、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的地位及其作用 (10)
①国贸惯例的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其本身并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②国贸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便具有强制性;
若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贸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64、简述按照FOB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哪些义务 (10)
卖方的基本义务:
①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②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③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①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③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65、简述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及影响进出口商品差价的因素(10)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①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②要考虑运输距离
③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④要考虑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⑤要考虑成交数量 ⑥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66、简述检验证书的作用 (11)
①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②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③作为买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④作为通关验收的有效证件。
67、简述班轮运输的特点 (12)
①船舶按照固定的航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②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④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68、简述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的条件 (12)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需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②必需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③必需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④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⑤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69、简述OCP运输条款 (12)
在同美国进行贸易时,为了取得运费上的优惠,可以采用OCP条款。
OCP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
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出口商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中采用OCP运输条款,对进出口双方均为有利,但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①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②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③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70、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3)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③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④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71、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3)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②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72、简述基本险与战争险责任起讫的差异 (13)
①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②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73、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14)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付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74、简述托收当事人及其职责 (14)
①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②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③代理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④付款人:买卖合同的进口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不可能涉及到另外两个当事人:一是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二是需要时的代理:即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75、试述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14)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A、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B、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C、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特点: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能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76、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15)
①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③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理权。
77、简述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 (16)
国际商务谈判既具有一般贸易洽谈的共性,又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特殊性。前者体现在:
①商务谈判的目的集中而鲜明地指向经济上的利益。
②商务谈判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或直接就是一项经济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求讲究经济利益。
③所涉及的项目和要素不只是价格,但价格是谈判的核心内容。
后者体现在:
①它是一笔交易的商洽,也是一项涉外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②所商讨的是两国或两个地区的企业之间的商务关系,应按国际惯例办事。
③其涉及面广,对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8、简述谈判人员应具备的素质(16)
①必须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方针政策,并了解国家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②必须掌握洽商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商务知识。
③必须熟悉我国颁布的有关涉外法律、法令与规则,并了解有关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惯例以及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和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④应当熟练地掌握外语,要求能处理外文涵电并用外语直接洽谈交易。
⑤具有较高的政治、心理素质和策略水平,并善于机动灵活地处理洽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9、简述进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的要点 (17)
①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其中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
②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如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等各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
③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④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80、简述商务谈判的过程(16)
国际商务谈判从正式开局到达成协议,大体上可以包括六个阶段即导入阶段,摸底阶段,报价阶段,磋商阶段,妥协阶段和成交阶段。
81、简述包销方式优缺点 (18)
在包销方式下,因为国外包销商是用自己的名义买货,并自行负担盈亏和承担风险,他在其地区转售商品时,第三者和出口人不发生任何契约关系,同时包销商在包销地区内享有专营权,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地区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
因此,采用包销方式,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的目的,并可减少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的弊病。
但另一方面,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出口商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利的影响或者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此外,包销商还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操纵价格和控制市场。
82、简述招标的主要方式 (18)
国际上采用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
①国际竞争性招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它属于竞卖的方式。
②谈判招标。又称议标,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③两段招标。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其方法是先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性招标,分两段进行。
83、简述拍卖的特点 (18)
①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拍卖一般是在拍卖中心,在拍卖行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的。
②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许多国家的买卖法中对拍卖业务也有专门的规定。
③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
84、简述寄售与一般卖断方式的区别(18)
寄售是指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寄售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别,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但寄售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却不是卖断或买断的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
寄售协议属于信托合同性质。寄售业务代销人介于委托人与实际买方之间。
85、简述寄售的特点(18)
①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②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售出之前仍属寄售人。
③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④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方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由代销人寻找买方出售。
86、试论寄售方式优缺点 (18)
优点:
①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操纵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
②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③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缺点:
①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②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为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87、试述补偿贸易特征及作用 (18)
特征:
①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
②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作用:
①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
A、补偿贸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形式。
B、通过补偿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产品不断更新及多样化,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C、通过对方回购,还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得到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
②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
进行补偿贸易,有利于突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扩大出口,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通过承诺回购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或者在回购中取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等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88、简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18)
对于承接方的作用:
①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②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并繁荣地方经济。
③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对于委托方的作用:
①降低产品的成本,可以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②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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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5: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真是太棒啦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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