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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07年10月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13~最后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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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4: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1、        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 :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 :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损害市场机制 ,破坏市场秩序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
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 、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 :
专门立法模式 :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
合并立法模式 ,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 ,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 ,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 ,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 ,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分别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欺骗性标示行为:
    (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 :
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服务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 ,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市场形象 ,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 ,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消费者因识别困难或不能造成选择错误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利益。
   (3)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
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 ,牟取商业利益。
行为的后果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取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4)类型:
a. 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的标的:大多同时也是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商标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等。
仿冒行为的类型:商标仿冒行为、商号仿冒行为、原产地名称仿冒行为和产地标志仿冒行为、仿冒商业性特殊标记、仿冒商品的特殊外观
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b.        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
虚假陈述行为的方式 :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其他虚假陈述 ,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其录影 、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 、隐性广告即用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创新产品的名义 ,如开产品鉴定会、新闻发布会、学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在大众传媒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经营者对商品、服务 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
虚假行为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中的“虚假”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广告内容虚假。另一种则是广告内容真实,或对其拆分的理解真实,但一般受众的认知效果与真实情形不一致,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对此类虚假陈述可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致误的可能性
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 秘密两类。
   (2)商业秘密的属性:它属于无形财产,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3)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 :不当获取行为、不当披露行为、不当使用行为
3、        诋毁商誉行为:
   (1)商誉的含义:是指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2)商誉的特征:商誉主体是经营者
            商誉评价者是一切有议论权的主体
            商誉评价体系复杂
            商誉的评价有倾向性,具有经济价值。
   (3)诋毁商誉行为的含义: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特征:(即其构成 )
其主体是与被诋毁商誉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客观方面是其所传播的是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
4、        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含义: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成因:贪欲是商业行贿和受贿发生的根本原因,而法律制裁缺位,或者发现机率太低,或者制裁力太弱,助长了商业贿赂的发生和泛滥。
    (3)商业贿赂危害 :破坏市场机制 ,妨碍公平竞争 ,侵害了竞争者的利益。
侵犯交易相对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危害社会道德,腐蚀社会风气
    (4)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
主体:分解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注意:如果实际接受回扣、折扣、佣金的人就是行贿人的交易相对人,当然不构成受贿和行贿。如果实际接受回扣、折扣的人是行贿人的交易相对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即使是回扣、折扣、佣金的名义,也仍然构成受贿和行贿。)
主观方面:商业贿赂中行贿的动机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受贿动机为获取个人私利。
客观方面:行贿是行人向受贿人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受贿则是受贿人接受行贿人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5、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附奖赠促销的定义: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2)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附奖促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通过抽签、摇号、对号码等方式 确定的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奖的或然性、结果的不均性是其主要特征。
附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所有购买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预先设定条件的购买者,附带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3)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一般特征: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
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
(4)附奖赠促销行为的利弊:
利:其作为变相降价促销,有利于促进竞争 ,激励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节约社会平均成本。
其作为变相降价竞争 ,有利于提高购买者的购买力。
其确能刺激购买,增加流通。
弊:所附奖赠额度过高,则会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虚高,信息失真,价格在市场机制中的核心作用被淡化、扭曲,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所附奖赠额度过高则会诱引购买者特别是其中的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决策,更是刺激他们的博彩心理 。而且还会扭曲产业链,阻碍经济的发展。
所附奖赠额度过高,使本来属于变相降价竞争 、正常的市场交易被严重扭曲,从面危害公平交易制度。
虚假的附奖赠促销行为,或借此推销伪劣产品,或奖赠无中生有,或人为干预中奖概率等,其弊端更是而易见。
   (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表现 :
a. 附巨额奖赠促销: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价值额度过高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限定了所附最高奖的绝对度,为人民币5000元。
b.        欺骗性附奖赠促销: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诚实地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突额度过高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其表现有:附奖赠表示虚假:如数量表示虚假、种类表示虚假等等
              所附奖赠品伪劣
              恶意干预实际中奖概率:如恶意投放中奖标志、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等
c.        附不当条款的附奖赠促销:如附限制或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附增加消费者义务 的条款、附不当解释权条款。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消费者概念:
  (1)消费者概念: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2)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的角度说,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 ,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本来是市场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偏在”问题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从而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 的出现。
从法学理论上看,在现代,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这样,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 解决途径,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样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 。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 ,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
    (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
   6、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现已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消费者保护宪章》等。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
   1、概述 :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 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中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
   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作虚假宣传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
在立法方面的保护 :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另外还特别强调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 。
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
  2、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国家鼓励 、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
此外,名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 、最重要的。其职能主要是:(见教材第470页,要求理解记忆)
四、        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
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        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上述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 、工商管理部门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见教材第471至472面,要求理解记忆)
(2)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
a.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
b.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c.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d.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确定 :
    (1)补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
        a. 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b.        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 、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违反 “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 、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 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c.        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见教材第476面,要求理解)
      (2)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6面至477面,要求理解)
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第477面,要求理解)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一、概述:
   1、认定特别市场的依据: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等等。
   2、特别市场的外延: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仪器、药品市场、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危险品市场 、其他市场 。
   3、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定位:
    (1)对特别市场予以特别规制的理由 :由于特别市场交易的内容不是普通的商品和服务 ,交易的程序和后果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 ,直接而不是间接地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对该类市场的规制就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规制所具有的公平 、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还具有其他多重功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宏观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2)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
可以认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具体体现为: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 ,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3)意义:
实践意义: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从市场规制解决层出不穷的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维护公平 、自由的竞争机制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意义: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
    1、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其交易的公平 、公正和自由与否,具有较突出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 。同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一旦经营不善破产,所影响的是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与银行业有关的存取款、贷还款、同业拆借和其他金融服务行为,大都涉及利率 、汇率等资金价格,而这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2)金融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 :包括银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期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信托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等
    2、自然垄断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首先可根据自然垄断的行业分类进行制度分类 ,如分为电力市场规制制度、电信市场规制制度、邮政市场规制制度、城市供水(热、天然气)市场规制制度、铁路运输市场规制制度、有线电视市场规制制度等。然后分列规制体制制度、市场进入制度、交易行为一般规制制度、特别市场反垄断规制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
    3、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仪器药品市场准入制度
4、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对建筑市场的规制主要涉及建筑市场进入规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制、建筑工程监理行为规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规制等。
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规制,包括地产市场规制、房地产开发行为规制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进入规制制度
三、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银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即银行业市场特别规制的依据):
银行的高负债率和银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风险性
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风险的不对称
银行也是市场主体,也是经营者,也存在一般经营者可能存在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
  2、银行业规制制度概述 :
    (1)银行业规制制度宗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权利和利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 、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
    (2)银行业市场规制制度原则:依法规制原则、公正规制原则、有效规制原则
    (3)我国银行业市场规制体制:长期以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银行业的市场规制。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即日起由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
银监会基本职能和地位:它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 的工作。
银监会主要职责和权力 :(见教材第498面,要求理解记忆)
银监会业务机构与派出机构 :银监会设8个内设业务机构 ,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设立银监局作为派出机构 。
    3、银行业市场规制途径:
(1)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定银行业主体的实体要件,另一方面规定达到实体要件后的进入程序和失去实体要件后的退出程序
    (2)银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规制:
任职资格要件:(见教材第498面至499面,要求理解记忆)
规制程序 :审核制和备案制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a.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b. 利率控制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 ,并予以公告。不得超过利率标准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利率标准发放贷款。
       c. 贷款行为规制与银行债权保护 :
贷款行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贷款审查 ,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的制度
以担保贷款为常态,信用贷款为例外
执行法定贷款利率
贷款余额不得突破法定负债比例控制线
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
银行债权的保护
    (4)高风险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不得违规高息揽存和低息贷款。
不得违规免收或减收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的手续费
    (5)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的增加,最终直接危及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性和利益。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违规高息揽储、诋毁同行商誉、超利率贷款、放宽审贷授信标准、低成本收费、排除同业竞争 、超范围经营业务 、与部分公用企业 一道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规制方式 :对其规制,既可以适用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可以适用 《反不竞争法》等市场规制基本法律。
   (6)对存款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 ,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银行业市场规制方式和手段:
(1)规制方式 :
       非现场监管:指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 ,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监管方式
       现场监管:即现场检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我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
进行现场检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谈话、说明与信息公开
    (3)强制措施:
a. 一般强制措施:(见教材第504面,要求理解记忆)
b.        特别强制措施:
接管:在商业银行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并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合法权益时,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整顿或重组措施。
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限制出境
查询冻结
四、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证券业市场规制体制 :
     (1)国外规制体制模式 :
自律性规制模式(如英国)
国家或政府集中规制模式(如美国、日本)
中间型规制模式(如德国)
    (2)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实行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规制的体制 ,在此前提下,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2、证券市场进入行为规制:
(1)证券市场的主体类型:规制主体是国家证券规制主管机构 ,规制受体则是在证券市场中从事交易和服务的主体。
(2)证券市场准入的实体要件:主要体现在资本(资金)、人员、制度和场所设施等方面,尤其是资本(资金)、人员资格两个方面。
    (3)证券市场准入的程序性要件:证券市场大多数主体的市场准入都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程序 ,审批和核准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证券市场设立后在注册资本、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以及解散 ,须履行原审批或核准程序 ,此后再履行变更登记程序 。
    (4)市场主体业务资格的再核定:我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具体业务 ,既规定了最大范围,又对每一个机构具体从事的业务又设置了核定程序 。
    3、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证券市场行为定义 :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及为之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和其他交易服务行为的总称。
(1)证券发行行为的一般规制:
a. 证券发行的模式 :规制模式从总体特色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
我国的证券发行规制制度基本上属于核准制,但吸收了注册制的因素 :由申请 发行人按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实体要件提交资料,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机构核准或审批,始得发行。强调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全面、真实和及时的信息
b. 我国证券发行的一般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
    c. 股票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面,要求理解记忆)
    d. 公司债券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至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e. 证券发行的程序要件:股票首次发行的程序 :申请、审核、公告。
        f. 证券发行的承销行为规制:(见教材第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2)证券上市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4面,要求理解)
(3)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制:
关于交易标的:证券交易主体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关于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法律排除了某些主体在特定期限内的交易资格。
关于交易方式 :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现货交易 ,禁止证券期货期权交易 ,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房融资或者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
  (4)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一般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而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它公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
程序:(见教材第515面,要求理解记忆)
  (5)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6面,要求理解 记忆)
  (6)证券登记结算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承担妥善保管义务 、提供相应资料、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
  (7)证券交易服务行为:围绕证券发行、上市 、交易所进行的服务行为,须按有关部门的标准收取费用,并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        证券市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制:
     (1)信息公开行为的规制:
起始信息公开 :指股票、债券首次发行信息和新发行信息的公开 。
持续信息公开 :指上市公司资格存续期间依法所作的信息公开。即年度中期报告及其公告、年度报告及其公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其公告。
终止信息公开:指对证监会因法定事由取消其上市资格的信息所作的公开 。
    (2)虚假陈述行为规制:
虚假陈述概念: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 、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 。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虚假陈述的主观方面是虚假陈述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虚假陈述客观方面,其内容是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 、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不实信息,在行为方式上是作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 ,在后果上是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误导。
虚假陈述的规制方式 :随时核查 、赔偿、罚款、罚金和自由刑 。
    (3)内幕交易行为规制:
内幕交易的概念:指内幕人员及其他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利用职务 或身份之便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见教材 第521面,要求理解记忆)
内幕交易行为客观方面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
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方式 :(见教材第522面,要求理解记忆)
   (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制:
操纵证券市场概念: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行为主休是证券市场中的交易人和某些有特定职务的人。
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 风险为目的。
行为客观 方面有四类:(见教材 第522面至523面)
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强制信息公开 、禁止违规囤资炒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并设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双罚”
   (5)欺诈客户行为的规制:
欺诈客户行为概念:仅指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交易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特征: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从员
                          行为方式是所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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