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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自考《婚姻法》复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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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4: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 婚姻是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①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是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成员,他们分属不同家庭。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关系等,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根本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⑵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⑶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⑵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⑶ 教育职能。
4、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⑴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更替,无一不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⑵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发展。
5、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⑴ 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 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⑴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 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⑶ 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⑷禁止滥用亲权,以及改善非婚生子女境遇等。
7、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
⑴ 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 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 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
⑴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9、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普那路亚群婚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的,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10、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对偶婚姻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它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对偶婚制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在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的出现和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形成的准备了前提条件。
11、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12、在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唐《户婚律》集封建社会前期婚姻家庭之大成。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13、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著称于世的包括亲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家父权的规定最早载于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古代罗马的亲属制度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姻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又称为正式婚或有夫权婚,二是万民法婚姻又称为略式婚或无夫权婚。结婚方式为三种:一是共食婚(它是须履行隆重的宗教仪式的)、二是买卖婚、三是时效婚。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的亲属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离婚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二是处于夫妻双方的意思,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即片意离婚。
14、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三个方面。
15、《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16、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是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开始的。
17、运用法律武器对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全面的改革,则是在中国革命有了自己的根据地后,即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
18、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视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20、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⑵ 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21、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
⑴ 婚姻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⑵ 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⑶ 婚姻法中的规定大多为强行性规范。
22、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⑵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⑶ 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⑷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⑸ 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2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⑴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24、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⑷ 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⑸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⑹ 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25、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
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 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6、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
⑴ 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⑵ 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27、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⑴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 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 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还包括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它既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又属于广义的家庭法。2我国婚姻家庭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在法律特性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
29、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应从两方面来具体把握: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0、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三男妇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31、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⑴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⑵ 血亲。是相互之间就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⑶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2、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33、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⑴ 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⑵ 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⑶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34、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
⑴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⑵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⑶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⑷ 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5、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⑵ 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⑶ 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36、亲属作为由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定范围的人相互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和身份称谓,可溯源于群居的原始人类。
37、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38、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一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二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三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四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39、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40、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
由于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1、我国《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2、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43、直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已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已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等;已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已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和外玄孙子女等。
直系姻亲:包括已身直系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系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包括旁系血亲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44、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⑴ 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⑵ 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⑴ 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⑵ 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同,即以此世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得一边定其亲等。
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⑴ 直系血亲,一辈为一代,相隔两世即为两代⑵ 旁系血亲,须以同源为依据。
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两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主要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引起。
45、身份法律事实的表现:主体的特定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订阅财产约定等。
46、亲属身份行为基本特点如下:1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2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3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 有特定的规律性;4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5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6、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7、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47、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4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1法定代理效力;2监护效力;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48、聘娶婚的内容及实质?
⑴ 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⑵ 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制了“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所谓六礼,即: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求亲;问名,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纳征(纳币),男家送交聘礼达成婚约;请期,男家择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⑶ 聘娶婚以纳征为中心,聘财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49、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⑴ 早期型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① 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②订婚之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当事人的父母、尊长等代为订立;③婚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⑵ 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
①婚约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自愿订立;② 当事人需要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③ 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须不违背法律;④ 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
50、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
⑴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⑵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⑶ 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51、 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
⑴ 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 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⑷ 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⑸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
⑴ 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⑵ 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代为允诺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包办⑶ 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的表示同意,这样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⑷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⑸ 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
53、结婚登记的意义?
进行登记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的需要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 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 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结婚和依法禁止的疾病婚;⑷ 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审查,既符合当事人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⑸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⑹做好结婚登记工作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
54、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55、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56、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或称不要式婚)和形式婚(或称要式婚)两种。
57、无偿婚包括: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
58、纳征,即纳聘财。纳征是“六礼”中的主要程序,聘娶婚是在我国通行了几千年的主要婚姻形式。
59、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60、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必须取决于共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61、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三禁止重婚。
6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63、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
64、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范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65、《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66、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具备了形式要件的法律婚有同等的效力。
67、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无效原因的,请求权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68、《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9、一方对在同居期间已花去的费用,终止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返回的,一般应不予支持。
70、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⑴ 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基础上才能平等的行使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实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有利于消除夫权统治和家长专制的残余影响,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⑵ 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⑶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
71、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
⑴ 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⑵ 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⑶ 夫妻关于约定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⑷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应认定其无效⑸ 夫妻双方要改变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72、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3、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两大类型一是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二是夫妻别体广义,或称夫妻分分主义。此使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逐渐趋于平等。
74、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75、婚姻的社会功能是配偶身份权的本源。
76、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在功能上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功能;二是生育功能;三是扶助功能。
77、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六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P133
79、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2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即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等。(1)共同财产制。(2)分别财产制。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如日本等,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以此为约定财产制之一。(4)统一财产制。此制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故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5)联合财产制。4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80、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依《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81、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⑴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⑵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⑶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⑷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82、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⑵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8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法律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招呼为内容,因而亲权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亲权具有权力义务双重性。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专署性质。
84、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5、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86、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87、《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8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3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事件,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
准正的形式是: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父母结婚为准正要件,不另设其他条件。二是以结婚和认领为准正要件,只结婚而不办理认领手续的,不发生准正的效力。2因法院宣告而准正。
89、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大体包括1人身照护;2财产照护。
90、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亲权丧失的原因有:1亲权因剥夺而丧失。亲权被剥夺的主要原因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子女有重大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子女利益;或者滥用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2亲权因中止而丧失。亲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其亲权:A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亲权人。B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除部分亲权仍在行使外,其他处于中止状态。C因长期外出、重病等存在亲权障碍的亲权人。3亲权因转移而丧失。亲权转移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转移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亲权转移后,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权。
91、祖孙间的扶养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⑵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⑵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92、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条件
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义务:⑴兄、妹有负担能力;⑵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⑶弟、妹尚未成年。
弟、妹对兄、姐承担抚养义务:⑴弟、妹兄、姐抚养长大;⑵弟妹有负担能力;⑶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92、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律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⑴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 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⑶ 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93、收养的法律效力?
⑴ 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⑵ 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94、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95、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协议自收养关系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以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将涉外收养登记文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96、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7、收养的解销效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等等一律终止。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亲属的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
98、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是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二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99、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
⑴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的原则;⑵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⑶ 平等自愿的原则;⑷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⑸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100、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101、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二是离婚。
102、离婚的特点: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第二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第三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第四离婚的条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及社会利益。
103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结婚之后。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销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生存期间行使,当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104、两者的程序不同,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105、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是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106、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禁止离婚主义,渊源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宗教法规。2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圈套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七出”。限制离婚主义,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这种立法主义衩称为“目的主义”,在离婚立法史上开“无责离婚主义”的先河。自由离婚主义,是彻底的“无责离婚主义”。
12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22、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问题
特点:1执行标的为行为;2执行的长期性;3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的实现法律保障
执行时要做好的工作:1重视探视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2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123、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2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长期以来,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有自己特有的亲属制度、婚姻家庭和收养方式等,是基于生产、生活方式、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需要,也是正确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这些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本地区的法制建设。
主要内容:1法定婚龄: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2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3计划生育4民族通婚5子女的民族从属: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125、《婚姻法》第50条更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26、涉外结婚的条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对结婚主体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具有军籍的人员。2外交人员。3公安人员。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127、在我国境内的涉外离婚,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
128、涉外离婚,无论是双方自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一律按诉讼离婚程序办理。(不能协议离婚)
129、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士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冲突。
130、对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规定?
⑴ 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⑵ 按此规定,涉外离婚中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⑶ 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⑷ 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131、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形成的社会原因?
⑴ 从经济关系看,封建社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⑵ 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
⑶ 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
⑷ 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生产率。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
4、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5、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仍然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6、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它是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实行夫从妻居,子女世系从母。
7、有夫权的婚姻:是指依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
8、封建四权:是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9、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10、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12、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指男女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的强迫或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3、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是指婚姻家庭生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不因性别而异。
14、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遭受损害的行为。
15、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义务违法行为。
16、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本家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女。前者指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家的女性。
1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连接在一起的。
18、拟制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经过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
19、直系血亲: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20、旁系血亲:相互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均为旁系血亲。
21、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22、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3、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2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25、共诺婚:即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形式。
26、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到达法定婚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是违法的。
27、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28、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29、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0、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31、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32、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33、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35、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36、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3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38、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39、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0、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41、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2、和离:即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于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方式。离与不离取决于夫,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3、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之间、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一定的事件
发表于 2011-9-25 18: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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