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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自考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二(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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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

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经营良好,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一,因乙欠第三人丙50万元长期不还,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乙便径自从公司拿50万元归还丙。甲提出异议,乙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问:

(1)乙径自从公司拿50元还债是否合法?

(2)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何在?

答案:

(1)不合法。公司一旦设立,就成为独立的法人,甲与乙的出资所有权也就从个人转移到了公司,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乙不能再对出资主张所有权,只能根据出资形成的股东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乙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志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同时侵犯了甲的合法侵权。

(2)不能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就借贷关系而言,甲对100万元借款享有所有权,有权以此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甲主张债权。就公司而言,甲乙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不问其出资是借贷的还是固有的(只要是享有处分权即可),公司成立后,甲乙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定的股东权。

点评:

(1)此部分的解题关键在于对《公司法》第3-4条公司财产权属、股东权内容的规定,是否掌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其出资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此部分解答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借贷合同中借款的所有权归属,货币作为消费物,其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离,所有权使用权被转让,所有权亦被转让,所以,甲获得100万借款的所有权,因此甲以其具有处分权的100万元出资,自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        

案例二: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高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公司贷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点评:

(1)此部分解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国务院有关公司领域的行政法规,亦属于公司法的渊源。

(2)掌握《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3)掌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掌握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表现,《公司法》第72条)

(5)要求准确掌握连带责任的含义:在各个责任主体之间产生了连带关系,即每个责任主体除承担自己所负的责任份额外,都有义务代为承担其他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要求某个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后,各个责任主体不得以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而予以拒。

案例三: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 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 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公司在交纳罚金后,仍向宋某等四人追偿。

点评:

(1)此部分的知识点在于股东出资来源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自然也就不影响其股权的取得

(2)此部分要求掌握《公司法》有关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进一步要求掌握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定范围。( 《公司法》52、217条)

(3)此部分的知识点是股东会的职权内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应注意此部分所考查的知识点是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是似乎属于个人事务时一个迷惑点,而这一转让限制是法定限制,不能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加以排除是第二个迷惑点。

(5)考察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忠实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而应承担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1999年5月5日

问题:

(1)请阅读上述资料,并回答: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2)请改写一份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

答案:

(1)有下列违法之处:

①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②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③通知中一、二两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得每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④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

⑤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2)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 1999年5月15日 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审议事项:

(1)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请各股东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本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股东也可以向本公司索要“通讯表决票”,于 1999年5月14日前 将作出表示的通讯表决票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4月10日

点评:

本部分考察的知识点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的具体程序、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权,在找出通知中违反召集程序的错误的同时,也不可遗漏侵害股东权、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有关原则的错误。

案例五: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成立,因为注册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

(3)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

(1)《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

(3)《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法》第30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就意味着股东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以达到注册资本70%。

案例六: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答案:

(1)不合法。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

(3)不合法。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应是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4)合法。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点评:

(1)《公司法》第15条

(2)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

(3)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应是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4)《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

案例七: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有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A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股东。

B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C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D 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案例八: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拟以特许经营权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1)在本案中丁、戊的出资是否可以?

(2)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甲的出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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