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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自考新公司法复习题(判断题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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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2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1、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大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

2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委托代理人出席。

24、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且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7、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

28、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9、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

30、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时,一经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

31、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三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2、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等事项。

3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4、曾经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担保情况等主要事项。

38、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39、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0、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41、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2、公司在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

4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4、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5、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6、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48、根据《公司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9、《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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