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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标准答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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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2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经营者通过价格标签、价目表等外在标志表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27.驰名商标是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28.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9.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30.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      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四、筒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认证申请;      (2)由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32.知识产权是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      知识产权中,除著作权外,其余都属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不包括著作权的内      容。所以两者是种属关系。   33.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是: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34.(1)实质公正原则。实质公正是指立法中的公正原则和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      实、客观的落实。      (2)弱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弱者利益优先保护,是指消费者作为交易的弱势群      体,国家要优先保护其利益。      (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由消费者的特殊地位所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5.WTO的主要职能如下:      (1)制定条约和规则,组织谈判;      (2)定期开会讨论全球经贸问题及解决办法;      (3)协调、评审各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      (4)解决各国贸易纠纷,仲裁和判决各国的经贸争端;      (5)协调同其他国际性与区域性组织的合作,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36.(1)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2)主要包括三项:    ①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证券发行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    券募集办法,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上市时应公告上市公告书。公告的股票或    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②定期信息披露。一是中期报告,二是年度报告。  ③临时信息披露,又称重大事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公告,说明事件的实    质。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有重大遗漏,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证券公    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1)尽管丙公司将网络设备发运到研究所,但丙公司与研究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研究所收货属于接受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      研究所不因收货而欠丙公司货款,只欠乙公司的网络工程款。所以,      丙公司不能要求研究所支付货款。      (2)丙公司高效率地实现其债权的有效途径是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      讼,请法院判决研究所将其欠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丙公司。因为丙      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完全成就。首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      到期;其次乙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研究所的到期货币债权;乙公司对研究所的      债权并不是专属于乙公司自身。      (3)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约定了定金,乙公司违约,应该丧失定  金(6.8万元人民币)的所有权,所以,乙公司还须向丙公司支付61.2万
38.该分配行为在多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1)张某无论作为股东还是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都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      义做出所谓分配决定。合法的分配程序是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      过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然后由有关人员或部门执行。另外分配方案本身也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后盈利9万元人民币应该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本案不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问题)而不应该全      部分掉。第二,本案张某和李某共计分得12万元人民币,已经超出盈利金额,      将股本分掉,实质是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张某和李某应该将分得的款项退回公司,依法重新分配。
发表于 2011-1-14 14: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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