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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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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08: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3、对偶婚制:一对男女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4、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5、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法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7、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8、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9、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0、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11、拟制血亲: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称为准血亲。
12、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3、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14、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15、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联系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
1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17、婚姻成立亦称结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18、掠夺婚:亦称抢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19、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
20、劳役婚: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21、买卖婚:男方向女主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22、赠与婚: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3、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4、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形式。
25、结婚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26、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到达法定婚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是违法的。
27、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依据。人类长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以致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28、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29、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30、夫妻同居义务: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31、夫妻忠实义务: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3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33、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34、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35、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36、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37、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38、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39、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0、法定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41、扶养: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在生活上互相供养的责任。
42、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43、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身份上及财产上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44、婚生子女的推定: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45、子女婚生性的否认: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已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已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46、抚养: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47、赡养: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48、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49、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0、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已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 二是强制认领。
5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已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52、遗弃:是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53、继子女:是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4、人工生育子女: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55、收养: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56、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定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57、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58、无效收养行为: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59、立嗣: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指男子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垗的行为。
60、寄养: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61、拟制效力: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62、解销效力: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力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63、婚姻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64、离婚: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行为。
65、离婚制度: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66、限制离婚主义:夫妻双主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如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67、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较大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68、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69、呈诉离婚: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70、和离: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7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自原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结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72、虚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 二是欺诈离婚。
73、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74、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实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75、涉外婚姻: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76、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总和,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77、夫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78、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79、婚姻住所决定权: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80、诉讼外调解: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81、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2、狭义的救助措施: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8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84、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使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85、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行为。
86、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87、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88、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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