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考网( zikao5.com )

 找回密码
 注册

我自考论坛新人签到! 到各省圈子新人签到送奖励~ 进入自考圈子自考资料专题

历年自考试题和答案 集合2008年以来的自考试题及答案! 考必过一考通自考小抄 - 自考密卷

自考资料【注册网站】|论文指导QQ905363546 自考英语学习英语俚语学习自考公共课 自考专业课网站地图关于我自考网_zikao5.com

特别提醒:想登录了解网站可用临时帐号【加微信zikao99索取】
搜索
查看: 2912|回复: 1

[随堂笔记] 09年自考《劳动法》论述题汇总(附答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4 17: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论述劳动法中劳动中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杂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为:
1、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 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 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
5、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
答: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理发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时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关系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员工奖惩规则法)、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疾病保险法、遗属津贴)、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劳动检查监督法。
6、试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知道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
7、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8、谈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9、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答: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意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和工种,对劳动这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10、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并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2、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11、试述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答: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宗旨。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劳动法制追求的目标。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12、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为职工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2、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 集体合同的定理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有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草拟集体合同草案;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 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5、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13、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4、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
答: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15、试述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包括的具体形式。
答:1、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2、学校培训,是指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等形式。
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4、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
5、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6、再就业培训,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造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二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动员社会个方面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7、创业培训。
8、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16、试述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职工的区别。
答:1、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职工下岗后普遍有三种情况:一是下岗人员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二是下岗人员正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寻找工作;三是下岗人员没有寻找工作的行动。下岗职工中的第二中情况即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我们可以称之为失业人员。下岗和失业的关系为,下岗为一种事实上的失业,失业人员中包括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和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之签订“两个确保”,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籍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而失业人员与企业已无任何关系。
下岗职工与职工的关系。职工是指在单位,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职工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原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也不是劳动所得只是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从此意义上说下岗职工不是职工也是合理的。但能否说下岗职工就是失业人云亦云呢?这也不科学。虽然说下岗职工不符合职工的定义,但从劳动管理角度看,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是本单位的职工。
17、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
答: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作为我国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
1、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
2、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3、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取得工资的唯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的基本分配原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
18、试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论述工作时间的显著特点。
答: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制度有以下特点:
1、 工作时间制度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立法上需要同时规定标准工作周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以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咳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时间制度,立法上的这种规定,一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经济组织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国家着重从宏观上加以调控;二是在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19、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层的作用。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
3、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理发的目标之一。
4、 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20、试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4、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违法“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1、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
答:职业纪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确旅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作了规定。这一思路包括:
1、劳动纪律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项内容加以强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2、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
22、试述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
答:职业纪律,又称为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
联系:1、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调整对象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她们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3、试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分享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特征: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旅行缴费义务。
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事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24、试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另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不同;2、实施的依据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资金来源不同;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25、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26、试述工会的性质。
答: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利益。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而知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
27、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答: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立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8、试述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答: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3)、联席会议。
其他形式
(一)、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
29、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原则是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30、试比较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
答:一是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题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二是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旅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
3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意义。
答: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又有相互以来的一面。只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坚决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利益,将企业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相辅相成。通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2、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资源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项原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GMT+8, 2024-5-5 09:33 , Processed in 0.202133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